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消費稅征消費稅對產品銷售有何影響為什麼
國家為了對一些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調節,通過稅收手段控制其流通。國家對某類產品征消費稅的話,銷售者就會提高產品的價格,從而控制了該消費品的市場需求。
⑵ 關於消費稅
D, 就是不知道看這復雜程度也應該選他
⑶ 什麼是消費稅它有哪些特點
1、消費稅是價內稅(計稅依據中含消費稅稅額),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依據中不含增值稅稅額);兩者都是流轉稅。
2、消費稅的絕大多數應稅消費品只在貨物出廠銷售(或委託加工、進)環節一次性徵收,以後的批發零售環節不再徵收。增值稅是在貨物生產、流通各環節道道徵收。
對從價徵收消費稅的稅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額的稅基是相同的,均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3、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為適應建立以增值稅為普遍調節稅種,對生產經營環節實行普遍徵收,輔之消費稅作為特殊調劑稅種,選擇部分消費品(香煙,酒類,化妝品,高檔轎車等),實行交叉征稅的雙層調節機制的流轉稅而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4、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稅種,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稅的時候是交到國稅,然後由國稅劃撥25%給地稅。消費稅是中央稅種,全部歸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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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消費稅的提高對買賣雙方的影響
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消費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徵收范圍具有選擇性,一般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
(2)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通常是在消費品生產(生產消費品)、流通(金銀首飾)或消費的某一環節一次徵收;
(3)徵收方法具有靈活性,既可以採取對消費品的數量實行從量定額的徵收方法,也可以實行從價定率的徵收方法;
(4)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可以根據消費品的價格水平,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等情況,對不同消費品制定不同的稅率、稅額;
(5)稅負具有轉嫁性。消費稅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不僅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還具有獨特的調節功能,在體現國家獎勵政策、引導消費方向、調節市場供求、緩解社會成員之間分配不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鑒於消費稅以上特點,消費稅的提高對買方影響不是很大,而對於買方無疑增加了負擔.
⑸ 消費稅視同銷售與增值稅視同銷售有何區別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則:
1.應稅項目所有權變化;
2.本環節產制後,進入非增值稅領域或消費領域;
3.委託加工提貨後,進入非增值稅領域或消費領域;
4.管理需要。
消費稅視同銷售的規則:
1.應稅項目所有權變化;
2.本環節產制後,進入非消費稅領域或實現消費;
3.委託加工提貨;
4.不符合委託加工條件的委託加工,按照受託方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對待。
⑹ 消費稅問題
(100000+100000×10%+5×1000)×(1-20%)×20%+5×1000=33750(元)。
⑺ 市場推廣需要繳納消費稅嗎
如果使用自產消費品用於市場推廣,需要視同銷售計征消費稅
⑻ 對產品徵收消費稅對產品的價格和銷售量產生什麼影響為什麼消費是誰來負擔的為什麼
對產品徵收消費稅對產品的價格和銷售量產影響:價格會上升,銷量隨之下降。
因為徵收消費稅時,企業利潤不下降時,必然提高價格。價格越高,購買數量自然下降,此規律為供需規律。
消費稅名義上征稅企業的稅,但最終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因為利潤不變時,增加的消費稅,價格會隨之增加。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⑼ 論述如何對消費稅進行稅收籌劃
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思路
一、消費稅稅收籌劃概述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稅務部門對需要調節的特殊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再徵收一道消費稅,形成雙層調節模式。
其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進口應納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其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行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稅收籌劃不僅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也要降低生產成本。
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納稅人可以通過研究政府的稅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針對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找到能夠為自己所利用的途徑,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
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進行消費稅稅收籌劃是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費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一)在做投資決策的初期應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
徵收消費稅的目的之一是調節收入差距、引導消費方向和保護環境,但我國消費稅課稅范圍還存在「缺位」的問題,例如在對高檔消費品征稅方面並未涉及高檔傢具電器、古玩字畫、裝飾材料等;在高消費行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電子游戲等娛樂業;在保護自然生態方面未對毛皮製品、珍奇異獸的消費徵收消費稅。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電池及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都是不利於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東西。
這些存在的問題已經被大家意識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項目都有可能要調整為消費稅的徵收范圍,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要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及發展趨勢。
這是從源頭上節稅的一種方法。
(二)企業利用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節稅
消費稅是單環節征稅,即對生產環節計稅,對流通環節和終極消費環節則不計稅。
因此,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但又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獨立核算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以較低的計稅依據計算出來的應納消費稅稅額也較低;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於處在銷售環節,則不交消費稅只交增值稅。
這樣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的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這也就是企業利用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節稅的前提條件。
(三)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
納稅臨界點就是稅法中規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稅負大幅上升。
反之,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
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的關鍵是必須要遵守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
也就是說,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應過分地強調某一環節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所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1.利用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煙的消費稅臨界點舉一例:
我國稅法規定:甲類卷煙,即每標准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比例稅率為56%;乙類卷煙,即每標准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比例稅率為36%.
