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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營銷的支付風險

發布時間:2020-12-25 08:43:59

㈠ 網上支付會遇到什麼風險

網上支付的安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闡述,信息被竊取的可能性,第二信息被盜時追溯的可能性。第一方面來講,無論是當前的哪一套網路支付安全方案,絕對不是信手拈來的,而是經過無數次推敲,並在理論上被證實是安全的方案,網上傳輸的信息,利用現有已知的技術和條件是無法破解的。第二,就可追溯性而言,網上交易比現實交易留下的信息更多,也就是說追溯起來比追溯使用假鈔者要容易得多,因為每次網路活動都是在各個層面被記錄的,而現實交易中不可能存在無所不在的攝像頭。
因此,只要看準是大的網上交易網站,就可以有安全保障的。當然,如果你的機器中了病毒,被人竊取了密碼,就不能算是網路支付的不安全了。

㈡ 網上支付的風險控制措施有那些

盡量用3G網,不要用無線網來完成,而且避開忙時,因忙時用網人多,交易比較多,黑手就是利用這點來想辦法竊取你的個人信息的。

網路營銷的風險及對策

比如說有一些行業競爭比較激烈 成本較高,有一些行業虛假廣告較多。在比如你做個黃網

㈣ 網上支付的安全風險有哪些

網上支付安全隱患
網上支付對於很多人來說並不陌生。你也許通過某家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轉賬、支付交易保證金,或是通過一些專業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如「支付寶」)進行過網上購物在線支付。所有這些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支付方式都是網上支付。
網上支付受歡迎程度並不一致。一方面,很多人感受到互聯網支付的快捷和方便,從而對網上支付情有獨鍾,他們覺得網上支付可以明顯減少到銀行的往來奔波之苦、可以免除排隊的煩勞;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對網上支付退避三舍,不敢輕易嘗試網上支付。經調查分析,不同人群對待網上支付的不同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他們對網上支付安全擔心程度不同所致。
也就是說,對於後者,他們覺得網上支付需要更好的安全保障。從目前網上支付的發展水平和出現的網上支付案例來看,現行的網上支付安全技術和手段已經比較成熟,絕大部分網上支付安全事件更多的是由於支付者缺乏必要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技能所致。
哪裡存在安全隱患?
人們對任何事物關注點與該事物發展階段變化而變化。在事物的不同發展階段,風險點發生變化,社會對此的關注點可能發生變化。對於網上支付,當前的主流方式是通過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記卡和支付卡等)這種支付工具,通過瀏覽器輸入必要的支付認證信息,經發卡行認證授權後扣款完成在線支付。現階段的支付風險主要存在於:
●支付密碼泄漏。一旦攻擊者通過某種方式得到支付密碼,可以輕易地冒充持卡人通過互聯網進行消費,給持卡人帶來損失。這是人們對網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擔心所在。
●支付數據被篡改。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情況下,攻擊者可以通過修改互聯網傳輸中的支付數據。譬如,攻擊者可以修改付款銀行卡號、修改支付金額、修改收款人賬號等,達到謀利目的並製造互聯網支付事件。
●否認支付。網上支付是一個通過商業銀行提供的網上結算服務將資金從付款人賬戶劃撥到收款人賬戶的過程。對於資金劃出操作,若付款人否認發出資金劃出指令,商業銀行將處於被動局面;對於資金劃入操作,若商業銀行否認資金劃入操作,收款人將處於不利境地。

㈤ 網上支付如何防範風險

不法分子有可能來通過自非法的渠道獲取客戶的網上購物信息,以發送紅包、返現金、退款等理由,引誘客戶落入其事先設置好的圈套,從而騙取資金。為防範上述詐騙行為,向您提出以下建議:
1.請在支付前仔細核對訂單信息無誤後再確認支付;
2.不要隨便點擊陌生人發送的圖片等文件及鏈接地址;
3.不要輕信陌生人發布的虛假、廉價商品信息;
4.不要開啟操作系統及MSN、QQ等即時通訊工具的遠程協助功能;
5.謹防您的卡號、密碼等信息被竊取。當頁面顯示支付出錯時,請立即查看賬戶余額是否變動,不要輕易重復提交。
6.安裝個人防火牆、及時更新殺毒軟體,保護用於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安全,防止其發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網吧等多人共用的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
7.選擇信譽好、運營時間長的網站進行銀行卡網上支付業務,防範不法網上商戶盜取卡號或其他個人資料。
8.經常檢查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發現不明支出款項,應立即聯系銀行。

