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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營銷的涉稅風險

發布時間:2021-05-01 05:43:42

網路營銷風險控制是什麼

一樓的回答挺專業,不過書本化.
現在的風險更傾向於投資品牌策略的失誤,或者企業站導版向的錯誤
針對於個人投資權的網路營銷風險,應該是個人產品的選擇性失誤
一個網店的貨品選擇失誤會讓經營者在半路上更改自己的銷售思路及產品
另外需要重新搭建自己的進貨渠道和人脈資源,很多店會因為不適應或者是換貨經營時的收入暫時跟不上而關門

❷ 軟體企業「互聯網」營銷有哪些涉稅風險

以下內容來自權威機關: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實際是一家軟體企業,主要經營民用軟體,范圍涵蓋網路社交服務、廣告服務和網路游戲等,其營利方式是向終端用戶提供互聯網下載渠道,在用戶下載軟體後通過互聯網提供有償服務,其性質屬於增值電信服務。

所謂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加。根據2008年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多不得超過50%.而T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無法取得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行政許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廣告服務、網路游戲等在內的增值電信服務服務。為繞過這一限制,T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由其部分股東(均系中國公民)在境內成立多家持有對外提供增值電信服務行政許可牌照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牌照公司」)並安排T公司與這些牌照公司簽訂一系列合約安排,使T公司能夠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經營決策並在實質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經營成果。

這種基於協議控制而非股權控制的架構被稱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T公司作為開展軟體研發和市場推廣的主體提供互聯網增值電信服務應用內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平台,合作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統一收取,之後雙方按一定比例結算分成(見下圖),其中70%以上歸T公司所有。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T公司發布在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的軟體均可無償下載使用,且根據牌照公司網站與消費者在安裝軟體時簽訂的電子版《服務協議》,對於用戶下載的軟體,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T公司給予用戶一項個人的、不可轉讓及非排他性的許可。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

一、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對部分來自網路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和網路游戲軟體取得的分成收入,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上述軟體均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以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見下圖):
假設牌照公司取得含稅收入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r,則集團總體應繳納增值稅=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T公司應交增值稅=〔R/(1+6%)×6%-R/(1+6%)×r/(1+17%)×17%〕+R/(1+6%)×r/(1+17%)×3%,經計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團總體的增值稅負擔為負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則:1.不含稅收入=100/(1+6%)=94.33萬元,銷項稅額=94.33×6%=5.67萬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稅分成收入=94.33×70%=66.04萬元。不含稅收入=66.04/(1+17%)=56.44萬元,銷項稅額=56.44×17%=9.6萬元。3.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5.67-9.6=-3.93萬元,T公司最高應交增值稅=56.44×3%=1.69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3+1.69=-2.24萬元,稅負率=-2.24/〔100-(-2.24)〕×100%=-2.2%。

檢查人員對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導致集團整體增值稅稅負為負值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T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將5種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種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解讀


對於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條件的問題,檢查人員認為應當首先從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尋找關於此項優惠的法律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沒有關於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規定,此方面政策詳見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條:「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納入「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體服務」,適用6%稅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綜上可見,享受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為:

1.軟體系自行開發生產;

2.享受優惠的納稅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要求;

5.享受優惠的應稅收入屬於軟體銷售收入或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滿足第1-4項條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取決於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滿足第5項條件。

三、T公司軟體收入的性質

(一)軟體銷售區別於銷售普通貨物的特點

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件的定義,軟體是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與普通商品相比,軟體產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有形動產」,但同時也是軟體著作權的載體,是軟體著作權的復製品。這一點與圖書、音像製品類似。

2.軟體的開發和製作是一個統一的過程,軟體開發完成後,剩餘工作就是復制軟體產品,對軟體本身不再有生產製造活動,因此沒有生產成本,缺少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項目。如果適用17%稅率則軟體開發企業將承擔很高稅負,因此才規定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軟體產品是非消耗物,不會因使用而產生損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斷維護。因此,後續軟體服務是軟體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容易和軟體銷售收入相混淆。

4.軟體產品本身可以附著於有形載體(如光碟、嵌入式軟體設備),也可以不附著於有形載體,通過佔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而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多,特別是具有娛樂、社交性質的家用軟體尤其如此。

