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保障辦案安全,促進規范執法,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范》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安全檢查、信息採集、訊問、詢問、繼續盤問、辨認等辦案活動的專門區域,包括公安機關派出所和內設機構設置的專門辦案區域,以及公安機關設置的供兩個以上執法辦案部門共同使用的辦案中心。
第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案區從事辦案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責任,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條 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辦案民警應當將其立即帶入辦案區;除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起贓、辨認現場或者屍體的以外,不得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出辦案區。
組織調解、聽證,或者對違法嫌疑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在接待區進行。
第五條 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將其送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的,應當與執行機關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明確辦案區管理部門及其職責。辦案區由一個辦案部門單獨使用的,該部門為辦案區管理部門;由兩個以上辦案部門共同使用的,應當由所屬公安機關指定一個部門作為管理部門。
辦案區的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辦案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警務督察、法制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區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裝備財務、後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當為辦案區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辦案區使用管理登記制度,設置專門台賬,載明進入辦案區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案由、進出辦案區時間,以及辦案部門、承辦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對台賬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因違法犯罪嫌疑人數量較多或者設備故障等原因,本單位辦案區無法滿足辦案需要的,或者到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後需要立即開展審訊工作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商有關執法辦案場所負責人同意,可以借用其辦案區,出借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人員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單位辦案區的,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單位負責,出借單位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對本轄區內相鄰執法辦案部門共用或者借用辦案區作出統一安排。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辦案區的使用納入民警教育培訓內容;對新入警人員,應當在其上崗前進行教育培訓。
❷ 公安局民警跨區域辦案要哪些手續
比如你福建的警察到海南省抓人,辦案,要看單位,刑警隊的都是直接就殺過去,只帶槍和警察證,也不用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直接抓人,如果是過去報案,需要攜帶公安局開具的介紹信,和警察證就可以了。
❸ 派出所辦案區
派出所在接到報後,對不構成刑事案屬於治安案件的應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1、調查。
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❹ 辦案區四個一律是什麼
如下:
1、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
2、進入辦案區後,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採集。
3、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一律要有人負責看管。
4、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並記錄。
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設置情況。主要檢查:
1、改造完成情況。
(1)辦案中心建設或者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完成情況。
(2)辦案區是否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
(3)辦案區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是否達到不得設置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的要求。
(4)辦案區是否按照辦案流程設置功能室、區(人身安全檢查→信息採集→訊問、詢問→候問、辨認等)。
2、基本設置情況。
(1)辦案區是否安裝雙向門禁系統、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存放櫃。
(2)訊問室、詢問室是否規范設置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專用座椅。
(3)辦案區是否安裝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訊問室是否安裝同步錄音錄像設備。
❺ 公安執法辦案場所智能管理系統哪家好
即所案件律辦案區辦理;
進入辦案區律先行採集信息;
辦案區內工作象律看管;
辦案主要流程律錄音錄像
❻ 執法辦案四個一律
公安機關辦案將堅決做到「四個一律」:
1、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
2、進入辦案區後,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採集;
3、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一律要有人負責看管;
4、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並記錄。
(6)公安辦案區推廣方案擴展閱讀:
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設置情況。主要檢查:
1、改造完成情況。
(1)辦案中心建設或者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完成情況;
(2)辦案區是否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
(3)辦案區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是否達到不得設置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的要求;
(4)辦案區是否按照辦案流程設置功能室、區(人身安全檢查→信息採集→訊問、詢問→候問、辨認等)。
2、基本設置情況。
(1)辦案區是否安裝雙向門禁系統、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存放櫃;
(2)訊問室、詢問室是否規范設置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專用座椅;
(3)辦案區是否安裝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訊問室是否安裝同步錄音錄像設備。
3、安全隱患問題。
(1)辦案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是否存在凸出的硬稜角、懸掛支點及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門窗是否安裝防護欄網等設施;
(2)訊問室、詢問室的牆面、門窗是否作隔音和防撞處理,是否使用阻燃材料;
(3)辦案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執法安全的物品。
❼ 公安部辦案區四個一律規定哪一年
公安部辦案區四個一律規定2014年。公安機關辦案將堅決做到「四個一律」是指以下四點:
1、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
2、進入辦案區後,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採集;
3、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一律要有人負責看管;
4、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並記錄。公安派出所用房應按照「對內對外分開、辦公辦案分開、工作生活分開」的原則,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要實行物理隔離,未經辦案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辦案區域,辦案區域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❽ 公安機關有指定的辦案區域嗎
對刑事案件的偵辦,遵循法定的管轄原則,包括地域管轄以及級別管轄的規定。原則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法條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3、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4、第十九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6、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❾ 公安機關問話夠成什麼條件到執法辦案區
到公安機關辦案區接受詢問的,應當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對於證人或者受害人,應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