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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品牌營銷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7 09:54:10

1. 中國汽車銷售管理法改革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1月6日,商務部復網站制發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6日。

2.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出來了,4s會怎麼做

商務部日前正式公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也將同時廢止。業內人士和專家表示,未來汽車銷售將不再只是單一的4S店渠道,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新的汽車銷售模式未來或將大行其道,更多社會資本將進入汽車銷售領域。消費者購買汽車和後期維修保養的費用也將會降低。
據介紹,目前汽車銷售領域所遵循的是2005年出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其確立了汽車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銷售汽車必須獲得品牌授權並實行備案管理。這使得各個汽車品牌企業構建了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流通網路,在前期對於推進國內汽車市場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隨著國內汽車市場飛速增長,汽車年產銷量已經達到2800萬輛,單一品牌授權銷售體制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正式發布,從根本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重新調整了廠家與經銷商的關系,強化現有市場的規范運行。
與之前的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相比,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模式,推進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實行多樣化銷售模式,著力引導規范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的交易行為,並且取消了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在新辦法中,經銷商可以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同時,供應商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常務副理事長蘇暉表示,取消授權備案制,把汽車作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對待,放寬市場准入,有利於市場競爭,新辦法允許授權和非授權模式同時存在,未來市場渠道將進一步多元化,必將有效推動汽車銷售市場更加活躍。
新辦法的發布不僅改變了現有汽車銷售領域的格局,更重要的是為更多進入汽車銷售市場的主體打開了大門。北京運通國融投資有限公司總裁李竑表示,新辦法出台後,打破了之前4S店一家獨大的模式,供應商和經銷商的選擇都比以前更多,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

3.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有什麼好

1、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
提車必須交付合格證

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其中,對於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2、經銷商不得強制搭售保險

據介紹,新《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經銷商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包括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等都必須同時交付。

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經銷商對消費者提供的配件必須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今後,當消費者在汽車進行修理、保養中遇到配件來源不明確的現象時,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經銷商可同時經營多個品牌

據了解,新《辦法》還對供應商(如汽車主機廠、進口汽車銷售公司)等做出明確規定。對於供應商,今後將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也就是說,今後經銷商可經營多個品牌授權的汽車產品,而不會被強制僅銷售某一個品牌的車型。
新《辦法》還規定,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此外,今後,在沒有實際訂單的情況下,供應商強制想經銷商搭售、捆綁熱銷與滯銷車型行為將屬於違規。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新《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新《辦法》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4.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章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
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路,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路規劃(以下簡稱網路規劃)。網路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方案、網路建設進度及建店、軟體和硬體、售後服務標准等。
第六條同一汽車品牌的網路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路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路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路規劃。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銷商的設立
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條件
第八條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 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三 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路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條件
第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 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三 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四 具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 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辦理程序
第十條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 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外商並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范圍的,按前款程序辦理。
備案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十四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涉及經營品牌變更的,應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並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且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三章 供應商規范
第十七條汽車供應商應當為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及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實施網路規劃。
第十八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品牌銷售和服務網路的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後服務,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第十九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並採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二十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合理布局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點。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後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第二十一條汽車供應商應當與汽車品牌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經營合同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對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歧視性條款。
第二十二條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 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
第二十三條汽車供應商應當根據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服務功能向其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後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 品牌經銷商規范
第二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後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與汽車供應商的授權經營合同,使用汽車供應商提供的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維護汽車供應商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經營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除非經授權汽車供應商許可,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
第二十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內容,按汽車供應商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和服務規范要求,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並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十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經營品牌汽車的價格和各項收費標准, 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一條汽車品牌經銷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三十二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業務、用戶檔案等信息管理系統,准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監督
第三十三條境內汽車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准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准。
第三十四條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凡符合設立條件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將授權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汽車品牌使用的中文簽注名稱應當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條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管理,處罰辦法
未經確認的汽車銷售企業申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暫停汽車供應商新設品牌銷售網點的審核。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按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完手續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四十一條汽車行業協會要制定行業規范,加強引導和監督,做好行業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汽車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委員會有關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專家委員會評估工作中的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於乘用車;自2006年12月1日起,適用於除專用作業車以外的所有汽車。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乘用車」、「專用作業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定義的車輛。
第四十五條汽車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組成及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由汽車行業協會制定,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 求汽車銷售公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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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准製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6.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帶來了什麼