由於軟體產品具有以上性質,因此軟體銷售和普通貨物銷售相比也有其獨有的特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能包含了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銷售軟體產品不但包含有償轉讓軟體復製品行為,還包括了著作權人行使軟體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和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行為。但是,軟體銷售不涉及轉讓軟體著作權。

2.購買方取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根據此項所有權可以使用軟體。但是銷售方可以限制購買方使用軟體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條件,也可以只允許購買方使用軟體的部分模塊和權能。而銷售普通貨物,購買方不受此項限制。

3.軟體銷售的銷售方式比普通貨物銷售靈活,對於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軟體,交易過程不存在實物交付,而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中通過復制或下載完成(如互聯網下載),復制或下載完成後,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出售注冊代碼等方式實現銷售收入,如果下載者無意使用,即使下載也不會注冊。因此,軟體銷售取得收入的時點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的時點無任何關系,銷售方也不會以軟體產品在網路的下載量,而是以實際收取的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費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

(二)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存在的涉稅風險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帶來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擴大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是:

1.軟體業屬於輕資產知識密集型產業,自主開發軟體的企業無論銷售軟體或為購買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資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設備,但是目前軟體銷售適用優惠政策後的適用稅率為17%,實際稅負最高為3%,而軟體服務適用稅率為6%,由於缺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實際稅負接近適用稅率,導致軟體服務的實際稅負比軟體銷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軟體企業具有將軟體服務混入軟體銷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動機。

2.對於下游企業,在支付同等費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而取得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只能抵扣6%的進項稅額,前者的可抵扣稅額是後者的2.57倍,因此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對下游企業是有利的。

3.軟體銷售與伴生的後續服務,包括安裝、咨詢、延續使用期、測試和維護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為軟體企業混淆收入性質提供了便利。

(三)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的區別

軟體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軟體銷售行為與軟體服務行為不易區分。從民法視角分析,如果一項交易行為屬於銷售,意味著購銷雙方達成並履行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定存在兩項行為:1.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2.買受人支付價款,此項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在軟體銷售中,標的物是軟體產品,即作為軟體著作權載體的復製品。

軟體服務行為與軟體銷售行為的區別在於:提供軟體服務不涉及轉讓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而是向已經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軟體咨詢、測試、維護等活動。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T公司「將軟體銷售給牌照公司」的說法有所質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則牌照公司是軟體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將此項軟體復製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另一個需要研討的問題是:T公司確實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給終端用戶,如果T公司不向牌照公司開具發票而直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是否屬於「軟體銷售」?回答這個問題仍需要從T公司與終端用戶的交易實質出發。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無需支付費用,也無需付費進行注冊,則T公司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用戶軟體使用權的行為是無償的,雙方不形成買賣合同,所以此項交易也不屬於「軟體銷售」。至於終端用戶使用軟體過程中與T公司發生交易行為,則是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和有更佳的使用體驗而接受T公司提供的軟體服務,不屬於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後使用時或試用後需要付費注冊,以享有使用軟體的權利,則屬於軟體銷售行為,但是在已經注冊後終端用戶向T公司支付費用不屬於軟體銷售費用,因為銷售行為已經在注冊時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確的發票開具內容和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上文分析,參照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雙方系合作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單方面向終端用戶贈予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軟體產品使用權後,T公司和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的每一次交易實質上包含兩項內容:1.牌照公司向用戶提供下載T公司軟體和獲取T公司軟體服務的網路平台並取得收入,屬於增值電信服務;2.T公司為用戶提供軟體功能拓展、升級維護和延續使用期、進行個性化定製的服務並取得收入,屬於軟體服務。T公司與牌照公司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且二者應各自向用戶開具發票。

實務中,T公司不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戶收取全部費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成,則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時可以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品名包含「軟體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兩項內容的發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如果T公司與牌照公司分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則:1.由於「軟體服務」與「增值電信服務」的稅率均為6%,則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70%/(1+6%)=66.04萬元,應交增值稅=66.04×6%=3.96萬元。2.牌照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30%/(1+6%)=28.3萬元,應交增值稅=28.3×6%=1.7萬元。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6+1.7=5.66萬元,稅負率=5.66/(100-5.66)×100%=6%,與T公司實際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情形相比,集團整體稅負率相差=6%-(-2.2%)=8.2%。

