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直銷與傳銷的區別
直銷與傳銷的區別如下:
1、銷售目的不一樣
假如一個你不認識的銷售人員,並不是單純的給你推銷產品,在他給你推銷產品之外,還想拉你加入他們,聲稱自己是直銷員,那麼你就應該小心了,試想一下,如果市場就這么大,你會拉一個不認識你的和自己搶飯碗嗎?
2、從入職要求來判斷
一般來說直銷員都是直接由直銷公司招募的,並且需要持證上崗,這和普通的入職方式是一樣的,只是他們的銷售方式是直接與客戶接觸。但傳銷就不一樣了,傳銷團隊的人員一般都是靠拉人頭來計算報酬 ,加入之前一般需要你交納高額的入門費。
3、直銷與傳銷給新員工的培訓內容不一樣
如何區分直銷和傳銷,我們可以從學習內容來看,如果進入一個直銷系統,那麼他們一般給成員培訓的是有關公司的產品知識或者是公司的相關制度;而傳銷就不同了,他們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東西教給你,只會一味的給你洗腦,時刻給你灌輸「一夜暴富」的理念,目的就是讓你快速相信自己所乾的事情,然後盡快去發展自己的下線。
4、從產品品質來看
假如你要銷售的產品,沒有具體商標,不光效果不明顯還以高額出售,那麼基本就可以肯定是傳銷了,因為傳銷的產品基本上沒什麼品質保障,而且以低成本進入高價售出,一旦出售概不退貨。直銷就不一樣了,直銷公司出售的產品雖然價格相對來說不是很便宜,但是都有品質保證,並且有良好的退貨體系和售後服務!
5、從進入公司後的安排能看出
假如是一家正規的直銷公司,那麼他們大部分時間是在銷售,可如果是傳銷公司的話,他們會花很多的時間在所謂的開會上,對新員工進行思想灌輸,實則在幫你洗腦,讓你認同自己的工作,並不接受其他朋友的善意提醒和建議。
國家對直銷和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1)市場營銷與直銷傳銷的區別擴展閱讀:
直銷(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廠家直接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直銷也可以簡稱廠家直接銷售,不經過代理可以直接銷售的,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的一種經營銷售方式。
世界直銷協會對於直銷的概念是如此定義的:直銷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鋪以外的地方(例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者其他場所),由獨立的營銷人員以面對面的方式,通過講解和示範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介紹給消費者,進行消費品的行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網路-直銷
網路-傳銷
❷ 營銷和直銷的區別
隆力奇
直銷有多種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離開固定銷售地點,即無店鋪銷售。成立於1978年的世界 直銷聯盟(WFDSA),是全球直銷業自發組成的一個自律組織。該聯盟認為直銷是一種直接 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直銷有多種組織形式和計酬方式,而傳銷只是直銷 的一種。在我國由於翻譯上理解不同,出現了「傳銷」、「直銷」、「網路營銷」、「單層 直銷」、「多層直銷」等多種概念,造成對傳銷與直銷的混淆。直銷除傳銷經營方式外,還 包括郵購、目錄購貨、電話行銷、電子購物、自動售貨、會員服務、訪問銷售、家庭聚會銷 售等。 傳銷相對於直銷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徵是:一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介紹,才能 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 隊伍的資格。二是組成網路,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 屬關系,組成傳銷網路。三是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 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 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系傳銷網路的重要基礎。 你還可以通過四點可以區別非法的傳銷和合法的直銷:第一必須在中國投資建廠;第二是不 是入會的時候要收取高額的會費;第三公司是靠拉人頭賺錢還是以銷售產品為主;第四產品 有沒有退貸保障。 〖ML〗〖BT1〗營銷與推銷的區別是什麼 市場營銷不同於推銷或銷售。推銷或促銷只是一種手段,而營銷是一種真正的戰略。 營銷員可以做推銷工作,而推銷員絕對承擔不了營銷員的業務工作。營銷員的職業特點與推 銷員有本質的區別。嚴格意義上的"營銷員"指的是:企業市場營銷管理活動中從事市場調查 、市場預測、市場研究、市場營銷戰略分析、營銷計劃制定和策劃、商品(產品)市場開發 、商品市場投放策劃、市場信息管理、價格管理銷售促進、商品推銷、公共關系等業務活動 中的各層管理與業務人員。顯然,真正的營銷員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推銷員或業務員了。 營銷有以下業務技能要求:1.有豐富的市場營銷知識和產品銷售經驗;2.具有識別商業機 會和捕捉商業機會的概念技能;3.熟悉現代溝通與激勵模式,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配合銷 售經理帶領所屬團隊出色完成所屬的銷售任務;4.良好的表達與溝通能力
