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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商務假貨論文

發布時間:2025-07-12 00:18:40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範文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範文框架及要點如下

一、論文題目

電子商務發展趨勢與策略研究

二、目錄

  1. 引言
  2. 電子商務概述
  3. 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4. 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分析
  5. 電子商務發展策略探討
  6. 結論與展望
  7. 參考文獻

三、論文提要

本文旨在探討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與策略,通過分析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結合市場和技術趨勢,提出針對性的發展策略。關鍵詞: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策略探討。

四、關鍵詞與主題詞

關鍵詞: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策略、市場分析、技術創新

主題詞: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制定

五、引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旨在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與策略,以期為相關企業和行業提供參考和借鑒。

六、正文

  1. 提出論點: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商業模式的創新和變革。
  2. 分析論據與論證
    •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分析當前電子商務的市場規模、用戶行為、技術創新等方面。
    • 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結合市場和技術趨勢,探討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方向,如智能化、個性化、全球化等。
  3. 解決問題:針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如信息安全、物流配送、用戶體驗等,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
  4. 得出結論:總結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策略,強調技術創新和市場導向的重要性。

七、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發展趨勢與策略的研究,得出了相應的結論。未來,電子商務將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態勢,企業需要不斷創新和優化策略,以適應市場的變化。

八、參考文獻

[參考的具體文獻需根據研究內容和引用情況自行列出,格式需按照《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標注]

⑵ 求一篇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安全問題探討 畢業論文 急需!!!

[摘要]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問題是安全問題。本文針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闡明了目前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的主要技術及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 安全技術 交易安全

