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的思考
再來探究十年前的協議到底是達能「有意設圈套」還是娃哈哈「大意沒看清」,均無實際意義。其實在達能的屢次合資條款中,都強調品牌收歸合資公司這一點。達能作為一家成熟的商業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視。
雖然達能在理,但之所以引來詬病,也與其在中國的一系列並購行為有關。
達能在與娃哈哈、光明、樂百氏、正廣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資控股過程中,已屢有類似做法可見,即在合同中規定嚴苛的條款,在中方違約或達不到要求後卻不第一時間指出,一旦時機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這次叫板雖然合情因素多於合理,但是宗慶後似乎也很強硬,不惜提出另立門戶。
宗慶後的這一想法也屬萬不得已。一旦協商不成,整個娃哈哈將會出現很大動盪。要宗慶後放棄苦心經營的多年心血,也會像扔下親生孩子一樣難做決定。
范易謀雖然指責宗慶後作為「一個(合資企業的)領導,甩手離開這個企業,創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業競爭,影響原有企業的業務,不符合作為一個傑出領導的價值准則」,但其潛台詞也很明顯,由於達能一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慶後與他的團隊非常具有凝聚力,范仍希望能找到解決方案,「使宗慶後可以繼續在娃哈哈合資企業發揮他的作用。」
「30天期限並不意味第31天我們就會自動啟動訴訟程序,達能仍然希望協商解決。」范易謀強調。很顯然,誰都不願意看到雙輸的局面。
商務部、國資委等部委制定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2條明確指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娃哈哈」作為馳名商標,在轉讓時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但問題在於,該部門規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然不能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商務部申報。那麼,商務部能否要求合資企業將其所擁有的「娃哈哈」馳名商標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宣告無效。所以,商務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從理論上來說並不能改變合同的效力。商務部只能促請雙方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如果商務部等部委動用行政權力,插手干預娃哈哈公司糾紛,那麼,將面臨一系列法律難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中外合資企業法中所說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那麼,商務部可以會同其他國務院行政部門,直接干預「娃哈哈」知識產權糾紛;如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所說「法規」僅限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那麼,商務部無權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轉讓自己所擁有的「娃哈哈」商標。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但很顯然,在「娃哈哈」事件中並不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的這場糾紛,純屬於合資協議糾紛。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當初不該出讓無形資產,或者指責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不該繼續使用「娃哈哈」商標,為他人作嫁衣裳,顯然都於事無補。而外資企業容許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長期繼續使用商標,顯然也是一種戰略性的選擇。
政府保持中立的態度,恰恰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如果合資雙方能夠將十年來無形資產所獲收益進行重新分配,並在此基礎上,重修舊好,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如果當事人試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那麼,「娃哈哈」這一馳名商標所受到的損害將難以估量。這場紛爭提醒企業的投資者,必須重視無形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長遠利益,更不能為了吸引外資而放棄自己的品牌。
當然,高調地處理商業糾紛也是一種市場操作模式。但不管怎樣,中國的企業家透過這一案件,應當有所反省。中國立法機關也應當盡快審議《反壟斷法》,為企業之間的並購和無形資產轉讓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透過整個事件,我們可以抽檢出這樣三條錯綜復雜的線索:一,在一個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經濟體制下,任何一個企業,無論內資還是外資,都有權利、有義務按照商業准則行事;二,作為中國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應當得到合理合法地保護;三,在中國入世開放、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的狀態下,無論政府還是企業,都必須要提高對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防範意識。正是它們的交錯以及人們對其認識的不同,才導致了娃哈哈與達能交惡並進一步公開化、白熱化。
達能雖然嚴重違背了國家六部委《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並購方在中國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境內資產擁有30億元以上,境內企業超過15家,必須報經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審查」的規定,仲裁專家也做了如此描述,但是為什麼達能不這么做沒有受到制裁?為什麼達能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還能繼續對我們知名品牌進行控制?問題出在哪裡?
也許,像「沙塵暴」預警著環保形勢的日益嚴峻,娃哈哈也恰好給我們民族品牌及民族企業家提供了一種面向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預警。
② 品牌網路營銷經典案例分析
現在我們經常在網上抄看到有網友在問:XX家網路營銷公司怎麼樣?好不好?哪裡有網路營銷公司以及網路營銷步驟、網路營銷經典案例、網路營銷策略、如何開展網路營銷等等諸多的問題。實這些問題看似不同,實際上都是同一個問題,說明了網友們比較關心以下兩個問題:
1. 網路營銷推廣是不錯的營銷方式,只是自己不會操作,又怕合作被人騙。
2. 自己想學習網路營銷推廣,希望找到一個比較好的方法,通過網路來提升知名度和變現。
根據《解密:網路營銷推廣實戰和流量變現公式》一書中的解釋:「究竟有沒有一種以實戰為根本目的,無需懂太多的網路營銷技術,少花成本或者不花成本就能」更快、更好、更多「的通過網路來獲得流量以至於流量獲得和流量變現」公式法「呢?實際上網友的這些問題,一句話就能說的明白。
實際上網路營銷推廣是根據不同產品搭配不同的營銷渠道方能起到好的推廣效果,並不通用。好的產品又需要好的內容為寫作基礎,所以將產品進行分類+營銷渠道進行分類+吸引力的創作才能獲得好的流量效果。
具體的大家可以詳細參考網路文庫:《解密:網路營銷推廣實戰和流量變現公式》
③ 娃哈哈網路營銷渠道
品牌有了,就搞活動促銷吧
④ 關於網路營銷問題的案例分析
1。這1,2句還真難說清楚。最基本對商家來說要降低商家各種成本,專比如發貨成本,屬機會成本(庫存),管理透明化(多增加商家入口)。和微信合作,還要整些社會化運營的東西。京東和淘寶最大的不足就是京東把生意想得太生意了(個人觀點)。
2.價格戰很多人願意打,但是很多人不願意和淘寶打吧。。。淘寶在價格低的基礎上提高質量。這老百姓可以接受。如果換成在高質量的基礎上降低價格,這老百姓可能就不接受了。。消費者習慣是買漲不買降,而且價格降得越低水分越大。。所以個人感覺價格戰不是太大問題。。
3.百貨去淘寶,3C去京東
⑤ 娃哈哈事件的影響
但在2006年,所謂的「陰陽」合同曝光後,引發了後續一系列爭議。達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轉讓協議》並未終止,要求將「娃哈哈」商標繼續轉讓給合資公司。為此,娃哈哈集團在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了仲裁。仲裁委於2007年12月作出裁決,確認《轉讓協議》已於1999年12月終止。這一仲裁結果意味著「娃哈哈」商標屬於娃哈哈集團。達能對這一仲裁結果不服,並於今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