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鹽津縣醫療保障局關於醫療機構葯品和醫用耗材集中管理配送實施方案
摘要 按照《昭通市葯品集中采購配送管理考核實施方案》中考核指標及運用標准規定,葯品集中采購配送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79分的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13家公立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果為10家合格,3家為基本合格,3家基本合格醫療機構為:鹽津縣人民醫院、鹽津縣鹽井鎮衛生院、鹽津縣廟壩中心衛生院。14家葯品配送企業考核結果為12家合格 2家為基本合格,2家基本合格的配送企業分別為昭通市恩安葯業有限公司、雲南九州通醫葯有限公司。
2. 如何進一步加強城鄉基本公共衛生
1、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化
專業人員培訓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應用質量。各級公衛人員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為保證培訓質量,建立一整套培訓機制,確保培訓質量。通過業務培訓,不斷加強提升業務水平。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將臨時性、應急性培訓逐步轉變為長期性、制度化培訓。通過專題講座、脫產進修、對口支援等形式,對基層公共衛生人員進行普及型技能培訓,培養適用型人才。集中對全區公衛辦人員和公共衛生協理員分期分批實施全員培訓、考核。參加或承辦公共衛生領域「名醫講壇」,組織醫療衛生單位業務指導人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項目工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提升項目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多次組織管理人員到其他區、市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和做法,並組織召開全區現場會,加強工作交流,促進工作開展。
2、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化
建立健全分級負責責任體系。區政府成立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區衛生局專門成立公共衛生管理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各鄉鎮、街道確定1名正式在編人員為公共衛生聯絡員。各鄉鎮(街道)成立了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按轄區服務人口3/1000 0的標准配備業務技術好、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村(居),由標准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正式工作人員擔任本村(居)的公共衛生協理員,推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實施。
3、明確各級公衛工作職責與制度
按照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建設的統一標准,全區設立公衛辦12個,設置了專門辦公場所管理辦公室按「五室分開」模式,設置疾病預防控制室、衛生監督室、婦幼保健室、慢病管理室、健康教育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室。配備必要設施,進一步加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推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將各級公衛工作職責與制度裝訂成冊並上牆,率先在全市制訂區、鄉鎮(街道)、村(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台賬並認真貫徹執行。
4、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山東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統一使用所有的紙質表格和電子表格,並對軟體使用情況進行全員培訓。通過培訓使其充分掌握項目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方法,操作規范、表卡填寫等內容,力爭使每個人都能聽懂、看懂,達到培訓效果。為完善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建設,下發實施方案,設專人成立辦公室,建設獨立機房,配備全 新伺服器、交換機、防火牆等硬體設施。各單位明確具體專人負責信息化建設。建成覆蓋區、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電子信息服務網路,並按時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5、完善各級公衛管理機制
以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為切入點,積極構建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促進城鄉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各級各單位均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建立督導包保責任制,定期督查工作進展情況,推動各項工作有序平穩發展。率先在全市組建2個疾控責任指導團隊,劃片分區,責任到人,採取定期輪駐、巡迴指導、對口幫扶等形式「下沉」到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強化對基層的公共衛生業務指導、管理。更好地發揮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在基層衛生服務中的業務指導、技術支撐、監督管理作用。局領導班子成員分片包干,利用周末等時間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市、區人大、政府、政協領導多次深入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現場,視察工作開展情況,省衛生廳、市衛生局有關領導多次進行現場指導,按照各級領導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項進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及時召開現場會、編發典型材料予以總結推廣;對發現的問題和不足,現場提出整改意見,並通過通報等形式向區政府、市衛生局匯報,促使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緊抓不懈。
6、各級監督考核規范化
加強督導、嚴格執行各級考評機制,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落實情況作為體系建設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核定服務數量,明確質量標准,激勵、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變坐等式被動服務為上門式主動服務,變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為更加重視社會效益,變衛生部門內部評價為多部門及群眾共同參與評價,變按人員編制補償為績效考核補償。制定了考評指標和體系,由各級公衛辦牽頭,組織專家組成考核組,將服務人口數量、完成質量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引入群眾評價機制,對群眾知曉率、滿意度、服務利用率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3. 醫療機構是怎樣宣傳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定的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葯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葯品包括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床葯理學分類,中成葯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葯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國家基本葯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
第六條 下列葯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范圍:
(一)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葯材的;
(二)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三)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四)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五)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按照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原則,衛生部負責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葯學、葯物經濟學、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葯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第八條 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和具體的遴選原則,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組織實施。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程序:
(一)從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咨詢專家不參加目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參加目錄制訂的咨詢工作;
(二)咨詢專家組根據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范圍的葯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核投票,形成目錄初稿;
(四)將目錄初稿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授權衛生部發布。
