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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2-08-26 16:26:52

Ⅰ 問下關於新《消法》對於網購易碎品破損問題的規定

你說的這種情況,就是應該歸你來賠償,客戶在那買的商品,到家以後才發現,已經碎了,那就說明,你賣的產品質量不合格,任何人買一個商品都不能說買一個壞的回去,所以這個還是應該規定賠償,淘寶上很多家都有這個承諾的,產品睡了包賠,因此,你就在包裝上下功夫,如果你底下用泡沫,把這個朋友包住,的四周再用一些,充氣的塑料袋,整個包裝好,一般就不會碎的,其實,買家買到手以後,不排除有的人沒拿住,掉地上摔碎,但這種情況很少,因為買家買回來的時候也不想插手破損的,所以在從包裝中拿出來這個花盆的時候都是小心翼翼的,多數都是因為,快遞運輸過程中導致的這個小,花盆碎了,快遞在運輸過程中你也應該知道,幾乎就是,一頓,亂扔,所以,你的包裝不好就很可能導致滑坡,首先要從自身找原因滑坡裝好,不管是新的叫法還是舊的笑話,客戶買的商品你必須保證完好無損。

Ⅱ <新消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解讀】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對網路購物等非現場購物進行創新性的規定,即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而在網路購物等新興消費糾紛解決過程中發現,經營者以各種手段及借口規避新《消法》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如私設購物規定、以商品被拆封等理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申請,針對這一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
如《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即將施行的《辦法》細化了新《消法》的「無因退換貨」規定,且規定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並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案例中王先生遇到的問題在《辦法》中有了明確規定,即經營者以商品被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超過十五日,即視為經營者存在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予以懲處。
解讀二:《辦法》實施後,「預付款消費」不再退費難
觀點:預付款消費有保障,違約經營者將受嚴懲

【案例】
日前,消費者張先生在一家健身房辦理了一張健身卡,並存入5000元錢。之後,健身房竟貼出「裝修通知」,裝修幾個月一直不恢復營業。後張先生聽說健身房早已停業,可卡內還存有幾千元預付款,便找經營者退款。但經營者讓張先生回家「等信兒」,一直拖延張先生,不予退款,張先生就此事多處投訴。
【解讀】
預付卡消費投訴是近些年消費糾紛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對於預付款問題,新《消法》第五十三條僅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即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只對經營者應該履行退回預付款的責任及義務進行了規定,但對於經營者拒絕履行退費等義務的情形,新《消法》未明確規定,而《辦法》對此進行了具體補充。
即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的退款難,專門規定了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這既是對經營者拒絕履行預付款退費等義務的更為細致的規定,也是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且具體的保護。
解讀三:《辦法》實施後,可以對「霸王條款」堅決說「NO」
觀點:對「霸王條款」零容忍,加強懲治力度
【案例】
小王約朋友周末聚會,特意將家中藏酒拿到飯店,誰知被飯店方告知:「本店嚴禁自帶酒水,如自帶酒水需加收開瓶費」。小王認為飯店如此規定極不公平,故到消協投訴。
【解讀】
近年來,「霸王條款」一直是新聞媒體、社會公眾所關注的熱點,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點。新《消法》將經營者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與格式條款一起作並列表述,《辦法》則將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也加強了懲治力度。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實際上,以往的消費活動中,絕大部分經營者提供的是格式條款合同,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不必要的責任強加於消費者,遏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辦法》對於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地位上的平衡,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鼓勵自由平等的價值體現,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解讀四:《辦法》實施後,可能遭遇的「種種欺詐」都列明在內
觀點:明確欺詐情形,嚴懲欺詐行為
【案例】
消費者張女士在一家服裝店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件「清倉甩賣」的衣服。幾天後,張女士再去這家服裝店時發現,店內在售的同款大衣,價格是1300元,但已經沒有「清倉甩賣」的標志了。張女士認為,她當時購買這個大衣是因為當時是「清倉價」肯定便宜才購買的,誰知後期更便宜了。張女士覺得自己被商家欺騙了,故投訴到消協。
【解讀】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新《消法》雖對欺詐行為賠償數額進行了規定,但卻缺乏對欺詐種類明確界定。
《辦法》在注重對經營者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規范的同時,還特別注重對服務欺詐的認定。不僅在多項條款里提到了服務,還在第十三條新增了對裝修、家政服務、房屋租賃等服務領域欺詐行為的認定。
解讀五:《辦法》實施後,個人信息范圍更明確
觀點: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動真格
【案例】
消費者李先生近期計劃買房結婚,在看過幾個樓盤後,他經常會接到一些其他樓盤,甚至是裝修公司、房產中介等打來的營銷電話,有的甚至把賣房信息貼到其目前居住房子的門上。種種跡象表明李先生的個人信息已被泄露,但這些個人信息是怎麼被透露出去的?一直是一個未解之謎。
【解讀】
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是去年新《消法》的一大亮點,但缺乏較為細致、明確的規定,此問題在《辦法》中進行了補充,並對個人信息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由此可知,無論是新《消法》還是即將施行的《辦法》,也與國際上相關立法是一致的,適應了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使用條件。
解讀六:《辦法》實施後,買賣貨品將不再被騙
觀點: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公示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
【案例】
李先生欲購一批貨物,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王先生,在李先生簽字、付款後,發現已經找不到王先生本人,後經調查得知,王先生在與李先生簽字之前,就已經負債累累,並多次被當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但由於李先生並不知曉王先生被處罰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解讀】
新《消法》和《辦法》強調加強社會誠信建設,要求經營者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增加經營者義務、責任的同時,強化有關行政保護力度。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法》施行後,如果李先生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王先生的處罰信息及信用檔案,再決定是否與其簽訂合同,將有利於預防合同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因此,《辦法》明確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有利於通過信用的約束,用社會的力量懲戒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經營者。