❸ 直銷,和營銷 ,和傳銷的區別
本文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對兩條例的關鍵詞滯銷、傳銷進行分析和評價。
在漢語中,直銷和傳銷兩個詞的意思區分不明顯;在英文中「non-store retailing」翻譯為無固定地點銷售,也被稱為廣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翻譯為狹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中又包括Multilevel marketing ,翻譯為「多層次直銷」,後者在台灣叫做「傳銷」。直銷剛進入內地時,傳銷和直銷兩個詞沒有分別,只是98年,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出台後,傳銷成為非法,相關企業開始稱呼為「直銷」。事實上在學界,一致認為傳銷是直銷的一種,所謂傳銷就是「多層次直銷」。
一、傳銷的定義和評析
這次兩《條例》的出台,定義傳銷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記者答問》對傳銷的解答,《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也就是學界所認為的「多層次直銷」,當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具體列舉了傳銷的三種形態,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項規定就是我們俗稱的「拉人頭」,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傭金,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行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發展的人數(直接或間接)計酬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即騙取入門費,入門費或存貨負擔換取入門資格或發展他人資格)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交納費用(入門費)或者認購商品(存貨負擔,無退貨限制要求)等變相交納費用
5、 作為交換,被發展人員獲取加入資格或者發展人員(下線)資格
6、 不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團隊計酬,發展下線以下線業績計酬,屬於多層次直銷)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禁止傳銷條例》是以第二條和第七條分別以概括式和列舉式對傳銷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從立法技術上而言,此兩條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地區別傳銷和其他正常經營活動的界限,容易造成誤解,純屬立法的不嚴謹。
首先,從上面對三種傳銷行為的具體分析,此三種行為就是第二條規定的具體化,其實也說不上具體化,實際上就是對第二條的分解,第二條就是第七條三句話的在語文上的合成而已。第七條並沒有在第二條基礎上傳達更多的信息。而第二條的「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表述則表明了傳銷這種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其次,對「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都有規定組織者和經營者通過一系列的手段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筆者對「非法利益」不甚理解,本來,上述兩條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所採取的上述一系列手段和方式是被該條例確定為非法,而組織者和經營者因此所牟取的利益當然就是「非法」利益,不會存在利用上述的手段和方式還可以牟取合法利益。因此大可不必在「利益」前加上非法作為限定。這種法律語句在我國的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現,如《刑法》第165條。
再次,筆者認為,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有些歧義,此項規定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據該項規定,筆者可以得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換言之,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收取被發展人員交納的費用,授予其加入「組織或計劃」的資格,以此獲取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同時,該項對「組織或計劃」(雖然該項沒有具體提出「組織或者計劃」的概念,筆者理解為「加入」的對象應該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組織或者計劃」)的性質沒有限定。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現實生活中很多交易就是傳銷了,也就是「非法」了。因此,該項規定是明顯的不嚴謹。
另外,通過對第二條和第七條的分析,我們知道傳銷行為的主體應當是組織者和經營者,雖然傳銷行為的構成還存在著其他人員的參與,即被發展人員。當然,組織者和經營者的傳銷行為被條例認定是違法行為,然而被發展人員參與傳銷的行為到底是不是違法行為呢?