第九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葯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葯品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
(一)葯品標准被取消的;
(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四)根據葯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二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建立健全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標准和工作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目錄。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中葯飲片的基本葯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葯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科研機構、醫葯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基本葯物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醫改方案的總體目標
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比較規范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比較科學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多元辦醫格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基本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人民群眾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
完善醫葯衛生四大體系,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葯品供應保障體系四位一體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四大體系相輔相成,配套建設,協調發展。 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路,並完善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的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建立分工明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互動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確定公共衛生服務范圍。明確國家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逐步增加服務內容,細化服務和考核標准。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在中央規定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公共衛生服務內容。
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職能、目標和任務,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探索整合公共衛生服務資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和監測。加強城鄉急救體系建設。
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要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刊雜志等媒體,加強健康、醫葯衛生知識的傳播,促進公眾合理營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推動衛生城市和文明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衛生環境。
加強衛生監督服務。大力促進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和農民工衛生工作。 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辦醫原則,建設結構合理、分工明確、防治結合、技術適宜、運轉有序,包括覆蓋城鄉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各類醫院在內的醫療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建立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幹、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縣級醫院作為縣域內的醫療衛生中心,主要負責以住院為主的基本醫療服務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搶救,並承擔對鄉村衛生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和鄉村衛生人員的進修培訓;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等綜合服務,並承擔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工作;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等工作。有條件的農村可以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加快實施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政府重點辦好縣級醫院並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加快建設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以維護社區居民健康為中心,提供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初級診療服務。轉變社區衛生服務模式,堅持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逐步承擔起居民健康「守門人」的職責。
健全各類醫院的功能和職責。優化醫院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城市醫院在急危重症和疑難病症的診療、醫學教育和科研、指導和培訓基層衛生人員等方面的骨幹作用。有條件的大醫院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可以通過託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
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城市醫院通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方式,帶動社區衛生健康持續發展。同時,採取改善服務能力、降低收費標准、提高報銷比例等綜合措施,引導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整合城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城市現有一、二級醫院及國有企事業所屬醫療機構等基層醫療資源,發展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網路。
充分發揮包括民族醫葯在內的中醫葯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院建設,組織開展中醫葯防治疑難疾病的聯合攻關,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大力推廣中醫葯適宜技術。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扶持中醫葯發展,促進中醫葯繼承和創新。
建立城市醫院對口支援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發達地區要加強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城市大醫院要與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醫院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採取臨床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共同組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困難人群。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從重點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國家、單位、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分擔合理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互助共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統籌層次,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一。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覆蓋就業人口,重點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加快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到2009年全面推開,重視解決老人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適當增加農民繳費,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困難人群參保及其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助,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有條件的地區要採取多種方式積極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體系。
