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將電商法規運用在未來的實際工作中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中國電子商務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呈現出多種亂象: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有些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嚴重誤導消費者;有些平台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等等。
《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電商領域亂象加以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對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進行解讀。
微商被納入管理
在電商領域,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也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B. 我國電子商務法最早是從2000年的關於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的議案開始的嗎
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3年12月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上召開了《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組的會議,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被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首次劃定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時間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全國人大會議中心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此次會議從起草組成立至,進行專題調研和課題研究並完成研究報告,形成立法大綱。將就電子商務重大問題和立法大綱進行研討。起草組已經明確提出,《電子商務法》要以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開展並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兩會期間,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盡早提請審議。 [5]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立法進行常委會一審。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國人大網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徵求意見。
C. 通過學習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將本法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下面新聞可以作為素材。
中消協解讀《電子商務法》: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中國電子商務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呈現出多種亂象: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有些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嚴重誤導消費者;有些平台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等等。
《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電商領域亂象加以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對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進行解讀。
微商被納入管理
在電商領域,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也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比如,由於線上開設店鋪缺乏信用保證體系,其進入門檻低,無營業執照;在出現消費糾紛後,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等。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中,通過「其他網路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意味著,通過微信、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將被納入管理。中消協解讀稱,這樣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對於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也提出了「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台不得刪除評價」的要求,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
比如,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再比如,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據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台、電商殺熟。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後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
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並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另外,2017年以來,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推動新的《電子商務法》出台「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有三個典型案例,這三個案例也一步步引發立法部門的重視。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李某應聘的「北京科藍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調查中發現,這類虛假崗位的招聘者目標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他們往往社會閱歷淺,對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識破騙局。
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中消協將此案作為網路消費典型案例之一提供全國人大立法參考,建議明確平台經營者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
今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失聯,後被發現為司機強奸殺害,因該平台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當月22日,中消協召開「促進網約車安全消費」座談會,敦促網約車平台經營者落實法定義務和責任,呼籲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平台經營者逃避應盡義務和責任。在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電子商務法》三次審議稿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4日,浙江溫州年僅20歲的趙女士在乘坐同一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被司機鍾某強奸殺害。據報道,發現異常時,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時協助趙某親友、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特別是案發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該司機有不軌行為,但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當月27日,《電子商務法(草案)》進入最後審議階段,草案四次審議稿將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由原三次審議稿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平台經營者責任,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引發社會熱議。中消協為此表態稱,建議恢復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有關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經中消協與社會各界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經反復權衡,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終明確在此種情形下,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對於這一修改波折,中消協解讀稱,對於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
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對於即將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消協呼籲: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盡快出台配套法規和規章,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希望有關司法機關結合《電子商務法》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盡快研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動司法與立法良好銜接。
D. 賠償210萬!電商法實施後,杭州首例惡意投訴案公開宣判!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生效,同年1月24日,杭州法院公開宣判了首例因惡意投訴導致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案件。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通知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但若通知錯誤或惡意發出,需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例中,被告江某偽造權利憑證,冒用他人名義,惡意投訴原告王某的淘寶店鋪。
2016年12月,江某向平台投訴王某店鋪的某商品涉嫌侵權,導致商品鏈接被刪除。2017年1月,王某申訴成功恢復鏈接,但再次受到江某的反申訴,導致店鋪再次被處罰。
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800萬元經濟損失及3萬元合理費用。法院查明,江某並非商標權利人,且王某所售商品為海外直郵,不構成侵權。投訴導致王某店鋪營業額明顯下降,10個月累計下降3000餘萬元。
法院認為,江某惡意投訴違反誠信原則,判決其賠償210萬元經濟損失。
法官強調,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惡意投訴破壞市場秩序,損害他人權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應支持其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平台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獲得正當利益,平台應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權益受損方,構建誠信有序的電子商務環境。
E. 從TST涉嫌傳銷案解讀微商等新型電商合規發展路徑
本文以此次達爾橡告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範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路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陸緩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2.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梁悉明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2018年,曾依託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雲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台「環球捕手」,先後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並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於違法經營行為。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並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我國微信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微信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微信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後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監管鬆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微信是個自由開放的平台,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於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體,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後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微信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加之,我國網路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鬆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於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一員。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並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准,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一種形式的入門費。
3.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後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於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並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比較於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組織領導者將面臨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分