筆者認為,這需要看被發展人員是否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如果轉變成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從事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即為傳銷行為;如果沒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只是應組織者或經營者(或上線)的要求發展其他參與人員從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行為,或者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後繼續發展其他參與人員,此類行為是發展行為(無論此發展行為系介紹還是誘騙、脅迫),應當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如果被發展人員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參加「組織或計劃」並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從事銷售行為,而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而並沒有發展其他人的行為,此種情況的北發展人員處於傳銷組織或計劃的最低端或最終端,他們的參與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應否承擔責任呢?筆者認為,他們的行為不能應當認定為違法,因為他們沒有傳銷行為(作為組織者或經營者),也沒有發展行為,此類被發展人員還有可能是受害者,由於他們的認識能力,和信息的獲取不足,被欺騙或者被脅迫加入、參與傳銷。對於此類人員的參與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規定為「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筆者認為,此規定明顯與該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相沖突,也不符合基本法理。第一條規定為「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可見,本條例的首要任務是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卻認定所有參加傳銷行為系違法,並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筆者認為對不加區分的參與行為均認定為違法並承擔責任的規定不妥,特別是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很好保護一般參加人員的利益。
雖然,有關人士在《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中解答傳銷活動中不同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時,區分了三種情況:一是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三是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以上的解答,我們可以看出與解答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的規定。比如,解答認為對於一般的參與人員,處理的辦法是予以「告誡」,可以理解為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告誡」是條例當中所沒有規定的一種處理方式,也不屬於法定的處罰方式,可以明確的是,對於此種情況是屬於違法行為,但不可以處以2000以下罰款。另外對於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條例對於傳銷行為的民事責任沒有涉及。筆者認為,即便如此,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對於受欺騙和脅迫的一般參加者而言,他們損失的利益是應當得到返還的。至於其他被發展人員介紹而自願參加傳銷的一般參加人員,筆者認為,雖然其參加行為屬於違法,但在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承擔外,一般參加人員的損失可依據民事法律規定獲取賠償。
二、直銷的定義和評析
「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我們可以分解為:
1、 直銷是一種經銷方式
2、 企業招募的直銷員不是本企業正式員工,不屬於勞動關系。
3、 人員推銷,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推銷。區別於電視直銷、廣告媒體、等向消費者推銷的方式(如戴爾)。
4、 推銷行為在固定場所之外,此處的固定場所系直銷公司的場所。交易的發生無固定地點。
5、 推銷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一般理解為人員,當然嚴格的講也不限於人員。(理由)
6、 直銷活動的主體是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人員,即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他們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直銷的主體。
7、 直銷的產品范圍只能是授權部門公布為准,不能超出范圍。
但從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直銷方式而言,此種方式除開傳統在我國從事直銷的企業外,其他非直銷企業也有用過此種銷售方式,比如某門窗生產商或銷售商通過招募人員,與被招募人員簽訂銷售合同(非勞動合同),由被招募人員以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義直接向小區居民進行推銷,以推銷產品數量獲取報酬,沒有售出產品則沒有報酬(即沒有底薪)。此種方式可謂普遍,比如推銷車輛設備,軟體等。
如果法律對此種交易方式加以干預,以高額注冊資金等方式對擬採用或已採用此種銷售方式的企業施加限制,實在是對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預。如果此條例是基於此目的而出台,那麼此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與現代市場主體以意思自治,交易自由的潮流背道而馳的。並且縱觀世界其他國家,恕筆者孤陋寡聞,也沒有看到由國家立法對這種交易方式進行干預的先例。
