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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與市場營銷

發布時間:2021-05-27 18:56:57

『壹』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視同銷售(答點即可)

企業在將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且不屬於內部資產處置的情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應視同銷售,主要情形有6類: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比如對外投資。
涉及到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表格是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貳』 在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那視同銷售收入如何確認?稅會有何差異?企業所得稅特定收入的規定是什麼?

一、視同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舉個栗子吧!

企業在外購一批金條用於促銷贈送,按舊政策規定,外購金條贈送視同銷售時,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這樣此筆視同銷售業務不存在利潤問題。

按目前新政策,企業可以按金條贈送當期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客觀來說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是公平的,能夠反映公允價值變化對企業所得的客觀影響。無論金價上漲或下跌,都會對當期所得產生影響。同時對接受捐贈方也能按新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成本,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本質。
特別注意的是: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差異處理
(一)關於收入確認的稅會差異

從上圖比較可看出,會計確認收入時主要遵循謹慎性原則,而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則主要根據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發出貨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確認收入,是納稅人應關注的重點。
(二)視同銷售特別規定
所得稅對收入的特殊規定還包括: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但請注意,以下幾種情況,會計核算也要確認收入,因此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是一致的,不存在視同銷售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調整: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屬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投資),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按貨物的原賬面價值轉賬,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不被視同銷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轉賬,但所得稅上除特殊重組外,均要按市場價格確定收入,則存在稅會差異。

(三)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企業所得稅的規則為:

總結起來:稅收確認收入的時點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早於會計收入確認時點。

三、所得稅特殊收入的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收入的確定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收入應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不征稅收入
屬於所得稅規定的特殊收入處理,我們已在其它專題中進行了講解。

(三)接受捐贈收入
所得稅法明確將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納入收入范圍,並按照實際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稅法中明確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叄』 廣東企業將購置的商品用於市場推廣,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來局關於企源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肆』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伍』 視同銷售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的異同分析

視同銷售是稅法的提法,體現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雖然沒有現金流和明確銷售額也要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在賬務處理上會計要確定是否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一、兩稅關於視同銷售的內容不同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九種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基礎是資產,而且是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資產處置才視為視同銷售.
二、兩稅計稅依據有所不同
增值稅的最終計稅依據是增值額,在流通環節以不含稅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再採用抵扣進項稅額原理計算應繳稅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果沒有銷售額,按規定順序確定最終確定市場公允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按規定視同銷售時,如果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對於外購資產所有權屬發生變化時,兩稅計稅基礎不同,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基礎是售價,所得稅是購入價格作為計稅基礎。
三、兩稅會計處理不同
總體來看:增值稅的帳務處理全部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來計算,所得稅稅的賬務處理卻沒有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來計算,而是分兩種情況:即是否直接計入營業收入相關賬戶,並是否同時通過營業成本相關賬戶結轉資產成本。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即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相關帳戶核算,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則不通過上述賬戶核算,而直接通過其他損益賬戶和結轉資產成本核算。
兩稅會計處理具體體現在每一個視同銷售行為上。
(一)增值稅八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第1.2項委託代銷和代銷、第5項之個人消費、第7項利潤分配、第8項無償贈送他人這幾種情況都改變了資產所有權權屬,則會計和稅法要一同視同銷售實現,即確認營業收入並同時結轉成本。即要貸:主營業務收入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等貸:庫存商品等。
其他第3項異地移送、第4項用於非應稅項目、第5項之集體福利這幾種情況都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於內部資產轉換,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只在稅法上確認銷售實現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即賬務處理不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賬戶核算,直接結轉資產賬戶,比如貸:庫存商品等。
第6項對外投資賬務處理按照制度理解則要具體分兩種情況: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反之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改變了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也要視同銷售收入,這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舉例如下: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移送方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貨方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2)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等
貸:庫存商品等(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1)非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2)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庫存商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如果涉及是購進途徑發生權屬變化應以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二)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這9種核算原理同樣以資產所有權權屬改變來確定是否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來處理。
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對特殊,如果貨物用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並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具有商業實質的,那麼會計上視同銷售,即確認銷售收入,並結轉銷售成本。反之,如果該交換公允價值都不能可靠計量不具備商業實質,則會計上不能確認銷售實現,而只是按照貨物賬面成本轉賬了。
綜上所述,兩稅在會計處理上雖有不同,但在會計上是否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是相同的,即視同銷售行為是否產生資產所有權權屬的變化。是權屬發生變化的,會計上確認收入實現,反之,不確認收入的實現。

『陸』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的概念有什麼區別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並不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柒』 企業發生的哪些業務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照什麼價格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捌』 稅法中企業所得稅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是指中哪些科目

銷售(營業)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二是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三是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企業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玖』 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時,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比例扣除。問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什麼

銷售(營業)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二是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三是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9)企業所得稅與市場營銷擴展閱讀: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依據:營業收入)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

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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