大眾的疑問還在於,數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凱」(美妝品牌)等也曾在我國多地開展線下推廣,為什麼這類經營者沒有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何為直銷、何為傳銷。
2005年國務院同時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級直銷行為規定為直銷,在從嚴監管下允許其有序發展。也就是說,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由獨立營銷人員以面對面講解和示範,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傳銷和直銷的區分,最根本的判斷標准還是在於「拉人頭」、「入會費」、「計酬方式」這三個要素。同時,若涉嫌欺詐性傳銷,還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詐、引誘」等方式以及「情節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在2018年後,「安利」、「玫琳凱」等大量經營主體取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採取「直銷」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線下推廣的活動,在合法性上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一)微商經營者
1.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整改自查
微商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信運營秩序等相關規范,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依法納稅,不發表不當言論,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關、安全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規范的敏感度,保護網路電商運營環境良好運行。
2.改變推廣方式,多平台多維度推廣
微商經營者要多平台、多維度推廣,走 社會 化營銷之路,切忌囤貨、自買自賣、利用熟人關系拉人頭、發展下線等方式。在互聯網大背景下,經營者要充分挖掘網路優勢,可通過開微店、入駐平台或者直播帶貨、促銷合作等回歸真正意義的「賣家身份」,而非「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經營、買賣身份的本質,才能更好的合規經營。
3.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根據上述所示,正規微商嚴格來講屬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制。從目前的微商交易實踐經驗看,在微信中直接購買微商經營者產品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都可歸納為小額交易類型中,從這一層面理解似乎符合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但因為對微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並未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制,從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的角度,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要主動向平台及相關工商行政部門核實是否需要履行登記的義務,主動向監管部門或者相關網站查詢相關經營政策,防患於未然。
4.擺正心態,正確認識經營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幾年發展迅速的原因在於對人員宣傳多掙錢、暴富等的洗腦,從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隊伍;同時還存在本沒有賣出去商品,卻為了所謂的「返點」等自掏腰包囤貨,導致根本沒有掙錢反倒貼錢的情況。因此,經營人員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及經營理念,以勤勞、合法、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方法誠信經營。
(二)微商企業
1.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 企業要採取足夠措施,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人員准入、計酬方式等因素,堅決遏制以「拉人頭」、「入會費」、等傳銷式色彩,從頂層架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 企業要履行好企業及 社會 責任,對於高頻風險點要引起重視,並進行重點講解,尤其是加強對微商從業人員稅收繳納、廣告宣傳、網路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微商業務的法律責任,並做好培訓記錄,注重檢驗培訓效果。
3.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與審查。 在許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含有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含有分級分銷模式的招商宣傳資料等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因此,在設計了涉及分銷不同級別的激勵模式之後,必要時應當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者經由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鑒別。盡管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檯面對的高發罪名,但也不能忽視作為企業面臨的其他刑事風險,比如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務犯罪、腐敗犯罪等等。另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著走私普通貨物罪或者觸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控,注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和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合規。
(三)平台方面
1.盡職調查、完善監管
電商平台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首先是對於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背景做一盡職調查,可通過對方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初步准入調查;另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重點對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篩查規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殺模式,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這,平台要對上述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監管。
2.搭建平台合規體系,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平台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公示,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規體系,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不僅是平台自身規范運行的證明,也是規制經營者及用戶的制度依據。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台應當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並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如果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除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各方面、各個環節,電商平台都應細化每個模塊,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使經營者充分知悉。
3.嚴格規范留痕,做好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平台交易信息應予以記錄、保存,並且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對象為「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嚴格規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記錄要予以記錄和保存,並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經營的體現。
4.全面配合,主動報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確法律規則,持續完善立法。 通過各種指南、解讀、示範性案例等明確、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商等合規經營,防患於未然。
2.加強市場監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明確表明: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通過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等,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加強對網路傳銷的查處,遏制網路傳銷蔓延勢頭。加強對新形勢下假借「微商」、「電商」、「消費投資」等名義開展新型傳銷的研判,加強風險預警提示和防範,強化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傳銷的能力。加強直銷企業監管,促進企業規范經營,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 網路也是公眾場所,建立起經營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間的線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網路管控部門加強微商等電商行業監管提供正當根據。
5.加強新消費領域維權。 規范電商、微商等新消費領域,強化電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路商品市場,落實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法律責任與 社會 責任,嚴懲不良企業利用頻道、號碼資源進行欺詐的行為。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加大對違法出售、提供、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罰力度。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法治 社會 ,容不下違法鑽營的「秘密」,法律之傘,只保護守法本分的經營。無論是個人或者企業,切勿急功近利,抱僥幸心理,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金錢觀,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經營,只有一步一個腳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會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維護我國經濟平穩 健康 有序發展!
本文作者:梁雅麗 李明真
F. 電子商務法2019年實施,請問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隨著內地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也在不斷上升,而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大眾帶來了豐富的消費體驗,淘寶、微商、甚至主播們的商品推薦,都為我們帶來了消費的便利。但是,無論是微商、淘寶店鋪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資金的流轉,依照稅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轉,都應該依法進行納稅。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中,內地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中出現多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電子商務管束無法可依的日子即將結束,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屆時,涉及電子商務的多種行為將受到約束。
1、哪些電子商務行為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首先,需要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的范圍。《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意味著微商、淘寶店主恐怕都需要進行商業登記才能開展銷售活動了。
2、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商家責任
1.商家刷好評將被追責。電商平台上最為常見的「好評返現」、「僱傭水軍刷好評」等行為,都將被禁止。原因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默認搭售商品也將違法。《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雙十一」快遞不再遲遲不到。因為按照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則賣家可不用承擔快遞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網上消費押金將不再難退。前段時間,「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回,網定酒店押金難退等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而隨著《電商法》的出台,這些問題都將有望解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網約車發生事故,平台將承擔連帶責任。之前某網約車平台發生的惡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討論,而此次《電商法》也對這類事件做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電子支付出問題,服務提供者將擔責。便捷的電子支付,已然成為中國一張新的名片,讓國外友人羨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電商法》對這類問題也進行了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立電子商務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在某些不規范的電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刪除不利於自身的評價。但隨著《電商法》的實行,這一行為將收到限制。《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無故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真實評價。違反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出現以來產生的各類問題,進行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求使電子商務沿健康的軌道發展,而並不是僅僅要對網店店主、微商等收稅而已,更多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商家行為的約束。而對於微商和網店店主來說,最緊迫的一點,應當是為自己的網店進行商業登記,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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