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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專項監督檢查方案

發布時間:2021-02-12 17:07:02

⑴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專項檢查表怎麼填

安全培訓管理(法人與安全管理員培訓情況):寫清楚安監局、質監局內的培訓發證情況
培訓制容度:寫清楚你單位建立的培訓制度
計劃制定:根據該制度作出的年度培訓計劃
措施落實:列出保證計劃落實的措施
經費情況:培訓計劃經費落實情況
檔案管理:該計劃涉及的所有職工都要建立專門的培訓檔案
整改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
我的空間中有培訓計劃,你可以參考一下

⑵ 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方案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令)將於2009年月1日起施行,筆者認為24號令的施行將對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如何防範潛在瀆職風險起到決定作用。

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監部門的瀆職案件是玩忽職守案: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對照上述標准對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安全生產有關監管人員有瀆職行為就有可能涉嫌瀆職罪。當然存在瀆職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瀆職罪,只有當其行為造成的後果達到瀆職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標准。但如果不構成行政責任肯定不會構成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是從行政角度來定性的,有關職責的嚴格界定對執法監察人員既是約束也是保護,對執法人員來講應該是自我保護的有利武器,也為如何規避潛在風險提供依據。

對於安全生產監管風險的理解:

安全生產監管風險來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職能分工風險。安全監管職責的存在決定了監管風險的先天存在,風險與職務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從事安全監管工作必然要承擔有關責任和風險。其次是不作為風險,作為不當風險,執法不到位風險。

如何規避風險?從思想意識講要樹立兩方面意識

(一)樹立牢固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該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繫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關繫到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們的一切源自人民,就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崗位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真正踏踏實實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二)樹立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的意識。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要求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經法定授權,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監督,使行政權在法律的框架體系內得到有效的控制。

執法監察人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人,應該按照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開展有關工作要牢固樹立一下三項依法行政意識:1、憂患意識:時刻提醒自己,我的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會不會有過錯,會不會被追究責任。2、程序正當意識:時刻遵守既定執法程序,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3、證據充分意識:法律面前是講證據的,我們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嚴密關聯性、邏輯性,有沒有經過確認,經不經得起審查,所有收集的證據能否證明違法事實的確立。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在具體工作上要明確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執法監察任務。24號令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這條內容很明確,就是要求執法監察部門應制定工作計劃,並按照既定計劃開展工作,經批准後執法監察職責將限定在工作計劃中。對於執法監察人員亦應據此進行操作,這樣我們的責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或者不確定的。

二是明確執法監察重點。24號令第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等19條。可以看出24號令對執法監察的要求還是側重管理方面,對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應該是靈活掌握。筆者認為24令第八條的19項內容是執法監察工作中必須重點檢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執法監察過程中盡職盡責,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落實自己的崗位職責,根據自己的許可權及時處理或請示上報。24號令第二章有關規定執法監察人員應該認真學習領悟。

幾點思考:

1、監管任務應該進一步明確。原來出台的執法監察分級分類管理和檢查頻率次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應當重新修訂,使之更加明確。

2、與檢方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交流與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聯絡員制度。形成情況通報制度,將有關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對於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議公安機關《停止爆炸物品供應函》等)及時備案,有助於避免有關責任,保障公函的處理效果。

3、事故處理方面。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但是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只列席而不表達意見對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起不到指導監督作用。事故調查組應該要求檢察機關對整個事故處理過程出具有關官方意見。

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法律依據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每3年復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准,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並確保以後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准,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一)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同時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准(試行)》,可以:
1.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等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
3.撤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等情況。
4.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或者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或者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或者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等情況。
5.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情況。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於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情況。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對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於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2.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適用於煤礦企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於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予以關閉。適用於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節嚴重的企業。

⑷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內容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考核標准,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
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採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
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⑸ 企業國慶期間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方案

為進一步查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我市留慶節期間生產安全,根據國家、省、海坊市關於認真做好"十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為確保檢查的頗利進行,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做好十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為主線?以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業和各類生產企業為重點,以強化管理、監督為手段,以提高全市廣大人民群眾安全意識和素質,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標,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整治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檢查時間及方法

這次檢查從206年9月21日開始至9月30日結束。各鄉鎮政府、街辦負責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市直各部門負責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經貿、公安、安監、建設、質監等部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市政府組織8個檢查組集中開展全市安全大檢查。

三、檢查重點內容

1、領導重視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台帳記錄是否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4、生產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
5、勞動防護設施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6、安全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7、企業法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8、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9、道路交通、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人員密集場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建築施工、城市燃氣、特種設備等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情況。

四、檢查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認識這次檢查的重要性,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或辦事機構,主要領導要親自帶隊,負責各項檢查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整治措施的落實,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檢查方案,明確職責,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按計劃和步驟扎扎實實地開展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各項檢查由分管市長(助理)負責調度,確保這次檢查真正查出問題,杜絕安全隱患。

(二)密切協作配合。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各行業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分工,細化責任,恪盡職守,在認真援行本部門、本單位工作職責的同時,進一步增強配合與協調意識,積極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作配合,在信息資源、監督執法及突發事件搶險救援等環節加強聯動,形成合力,確保檢查各項工作協調有序,萬無一失。

(三)嚴格落實責任。檢查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事實求是的原則,力戒形式主義,做到-不疏不漏,不講情畝,不留死角,並做好檢查筆錄。在檢查中發現隱患和問題,要採取現場辦公的方法,將整改責任落實到人電整改資金落實到手、整改物資落實到位,限期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登記建檔,並採取切實有效的監控措施,確保萬無一失。凡是檢查過的地方出了事故,市政府將嚴肅追究檢查人員的責任。

檢查結束後,各級各部門及各檢查組要將檢查情況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⑹ 1,安全生產培訓檢查要點有( )

你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是多選題!
下面的abcdef選項都是正確的
可以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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