今年是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不久前,全國工商聯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由民間自發進而有組織地強烈呼籲修改一個已經實施的法規,在我國法規史上還屬罕見。為何一個法規會遭到行業集體質疑,《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到底需不需要修改呢? 《辦法》制定的初衷本為凈化汽車銷售環境,但由於政策導向的失衡,其實施效果並不盡如人意。最明顯的弊端,就是強化了外資對中國汽車市場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車經銷資本的發展空間。 單一業態的脆弱 品牌授權銷售,是《辦法》的核心,也成為企業制約經銷商最有力的武器。《辦法》實施後的客觀效果是:汽車企業被政府賦予管理汽車經銷業的權力。是否得到企業授權,決定著車商的生存。廠商之間博弈規則由廠家制定,結果當然永遠對強權一方有利。家電商能根據市場需求獨立決定經營何種品牌,而車商卻只能被迫對廠家「從一而終」。 單一汽車品牌銷售加上極高的資金進入門檻,讓經銷商背負了極大的經營風險,而企業則得以最小成本開拓品牌市場。 《辦法》導向下,降低經營風險、節約資源的多品牌汽車銷售模式被當成異類,汽車專賣店的豪華之風主導了汽車經銷業。《辦法》剛頒布之時,廣大4S店還歡欣鼓舞,以為排斥了汽車超市、汽車連鎖等業態形式就能「吃獨食」了,然而結果卻令4S店萬分沮喪:當豐富的汽車銷售業態形式紛紛凋落之時,汽車4S店的日子反而更加難過。單一的渠道讓經銷商暴露在廠家無時無刻的監督之下,更有利於廠家操控其經濟命脈。 今年以來汽車企業為爭奪市場份額而掀起的快速布點浪潮,更加強了專賣店之間的惡性競爭,成為套牢經銷商資金的無底洞。物種單一是生物滅絕的前兆,而銷售業態的單一也威脅著汽車經銷業的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大的經營風險,讓汽車經銷業的生態鏈條已變得非常脆弱。有的4S店由於資金緊張已退化為2S甚至1S店。 民族汽車經銷商傷了元氣 說眼下中國汽車經銷商生活於水深火熱之中並不為過。在汽車廠家意志下,我國汽車專賣店投資規模遠高於發達國家,全世界最豪華的汽車4S店在中國比比皆是,而經營主動權卻遠低於國際同行及國內家電經銷等行業。眼下能正常贏利的汽車經銷商僅是極小部分,多數不是慘淡經營就是已血本無歸。 據調查,虧損狀態的經銷商占我國經銷商總數的2/3以上。巨額投入加上大面積虧損,不但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也重傷了我國民族汽車經銷資本的元氣。由於取得「授權」成本巨大,《辦法》實施以來我國汽車經銷商的數目已減少1/3,生存下來的經銷商的日子也多是如履薄冰。取得授權-高成本-高依附性,就是眾多汽車經銷商「前赴後繼」、屢屢重蹈的覆轍。 《辦法》使本來應受市場規律調節的廠商關系,變為由廠商主導的廠商關系。在中國汽車行業為跨國公司把持的現狀下,《辦法》更是讓外資輕而易舉地掌握了中國汽車市場的主導權。當以民族資本為主的汽車經銷商不得不屈從跨國公司的意志之時,中國汽車銷售網路便快速為外資把持,目前中國汽車經銷的產品權、定價權基本都在外資手上。失卻經營主動權,成為中國汽車經銷商心中永遠的痛。 誰將成為渠道之王 中國汽車服務業履行入世承諾後,外資汽車銷售公司加快了進軍中國汽車銷售業的步伐。《辦法》導向下,沒來得及樹立起自己品牌的中國汽車經銷商,更難有實力與外資較量。 《辦法》實施後大大降低了外資掌控中國汽車銷售渠道的成本,過去被專家質疑的並網銷售已在中國大張旗鼓地全面開花,目前幾乎所有合資汽車品牌店都實行了同一品牌的並網銷售,諸多「血統」模糊的合資車也堂而皇之「歸攏」於洋品牌的光環之下。並網銷售不僅是外資商家節約資金的方式,更是外資水到渠成獲取中國汽車銷售網路的經典妙方。 從上年底開始至今,外資汽車4S店已開始進軍中國市場,通過收購中國汽車銷售網路實現落地生根是其重要運作方式。專家預測,將有眾多民族品牌4S店被低價收購,這是不得已的選擇。《辦法》賦予這種資產轉移以看似神聖的合法性,卻大傷了中國民族汽車經銷資本的元氣。 銷售渠道決定著產品命運,如果哪天直接賣進口車比在中國造車更上算,中國汽車業想當世界工廠可能都不容易了。銷售渠道的失守將危及民族汽車業的產業安全,絕非危言聳聽。 消費者得到實惠了嗎 《辦法》實施後消費者得到實惠了嗎?難說。 其一是汽車市場價格更加混亂。飢餓營銷、加價銷售今年更加頻繁地出現在市場上。關稅下調並沒有讓百姓買到更便宜的進口車,相反今年進口汽車的價格居高不下,原因就是《辦法》強調的「總經銷制度」讓跨國公司壟斷了進口車銷售權。調查顯示,目前進口車的貨源、銷售渠道及定價權已基本掌握在跨國企業手中。 汽車進口權完全被外資掌握,不但對外資獲取中國銷售網路推波助瀾,而且讓中國汽車後市場的利潤更多流入外資腰包。調查顯示,上年進口汽車銷售終端總銷售金額達100億美元左右,其中至少有約25億美元利潤為外資總經銷商獲取。與此對應的是中國大量進口汽車經銷商的破產或者退出進口汽車行業。 其二是服務水平沒有得到提升。由於多數汽車經銷商經營成本過高,其服務水平很難提高。汽車投訴目前快速上升,已居所有消費品產品及售後服務質量投訴之首。 今年以來已有多個知名品牌被曝光產品缺陷,多個4S店被指服務欠佳。由於急於收回高昂的投入,4S店的維修服務價格一直居高不下,欺客宰客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目前不少消費者投訴的「皮球」從經銷商踢到汽車企業,結果依然是說理無門。調查顯示,目前有六成以上的消費者保修期一過便不再去4S店,而是去快修店解決問題。亞市經理蘇暉一語中的:在壟斷的市場環境中,消費者被剝奪了由市場競爭帶來的實惠。 從根本上解決凈化市場的問題,最迫切的是健全質量保障的法制監督體系,建立質量事故的鑒定標准體系,而不是讓企業來充當市場管理員。 有媒體稱,中國汽車行業缺少的是政策競爭力。《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政策導向明顯向汽車企業利益傾斜,讓人很難不質疑其公正性。有媒體評論,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是當前立法中的最大問題。打破這一現象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將立法起草的權力從政府部門剝離,通過公開的程序交由中立的組織與個人進行。