一、引言
電子商務是在Internet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實現消費者在線購物、企業之間的在線交易和網上電子支付的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由於電子商務具有低成本、高效益、全球性等特點使其很快遍及全世界。電子商務已成為世界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它的應用將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變革。然而,目前世界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完成的貿易額只佔同期全球貿易額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電子商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的應用還依靠相應的社會問題和技術問題的逐步解決與完善。其中,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最關鍵問題。
二、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威脅與安全需求
1.安全威脅。電子商務交易中,比較容易受到以下的安全威脅,這些安全威脅經常都會對電子商務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一是交易信息的竊取與篡改,即網路交易中用明文傳輸的數據被非法入侵者截獲並破譯之後,進行非法篡改、刪除或插入,使信息的完整性遭受破壞。二是信息的假冒,即網路非法攻擊者通過假冒合法用戶或者模擬虛假信息來實施詐騙行為。
2.安全需求。電子商務交易過程有以下的安全需求,分別是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電子商務信息的保密性,指的是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電子商務信息的完整性,指的是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電子商務信息的不可否認性,指的是避免發生交易中的某一方在進行某種交易行為之後,否認自己曾經進行過該商務行為;或者某一方否認自己曾經接收到對方發出的交易信息。
三、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安全技術
1.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的最基本的安全技術。在目前技術條件下,加密技術通常分為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兩類。
(1)對稱密鑰加密:採用相同的加密演算法,並且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密鑰。如果進行通信的交易各方能夠確保專用密鑰在密鑰交換階段未曾發生泄露,則可以通過對稱加密方法加密機密信息,並隨報文發送報文摘要和報文散列值,來保證報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密鑰安全交換是關繫到對稱加密有效性的最核心環節。目前常用的對稱加密演算法有DES、PCR、IDEA、3DES等。其中DES使用最常用,被國際標准化組織採用作為數據加密的標准。
(2)非對稱密鑰加密:非對稱加密不同於對稱加密,其密鑰對被分為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密鑰對生成後,公開密鑰對外公開,而私有密鑰則保存在密鑰發布方手裡。任何得到公開密鑰的用戶都可以使用該密鑰加密信息發送給該公開密鑰的發布者,而發布者在得到加密信息後,使用與公開密鑰相應對的私有密鑰進行解密。目前,常用的非對稱加密演算法有RSA演算法。該演算法已被國際標准化組織的數據加密技術分委員會推薦為非對稱密鑰數據加密標准。在對稱和非對稱兩類加密方法中,對稱加密的優點是加密速度快(通常比非對稱加密快10倍以上)、效率高,被廣泛用於大量數據的加密。但該方法的致命缺點是密鑰的傳輸與交換也面臨著安全問題,密鑰易被截取,而且,若和大量用戶進行通信,難以安全管理大量的密鑰對,因此對稱加密大范圍應用存在一定問題。而非對稱密鑰則相反,其優點是解決了對稱加密中密鑰數量過多難管理和費用高的不足,也不必擔心傳輸中私有密鑰的泄露,保密性能優於對稱加密技術。但非對稱的缺點是加密演算法復雜,加密速度不很理想。目前.電子商務實際運用中常常是兩者結合使用。
2.身份認證技術。目前電子商務交易中僅有加密技術不足以保證交易安全,身份認證技術是保證電子商務安全的另一重要技術手段。身份認證的實現包括數字簽名技術、數字證書技術等。
(1)數字簽名技術
對信息加密只解決了信息傳輸過程中的保密問題,而防止他人對傳輸的信息進行篡改或破壞,保證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保證信息發送者對發送信息的不可抵賴性,需要採用其它的手段,這一手段就是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在數字化文檔上的數字簽名類似於紙張上的手寫簽名,是不可偽造的。接收者能夠驗證文檔確實來自簽名者,並且簽名後文檔沒有被修改過,從而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目前的數字簽名是建立在公共密鑰體制基礎上,它是公用密鑰加密技術的另一類應用。數字簽名與書面文件簽名有相同之處,採用數字簽名,也能確認以下兩點:信息是由簽名者發送的;信息自簽發後到收到為止未作過任何修改。目前數字簽名方法主要有三種,即:RSA簽名、DSS簽名和Hash簽名。這三種演算法可單獨使用,也可綜合在一起使用。
(2)數字證書技術
在公共密鑰體制中,私鑰只有信息發送者知道,而與之匹配的公鑰是公開的,它能保證傳輸信息的保密性,但沒有解決公鑰的分發方式。數字簽名保證了信息是由簽名者發送的以及信息自簽發後到收到為止未曾作過任何修改,但不能保證簽名者身份的真實性。因此需要有一種措施來管理公鑰分發,保證公鑰以及與公鑰有關的實體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這一措施就是數字證書。數字證書是一般由具有權威性、可信任性的第三方機構即認證機構CA所頒發。數字證書是公共密鑰體制中的密鑰管理媒介,並將公鑰和實體身份信息綁定在一起,並包含認證機構的數字簽名。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中用於公鑰的分發、傳遞,證明電子商務實體身份與公鑰相匹配。
四、總結
加密技術和身份認證技術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基礎技術,加密技術用於對信息的加密,保證信息的機密性。數字簽名和數字信封技術應用了加密技術,建立在公共密鑰體制基礎上。數字簽名技術對信息進行數字簽名,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數字證書技術是對加密技術和數字簽名進行支持的技術,用於管理公鑰分發,保證公鑰以及與公鑰有關的實體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因此,電子證書必須由權威的第三方認證中心簽發。

參考文獻:
[1]趙書瑞 ,魏岳.基於SET的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模式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6,(06).
[2]王茜,楊德禮.電子商務的安全體系結構及技術研究[J].計算機工程,2003,(01).
[3]高威.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與安全技術[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5,(13).
[4]郭晶晶,李臘元.基於SET協議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研究[J].計算機應用,2002,(03).

⑶ 急需一篇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論文

摘 要:本文從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入手,詳細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銷售者和經營者這一問題;進一步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化建議;最後深入探討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關鍵詞:網路消費者 網路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推動我國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問題。

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解釋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說明,要清晰地界定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就必須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及概念進行界定。根據國家標准局《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可以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有些學者認為若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也是由個人生活消費而使用,那麼該單位和集體屬於消費者權益法保護范圍內。筆者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單位」、「集體」或者「組織」是否構成消費者的主體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國際通行的規則是將消費者定位於個人。從目前法學理論界的觀點和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慣例看,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只限於個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歐盟消費者遠程合同指令》將消費者定義為,非出於商業、買賣、職業目的而締結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單位購買生活資料的基點仍是個人生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是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在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時,其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不能作為最終消費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如果單位堅持依照《消法》來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下它的地位相當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

