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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辦法制度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12-13 21:19:43

Ⅰ 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格式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管理,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發揚深入實際、聯系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准確、及時、安全。公文由文書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工作,應貫徹黨政分工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種類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發布重要行政法規和規章,採取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用「命令(令)」。
發布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
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應當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布告」。
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用「公告」。
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知
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六、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
八、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註等部分組成。
一、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除批轉法規性文件外,一般不加書名號。
二、發文字型大小,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
三、公文一律加蓋印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註明簽發人。
四、秘密公文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急」。
六、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報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註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八、發文機關應寫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幾個機關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九、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十、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九條 公文紙一般用十六開型(長二百六十毫米、寬一百八十五毫米),左側裝訂。「布告」、「公告」、「通告」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應根據各自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在自己的許可權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有關規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條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三條 凡部門之間未對有關問題協商一致時,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十六條 請示的公文,一般應一文一事。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第十七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公文,應根據內容寫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由主報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時,應同時抄送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八條 經過批准在報刊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不另行文,應在報刊發表時註明。
第五章 公文辦理
第十九條 公文辦理一般包括登記、分辦、批辦、承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繕印、用印、傳遞、歸檔、銷毀等程序。
第二十條 凡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應根據內容和性質,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文書部門應提出辦理時限。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或地區協商、會簽。上報的公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要如實反映。
第二十二條 已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要負責檢查催辦,防止漏辦和延誤。
第二十三條 草擬公文應注意:
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加以說明。
二、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煉,書寫要工整,標點要准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准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數字,除發文字型大小、統計表、計劃表、序號、百分比、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碼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後一致。
五、引用公文應註明發文時間、機關、標題和文號。
六、用詞要准確、規范。在使用簡稱時,應先用全稱,並加以說明。不寫不規范的字。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由機關領導人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根據授權簽發。
第二十五條 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 草擬和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在將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認真做好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內容、文字表述、文種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書部門可退回呈報單位。
第二十九條 上級機關的發文,除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下一級機關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和時間。
第三十條 傳遞秘密公文時,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文辦完後,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條 公文立卷應根據其特徵、相互聯系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保證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立好的案卷,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人批准,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事、軍事、司法、行政法規等方面的公文處理辦法,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並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Ⅱ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發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准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數字、引文准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型大小。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准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 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 公文正式印製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等。
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Ⅲ 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Ⅳ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附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統一規定發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本系統的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督查制度。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最新版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急求有關圍繞此條例針對企業的最新公文處理及寫作培訓大綱。誠謝!

2012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及排版要求

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 2012〕14號),現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一、黨政機關公文的構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構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標印格式。
1.公文用紙幅面尺寸:
採用國際標准A4型紙,210MM*297MM。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為:公文用紙天頭37MM,公文用紙訂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頁碼)。
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
2.公文書寫形式
從左至右橫排、橫寫。其標識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3.字體字型大小
發文機關標識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紅色標識;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主送機關、附註、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時間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正文以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4.頁碼
用4號半形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
發文機關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為30mm ,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酌定;發文機關全稱下4mm 處為一條武文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 處為一條文武線(上細下粗),兩條線長均為170mm。每行居中排28個字。發文機關名稱及雙線均印紅色。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
1.眉首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
(1)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即將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置於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數字。
(2)秘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對公文秘密等級時效規定的說明。置於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一字。
(3)緊急程度:是對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標注「特急」、「加急」;緊急電報分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於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一字。公文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發文機關標識:發文機關標識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發文機關製作公文時使用的、規范板式的文件版頭,通常稱「文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居中紅色套印在文件首頁上端。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
(5)發文字型大小:發文字型大小是發文機關按照發文順序編排的順序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置於發文機關標識下空兩行,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聯合行文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 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6)簽發人:簽發人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批准簽發的領導人姓名。只用於上行文。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 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 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
2.公文主體部分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抄送機關(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
(1)公文標題:即對公文主要內容准確、簡要的概括。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除法規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位於紅色反線下空兩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義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2)主送機關:是指要求公文予以辦理或答復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標識在標題下空一行,左側頂格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體內容。通常分導語、主體和結束語。在主送機關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4)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
(5)發文機關署名(從2012年7月1日起):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6)成文時間:指公文生效的時間。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標識在正文之下,空兩行右空4字。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
(7)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 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8)附註:是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公文的發放范圍、使用時注意的事項、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弧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9)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 ,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
3.公文版記部分
置於抄送機關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為版記。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
(1)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抄送機關間用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
(3)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印發機關是印製公文主管部門,印發時間是公文的付印時間。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佔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用阿拉伯數碼標識。
(4)版記中的反線。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
二、新舊公文處理區別
1.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全新的首次統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范標准。
2.在「文種」方面,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13個文種基礎上,增加了黨委的「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共15個文種。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題詞;行政公文也要署發文機關名稱。
4.在公文擬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5.在行文規則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發文立戶的規定。