如果僅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T公司根據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開票,則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稅收負擔均不變,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否則集團整體稅負率可能高於6%.承上例,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為66.04萬元,銷項稅額3.96萬元;牌照公司開具發票時,應分作兩項,「軟體服務」不含稅收入仍為66.04萬元,「增值電信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8.3萬元,合計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96萬元,否則不得抵扣。

五、總結和建議

從2000年開始,國家對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的軟體給予即征即退優惠。此項政策本意是減少軟體企業因缺少可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內容而承擔的稅收負擔,為鼓勵軟體企業發展以超稅負返還的形式提供政府補助。當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傳輸能力不足,除少數佔用存儲空間小、功能單一的家用軟體之外,軟體銷售的主要業態是藉助有形載體(如光碟)或嵌入式軟體設備。這種銷售模式下軟體銷售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較易辨別,軟體企業不易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涉稅風險仍然較容易控制。

但是從本案來看,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產業的經營模式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專業知識支持的商用軟體和嵌入式軟體,絕大部分軟體,無論商用軟體還是家用軟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和使用,而無需藉助實際載體銷售,所以軟體企業正在從傳統銷售軟體載體為主轉向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銷並誘導用戶下載為主;二是由於市場競爭原因,消費者更青睞免費下載使用的軟體,為迎合消費者,越來越多的軟體企業從傳統的銷售軟體取得收入營利的方式改為提供免費下載讓用戶使用,培養用戶使用自己軟體的習慣,之後通過提供軟體服務以獲利的方式,這種營銷策略的改變在娛樂、社交、電子商務、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應用軟體等方面表現的最為明顯。

軟體產業經營模式的上述變化帶來的結果是:1.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2.軟體銷售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辨別;3.軟體銷售收入在全部軟體相關收入中的比例相對下降,軟體服務成為軟體企業,特別是依託互聯網開展營銷軟體企業的主要收入。由於軟體服務收入與軟體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相差巨大,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的動機更加強烈。

因此,以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為目的的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也應當因應軟體產業與互聯網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文件依據僅有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太低。隨著新《行政訴訟法》即將於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機關將有權根據行政相對人要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上升到規章和法律法規層面才能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嚴肅性。

第二、此項優惠政策對何為「軟體銷售」沒有明確定義,為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以本案為例,互聯網企業T公司將軟體服務收入作為軟體銷售收入,在僅承擔3%稅負的同時,其下游關聯企業,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開具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控制這兩家企業的集團整體計算,增值稅負擔為負值,嚴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收立法如要保留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就必須對何為「軟體銷售」作出解釋。事實上,從民法角度來看,軟體銷售是在不轉讓軟體著作權的前提下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予購買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購買者因獲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對價的行為,雙方達成一項屬於雙務合同的買賣合同,均需履行義務。

第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一個重要規則是:受票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大於開票企業申報的銷項稅額,「銷方少交稅,購方少抵扣;銷方多交稅,購方多抵扣」。軟體銷售的適用稅率17%與軟體服務適用稅率6%差異過大,導致下游企業願意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專用發票以多抵扣稅款;而開票企業開具「軟體銷售」發票雖然也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7%申報銷項稅額,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後實際稅負率3%反而低於開具「軟體服務」發票的實際稅負率,實質上產生了「銷方少交稅,購方多抵扣」,有違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規則。為破解這一困局,稅收立法可以將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改為13%低稅率優惠或允許軟體銷售適用6%簡易徵收優惠,使開票企業實際需繳納稅款的銷項稅額與下游企業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等。

第四、軟體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目前政策執行中,有的稅務人員對政策理解有偏差,滿足於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只要符合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忽略了對交易行為實質是否屬於軟體銷售的審核。實際上100號文件第三條只是交易行為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確實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並因此從購買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防止軟體企業將實質上屬於軟體服務性質的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稅收立法應當針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制定嚴格的審核流程,審核范圍不但包括軟體本身是否符合申請優惠的條件,還應包括與該軟體相關的收入的性質,對於軟體收入究竟來自銷售還是服務,不能僅以發票開具品名或合同形式為判斷依據,而應當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判定:1.銷售方是否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2.銷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購買方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的對價。兩項條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屬於軟體銷售。以本案為例,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使用軟體不屬於軟體銷售,因為下載者沒有支付對價;至於日後下載者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而向軟體提供方支付費用,顯然屬於軟體服務范疇。稅務機關只有對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作出嚴格區分,才能引導企業更規范的享受稅收優惠,防止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扭曲增值稅抵扣鏈條和損害國家利益。

