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❷ 電商法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即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如合同法、著作權法等,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名法等,這些法律規范從總體上屬於商法范疇。商法是公法干預下的私法,它是以任意性規范為基礎,同時有許多強制性規范,甚至在有些規范中更多的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2 、包括了電子商務法導論、電子商務主體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市場規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❸ 電商法第四十九條內容
法律分析:電商法第四十九條內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EDI)、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❹ 近兩年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進展述評
評述:
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台,但並不能就此認為國內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就調整網路交易活動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是涉及到電子商務的。
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於行政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范圍內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行政規章,譬如,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頒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均系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章。這些規范大都是2000年制訂的,可以說是在人大9屆3次全國代表大會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並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並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從學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態包括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各環節以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而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就是要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一個基礎法律環境。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較快,已經產生了網路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實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參考,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而言,在制定該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猶如網路上的TCP/IP協議一樣,明顯具有國際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規范以外,還可以聘請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法方面的有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以便直接吸取其經驗。這樣,可以在立法中避免與國際通用規則相抵觸的情況產生。【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網際網路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體制度:一是數據電訊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走規范等。二是電子簽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與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範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非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角度來考慮問題的。筆者以為這種立法構想難以實現,原因有二:一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涉及面極其廣泛,無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達到「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二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尚無適當的解決方法,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條件並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於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方面,反映了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單行法,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章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均屬此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對原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從「破舊」出發,達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該法共對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進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紙面環境為基礎的法律對電子商務的阻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而且還涉及到證據、金融、刑事責任方面,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採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徵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於「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關於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范之外,還包括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許多新規范,因而其規范體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個理論准備與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需要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同時需要國內相關行業實踐的總結。對於廣義的(即實體意義)電子商務法,應當分兩種情況而論。對那些在我國已經有實踐經驗,並且國際上的類似實踐與立法已經成熟的(如網路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立法。而對那些在我國尚未有實踐的商事交易種類(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跟蹤研究階段,還不能急於立法,以免事與願違,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
❺ 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具體內容有:
1、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2、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范圍被民商事活動所覆蓋。依通說,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❻ 電子商務立法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的意義:
1、填補了電子商務行業的法律空白,最大的意義在於從監管層面認同了這一商業模式的合法地位,並為行業競爭提供了可參考的法律依據;
2、明確了電商平台的義務,電商是網路上的商業行為,電商平台有義務對平台上經營的商品進行審查的義務。電子商務的從業者要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負責,要嚴格把控產品質量安全;
3、規范了電子商業行為,將對電商的苛刻條件、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甚至是技術綁架這些行為進行規范。杜絕商家憑借技術、服務和地位優勢,侵害用戶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❼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❽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1、協調性原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使立法最人限度地與國際接軌,避免因過分強調國家立法權和國情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2、超前性原則,電子商務的進行離不開有關技術的支持;
3、兼容性原則,兼容性原則指電子商務立法要與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准相兼容;
4、安全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
5、鼓勵促進原則,2l世紀是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時代,電子商務將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