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公益性組織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簽訂勞動合同並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繳費責任,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積極做好農民工醫保關系接續、異地就醫和費用結算服務等政策銜接。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繼續探索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經辦管理的方式。 以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為基礎,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醫葯產業、提高葯品生產流通企業集中度、規范葯品生產流通秩序、完善葯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強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建設規范化、集約化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執業葯師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葯。
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我國基本葯物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葯物的生產供應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葯物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采購,直接配送,減少中間環節,在合理確定生產環節利潤水平的基礎上統一制定零售價,確保基本葯物的生產供應,保障群眾基本用葯。規范基本葯物使用,制訂基本葯物使用規范和臨床應用指南。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葯物作為首選葯物並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葯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葯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葯物。
規范葯品生產流通。完善醫葯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准入,嚴格葯品注冊審批,大力規范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葯產業優化升級和技術進步,發展葯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葯品生產、流通企業的整合。建立覆蓋面廣、體系健全、便民惠農的農村葯品供應網和監督網。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葯、急救用葯生產。完善葯品儲備制度。規范葯品采購,堅決治理醫葯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葯品安全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體制機制,保障醫葯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完善醫葯衛生的管理、運行、投入、價格、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科技與人才、信息、法制建設,保障醫葯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葯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形成職能明確、定位清晰、綜合協調、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
實施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系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中央、省級可以設置少量承擔醫學科研、教學功能的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承擔全國或區域性疑難病症診治的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縣(市、區)主要負責舉辦縣級醫院、鄉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機構;其餘公立醫院由設區的市負責舉辦。
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衛生資源配置標准,組織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科學制定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衛生機構和各級醫院建設和設備配置標准。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醫療衛生資源,調整優化結構和布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醫療機構要逐步進行整合,嚴格控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鼓勵共建共享,提高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新增衛生資源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重點投向農村和社區衛生等薄弱環節。加強區域衛生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的銜接。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和資源配置監督評價機制。
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從有利於強化公立醫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實現形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衛生行政部門主要承擔衛生發展規劃、資格准入、規范標准、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職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中央統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和政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創造條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資源,逐步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 以維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質為核心,逐步建立規范、科學、高效、有序的醫葯衛生機構運行機制。
公共衛生機構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承擔的職責任務,由政府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工資水平和經費標准,明確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嚴格人員准入,加強績效考核,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規定使用適宜技術、適宜人才、適宜設備和基本葯物,為廣大群眾提供低成本服務,維護公益性質。要嚴格核定人員編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要明確收支范圍和標准,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並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經費的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嚴格收支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葯品加成政策,實行葯品零差率銷售。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長效機制。
建立規范的公立醫院運行機制。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優化服務流程,規范用葯檢查和醫療行為,深化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機制。實行醫葯收支分開管理,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葯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葯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勵機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嚴格工資總額管理,實行以服務質量及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有效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和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明確政府、社會與個人的投入責任,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向城鄉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直接付費或通過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對衛生的投入,並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使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明顯減輕;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於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衛生投入責任。地方政府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主要對國家免疫規劃、跨地區的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以及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等給予補助。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對公共衛生的投入機制。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由政府全額安排,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健全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對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地都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政府補助。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補貼政策性虧損等,對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專項補助,形成規范合理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機制。對中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婦幼保健院和兒童醫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准和貸款行為。
