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 法院的人員有幾種 待遇都如何啊
法院的人員有大約有三種,分別有審判編和行政編,另外有聘任的工作人員。
工作崗位不同待遇也不同:
法院設有多個部門,其中審判庭為審判編制,待遇最好;綜合行政部門為行政編制,待遇一般;另有聘任的工作人員,屬於法院自行聘用的,沒有編制,只作合同工處理。屬於法院臨時雇傭人員,不作為法院正式員工,不享受公務員待遇。
對於各個崗位的薪資待遇情況,也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確定,無法具體衡量。
3. 新疆兵團法院教育培訓處具體工作是什麼
兵團法院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素質的決策部版署,緊緊圍繞「一個目標、兩個權轉變、三個倡導」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方針,牢固樹立為審判中心工作服務的宗旨意識,扎實有效地做好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每年在選送幹警外出培訓的同時,還以網路、自辦班、全員考核等培訓形式,使幹警全部得以培訓。
4. 基層法院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辦公室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負責全院及院領導的綜合服務工作;協助參與本院領導處理審判政務,安排領導公務活動;組織協調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安排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落實領導批示事項和委託的其他工作,做好法院內外協調和信息反饋工作。
負責文秘、統計、檔案、印鑒、接待、通訊、督查督辦、調研、信息、收發、保密、值班、槍支管理、財務財產管理、法院建設、物質裝備、車輛管理、環境衛生、計劃生育、醫療保健、工資福利、後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
(4)法院培訓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主要職能:
1、審判刑事案件,懲辦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
2、審判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3、審判經濟糾紛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4、審判行政案件,即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起訴的案件,並作出裁決。
5、進行法治宣傳、司法建議等活動。
5. 閔行法官培訓基地會不會推遲開學2020年
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關於中小學開學,每個地區開學時間不一樣,需要咨詢當地教育廳及所屬學校,例如江西省教育廳下發春季學期2月17日前不得開學。
關於各地假期延長具體實施方案,可隨時關註:假期延長相關資訊
假期延長,也別忘了預防病毒哦,以下是冠狀病毒預防的其他相關知識:
【預防知識】積極防護,保護自己
常用口罩種類盤點
【科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若您在疫情期間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使用:新型肺炎患者同乘查詢
查看各地實時交通封禁狀況可關註:疫情出行管控消息速報
若您出現身體不適狀況,可足不出戶,在線免費問醫生:阻擊肺炎免費問醫生
6.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
職能: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協調需要院領導出面陪同的來賓接待工作並據情制定接待方案;負責院領導秘書工作;負責院領導工資、福利的發放和其他日常事務;負責中院印章、黨組印章和院長印章的管理與使用。
2、負責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和院務會的召集、組織、記錄並編發《院長辦公會紀要》;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和院務會議有關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3、負責院領導閱批文件的領取、登記呈送、傳遞、分流、轉發並反饋處理情況;負責機要文件的收發、傳遞、保管工作;負責明、密傳真電報的收發工作;負責對行政文書、訴訟文書的列印
4、負責全院性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協調、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布置會場,參與會務。
5、負責管理全院的保密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機要保密工作。
6、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和駐濟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市人大代表、駐濟全國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駐濟全國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及來信來電;督辦上級黨委、人大、政法委及上級法院交辦的有關查辦件。
7、負責與執法監督員的聯絡工作。
8、負責市委、市府重大決策、決定和有關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實。
9、負責本院的外事活動安排和外事接待工作及出境申報工作。
10、負責我院的圖書、報刊資料的定購、管理和發放工作。
11、負責對外新聞發布,組織協調本院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協調、考核全市法院新聞宣傳工作。
12、負責市法院的檔案工作,整理《市法院大事記》,指導全市法院的檔案工作。
13、負責市法院的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14、負責市法院的服裝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服裝工作。
15、負責市法院的車輛管理,指導全市法院的警車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法院各項經費管理工作和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監管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訴訟費管理。
17、負責市法院的通訊保障工作和通訊工具的配備管理與維修工作。
18、擬定並組織實施市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
19、負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和愛委會工作。
20、負責市法院幹部值班室、傳達室的管理工作和幹警值班、排班工作。 職能:
指導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協助各縣(市)、區黨委搞好各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事宜;
負責全市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
負責對全市法院系統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批工作;
主管本院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
負責人民法庭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報工作;
負責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規劃;
指導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和立功創模活動,督促落實人民法院獎勵條例的貫徹實施。
(一)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院機關及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
負責、協調全市法院機構編制的管理,組織實施本院機構改革,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的機構改革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對本院內設機構、職能進行配置和調整,辦理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設立、變更、撤消的審報等項工作;
負責全市法院人員編制總額、人員結構、領導職數、職位配置以及人員統計等項工作;
負責本院幹部的職務任免、職級晉升和本院事業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辦理本院人員調配、調動、辭職、辭退、退休、工資、福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工作;
對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進行審核;
負責本院人事檔案管理,辦理檔案材料的傳遞、審核、登記、歸檔工作;
負責本院錄用人員考試、政審、審報等項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員錄用工作;
負責本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
辦理本院省管、市管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和個人收入申報事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二)法官管理處
辦理院黨組協助市委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協同各縣(市)區黨委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考核、任免等事宜;
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法官、執行員、書記員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辦理全市法院補充人員的審報工作;
