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網路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規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路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
摘自網路「避風港原則」、「紅旗原則」。
2. 避風港原則的評價
目前,中國網路產業的發展不斷壯大,新技術不斷發展,由此帶來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為了更好保護網路著作權人的權益,中國法律制度需要不斷得到完善。2006年7月1日實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針對著作權規定了「避風港」原則,但還是無法適應新技術的發展,甚至被稱之為網路運營商的「尚方寶劍」。
在知識產權頻道有關網路著作權訪談中,對這個頗具爭議的原則,中國人大兼職教授蔣志培先對版權的侵權和網路版權侵權的最主要方式進行了解釋。他說,實際上版權,或者說著作權侵權最要害的侵權行為是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這是最嚴重的行為,是傷害著作權人最主要的行為,應當作為法律懲治的重點。
網路版權侵權實際也是類似非法的復制發行,即未經許可的傳播,和實際社會的版權行為相適應。一般從技術角度講,就是將他人作品通過網路伺服器等設備,上傳到網路,供他人隨意不定點去瀏覽,這種行為概括為傳播。蔣志培表示,根據法律精神,或者對著作權最有害的角度來分析,他認為,如說網路就全是他的責任,其它觸犯法律就沒有責任,顯然是違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避風港」原則正提供這樣一個港灣。由於網路監控的困難,在實踐中很難鑒別哪篇文章是侵權,哪篇博客實際是別人的文章。具體來講,在特殊情況下,如技術、信息海量、不能主觀意志情況下,給一個豁免。如果出現這種問題網路運營商的義務只有把這些東西及時拿掉,同時提供這些侵權人的信息來源給權利人,一般都規定這樣的責任。但如果違反這個底線,責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現實情況是, 安全港灣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況、新技術、新法律問題出現,應該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未經傳播的行為,和與這樣的行為關系遠近,是主觀上故意、過失程度,來區分該有什麼樣責任。
安全港灣實際上很必要,中國法律也確認,今後應不斷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聯網業的發展,讓他們守法經營,自律經營,讓廣大公眾能夠很好地、自由地獲取他們應當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對一些侵權盜版要有制約,讓版權人的權益得到伸張,不能讓他們喪失創作的熱情,使互聯網充斥著公眾不愛看,沒有什麼創作性的東西,特別是文學、藝術作品、電影、視頻等這些作品,應該給予更加嚴格的保護。
3. 避風港原則的原則簡介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於「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
4. 避風港原則的濫用危害
「避風港規則」變成了搜索網站和分享網站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網站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擋箭牌——「先侵權、等通知;不通知、不負責;你通知、我刪除、我免責」
網路文學面臨盜版困擾。
有網路存在就會有侵權行為存在,杜絕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每年盜版市場規模高達50億元,而同期正版市場的規模為1億多元。網路侵權盜版行為普遍面臨著監管不足、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較高等問題。單憑作者個人的力量,沒有精力和能力去與數不勝數的盜版網站戰斗。
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
網路特有的傳播性與開放性,加大了版權保護的難度。用戶通過網站搜索來尋找小說,因此搜索引擎成為盜文網站的一個主要推廣方式。問題在於,對於分享網站和搜索網站,他們的侵權跟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確定侵權賠償責任,現在主要遵循的就是兩個規則——『避風港規則』和『紅旗標准』規則。」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許春明說,網路服務商的間接侵權責任的承擔與否,實質上就是「避風港規則」或「紅旗標准」的適用與否。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避風港規則』存在片面的理解,個別法院將其作為網路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似乎任何一件網路版權侵權案涉及到搜索網站或分享網站,就必須要按照『避風港原則』,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責』程序來執行。」
限制「避風港規則」濫用。
對外部的侵權盜版行為,只能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干預。但是,由於侵權行為的成本比較低,而打擊侵權的成本又比較高,因此,在侵權和盜版行為的控制上,整體的大環境還不是很好。讀者、作者、網站管理者缺乏版權意識,是網路文學侵權盜版現象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除去強化版權意識外,不少專家認為,在處理非法轉載等侵權問題時,應當明確網站管理者對於「立即刪除」涉嫌侵權文檔的具體時間的限制;在適用「避風港規則」時,應該明確適用該規則的具體條件,限制「避風港規則」的濫用。
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
5. 避風港原則的介紹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re)。
6. 避風港原則是指什麼在不同國家都適用嗎
答: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 避風港原則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於「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
7. "避風港原則"濫用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路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
8. 什麼是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條款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re)。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
9. 什麼是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re)。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10. 避風港原則和安全港原則有什麼不同,它們的英文名稱一樣嗎
避風港和安全港其實本意沒什麼不同,都是法律上為特殊情況設立的免除責任事由,如果說有不同,那麼就是在特定領域,比如著作權中一般傾向於說避風港而不是安全港等,不過一般沒什麼差別,個人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