完善政府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機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相關經辦機構正常經費。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抓緊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范社會辦醫療機構包括外資辦醫療機構的准入條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業管理政策。鼓勵社會資金依法興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制定公立醫院改制的指導性意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穩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的試點,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加強對社會辦醫的監管。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機構,或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等慈善捐贈。 完善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客觀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和生產服務成本變化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形成機制。
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餘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中央政府負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及方法;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按照扣除財政補助的服務成本制定,體現醫療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服務,實行分級定價。規范公立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研究探索按病種等收費方式改革。建立醫用檢查治療設備儀器價格監測、服務成本監審和服務價格定期調整制度。
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合理調整政府定價范圍,改進葯品定價方法,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國家基本葯物的生產和使用。對新葯和專利葯品逐步實行上市前葯物經濟性評價制度。對仿製葯品實行後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推行在葯品外包裝上標示價格制度。嚴格控制葯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對醫院銷售葯品開展差別加價、收取葯事服務費等試點,引導醫院合理用葯。加強醫用耗材及植(介)入類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醫葯價格監測體系,規范企業自主定價行為。
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和葯品費用的制約作用。 完善監管網路,強化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手段,提高依法監管能力,逐步建立政府為主體、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體制。
強化醫療衛生監管。健全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加強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加強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和質量監管,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標准和質量評價體系,規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統一的疾病診療規范,健全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監測網路。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准入和運行監管。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職業衛生、食品安全等社會公共衛生的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完善醫療保障監管。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建立醫療保險基金有效使用和風險防範機制。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積極探索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激勵與懲戒並重的有效約束機制。加強商業健康保險監管,促進規范發展。
加強葯品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完善體系建設,嚴格葯品生產、流通、價格、廣告和使用的監管。落實葯品生產管理規范,加強對高風險品種生產的監管。嚴格實施葯品經營管理規范,探索建立葯品經營許可分類、分級的管理模式,加大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加強政府對葯品價格的監管,有效抑制虛高定價。規范葯品臨床使用,發揮執業葯師指導合理用葯與葯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個人對政府部門、醫葯機構和相關體系的運行績效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醫葯衛生科技創新機制和人才保障機制立足衛生事業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健康,逐步建立層次完整、結構合理、重點突出、可持續的科技創新機制和人才保障機制。
推進醫葯科技進步。把醫葯衛生科技創新作為國家科技發展的重點,以防病治病為中心,努力攻克醫葯科技難關,為人民群眾健康提供技術保障。遵循自主創新、重點跨越、協調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深化醫葯衛生科技體制和機構改革,整合優勢醫學科研資源,加快實施醫葯科技重大專項,加強對重大疾病防治技術和新葯研製關鍵技術等的研究,在醫學基礎和應用研究、高技術研究、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針對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加強醫學科研,開發生產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器械。廣泛開展國際衛生科技合作交流。大力推廣適宜技術,全面推進醫葯衛生科技進步。
加強醫葯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制訂和實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重點加強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培養培訓。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優秀衛生人才到農村、城市社區和中西部地區服務。對長期在城鄉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業務培訓、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完善全科醫師任職資格制度,健全農村和城市社區衛生人員在崗培訓制度,鼓勵參加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執業規范化,盡快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加強高層次科研、醫療、衛生管理等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壯大中醫葯人才隊伍。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逐步規范醫院管理者的任職條件,逐步形成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醫療機構管理隊伍。
調整高等醫學教育結構和規模。加強全科醫學教育。完善標准化、規范化的臨床醫學教育,提高醫學教育質量。加大醫學教育投入,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高等醫學本專科教育,採取定向免費培養等多種方式,為貧困地區農村培養實用的衛生人才,造就大批紮根農村、服務農民的合格醫生。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重視醫務人員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優化醫務人員執業環境。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醫學科學、尊重醫療衛生工作者的良好風氣,努力構建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 以推進公共衛生、醫療、醫保、葯品、財務監管信息化建設為著力點,加快信息標准化和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建立統一高效、資源整合、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開、使用便捷、實時監管的醫葯衛生信息系統。