例:(1)某卷煙廠每標准條卷煙對外調撥價為68元,現銷售一標准箱,其成本為8500元。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忽略不計。
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68×250×36%=6270(元)
企業稅後利潤:(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產品供不應求,廠家決定將每標准條卷煙價格提高至76元。
其他均不變。
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76×250×56%=10790(元)
企業稅後利潤:(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煙每標准條卷煙的價格從68元提高至76元後,從表面上看銷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於提升後的價格超過了臨界點(70元),計算消費稅時的稅率也隨著計稅依據的提高而相應的提高,使得卷煙整體稅後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達到了負值。
當然,本人舉的這個例子有些極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現出納稅臨界點對企業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將納稅臨界點與設置獨立於企業的銷售機構結合起來使用
繼續用卷煙來舉例。
如果某卷煙廠的卷煙市場直接售價為每標准條70元,並且不設置獨立於企業的銷售機構,那麼銷售一標准箱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該企業設置獨立銷售部門,企業以每標准條68元的價格出售給該企業依法設立的獨立銷售機構(目前普遍設立銷售公司),那麼銷售一標准箱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為150+68×250×36%=6270(元)。
這樣計算的應繳納消費稅前後差額為9950-6270=3680(元)。
當然,正如前文所述,企業銷售給獨立核算機構的價格應該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的平均價格,如果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將會做出相應調整。
此方法實際上進行了兩次疊加的方法節稅。
由以上論述可知,在價格與稅率同時變化時,在臨界點附近納稅負擔變化比較大,會出現納稅負擔的增加大於計稅依據增加的情況。
當然這只出現在價格與稅率同時變化時。
如果價格變動後稅率不變,就不需要考慮納稅臨界點的問題了。
除了卷煙稅目,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還可以應用在小汽車、摩托車和啤酒這三個稅目中。
(四)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的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
沒有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此外,對於糧食白酒除了要徵收20%的比例稅還要徵收0.5元/斤的定額稅。
因此,當與之相比稅率較低的應稅消費品與其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時,不僅要按20%的高稅率從價計稅,而且還要按0.5元/斤的定額稅率從量計稅。
與白酒類似的還有卷煙。
所以,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最好獨立核算以降低稅負。
對於組成套裝的銷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銷售量,進而對銷售額有較大影響的,也就是說成套銷售消費品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的情況,可以採用套裝銷售方式。
否則,可以採用變通的方式,即先銷售再包裝,先將套裝消費品分開按品種銷售給零售商,分別開具發票,再將消費品重新包裝成一套。
在賬務處理環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銷售收入,以降低應稅消費品的總體稅負,或者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產品銷售。
(五)這款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稅收籌劃
在市場商品日趨飽和的今天,許多廠家和商家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場份額紛紛採取折扣銷售作為促銷方式,尤其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往往會給出極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銷售實質是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是僅限於貨物價格的商業折扣。
這種方式往往是相對短期的、有特殊條件和臨時性的。
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倉折扣等。
由於折扣銷售在交易成立及實際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對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均不產生影響,會計記錄只按商業定價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處理。
此外,稅法也規定,企業採用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余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檢出折扣,因此就會多交消費稅。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以上稅法對折扣銷售的規定是從價格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
而採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計算徵收消費稅。
由此可見,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就可以減少稅負,即在銷售商品開具發票時艘實際給購貨方的商品數量填寫金額,並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實物折扣件數的折扣金額。
這樣處理後,實物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消費稅。
⑽ 關於消費稅的計算
該批白酒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 D.33750 )元
D.33750
組成計稅價格=[10000*(1+10%)+5*1000*2*0.5] / (1-20%)=14375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143750*20%+5*1000*2*0.5=33750(元)
這部分是消費稅定額稅部分=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銷售數量是5噸,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
5×1000×2是5噸換算為斤:1噸=1000公斤 1公斤=2斤
再乘以0.5,0.5是定額稅率,1斤=5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