如果此條例是如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所言,此條例的出台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筆者認為直銷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在直銷理論中,主要是存在於多層次直銷中,按目前條例的規定,多層次直銷已經被列為傳銷,屬於禁止之列,而直銷條例中的直銷屬於單層次直銷,單層次直銷也許也存在有關人士所言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但對社會危害的可能性要比多層次直銷要小得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直銷立法就是規范多層次直銷,沒有規范單層次直銷的立法,其原因是一方面允許多層次直銷的法律中當然包括對單層次直銷的規范,由於就在多層次直銷的內容之中包括單層次直銷,對多層次直銷的規范就當然規范了單層次直銷。但是在這些國家的法律中,對於不被包含在多層次直銷之中的單層次直銷,即只是採用單層次直銷方式的模式是沒有用特殊的法律來規范的。另一方面,就算在禁止多層次直銷的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新加坡在允許多層次直銷之前,在《禁止多層次傳銷和金字塔銷售法》之外是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的。比照我國,就相當於只需要有《禁止傳銷條例》就足以,禁止以外的都是允許的。
三、結論
最後,筆者認為兩條例對直銷和傳銷的定義不清晰,界限模糊。也反映立法部門對直銷的研究認識不足,以至於產生對多層次直銷是完全禁止,還是適當發展並加以監管;是順應各國潮流,還是先顧國情的矛盾心態。我們也只有期待著今後的《直銷法》吧,我深信直銷立法會到法律這個層次的。另外筆者注意到有意思的現象,在業界和政府主管部門對直銷立法熱切關注之下,學界對此卻關注甚少,特別是法學界,也許這就是研究不足的原因吧。
來自網友文章
❹ 市場營銷和推銷,直銷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直銷:是稱為廠家直接銷售,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推銷:推廣銷路,推銷陳貨;泛稱宣傳某種理論、觀念。自改革開放以來,推銷帶著模糊的概念在我國企業中得不到充分的理解和發揮重要的作用。
市場營銷:英文是Marketing,又稱作市場學、市場行銷或行銷學,市場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是一種以商品交換為內容的經濟聯系形式。
2、形式不同
直銷:是以經銷商文化的形式直銷,是以消費來獲得利潤
推銷:是以顧客需求為導向的,是一個分析需求、判斷需求、解決需求、滿足需求的
市場營銷:是以滿足人類各種需要和慾望為目的,通過市場變潛在交換為現實交換的活動
3、特點不同
直銷具有局限性,容易囤貨
推銷具有針對性、靈活性、雙向性、互利性、說服性、高成本性
市場營銷具有積極推行革新,其程度與效果成正比,還具有長遠的考慮
(4)市場營銷與直銷傳銷的區別擴展閱讀:
營銷的原則:
1、誠實守信的原則
誠實守信又是基本層的道德要求的最基礎部分,它是企業經商道德的最重要的品德標准,是其它標準的基礎。在我國傳統經商實踐中,它被奉為至上的律條。
2、義利兼顧的原則
義利兼顧是指企業獲利,要同時考慮是否符合消費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社會整體和長遠的利益。利是目標,義是要遵守達到這一目標的合理規則。二者應該同時加以重視,達到兼顧的目標。義利兼顧的思想是處理好利己和利他的關系的基本原則。
3、互惠互利原則
互惠互利是進一步針對企業的營銷活動的性質,提出的交易中的基本信條。 互惠互利原則要求在市場營銷行為中,正確地分析、評價自身的利益,評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對自己有利而對利益相關者不利的活動,由於不能得到對方的響應,而無法進行下去。
4、理性和諧的原則
理性和諧的原則是企業道德化活動達到的理想目標模式。在市場營銷中,理性就是運用知識手段,科學分析市場環境,准確預測未來市場發展變化狀況,不好大喜功,單純追求市場佔有率,而損失利潤;或像營銷界一直抨擊的秦池一樣,不問自身的生產條件
❺ 請問傳銷,營銷,直銷有什麼區別啊
依我個人理解:傳銷是營銷經營的一種手法或者說是手斷,現在市場上的直銷實際上就是以傳銷的方式經營.而非法傳銷是因為在經營過程中造成危害社會危害國人的事實,國家才把這一經營方式特定為非法.營銷與非法傳銷的根本區別在於它的合法性與不合法性.
簡單而言 就是營銷是產品的利潤,傳銷是下線的利潤 !
在於收不收人頭費!
那個賺錢?那要看你怎麼經營了!
傳銷賺錢越多,進監獄的時間就越長!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非法傳銷與直銷六大區別:
區別一:有無入門費
非法傳銷通常有幾大明顯的特點,首先是有無相對高的入門費。一些非法傳銷公司會收取硬性的入門費,數額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當然還有一些「聰明」的非法傳銷公司,他們會有其他的變通形式,比如:以入門認購產品為由來收取幾百到千元不等的費用。據了解,這些非法傳銷企業參加者通過繳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變相繳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的資格,並以此獲得回報。而在正規的直銷公司是沒有這一塊費用的。
區別二:有無依託優質產品
這也是非法傳銷公司和直銷企業的一個根本區別,非法傳銷公司往往依託的產品是無價值但價格高的產品,一套只值幾十塊錢的化妝品可以標價為幾百甚至上千元。而規范直銷企業的產品標價則物有所值。
區別三:產品是否流通
非法傳銷企業不過是個「聚眾融資」游戲,高額的入門費加上無法在市場中流通的低質高價產品,不會維持太長時間。他們的銷售方式是採取讓入門的所有銷售代表都要認購產品,但這些產品不在市場上流通,只作為拉進下一個銷售人員的樣本或者宣傳品。最後的局面是所有銷售人員人手一份,產品根本沒有在市場中流通或者銷售。
並且這些非法傳銷公司的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也來自參加者繳納的入門費或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的費用,因為產品不流通,組織者多半利用後參加者所繳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