㈥ 網路銷售風險的定義是什麼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含義
所謂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可能發生的各種結果變動程度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表現在主觀對客觀事物運作規律認識的不完全確定和事物結果的不確定性。網路營銷風險,是指在網路營銷活動過程中,由於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影響,使網路營銷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產生一定的偏差,從而帶來蒙受損失和獲得額外收益的機會或可能性。因此,企業要在網路營銷活動中要客觀地識別、評估和判斷網路營銷風險,並採取一定的規避措施把這種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類型

(一)技術風險

以計算機為平台的虛擬網路交易平台在帶給人們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安全隱患,技術風險是最重要的風險之一,主要是由於企業的網路技術手段不成熟、不穩定而給交易雙方帶來的風險。造成技術風險的因素很多,既有系統自身缺陷造成的也有人為因素造成的。目前,由於我國網路發展水平不高、網路基礎設施差、線路少、安全性低等原因,再加上很多企業的資金和技術有限,網路運行時經常發生上網速度慢、網路易堵塞、信息傳遞出錯、交易平台混亂等現象,進而造成信息傳輸風險、數據交換風險、信息確認風險、交易者身份不確定等風險。另外,隨著黑客技術手段的不斷翻新和病毒感染的不斷升級,網站被攻擊、資料庫崩潰、密碼被盜竊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加劇了網路交易的風險。基於此,企業需要建立一個WEB資料庫安全體系,及時進行漏洞檢測、風險評估,不斷完善現有的網路開發技術和數據加密手段,才能防患於未然。

(二)支付風險

在網路營銷領域,支付風險是網路營銷的最直接的風險。由於網路具有虛擬性,給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自己對網路知識的掌握發布虛假信息,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另外,目前金融領域仍然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由於很多銀行的電子化辦公水平弱,安全性差,而且銀行之間的業務分割、交叉少,沒有統一的介面,雖然有一些銀行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但距離網路營銷的要求還有差距,信用卡號碼被盜用、個人隱私被泄露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也稱道德危機或信用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如果從委託—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採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託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委託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行為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行為和過程,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在21世紀這個蘊涵無限商機的消費時代,網路營銷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道德風險是網路營銷的一大難題,由於網路營銷是建立在道德信用的基礎上的,即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承諾。網路營銷的假設是:買方假設賣方提供的商品質量合格不存在缺陷;賣方假設買方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雙方都會履行交易時達成的承諾。但是,目前有很多企業置消費者的利益和身心安全於不顧,假冒偽劣盛行,如果沒有任何信用做保證,網路營銷是難以為繼的。今後,在很長的時期內道德風險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網路營銷的發展。

(四)物流配送風險

在網路經濟日益繁榮的今天,物流問題成為了制約網路營銷的一個重要問題。網上交易一般順序如下:網上信息傳遞——網上交易——網上結算(下訂單)——物流配送。在整個鏈條中,物流配送才是唯一的實體行為。由於產品銷售具有分散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這些都增加了物流配送的難度:配送點的布局、人員的配備數量、商品的庫存量等很難合理地確定;保證配送的時效以滿足用戶的即時需求;保證配送的數量。因此,一個暢通的物流配送體系,應該從接到定單時起,就開始了采購、配送和分撥物流的同步流程。每一步都以最合理的時間、最合理的分配、最合理的路線來構建,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產品的積壓和庫存開支。物流配送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企業網的運作效率、企業的信譽、客戶的滿意度。而目前很多企業的物流能力不強,不能及時與網路用戶實物交割,產生物權轉移的風險,這已經成為阻礙網路營銷發展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風險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的興起為現代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網路營銷收到普遍關注。一方面,互聯網是跨地域、國界的全球性信息網路,在這個虛擬空間里無法向現實空間那樣規定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和管轄范圍。另一方面,網路營銷的雙方主體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和個人之間展開,但各國的適用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迥然相異,因此造成雙方的交易沖突不可避免。更確切地說,雖然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促進了網路營銷的強勁增長,但是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同步配套,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網路經濟貿易中的法律法規、網站建設中的法律程序、在線交易主體的認定中的法律和程序、電子簽名與認證的操作、電子合同的法律確認、在線電子支付的規則、網路廣告爭議解決、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及網路營銷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由於很多法律存在空白,從而造成一定的風險隱患。