❸ 網路營銷活動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中面臨哪些風險要如何規避

選擇好的平台就好了,好的平台這些問題都不是你所操心的,平台幫你已經都解決了呢

❹ 收到稅務局風險提示。存在網上銷售商品,少計營業收入的風險

現在稅務系統通過大數據,能夠將每一個企業申報納稅情況預銷售情況進行比對分析,特別是企業網上銷售情況,很容易被稅局調取分析,如果沒有申報納稅或者沒有全部申報納稅,稅局就會提示納稅人。這種情況應該盡快補稅、繳納滯納金,否則如果被稅局稽查,還會有少繳稅款半倍以上的罰款。

❺ 淺談網路營銷的風險

中小企業所具有的特色,使它在使用互聯網時需要講究一定的技巧。如果各方面運作得當,中小企業可以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而且這些技巧在上網初期就應予以注意。

一、積極宣傳企業網站

中小企業建立網站後,如果不進行一系列的宣傳策劃活動,網站的被訪問率就會很低,其利用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白白浪費了網上的投資,所以,中小企業必須通過各種渠道宣傳自己的網址及電子信箱。
在不大幅度增加宣傳費用的條件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宣傳網站:

1. 傳統廣告:是在傳統媒體廣告、產品包裝、名片及一切有可能被用於交流的辦公用品上加印企業網址和電子信箱。

2. 在知名網站登記:是在一些知名的網站如搜狐、新浪、搜索客和Yahoo!等網站上登記企業網址和產品關鍵字或者打出企業的旗幟廣告。

3. 登記搜索引擎的數量和排名:雖然搜索引擎對網站流量的作用在日益減小,但仍不能否定在搜索引擎登記的重要性,搜索引擎對於增加新的訪問者仍然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來說,登記的搜索引擎越多,對訪問量越有效果。另外,搜索引擎的排名也很重要,雖然在搜索引擎注冊了,但排名在第三屏之後或者在幾百名之後,同樣起不到多大作用。

4. 在其它網站鏈接的數量:在其它網站鏈接的數量越多,對搜索結果排名越有利,而且訪問者還可以直接從鏈接的網頁進入你的網站。實踐證明,在其它網站作鏈接對網站推廣起到重要作用。

5. 網上廣告:一個比較主動的方法是將廣告放在知名度高的網站之中。但將廣告放在"人流"密集的大網站上,費用非輕,動輙成千上萬未必劃算。除這種收費的網上廣告,還可以參加一些免費的廣告交換計劃。簡單地說,廣告交換計劃公司會讓你的廣告在其會員網頁上顯示,而你也需要讓廣告公司的廣告在你的網頁上顯示作為補償。由於廣告交換成本低(近為零),因而在網上也頗為流行。

6. 參加論壇、BBS、新聞組:參加論壇、BBS或新聞組討論。不時進入與公司業務或網站主題相關的論壇,利用你的專業知識,為網友提供意見、分享經驗、排憂解難,都會讓你公司的名字在網友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在論壇發言時,在簽名檔留下公司的名字及網址,久而久之,網站的訪問量也會隨之而來的。當然,參與論壇的討論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持之以恆。

二、網站推廣小技巧

1. 調查:在你網頁上搞一些小調查,問一個有趣的問題,讓訪客投票。投票者也許會在明天或下周再來查看調查結果。
2.有獎活動:持續的搞一些有獎活動,獎品不必太貴重,只要對你的訪客來說稍有用即可。他們會常來看結果。
3. 原創材料:在網頁上放一些別的地方沒有的東西。並不是說你所有內容都必須是原創,但至少要有一部分是。這樣別人才會來你那裡。
4. 新聞:提供與主題相關的新聞。一般人都喜歡最新的新聞。你如能成為他們的第一手來源,他們就會重復訪問。
5. 玩笑:不斷來點幽默,要太嚴肅,講點小笑話。如果訪問者潛意識覺得很開心,他們就會不斷訪問。
6. 免費清單:人們都喜歡免費的東西。列出一份免費清單,它們可以是軟體、服務、小產品、電子圖書等,但要與你的主題相關。及時更新,訪客就會定期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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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網路營銷的風險及對策