最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弱勢一方,就單位所具有的實力而言,很難將其視為市場中的弱勢一方。個人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故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特殊保護。且其與經營者相比較缺乏交易經驗或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從而導致在交易中不具有與經營者對等的實力,所以需要國家立法進行干預;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進行交易時,有足夠的團體力量與經營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只能是個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那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主體資格為:出於生活消費目的採用電子商務方式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業性服務的個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單位購買者不具有網路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概念未作解釋,也未對其主體資格進行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產品質量法》用的是「生產者」、「銷售者」概念,未將兩者合稱。實踐中,經營者的概念也不明確,沒有統一的認定標准,我國對經營者管理注重的是經營許可證的取得或商業行為。本文將「經營者」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並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同時,本文認為電子商務中具有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有: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達到營利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C2C交易模式中,雖然銷售方為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個人,但個人銷售者應被視為經營者,以令其對應的購買者自然成為消費者,雙方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具體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標准來確定個人銷售者為經營者,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術問題,本文不作論述,但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1)個人銷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為業,具有營利目的。(2)個人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數額或交易頻率是否達到一定標准。(3)個人銷售者「店鋪」貨物的庫存量。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相對於傳統交易,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見表一)

1、網路消費欺詐問題

網路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路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該概念中的經營者包含了真實的經營者和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因為,在網路環境下,若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構身份信息,購買者則很難辨認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在目前網路法律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要消費者將在線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或者說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斷其為經營者,無論其是真實的經營者還是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法律上都應當將銷售者認定為經營者。這樣不僅可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有助於消費者在遭受欺詐後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藉助該法對網路交易行為進一步規范,彌補現行法對網路交易監管的不足。現階段,網路消費欺詐的手段有:低價陷阱套取貨款、空頭承諾騙取訂金、網路拍賣欺詐等。

針對網路消費欺詐,可以嘗試建立事前預防體系:(1)建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3)從立法上明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審查義務;(4)可以考慮在涉及網路消費合同時,法律作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付款應先做預付款處理,交易過程完成之前,預付款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網路虛假廣告問題

網路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發布的關於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如誇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網上廣告因其特殊性,給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而網路廣告是網路消費者購物的重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據廣告文字和圖像判斷而作出。消費者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對網路虛假廣告的監管有如下建議:(1)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2)明確ISP[3]與ICP的責任;(3)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職權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4)完善相關法規。有必要針對網路虛假廣告等不正當引誘方式制訂特殊規則,使網路廣告的發布行為有法可依,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管理。

3、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路消費合同不適當履行的行為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延遲履行。網路購物的物流配送緩慢是消費者經常遭遇的問題之一,出於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日期難以兌現;(2)瑕疵履行。網路消費者在認購商品並發出貨款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物品介紹不一致的情況。(3)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為跨地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後服務的權利。關於數字化商品的退貨問題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偏向消費者履行期限的規則。根據歐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費者保護(遠程銷售)規則》:「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30天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並返還所涉款項,通知與返還期限在履行期屆滿30天內。」該規則同時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最少7個工作日內撤銷任何遠程契約,且不需要給付違約金與說明理由。在撤銷契約中,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僅限於返還貨物的直接費用。」我國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考慮這兩個規則,有條件的確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經營者及時處理信息,盡快履行合同;後者可以確保消費者「退貨權」的實現,同時保障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4、網路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路消費類合同中普遍採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經常遇到點擊類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費者按照網頁的提示,通過點擊經營者網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鈕所訂立的網路合同。另一種格式合同是瀏覽類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主頁便與該經營者成立了合同。

經營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消費者忽略了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在網路環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現實的,因為「網路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4]。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制定一些規則,規范網路格式合同訂立的程序及內容,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經營者對合同訂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經常採用設置方便鏈接,將格式合同隱藏於其他頁面等方式,使消費者無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經營者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消費者合同條款的存在,並在技術上設置提示程序,消費者只有閱讀了格式條款後,才能締結合同。(2)經營者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訂立合同過程中,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網站上哪些協議、聲明、通知屬於合同條款,而且應當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關鍵條款內容。(3)經營者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在合同訂立後,存在著經營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情形,經營者對其變更或修改的條款內容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網路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經營者收到貨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這區別於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網路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後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帳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對於保障網路支付安全,除了採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路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從目前各國信用卡的法律規范來看,大都偏重於保護消費者。例如,美國的《Z條例》(Regulation Z)就規定:「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有限,對欺詐產生的損失,經營者承擔較大風險;對事件的調查責任主要由發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擔。」我國在制定電子貨幣支付相關法律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內容,採取對消費者權益實行重點保護的立法原則。