(六)客戶風險

美國著名體驗經濟學家約瑟夫·派恩指出:體驗事實上是當一個人達到情緒、智力、甚至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時,其意識中所產生的美好感覺。它涉及人們的感官、情感、情緒等感性因素,也涵蓋知識、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和身體的一些活動。在現代營銷理念中普遍認為:體驗就是企業以服務為舞台,以產品為道具,以消費者為中心,能夠創造使消費者參與、值得同憶的活動。在傳統的營銷模式中,消費者往往通過視覺、觸覺、味覺等多種感覺來判斷商品的優劣並決定取捨,而在當前虛擬的網路環境當中只能通過商品的圖片及少量的文字說明來甄別。在這一購買活動中,一旦消費者由於判斷失誤而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一種可能就是發生消費者漂移現象。所謂消費者漂移,就是消費者從一個產品漂移到另一個產品;從一個場所漂移到另一個場所,從一個品牌漂移到另一個品牌。因而採用動態的、發展變化的視角研究消費心理和消費者漂移問題是科學的、可行的。另一種可能就是,一旦消費者因購物不滿意就會對網上購物產生質疑,進而做出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帶給企業的影響和損失也是巨大的。例如,有45%的人認為網上購物沒有真實體驗感,對其質量安全不放心,而寧可花更多的價錢去商場購買,這種消費心理造成了企業網路營銷過程中的風險

㈦ 網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風險

風險1 黑客盜取賬號和密碼。造成經濟損失。
風險2 就是遇到糾紛有投訴地無門的感覺!畢竟網路是虛擬的,交易雙方常常是不內面的
不過像現在的「淘寶網」「意趣網」這樣有名的大網站還是可以信賴的
2005年,網上支付的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最大的「看點」之一。我國網上支付的金額全年會超過60億元人民幣,而網上支付用戶占使用互聯網用戶數的比例從2004年前的17%增長到26%。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市場規模2001是1.6億元,2004年增長為23億元,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網上支付平台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體現了支付方式的變革。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簡訊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採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結。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花費3000萬美元巨資開發,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台,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5月12日,雲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准,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而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出台無疑又使人們的關注點又一次聚焦。那麼,該《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認識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出現和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平台應該如何得到規范,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都將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內容。

一、對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的認定

在網路支付中,支付雙方與支付服務提供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但是由於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於金融業務,就必然引起行政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銀行提供網路支付系統服務中的法律問題,由於各國一般都有相應的銀行法律,對銀行的法律地位、銀行與用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加上銀行在開展網上支付業務時一般都會通過用戶協議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方面的問題倒並不復雜,主要涉及到系統故障、電子訊息錯誤、未授權的支付命令等情況。這些問題目前一般在銀行的用戶協議中都有些相應條款加以調整,暫且不論這些銀行的格式條款是否妥當,用傳統法律中的原理或規定加上對信息技術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決。

較為復雜的是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網路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是目前政府、企業和用戶皆較為困惑的。這些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務的背後,聚集了大量的用戶現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客觀上已經具備了某些銀行的特徵,甚至被當作不受管制的銀行。