加快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以疾病控制網路為主體的公共衛生信息系統,提高預測預警和分析報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為重點,構建鄉村和社區衛生信息網路平台。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利用網路信息技術,促進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作,積極發展面向農村及邊遠地區的遠程醫療。
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加快基金管理、費用結算與控制、醫療行為管理與監督、參保單位和個人管理服務等具有復合功能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實現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積極推廣「一卡通」等辦法,方便參保(合)人員就醫,增加醫療服務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葯品監管、葯品檢驗檢測、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加強對葯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關鍵環節的監控。 進一步加強醫葯衛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與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相適應、比較完整的衛生法律制度。
完善衛生法律法規。加快推進基本醫療衛生立法工作,明確政府、社會和居民在促進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建立健全衛生標准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加快中醫葯立法工作。
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切實提高各級政府運用法律手段發展和管理醫葯衛生事業的能力。加強醫葯衛生普法工作,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努力創造有利於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法制環境。著力抓好五方面重點工作,力爭近期取得明顯成效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要立足當前,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入手,讓老百姓得到實惠,讓醫務人員受到鼓舞,讓監管人員易於掌握。到2010年,在全國初步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框架。 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參與。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的宣傳,總結推廣好的試點經驗,使這項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為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5. 保險培訓後的行動計劃
報告確定了衛生事業優先領域篩選原則,提出針對重點人群、重大疾病及可控健康危險因素的三類優先領域,並提出了21項行動計劃作為今後一個時期衛生工作的重點任務。
21項行動計劃:
其中包括針對重點人群的母嬰健康行動計劃、改善貧困地區人群健康行動計劃、職業健康行動計劃;
針對重大疾病的重點傳染病控制行動計劃、重點慢性病防控行動計劃、傷害監測和干預行動計劃;
針對健康危險因素的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食品安全行動計劃、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計劃、減少煙草危害行動計劃;
促進衛生發展,實現「病有所醫」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行動計劃;
衛生人力資源建設行動計劃、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行動計劃;
促進合理用葯行動計劃、保障醫療安全行動計劃;
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效率行動計劃、公告安全和衛生應急行動計劃、推動科技創新計劃、國家健康信息系統行動計劃、中醫院等我國傳統醫學行動計劃、發展健康產業行動計劃。一、建立促進國民健康的行政管理體制,形成醫療保障與服務統籌一體化的「大衛生」行政管理體制;
二、健全法律支撐體系,依法行政;
三、適應國民健康需要,轉變衛生事業發展模式,從注重疾病診療向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轉變,實現關口前移;
四、建立於經濟發展水平向適應的公共財政投入政策與機制,通過增加政府衛生投入和社會統籌,將個人現金衛生支出降到30%以內;
五、統籌保障制度發展,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和補償比例,有序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統一、管理統一;
六、實施「人才強衛」戰略,提高衛生人力素質;
七、充分發揮中醫葯等我過傳統醫學優勢,促進中醫葯繼承和創新;
八、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
同時陳竺指出,目前我國醫療衛生服務仍與人民健康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醫療衛生資源總量不足,結構不合理,服務利用差異明顯。葯物政策措施執行不力,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亟待加強。
當天發布的《中國醫療衛生白皮書》顯示,我國醫療費用支出比例發生重大變化。2002年個人衛生比重高達57.7%,2011年個人衛生支出已下降到34.9%,政府和社會衛生支出分別提高到30.4%和34.7%。政府衛生支出年均增速21.6%,這一數字明顯快於同期財政支出年均增長和衛生總費用的平均增速。截至2011年,基本葯物制度覆蓋全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價格平均下降30%。
陳竺說,全民基本醫保建設、基本葯物制度鞏固完善和公立醫院改革方面取得重點突破,「三輪驅動」成為「十二五」時期深化醫改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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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國葯學會gcp證書是什麼等級
國家級。
gcp證書一般都是指SFDA(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培訓機構頒發的證書,800元/次,網路考試,一般情況下都能過。
GCP英文名稱「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縮寫。中文名稱為「葯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 目的在於保證臨床試驗過程的規范,結果科學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並保障其安全。還有ICH-GCP,你可以網上看一下。
主要
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應當遵守試驗方案,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床決策應當由臨床醫生做出。參加臨床試驗實施的研究人員,應當具有能夠承擔臨床試驗工作相應的教育、培訓和經驗。
所有臨床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應當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能夠准確地報告、解釋和確認。應當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和其相關信息的保密性。
試驗葯物的制備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用葯品生產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試驗葯物的使用應當符合試驗方案。
7.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辦法最終方案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葯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葯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葯物。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葯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抗菌葯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葯師,對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葯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布和耐葯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葯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葯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抗菌葯物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葯物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葯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葯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葯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葯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葯學特徵的抗菌葯物不得重復采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葯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葯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葯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葯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葯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經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