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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網路營銷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26 17:54:33

⑴ 投資理財產品如何做網路營銷剛接觸、請具體回答。。

啦共同愛好,然後熟悉一點後在推薦。、推薦之前至少要摸清楚了對方的經濟實力。這是我個人經過實踐所得經驗

⑵ 理財產品怎麼做網路營銷

理財產品,你指的是那一方面?如果是基金,必須有國家許可的從事金融方面的證件才行。

⑶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⑷ 關於理財產品營銷的總結(300字以上)

開創理財產品營銷新模式——網路營銷

業內人士稱,此次中信銀行推出的「穩健財富計劃」,其產品投資范圍基本上都是票據資產、銀行間市場債券、信貸資產和信託貸款等收益比較穩健的各種理財產品,且投資期限都在90天之內,使產品風險具有可控性,可以說,該產品的順利上線,意味著理財產品無論風險等級,「一刀切」的強制要求已經松動,一些穩健類的保本產品有望實現一次簽約、多次銷售。

同時該人士也指出,現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網上銷售,但這種渠道上的創新肯定會成為銀行下步關注的重點,而網路營銷或將成為未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新模式。

銀行理財產品在銷售渠道上的創新,不僅免去了投資者跑腿之勞,節省時間,還有其他諸多好處,可謂亮點多多。據中信銀行青島分行相關人士介紹,客戶選擇「一次簽約,滾動投資」,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戶的資金使用效率,在理財產品「空檔期」,客戶可享受通知存款的利率,有了新產品推出,可以及時買進,使資金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與此同時,客戶辦理一張借記卡後,有閑錢就可存進去,在先期產品達到5萬元購買起點後,以後購買其他產品不再有資金額度的限制,這樣就可充分實現閑錢理財的目的。

據稱,正是基於這些亮點,「穩健財富計劃」推出後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眼球,目前,該計劃的首期「信貸資產理財產品」上市後銷售情況不錯,說明投資者對這種銷售模式非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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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理財產品網路營銷方案

這種無實物的產品在網路營銷的話只能多發文章推廣,做網路首頁,論壇 大型B2B之類的吧,不好意思,希望能幫到你

⑹ 怎麼合理通過網路銷售金融理財產品

如果是我的話來選擇理源財通,因為比較安全、收益高而且穩定無風險。
收益高低還的看你選擇的是什麼產品,理財通包含穩健型理財、保險理財和指數基金理財三類,。貨幣理財產品收益穩定,風險較低;保險理財產品,收益浮動,到期可取。指數基金,風險很高,收益有正

⑺ p2p理財產品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於出借理財收益的合法性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

關於提供居間撮合服務的合法性
根據《合同法》第23章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特別是第424條規定的"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關於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能因為合同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時,《電子簽名法》中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肯定了符合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關於債權轉讓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的債務人同意。

⑻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⑼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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