Paypal是一家沒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術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數年時間內它已經一躍成為全球網路支付領域的先鋒,並於2002年7月8日成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線支付服務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6000萬的注冊用戶,業績遍及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日交易量超過100萬筆,年支付總額超過180億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運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讓美國或者其他相關國家較為頭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較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紐約銀行部門得出Paypal的服務未構成非法銀行業務並給Paypal頒發貨幣轉賬業務執照以來,Paypal已經獲得了美國超過32個州的貨幣轉賬業務執照。這些執照對於Paypal業務的規范和正名、用戶信心的增強等大有幫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區,Paypal的業務擴張則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除了與當地金融機構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還需要適應多種不同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戶協議中規定Paypal可以將用戶的資金一起存放在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所保險的銀行里開設的帳戶(FDIA-insured banks),用戶同意因該賬戶產生的任何收益歸於Paypal所有,用戶將不會收到因其通過Paypal轉移的那筆資金而產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後來美國網站的用戶協議中Paypal聲稱自己是用戶的代理人,是幫助用戶從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發出支付的代理機構;Paypal還嚴格區分用戶的資金和Paypal的自有資金,表示不會將用戶的資金用於公司運行或其他目的,也不會在破產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的目的將資金歸於債權人;同時,Paypal還在用戶協議中明確Paypal不是銀行,其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是支付處理服務而不是銀行業務,Paypal不是用戶資金的受託人、受信託人或者是待一定條件成熟後再轉交給受讓人的第三方,而是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者。從其最近的用戶協議可以看出Paypal將自己和用戶之間的關系定位為提供網路支付的合同關系,是用戶的代理,是用戶資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現行法律規定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Paypal為了提供網路支付服務,必須依靠信用卡組織或者銀行體系來構建自己的服務框架,因此Paypal與銀行或者信用卡組織之間也有服務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淘寶網的支付寶是為淘寶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網路交易的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保」的。支付寶的運作流程基本上類似於Paypal,只是由於受國內目前信用卡發展的影響,信用卡的使用程度遠不及Paypal。

支付寶用戶協議中明確,它是由浙江支付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戶提供「支付寶」軟體服務系統以及附隨為用戶提供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並在用戶協議中多次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而在其獲取的商業許可經營范圍里表明其從事的是擔保(根據公開查詢到的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文件上看是「由國家政策允許的擔保業務,涉及許可證的憑證經營」)和中介業務。但是目前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支付中介具體應該屬於哪一類業務並不明確,是否需要經過銀監會的批准才能從事也存在諸多疑惑點。用戶資金進入支付寶的帳戶後其所有權問題,所產生的孳息等問題會給支付寶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業務的合法性帶來一些困擾,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對此的態度也不甚明確。

從各國銀行法來看,能否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通常是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一個重要標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條也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那麼電子金融服務公司是否構成「銀行」呢?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實質來看,其所從事的業務與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又有本質上的不同,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一項獨立業務,金融服務公司雖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戶兌換透支的情形下),但這並不就是其獨立業務,而是附屬於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業務,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這些業務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發卡銀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銀行發行信用卡,因此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並不構成「銀行」。像美國等一些國家已允許這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作為金融組織存在,目前我國的這類電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原則上講,除銀行外,其它組織是不得經營此類業務的。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絕對否定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應完全禁止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而是應規定一定的市場准入條件,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我國未來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應對這些企業市場的准入條件做出明確的規定。

總之,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一些非銀行企業從事電子支付業務已成為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主要是由於電子支付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和技術性,銀行憑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從心。專門從事網路支付的公司的出現符合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也是網上支付業務創新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應在規范的同時鼓勵其發展。

二、網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網上支付參與主體,不管B2B還是B2C的交易模式,網上支付業務的參與主體除了交易雙方之外,通常還應該有電子商務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另外還有商業銀行。從電子商務平台來看,一類只提供網上交易信息,給買家和賣家提供一個場所;另一類電子商務平台同時也是賣家,直接向買家提供商品服務和配送服務;從第三方非銀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連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平台和銀行,起到一個橋梁作用,最終實現網上交易的資金劃撥。這樣的組織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電子商務平台本身充當支付平台,這個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為了該電子商務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銀行網關相連,另外一類是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機構,不直接隸屬於任何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可以為不同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網上支付。在這種模式下,這類支付中介服務組織大多數為交易雙方開立帳戶,商業銀行也是通過他們建立支付網關,網上支付指令通過銀行網關最終進入他的後台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

從今後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來看,整個網上支付過程中非銀行支付中介所從事的這些支付業務最終還是要經過銀行網關,通過銀行完成的,當然也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一種是銀聯的方式,類似於把銀行卡收單業務放到網上做;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當第三方支付平台為交易雙方開戶以後,他可以直接通過帳戶之間完成交易,這種交易實際上也不是通過銀行完成,這兩種方式不用通過銀行支付網關完成。