葯嚴重、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葯物品種,臨床科室、葯學部門、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和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葯物采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葯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葯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葯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對象、使用理由,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葯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采購或者列入常規葯品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葯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葯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葯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的抗菌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葯物,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不優於現用葯物的抗菌葯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葯物敏感時,可以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處方權,葯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葯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調劑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細菌耐葯與抗菌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葯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二十九條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葯指征,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指定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葯師擔任。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葯物,處方量應當限於1天用量。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葯物比例。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葯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葯監測網,對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葯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葯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葯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葯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應當在術前30分鍾至2小時內,清潔手術用葯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葯信息,建立細菌耐葯預警機制,採取相應措施。對接受抗菌葯物治療患者,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得低於30%。
(一)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30%的抗菌葯物,應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40%的抗菌葯物,應慎重經驗用葯。
(三)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50%的抗菌葯物,應參照葯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75%的抗菌葯物,應暫停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葯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其臨床應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
第二十條 【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組織葯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進行處方、醫囑點評,並將點評結果納入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和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 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進行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負責人任用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葯物管理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管理混亂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葯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葯物處方許可權管理,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將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或者獎金分配掛鉤的,或者在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將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葯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醫師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限止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四十四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一) 抗菌葯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葯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 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條 葯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葯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葯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葯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葯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抗菌葯物的;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葯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促銷活動的監管,對違規促銷的企業和抗菌葯物,應當及時採取警告、暫停進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企業購入抗菌葯物的;
(三)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葯學部門從事抗菌葯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給患者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九條 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四)索取、收受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葯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條 葯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葯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葯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8. 衛生院巡迴醫療計劃怎麼寫
一、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一)認真完成村衛生室設備配置工作。基礎設施的建設是解決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舉措。我鄉的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以著力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健康利益問題為工作目標,以解決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廉價的基本醫療服務和防疫保健服務為目的。村衛生室設備配置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手段。通過設備配置,確實提高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保障農村居民健康。今年我鄉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每個村衛生室5000元設備配置專項資金,用於加強村衛生室規范化建設。衛生院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要求及時完成設備配發工作。