Ⅲ 新消法對不發貨的懲罰

法律分析:除定製、預售及適用特定運送方式的商品外,賣家在買家付款後明確表示缺貨或實際未在七十二小時內發貨,妨害買家高效購物權益的行為。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淘寶網賣家延遲發貨的,每次扣三分,同時須向買家賠償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五,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三十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Ⅳ 14年國家出台了哪些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Ⅳ 新消法全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新消法是什麼

該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其主要亮點有:
亮點一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按照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 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 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對消費者行為也做了規范: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而不影響二次銷售。包裝拆除不影響無理由退貨。但要注意的是消費者也需要為自己的「反 悔」承擔相應的退貨運費。
亮點二 加大欺詐賠償力度 新消法規定,如果經營者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需對消費者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和接受服務價格的三倍,賠償的金額不足五 百元的,為五百元。此次新消法明確規定, 如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有缺陷,仍提供給消費者,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除追究刑事責任、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外,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這里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損害損 失、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以看到,新法大大加大了對消費者保護力度,如果經營者商品、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將受到更大賠償懲罰。我們知道,舊消法除了賠償消費者人身損失外,未另行規定懲罰性賠償。例如,lily網上購買化妝品,由於質量原因,化妝品的使用導致lily面部嚴重傷害,lily將可以要求:一、要求賣家賠償其健康損失;二:要求賣家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三、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亮點三 注重消費者信息保護 在平時購物時,我們的信息大量被經營者所獲知,很多同學可能並未意識到,其實這給我們帶來很大風險,而舊消法忽視了對消費者信息安全的保護。此次新法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 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亮點四 消費者維權舉證責任倒置 此前,需要消費者自己進行證明,實踐中存在較大困難。新消法規定,對於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的服務,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由經營者證明其耐用商品無質量問題。
此次新法制定主要側重於保護廣大消費者。新消法的出台,一改此前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對等,給了消費者更多維權的底氣。以後大家網上購物也更放心了。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若不能在現實中有效落實,不過是一張畫餅而已。

Ⅶ 新消法第24條的解讀咨詢

新消法24條規定了消費者買到不合格商品的維權路徑,但如果賣家尚未發貨,買家無法查驗產品是否合格,也就不能依據該條款進行退貨。

如果賣家尚未發貨,買家要求退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7)新消法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新消法第24條「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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