7. 汽車營銷管理

汽車營銷方面的東西太多了,你說的又太籠統,推薦你這本書,希望能給你幫助本書詳細介紹了汽車營銷的一般理論,以及當前汽 車市場正在使用的各種營銷工具,前瞻性地對未來汽車市場可能發生的變化和趨勢做了盡可能有說服力的闡述,以使讀者在面對未來競爭的時候,不但能夠掌握正確 的營銷理念,而且能夠嫻熟地使用各種汽車營銷技術,切實推動銷售業績的增長和營銷目標的實現。書中不僅介紹了汽車銷售技術,還介紹了汽車經營技術和管理技 術。
本書理論與實務結合,適合汽車營銷人員培訓和自學使用,也可作為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專業的教材。 目錄前言
第一章汽車營銷人員
第一節汽車營銷人員的職業規范
第二節汽車營銷人員的基本能力
第三節汽車營銷人員的商務禮儀
第四節優秀汽車營銷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第二章汽車的結構及原理
第一節汽車基本結構及作用
第二節汽車分類及識別代號
第三節汽車行駛的基本原理
第四節汽車新技術
第三章汽車商務評價方法
第一節汽車使用性能及評價
第二節汽車技術參數比較
第三節汽車基本配置比較
第四章汽車市場營銷分析
第一節汽車市場營銷環境分析
第二節汽車市場分析
第三節汽車消費者購買行為分析
第五章汽車市場營銷策略
第一節汽車產品策略
第二節汽車定價策略
第三節汽車銷售渠道策略
第四節汽車促銷策略
第六章汽車市場營銷模式
第一節汽車品牌經營
第二節汽車超市、汽車城和汽車大道
第三節二手車市場營銷模式
第四節汽車電子商務網路營銷
第五節汽車俱樂部
第七章汽車營銷實務
第一節汽車銷售流程
第二節汽車銷售技巧
第三節汽車銷售代理服務
第四節汽車銷售操作實務
第八章汽車客戶的有效跟進和異議處理
第一節汽車客戶的有效跟進
第二節汽車客戶異議的有效處理
第三節汽車客戶危機的有效處理
第九章汽車產品的魅力展示
第一節汽車產品的展示方法
第二節S店汽車產品展示的注意事項
第十章汽車營銷法律法規
第一節汽車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節汽車營銷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章汽車文化
第一節著名汽車公司與品牌
第二節汽車運動
第三節汽車名人
第四節汽車博覽
附錄
附錄A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附錄B企業管理、汽車信息、汽車展覽、汽車廠商網站目錄
附錄C汽車新技術英文縮寫漢譯對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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