(二)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大農村適用衛生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繼續做好昆明醫學院在我縣辦的本科班學歷教育工作。開展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穩定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制度,對農村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2.加強鄉村醫生管理。嚴格執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開展鄉村醫生培訓和考核工作,新進入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執業助理醫生以上資格。鄉衛生院嚴格執行每月一次的鄉村醫生學習例會制度。鼓勵鄉村醫生接受高中等醫學學歷教育,爭取獲得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
(三)加強農村巡迴醫療工作。我鄉2008年開展了巡迴醫療工作,從提高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建立了「送醫送葯到農戶」的農村巡迴醫療制度。在去年的基礎上加強農村巡迴醫療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健全農村巡迴醫療的考核補償辦法,加強衛生院和鄉村醫生的管理,提高鄉村醫生對開展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認識,使我鄉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作用,公共衛生投入資金發揮使用效益,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提高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
(四)進一步推進鄉衛生院、村衛生室葯品的集中招標、統一配送工作。按照市、縣衛生局的要求,加強醫療機構葯品招標工作的管理。
(五)做好赤鷲鄉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工作。按照市、縣衛生局的要求,認真收集資料,做好赤鷲鄉農村衛生體系建設規劃(2009—2013年),使其具有可行性。
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農村衛生工作始終是衛生工作的重點,鄉衛生院是農村衛生工作的核心,是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服務體系的樞紐。鄉政府要加強初級衛生保健組織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推動、部門協調、社會參與、整體推進」的原則,強化政府職責,落實初保經費,發揮服務功能,加強農民健康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健康權益。按照《昆明市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實施規劃(2003—2010年)》分步實施計劃的要求,我鄉2008年達到了合格標准。今年,我鄉主要是鞏固和提高初級衛生保健的工作成果,探索推動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的相關措施,總結開展初保工作的經驗。
三、農村衛生改革
按照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建設等重點工作,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機制改革,激活鄉衛生院用人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積極推進鄉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抓好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工作
衛生院要在原來管理的基礎上,加強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工作,提高管理質量,加強對村衛生室、鄉村醫生的管理和指導。鄉村醫生「一體化」管理要嚴格按照「四統一」即:行政統一、財務統一、葯品統一購調、制度統一的標准進行。
行政統一主要包括:1、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部門統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確定法人代表。2、在職在崗鄉醫持有縣級衛生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3、鄉、村醫療機構統一規劃設置、人員統一聘任上崗、工作統一培訓、年度目標責任統一考核。4、村衛生室具備能開展診療活動和防預保健服務工作的房屋條件及醫療設備條件。
「財務統一」主要包括:1、鄉、村兩級統一公示醫療收費標准。2、鄉、村兩級統一葯品收費價格。3、村衛生室統一使用門診收款收據和財務收支帳目。4、統一考核、發放鄉村醫生補助經費。
「葯品統一購調」主要包括:1、鄉、村兩級有統一葯品采購的月計劃及購葯清單。2、有統一購銷和配送葯品的台帳或工作記錄。3、有與統一采購配送單位的財務結算憑據。4、有葯品入帳記錄或入庫記錄。
「制度統一」主要包括:1、有鄉、村兩級統一的內部管理制度。2、有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3、有統一的處方用葯和門診登記制度。4、有統一的消毒隔離制度。5、有按規范要求的計劃免疫、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項工作的上牆圖表和工作台帳表、卡、冊等工作資料。
五、貫徹《鄉村醫生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鄉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我們要認真貫徹執行衛生部印發的《鄉村醫生考核辦法》。衛生院要認真組織鄉村醫生學習《鄉村醫生考核辦法》,讓他們熟悉《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的內容,使他們自覺遵守考核辦法。衛生院要成立鄉村醫生考核領導小組,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今年的農村衛生工作任務繁重,各有關單位要扎實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開拓創新,推進我鄉農村衛生事業全面發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9. 中國衛計委70號文全文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落實完善公立醫院
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5〕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構建葯品集中采購新機制
要堅持葯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充分發揮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結合地方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落實部門責任分工,明確時間進度表和技術路線圖,並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確保2015年內啟動新一輪葯品集中采購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與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努力做好葯品采購中質量安全、價格監測、配送使用、醫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銜接,增強和擴大葯品集中采購的惠民實效。
二、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
醫院要按照不低於上年度葯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具體到通用名、劑型和規格,每種葯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葯品采購預算一般不高於醫院業務支出的25%-30%。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及時匯總分析醫院葯品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落實帶量采購,優先選擇符合臨床路徑、納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葯創制專項、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的葯品,兼顧婦女、老年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葯需要,並與醫保、新農合報銷政策做好銜接。
充分吸收國家基本葯物遴選中規范劑型、規格等有效方法,依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遵循臨床常用必需、劑型規格適宜、包裝使用方便的原則,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努力提高葯品采購和使用集中度。
三、細化葯品分類采購措施
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結合確定的葯品采購范圍,進一步細化各類采購葯品。醫院使用的所有葯品(不含中葯飲片)都應在網上采購。
(一)招標采購葯品。可根據上一年度葯品采購總金額中各類葯品的品規采購金額百分比排序,將佔比排序累計不低於80%、且有3家及以上企業生產的基本葯物和非專利葯品納入招標采購范圍。
(二)談判采購葯品。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公開透明、試點起步,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聯動。2015年,國家將啟動部分專利葯品、獨家生產葯品談判試點,方案另行制訂。對於一時不能納入談判試點的葯品,繼續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量價掛鉤、價格合理的集中采購實現路徑和方式,並實行零差率銷售。鼓勵省際跨區域聯合談判,結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探索形成適應醫保支付政策的區域采購價格。
(三)直接掛網采購葯品。包括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基礎輸液、常用低價葯品以及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葯品。各地可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委託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公布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遴選原則和示範葯品,合理確定本地區相關葯品的范圍和具體劑型、規格,滿足防治需求。