比如說有一些行業競爭比較激烈 成本較高,有一些行業虛假廣告較多。在比如你做個黃網

❼ 網路銷售風險的定義是什麼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含義
所謂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可能發生的各種結果變動程度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表現在主觀對客觀事物運作規律認識的不完全確定和事物結果的不確定性。網路營銷風險,是指在網路營銷活動過程中,由於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影響,使網路營銷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產生一定的偏差,從而帶來蒙受損失和獲得額外收益的機會或可能性。因此,企業要在網路營銷活動中要客觀地識別、評估和判斷網路營銷風險,並採取一定的規避措施把這種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類型

(一)技術風險

以計算機為平台的虛擬網路交易平台在帶給人們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安全隱患,技術風險是最重要的風險之一,主要是由於企業的網路技術手段不成熟、不穩定而給交易雙方帶來的風險。造成技術風險的因素很多,既有系統自身缺陷造成的也有人為因素造成的。目前,由於我國網路發展水平不高、網路基礎設施差、線路少、安全性低等原因,再加上很多企業的資金和技術有限,網路運行時經常發生上網速度慢、網路易堵塞、信息傳遞出錯、交易平台混亂等現象,進而造成信息傳輸風險、數據交換風險、信息確認風險、交易者身份不確定等風險。另外,隨著黑客技術手段的不斷翻新和病毒感染的不斷升級,網站被攻擊、資料庫崩潰、密碼被盜竊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加劇了網路交易的風險。基於此,企業需要建立一個WEB資料庫安全體系,及時進行漏洞檢測、風險評估,不斷完善現有的網路開發技術和數據加密手段,才能防患於未然。

(二)支付風險

在網路營銷領域,支付風險是網路營銷的最直接的風險。由於網路具有虛擬性,給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自己對網路知識的掌握發布虛假信息,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另外,目前金融領域仍然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由於很多銀行的電子化辦公水平弱,安全性差,而且銀行之間的業務分割、交叉少,沒有統一的介面,雖然有一些銀行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但距離網路營銷的要求還有差距,信用卡號碼被盜用、個人隱私被泄露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也稱道德危機或信用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如果從委託—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採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託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委託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行為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行為和過程,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在21世紀這個蘊涵無限商機的消費時代,網路營銷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道德風險是網路營銷的一大難題,由於網路營銷是建立在道德信用的基礎上的,即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承諾。網路營銷的假設是:買方假設賣方提供的商品質量合格不存在缺陷;賣方假設買方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雙方都會履行交易時達成的承諾。但是,目前有很多企業置消費者的利益和身心安全於不顧,假冒偽劣盛行,如果沒有任何信用做保證,網路營銷是難以為繼的。今後,在很長的時期內道德風險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網路營銷的發展。

(四)物流配送風險

在網路經濟日益繁榮的今天,物流問題成為了制約網路營銷的一個重要問題。網上交易一般順序如下:網上信息傳遞——網上交易——網上結算(下訂單)——物流配送。在整個鏈條中,物流配送才是唯一的實體行為。由於產品銷售具有分散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這些都增加了物流配送的難度:配送點的布局、人員的配備數量、商品的庫存量等很難合理地確定;保證配送的時效以滿足用戶的即時需求;保證配送的數量。因此,一個暢通的物流配送體系,應該從接到定單時起,就開始了采購、配送和分撥物流的同步流程。每一步都以最合理的時間、最合理的分配、最合理的路線來構建,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產品的積壓和庫存開支。物流配送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企業網的運作效率、企業的信譽、客戶的滿意度。而目前很多企業的物流能力不強,不能及時與網路用戶實物交割,產生物權轉移的風險,這已經成為阻礙網路營銷發展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風險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的興起為現代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網路營銷收到普遍關注。一方面,互聯網是跨地域、國界的全球性信息網路,在這個虛擬空間里無法向現實空間那樣規定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和管轄范圍。另一方面,網路營銷的雙方主體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和個人之間展開,但各國的適用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迥然相異,因此造成雙方的交易沖突不可避免。更確切地說,雖然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促進了網路營銷的強勁增長,但是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同步配套,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網路經濟貿易中的法律法規、網站建設中的法律程序、在線交易主體的認定中的法律和程序、電子簽名與認證的操作、電子合同的法律確認、在線電子支付的規則、網路廣告爭議解決、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及網路營銷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由於很多法律存在空白,從而造成一定的風險隱患。