但直銷企業則完全相反,一方面企業產品要求質量好,另一方面,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也比較好。對於直銷企業而言,產品優良與否是決定產品銷量的根本原因,因為產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產廠家通過營銷代表到顧客手中的,中間沒有其他環節,並且少有廣告。
區別四:有無退貨保障制度
據了解,非法傳銷公司的產品一旦銷售就無法退換,或者想方設法給退貨顧客設置障礙。
這一點在直銷企業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規的直銷企業都會為顧客提供完善的購貨保障。比如給一般顧客承諾在購貨後7天內退回仍具有銷售價值的產品,可獲100%現金退款。對於優質顧客有的直銷企業還承諾在購貨10天內可退回曾經使用或不具銷售價值的產品(剩餘量至少達一半)可獲得50%現金退款或50%等值購貨額。
區別五:銷售人員結構有無超越性
以拉人頭來實現獲取收益的非法傳銷公司,在銷售人員的結構上往往呈現為「金字塔」式,這樣的銷售結構導致誰先進來誰在上,同時先參加者從發展下線成員所繳納的入門費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其後果是先加入者永遠領先於後來者。
這種不可超越性在直銷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銷企業中無論參與者加入先後在收益上表現為「多勞多得」。
區別六:有無店鋪經營
我國經歷了1998年全面整頓金字塔式傳銷後,很多外來直銷企業紛紛轉型。從那時起,「店鋪僱傭推銷員」的模式就成了規范直銷企業的主要銷售模式。這種特殊的直銷經營方式,讓推銷員歸屬到店,這樣不僅與公司關系直接而且還便於管理。
非法傳銷企業往往停留在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的經營活動狀態。直至今天,有無店鋪仍然是我國市場上區分非法傳銷和直銷的一個直觀區別。
另外一種講法:
傳銷最核心的部分是其組織成員仍然是傳統經銷商的慨念。
既然是經銷商,則有權利和義務兩方面。權利是你可以也優惠的價格批發產品,獲得獎金,培訓等;義務則是你必須接受定期考核。
傳銷最誘人的一個地方在於其宗教式的企業文化,「宗教式的企業文化」是傳銷賴以生存的一個基本模式。因此,EFT與傳銷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EFT將普通消費者應當知曉的產品優點告知每一位消費者,此外再將消費獎勵公之於眾,人人平等。
沒有時間歸零壓力,沒有定期考核銷售業績。因為消費的本質是沒有壓力的這是EFT獎勵制度人性化的地方。
❻ 直銷和營銷有什麼區別
直銷有多種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離開固定銷售地點,即無店鋪銷售。成立於年的世界 直銷聯盟(WFDSA),是全球直銷業自發組成的一個自律組織。該聯盟認為直銷是一種直接 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直銷有多種組織形式和計酬方式,而傳銷只是直銷 的一種。在我國由於翻譯上理解不同,出現了「傳銷」、「直銷」、「網路營銷」、「單層 直銷」、「多層直銷」等多種概念,造成對傳銷與直銷的混淆。直銷除傳銷經營方式外,還 包括郵購、目錄購貨、電話行銷、電子購物、自動售貨、會員服務、訪問銷售、家庭聚會銷 售等。 傳銷相對於直銷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徵是:一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介紹,才能 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 隊伍的資格。二是組成網路,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 屬關系,組成傳銷網路。三是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 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 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系傳銷網路的重要基礎。 你還可以通過四點可以區別非法的傳銷和合法的直銷:第一必須在中國投資建廠;第二是不 是入會的時候要收取高額的會費;第三公司是靠拉人頭賺錢還是以銷售產品為主;第四產品 有沒有退貸保障。 〖ML〗〖BT1〗營銷與推銷的區別是什麼 市場營銷不同於推銷或銷售。推銷或促銷只是一種手段,而營銷是一種真正的戰略。 營銷員可以做推銷工作,而推銷員絕對承擔不了營銷員的業務工作。營銷員的職業特點與推 銷員有本質的區別。嚴格意義上的"營銷員"指的是:企業市場營銷管理活動中從事市場調查 、市場預測、市場研究、市場營銷戰略分析、營銷計劃制定和策劃、商品(產品)市場開發 、商品市場投放策劃、市場信息管理、價格管理銷售促進、商品推銷、公共關系等業務活動 中的各層管理與業務人員。顯然,真正的營銷員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推銷員或業務員了。 營銷有以下業務技能要求:1.有豐富的市場營銷知識和產品銷售經驗;2.具有識別商業機 會和捕捉商業機會的概念技能;3.熟悉現代溝通與激勵模式,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配合銷 售經理帶領所屬團隊出色完成所屬的銷售任務;4.良好的表達與溝通能力
採納哦
❼ 傳銷和營銷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營銷:指營銷人員針對市場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行為的過程。
傳銷專:傳銷是指組屬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2、性質不同:
營銷:是合規合法的活動。
傳銷:是中國禁止的違法行為。
(7)市場營銷與直銷傳銷的區別擴展閱讀:
傳銷的危害: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
傳銷的本質在於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並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別。
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雖然給當地帶來經濟刺激,促進了消費,但其本身組織行為對大多數參與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危害,違反了人類正常生活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