(四)國家定點生產葯品。要按照全國統一采購價格直接網上采購,不再議價。
(五)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四、堅持雙信封招標制度
葯品招標采購必須面向生產企業,由葯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同時提交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要強化葯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意識,合理控制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數量。對於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不再排序,按照商務標書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
要落實招采合一、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從有利競爭、滿足需求、確保供應出發,區別葯品不同情況,結合公立醫院用葯特點和質量要求,根據仿製葯質量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科學設定競價分組,每組中標企業數量不超過2家。要通過劑型、規格標准化,將適應症和功能療效類似葯品優化組合和歸並,減少議價品規數量,促進公平競爭。
對中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要加強綜合評估,全程監測葯品質量和實際供應保障情況。對於只有1家或2家企業投標的品規,可組織專門議價。要公開議價規則,同品種議價品規的價格要參照競價品規中標價格,盡量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影響,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各地招標采購葯品的開標時間統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實現招標采購政策聯動,方便生產企業理性投標、提前組織安排生產,避免葯品價格因開標不同步產生波動。要優化流程,簡化申報程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改進醫院葯款結算管理
醫院從葯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醫院公開招標選擇開戶銀行,通過互惠互利、集中開設銀行賬戶,由銀行提供相應葯品周轉金服務,加快醫院付款時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葯品生產流通成本。糾正和防止醫院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的現象和行為。要將葯品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葯佔比(不含中葯飲片)總體降到30%以下。
六、完善葯品供應配送管理
公立醫院葯品配送要兼顧基層供應,特別是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鼓勵縣鄉村一體化配送,重點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葯品供應。要落實葯品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責任主體的要求,加強考核督導和糾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葯品配送約談、退出、處罰制約機制。對配送率低、拒絕承擔基層葯品配送、屢犯不改的企業取消中標、掛網資格,取消供貨資格。要研究細化醫院被迫使用其他企業替代葯品,超支費用由原中標企業承擔的配套措施。
進一步強化短缺葯品監測和預警,按區域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葯品監測點,及時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順供需銜接,探索多種方式,保障患者基層用葯需求。
七、加快推進采購平台規范化建設
葯品集中采購平台要堅持政府主導,維護非營利性的公益性質。要保障平台規范化建設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2015年底前與國家葯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對接聯通、數據信息安全傳輸。
省級葯品采購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定期公布醫院葯品采購價格、數量、付款時間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並及時做好網上交易數據匯總和監測分析工作,合理運用差比價規則,測算各類葯品市場平均價格,採集不同階段葯品采購價格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葯品價格等信息,為各類葯品采購提供支持。
要藉助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擴展升級采購平台服務和監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適應簽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結算、網上電子交易等新特點、新要求,為推進醫院與葯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葯款,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創造條件。
八、規范醫院葯品使用管理
各省(區、市)葯政管理部門要落實責任,繼續推動公立醫院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葯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葯、醫院超常使用的葯品,明確醫師處方許可權,處方涉及貴重葯品時,應主動與患者溝通,規范用量,努力減輕急性、長期用葯患者葯品費用負擔。全面提升葯師的總體數量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葯師的用葯指導作用,鼓勵零售葯店葯師定期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培訓,積極探索葯師網上葯事服務。
加快推進以基本葯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葯(耗材)綜合評價體系建設。以省為單位選擇部分醫療、教學、科研等綜合實力較強的三級、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葯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從性、經濟性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為規范葯品采購和配備使用,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提供臨床技術支持。
九、加強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葯品采購指導
要堅持三醫聯動,突出綜合改革,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自行采購的具體辦法,與綜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進,並將具體辦法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備案。試點城市醫院要在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采購葯品、在線交易。對於打包批量采購的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銷售。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於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大力發展現代醫葯物流,探索由社會零售葯店、醫保定點葯店承擔醫院門診葯事服務的實現形式和路徑。要加強葯物政策研究,將葯品集中采購與其他改革政策協同推進,實現葯品采購效益最大化。
十、加強綜合監管
要加強葯品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嚴肅查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禁止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嚴肅查處醫院違反采購合同、違規網下采購等行為。對通過招標、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對醫院直接掛網采購葯品的價格,要加強市場監測和跟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規范和凈化葯品在醫院內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會公布在醫院設立結算戶頭的葯品經營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堅決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加強省級葯品采購機構廉政制度建設,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防範和杜絕各種廉政風險。
十一、加大宣傳培訓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必須有利於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於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有利於預防和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
要充分運用廣播、報刊、電視等傳統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破除以葯補醫,扭轉公立醫院趨利行為的必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用「四個有利於」來檢驗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成效。要廣泛宣傳《意見》的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並發揮醫務人員醫改主力軍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堅定信心,攻堅破難,構建葯品采購新機制。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專業性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意見》上來,全面領會《意見》精神實質,推進三醫聯動,開創深化醫改新局面。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