辦理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和本院法官的等級評定、等級晉升、等級取消等工作;
組織市法院系統初任法官資格考試、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法官考試、在系統內公開選拔法官考試;
辦理審判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交流等事宜;
審核、呈報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評授及晉升等事宜;
辦理本院機關法警的警銜評定、職級晉升和業務培訓等工作事宜;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人事信息的採集匯總和上報工作;
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三)教育培訓處
1、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教育。
2、指導全市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
根據《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全市法院年度表彰、獎勵審批手續;
承辦全市法院模範集體和個人、基層法院一等功的推薦、呈報及表彰、推廣工作;
承辦全市法院「爭先創優」活動的組織、安排及先進典型的考察、評選和表彰工作;
負責本院機關年終評比和表彰工作;
負責本院機關和全市法院系統集體和個人平時記功的考察、呈報和審批工作;
審查、呈報從事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榮譽證書的相關手續。
3、負責制定並實施全市法院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
與法官培訓中心共同制定並下發全市法院系統各類培訓班的計劃;
負責建立法官培訓檔案,對法官培訓情況進行管理;
承辦選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出國留學事宜;
組織本院機關報考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工作;
負責辦理全市法院系統選送人員參加省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各類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市各基層法院的年度工作考核。
5、負責本院機關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
6、組織全市法院系統文藝和體育活動。
7、負責辦理製作、更換全市法院院印的相關手續。
8、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職能:
檢查、了解並向上級紀委、院黨組反映兩級法院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過程中有無違犯政策紀律的情況;
對全體黨員、幹警進行黨性、黨紀、政紀和廉政建設的教育;
受理黨組織和黨員及監察對象的申訴以及對控告、檢舉、揭發法院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的來信來訪;
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承辦上級法院、紀委和院黨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能:
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
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一審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對不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查處理;
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考核使用工作;
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和信訪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依法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二審案件,指導全市少年審判工作;
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刑事犯罪案件和德州、聊城、萊蕪泰安四地市的走私一審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債務、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合同和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件;
審判企業破產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糾紛、提單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
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權利糾紛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案件;
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訴訟案件和賠償案件;審查、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審查處理進入司法賠償決定程序的告訴、申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職能:
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
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知識產權及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
審判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再審案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再審案件;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職能: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
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
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一)、執行一庭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評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負責案件的督查、督辦工作;依法執行復議案件、部分本院一審的民事案件;
管理異地執行、委託執行案件;
負責收、結案件的管理及司法統計工作;
決定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提級、指定執行工作;負責執行工作調研、經驗總結,編發執行工作信息及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信息、調研、統計工作。
(二)、執行二庭
負責本院受理的各類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方案;
探索新形勢下執行工作新途徑,總結執行工作經驗;負責對本院和基層法院的業務培訓工作。 職能: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
負責編寫綜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組織、研究和徵集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
負責省法院《審判周刊》、《山東審判》的通聯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信息、調查研究和司法統計工作。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職能: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傳喚、拘傳、拘留、執行死刑,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
負責維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關秩序及轄區的安全保衛;
調動、指揮下級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務;
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7. 談如何做好人民法院政治部(處)的工作
法院政治處:負責院內機構人員考錄、調配、任免、工資福利和年度考核、獎勵工作;負責法院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法院系統機構、編制、人事信息統計、法官等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法職任免呈報工作;負責法院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法院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評、檢查、進行評先創優及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法院法制宣傳、新聞報道工作,選樹先進典型,總結推廣法院隊伍建設經驗;研究並提出提高法院隊伍素質的意見,指導法院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規劃,負責組織選送人員到法官學院的其他院校培訓學習。
8. 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2]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8)法院培訓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