(六)客戶風險

美國著名體驗經濟學家約瑟夫·派恩指出:體驗事實上是當一個人達到情緒、智力、甚至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時,其意識中所產生的美好感覺。它涉及人們的感官、情感、情緒等感性因素,也涵蓋知識、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和身體的一些活動。在現代營銷理念中普遍認為:體驗就是企業以服務為舞台,以產品為道具,以消費者為中心,能夠創造使消費者參與、值得同憶的活動。在傳統的營銷模式中,消費者往往通過視覺、觸覺、味覺等多種感覺來判斷商品的優劣並決定取捨,而在當前虛擬的網路環境當中只能通過商品的圖片及少量的文字說明來甄別。在這一購買活動中,一旦消費者由於判斷失誤而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一種可能就是發生消費者漂移現象。所謂消費者漂移,就是消費者從一個產品漂移到另一個產品;從一個場所漂移到另一個場所,從一個品牌漂移到另一個品牌。因而採用動態的、發展變化的視角研究消費心理和消費者漂移問題是科學的、可行的。另一種可能就是,一旦消費者因購物不滿意就會對網上購物產生質疑,進而做出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帶給企業的影響和損失也是巨大的。例如,有45%的人認為網上購物沒有真實體驗感,對其質量安全不放心,而寧可花更多的價錢去商場購買,這種消費心理造成了企業網路營銷過程中的風險

❽ 什麼是網路營銷風險

企業做網路營銷會碰到各種風險,一般來說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風險
2、賬務風險
3、數據風險
4、信息風險
5、設備風險
6、管理風險
具體來說就有很多點了,歡迎交流.

❾ 軟體企業"互聯網"營銷有哪些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是一家軟體企業,在持有網路運營牌照的關聯公司(以下簡稱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上發布軟體,用戶均可無償下載使用,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費用由牌照公司收取並與T公司分成。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向用戶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
T公司認為:該公司將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檢查人員對T公司這一解釋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理由是:
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
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
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軟體銷售也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區別。企業和稅務機關應當從企業的民事交易實質出發,追溯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轉移過程和消費者支付對價,是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還是因為企業提供軟體服務,在此基礎上判斷發票開具品名和能否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❿ 在網路營銷中,什麼叫經濟性風險它包括哪幾個方面

網路營銷的風險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經濟性風險,另一類是人為風險。經濟性風險已經在前面具體講述過。下面主要介紹一下人為風險因素。
人為風險,或稱非經濟風險,是指由於人為破壞等因素造成的風險,人為風險主要包括由計算機病毒和"黑客"的網路犯罪等形式而引起的風險:
1.計算機病毒引起的風險
影響網路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計算機病毒。所謂計算機病毒是指一種隱藏於計算機中,破壞其正常運行及存儲於其中的文件,並且能夠繁殖傳播的程序。
2. "黑客" 的網路犯罪引起的風險
除了上述的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編制病毒對企業網路進行惡性破壞以外,還有些被俗稱為"黑客"的犯罪分子通過網路對企業進行騷擾,盜竊企業機密,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黑客的原意是指熱衷於設計電腦程序的人,他們對電腦非常著迷。但更多的黑客是犯罪分子,他們有的截取銀行賬號,盜取巨額資金;有的盜用電話號碼,使得電話公司的客戶蒙受客觀存在巨大損失。這些人因此也被稱為"駭客"。
黑客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已經引起各國政府和治安機關的密切關注。數不勝數的黑客犯罪事件的發生,進一步提醒人們:黑客漸趨於普遍化。
3.由網路知識產權受到侵犯而帶來的風險
網路侵權實際上經常指的是侵犯版權,但實際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網路營銷服務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問題,主要體現在版權保護領域,而這一方面受到的侵犯也就形成了網路營銷中人為風險的一大因素。
(1)作品和錄音製品在網路營銷環境下傳播的問題。有些網站以鏈接的方式來復制,不直接盜版,他們主要採取鏈接合作的方式,和一些小網站,主要是個人網站建立鏈接,由個人網站上載盜版的作品,在自己的網站上建立鏈接,效果一樣。
(2)對作品和錄音製品技術保密的問題。
(3)作品和錄音製品的權利管理信息問題。
(4)資料庫的保護問題。
在網路營銷中,侵犯知識產權造成的風險還包括因著作權、域名和注冊商標及名稱權的侵犯所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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