從網上支付模式來看,大概劃分為四種模式:一種是銀行網關的模式,電子商務平台鏈接到銀行網銀系統,這種模式下面買賣雙方只涉及到電子商務企業和銀行,網上交易實際上直接進入銀行的網銀系統處理的,電子商務平台只跟銀行簽約;第二種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電子商務平台先鏈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銀行鏈接;第三種模式是銀聯的模式;第四種模式是支付平台內部的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實際上是封閉的,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帳戶服務,通過內部的帳戶就可以完成這種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模式的主要風險

以上模式的風險應該是不同的,第一種銀行網關的模式更多的是為了對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或者電子支付的監管進行管理,第三種銀聯的模式納入銀行卡收單這個范疇更合理些。那麼我們對網上支付進行業務規范時候,主要考慮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內部交易這兩種模式。因為這兩種模式對現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較大的,這兩種模式有很多共同點,內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實際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為建立這種帳戶服務,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基礎上。

這兩類模式的風險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從事資金吸存,並且有很大資金沉澱,當資金沉澱、資金吸存這種行為出現以後,自然存在著資金安全隱患方面的問題或者支付風險問題。在這兩種模式下,網上支付機構一般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買家把錢付給企業,或者電子商務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後再經過一段時間,賣家確認以後,平台把錢再付給賣家,在滯留的過程中,錢沉澱在支付機構里。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開立帳戶後,隨著交易額的增加,現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都和客戶簽約,約定比如每周清算兩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隨著這種業務量的逐漸增加,資金沉澱量將是非常大的。這種安排是為了增強網上交易信心,維護公正性,確實是很有效的做法,但問題是你保證了交易雙方他們之間的信心,提供了信譽增強的服務,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誰來保證呢?當交易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第三方支付服務不是對一家企業,而是對著很多家企業,一旦出了問題以後,其影響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電子支付服務商涉及到電子貨幣的發行,對電子貨幣的發行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范。發行電子貨幣對持有人來說是一種負債,那麼債務的贖回將來應該是什麼樣的,贖回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等,都是問題。對帳戶進行沖值時買賣雙方可能會把一些錢先存進去,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支付服務提供服務商來說,相當於發行一種電子貨幣,將來表現形式上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屬於電子貨幣發行行為。從國際上電子支付發展來看,基於網路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肯定是網上支付一個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國內,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等這些方面確實在規定上還是空白。

第三,這類支付服務涉及到支付結算帳戶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按照商業銀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規,整個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實際上還是屬於銀行專有的一種業務。開立帳戶後,在帳戶里沉澱的資金怎麼定性,到底是不是視做存款,現在很多企業為了避開吸收公共存款這樣一個說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務。而這種代理服務在商業銀行法里做為代理收付款業務,也是銀行的業務。這類業務目前實際上還是屬於特許業務,非銀行機構從事這方面的業務面臨著法律上的突破。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很難預料一兩年後會發展到什麼規模,電子支付會達到什麼規模,而達到一定規模後,肯定會對整個支付結算體系產生一定影響。在美國發展得比較好的PAYPAL,在發展到目前這個階段,也引起了監管方面的考慮,到了一定規模以後,政府是不得不面對的。

第四,網上電子支付可能會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由此也會帶來一定的金融風險。現在的網上支付單筆交易金額或者總體交易金額還不是很大,非法資金轉移、套現的現象還不是特別明顯,但是也已經有所表現。比如有的網上交易實際上並不是進行真正的消費,而是製造一筆虛假交易,通過銀行卡支付後,錢進入了支付平台的帳戶,通過帳戶轉移到銀行,從銀行取現,實際上是為了套取現金。對銀行卡來講,信用卡限定一個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使用,可以預見現金量,提供這種支付工具是為了促進或者為了滿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費需要,並不是為了讓人大量使用現金。對信用卡的取現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過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網上交易則避開了這些。現在很多網站買賣都還是不收費的,成本幾乎就是零,通過這樣一種途徑,套現更為方便。