Ⅵ 公文處理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6)公文處理辦法制度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文處理過程

1、公文的收受與分流

(1)簽收。指履行規定的確認、清點、核對、檢查、簽注手續後,機關設置的外收發人員、通訊人員從發文機關、郵政部門、機要通信部門、文件交換站,或通過自備通信設備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記。即由外發人員在完成簽收工作後,對收文情況做出簡要記載。

(3)啟封。即外收文登記完成後,公文送至機關統一或分別按內部機構設置的內收發部門 (或人員),由其簽收後,統一啟封或徑送有關領導者親啟。

(4)內收文登記。即由內收發人員對收文情況做出較詳細記載。

(5)分辦。即經對收文進行分類篩選後,由指定的有關人員根據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門職責分工及有關程序規定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閱知辦理。

(6)摘編。由文件管理人員對部分准備投入辦理過程的重要文件進行的加工活動,主要是針對這些文件寫文摘、提要、綜述,匯集有關數據資料等。

2、辦理收文

(1)擬辦。由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具體工作人員經過對公文進行認真的閱讀分析,提出建議性的處置意見,供有關領導者審核定奪。

(2)批辦。即機關領導者或部門負責人對公文提出處置意見。

(3)承辦。即有關工作人員按批辦意見具體處置公文所針對的事務和問題。

(4)注辦。即由承辦人簽注公文承辦情況,以備忘待查。

3、組織傳閱與催辦查辦

(1)組織傳閱。指獨份或份數很少的公文需經多部門或多位工作人員閱知處理時,使公文在他們中間得到有效傳遞和閱讀。

(2)催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根據承辦時限和其他有關要求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檢查。

(3)查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其他專門組織對重要公文實際執行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協辦工作。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立卷歸檔、清退、暫存、銷毀等。

Ⅶ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准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Ⅷ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電子公文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電子公文處理辦法好久出台呢

《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於2003年7月28日發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有效維護電子公文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識別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公文,是指各地區、各部門通過由國務院辦公廳統一配置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後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指定有關部門或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電子公文歸檔工作,將電子公文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納入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

機關檔案部門應參與和指導電子公文的形成、辦理、收集和歸檔等各工作環節。

第四條

副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電子公文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識別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門負責,移交後由檔案部門負責。

第五條

電子公文參照國家有關紙質文件的歸檔范圍進行歸檔並劃定保管期限。

第六條

電子公文一般應在辦理完畢後即時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

第七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必須將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公文,製成紙質公文與原電子公文的存儲載體一同歸檔,並使兩者建立互聯。

第八條

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電子公文,應在每一個存儲載體中同時存有相應的符合規范要求的機讀目錄。

第九條

電子公文的收發登記表、機讀目錄、相關軟體、其他說明等應與相對應的電子公文一同歸檔保存。

第十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應在"全國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電子郵件系統"平台上進行,各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檔案部門應配置足夠容量和處理能力及相對安全的系統設備。

第十一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運行電子公文處理系統的硬體環境中設置足夠容量、安全的暫存存儲器,存放處理完畢應歸檔保存的電子公文,以保證歸檔電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電子公文處理系統中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誌,隨時自動記錄對電子公文實時操作的人員、時間、設備、項目、內容等,以保證歸檔電子公文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電子公文歸檔時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與紙質公文核對內容、簽章,審核電子公文收發登記表、操作日誌及相關的著錄條目等,確認電子公文及相關的信息和軟體無缺損且未被非正常改動,電子公文與相應的紙質公文內容及其表現形式一致,處理過程無差錯。

第十四條

歸檔電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雙方之間進行存儲載體傳遞或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從網上交接。

第十五條

通過存儲載體進行交接的歸檔電子公文,移交與接收部門均應對其載體和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載體清潔、無劃痕、無病毒等。

第十六條

歸檔電子公文應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離線載體上。歸檔保存的電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須加密歸檔的電子公文應與其解密軟體和說明文件一同歸檔。

第十七條

歸檔的電子公文,應按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進行分類、整理,並拷貝至耐久性好的載體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異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條

檔案部門應加強對歸檔電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級要求的歸檔電子公文,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採用聯網的方式提供利用的,應採取穩妥的身份認定、許可權控制及在存有電子公文的設備上加裝防火牆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超過保管期限的歸檔電子公文的鑒定和銷毀,按照歸檔紙質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確認銷毀的電子公文可以進行邏輯或物理刪除,並應由檔案部門列出銷毀文件目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其他類型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其他有關電子文件的標准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公文處理辦法制度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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