四、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與第三方支付服務

電子支付指引根據現在網上支付發展的一些新情況,從銀行角度規范電子支付活動。在整個網上支付中,銀行還是起到關鍵性的作用,雖然第三方支付服務組織發展的確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還是商業銀行。在這個指引出台前,商業銀行在電子支付整個業務流程、技術風險防範、業務規則、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還沒有一個很好的規范。電子支付整體都處於發展階段,對有關問題還沒有研究得很透,我們到底是以促成它的發展為主,還是以規范為主?在指引中體現了發展中逐步形成規范,或者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思路。根據這種考慮,結合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採取了指引的方式,並不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把整個支付系統分成兩大類:一類大額支付,一類小額零售體系,網上支付屬於小額零售體系范疇。小額零售和大額支付比較起來具有更多的參與主體,涉及到銀行、客戶、商家、系統開發商、網路運營商、第三方認證服務等機構。每個主體間可能都有一個合同,最終形成很龐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礎和前提應該是銀行和客戶間的關系,應該是首要需要明確和解決的。

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往往出現了中介組織,像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企業,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機構,實際上都是轉發人的角色。這個轉發人可能是非銀行機構,也可能是銀行。比如現在很多城市都開通櫃面通業務,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摺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農行摺子在工行取款,櫃面通的形成下,非開戶行承擔轉發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支付清算業務有一個界定,是從事支付指令的交換和計算的這樣一些組織。這樣的組織不允許吸收存款,也不允許辦理資金的最終結算。而從現在電子支付的許多機構來看,這兩塊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這兩塊到底怎麼定性,是作為金融機構來定性,還是作為支付清算組織定性,又陷入一個矛盾裡面。這個問題在國外目前來看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解決方案。

五、下一步的網上支付立法

現在的電子支付指引實際上主要規范銀行的,第一號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業銀行從事的網上支付范疇,以後可能會出現專門針對非銀行機構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指引。規范非銀行網上支付機構主要有幾個方面:一個是交易資金的安全,將來可能要有一些比較明確的說法。如交易資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銀行進行專門託管;在商業銀行開專用帳戶進行託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證客戶在回贖電子貨幣或者把他帳戶里的虛擬資金轉化為法定資金。還有,是不是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維護這部分資金的交易安全。第二個方面就是保護客戶利益的問題,網上支付較之於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而作為服務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得多,可能會出現服務商利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一些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公司會在協議里把更多責任或者不公平條款強加給客戶,所以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規范。第三個方面是要關注打擊洗錢犯罪和網路犯罪的問題,比如網上賭博的資金也會通過網上支付,需要加強監管。

從事網上支付可能涉及基於網路或一些軟體會發行電子貨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和范圍到一定程度後,會對現有貨幣體系產生沖擊。現在發行的人民幣有國家信用在後面保證,而第三方服務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贖回的問題要不要管,怎麼控制,怎麼保證,等都是問題,否則社會公眾可能會對這種貨幣體系產生懷疑。

還有就是電子票據的問題,對電子票據的問題,最好能在修改票據法的時候通過法律層次解決它的法律地位。現在看,修改票據法的過程可能比較長。但是現在實際應用已經開始出現,比如今年招商銀行已經開始簽發了國內電子票據。對這種電子票據的發展,也值得我們積極關注和研究。電子票據會對網上支付的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網上支付可能會又上一個台階。而電子票據的簽發兌付、託管、統一認證等方面和現有的票據管理或者票據法所規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㈧ 移動支付風險有哪些

您好,移動支付便利了我們的生活,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有以下幾種移動支付詐騙方式需要注意:
1.虛假WIFI。犯罪分子在一些購物中心、休閑場所建立免費的虛假WIFI,我們不要輕易連接這些來路不明的Wi-Fi,很可能會被盜取個人信息。
2.一些騙子會將搶紅包軟體投放在網路上,引誘用戶下載,或是通過二維碼,將木馬植入用戶手機中。
3.客戶號碼發來簡訊安裝APP換積分犯罪分子通過群發信息設備假扮客戶號碼。
4.犯罪分子通過篡改原始客戶端程序的執行流程,能夠截獲用戶的賬號名、密碼等隱私數據。盜版的移動支付客戶端從外觀上和實際體驗上都與正版應用無異。
5.發送含有木馬病毒程序鏈接的欺騙短息,受害人點擊後手機就中了病毒。
6.QQ木馬。詐騙人員通過QQ搜索財務類型QQ群或個人等,加入後向目標人發送木馬鏈接,只要目標人點擊打開,再次點擊登錄,嫌疑人從後台就可看到QQ賬號和密碼,從而竊取目標對象的QQ信息,然後冒充老闆、朋友等對其同事、親友等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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