6、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路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如:網路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大量垃圾郵件的騷擾等。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法律對網路隱私權加以保護,而國際社會對網路環境下隱私權保護的力度已大大加強,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已經有了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案,我國也應該盡快把網路隱私權保護問題納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1)規定經營者的義務;(2)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及當事人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收集;(3)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安全;(4)規定侵犯網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5)制定對未成年人網路隱私權的特殊保護條款。

7、消費者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問題

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實現這種權利的前提是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後,人身或財產遭受了一定的損害。損害賠償權實際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

網路的特性和相關法律的缺失使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產生大量的糾紛。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於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而且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困難、網路交易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容易放棄救濟權。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網路交易的發展,保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網路消費者在遭受侵權後迅速、方便的尋求救濟,這成為了立法面臨的新問題。

三、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一)通過法律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

1、在線信息披露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具有強大的優勢,交易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經常陷入不知情狀態,處於交易劣勢。經合組織1999年12月《OECD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路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成為我國立法借鑒的原則。

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披露真實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如:向消費者收取的或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項目、服務條款、交付和支付條款、購買的限制或限度條件(監護人許可、地域和時間限制、購買額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後服務信息、保證和擔保條款等。

2、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免責義務

網路格式合同在網路消費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格式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也應當從法律角度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定,這對維護交易公平和發展網路交易具有重大意義。如:限制無效條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於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當採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則就是「霸王條款,權利不平等」。

3、切實履行合同義務

電子商務合同履行中,經營者延遲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後服務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上文中建議法律有條件的規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後服務義務、賠償義務。當然,為了防止消費者對權利的濫用,可以規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網路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還可以從一些細節上進行規范,如:經營者要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網路服務必須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費者降低風險的技術措施;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立在線交易爭端解決機制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從立法和制度上給予事前保障,還應當保證消費者在爭端發生後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在電子商務中,其救濟途徑卻難以找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構築網路交易爭端的解決機制:

1、設立小額訴訟程序

網路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後,面對訴訟成本、訴訟困難等問題,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對於方便公民小額糾紛,特別是保護網路消費者利益有著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質是為一般民眾提供一種救濟小額權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數額低、簡易、高效等特點,對小額訴訟程序在審理階段上應該和一般訴訟程序有所區別,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就有以下特別規定: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實行一次言辭辯論終結訴訟;為實現簡易、迅速的審理目的,對證據的調查有特殊規定;訴訟中嚴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與提起反訴;使用表格化判決;原則上實行一審終審制,限制當事人上訴。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受理小額訴訟的法庭,如:美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構建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小額訴訟程序。這不僅能夠解決網路糾紛中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也能夠輕松解決消費者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多種糾紛。

2、建立在線投訴中心

中國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在線投訴中心,接受來自全國各地的網路消費投訴。在該中心投訴的資料由中心轉發到被投訴的網路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由當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投訴資料進行核查並進行處理;也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下設立部門,該部門在收到中心轉發的投訴資料並核查後,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這使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不需要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消費者對經營者所在地有查找的義務,這樣可以讓中心能快捷、高效地處理來自全國各地投訴信息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建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DR)是指「涵蓋所有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具有糾紛解決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爭端處理的高效性、糾紛解決的經濟性(低費用)等特點。在線調解和在線仲裁是最常見的在線爭端解決方式。

在線調解的基本原理同傳統調解一樣,不同的是調解的全部過程在網路上進行。在線調解的特點是:

(1)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該種方式,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規范約束少。在線調解中,可以通過第三人尋求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
(3)第三人為自願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美國Oline ADR的調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費者協會、商業協會或一些中立機構來進行調解。

在線仲裁因受到網路技術對當事人舉證等活動的限制,很少適用於網路交易糾紛,目前在線仲裁主要解決域名爭議。建立和發展在線仲裁面臨的問題主要有:(1)證據提交的問題。網路交易中,除了數據電文來往外,可能也會出現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此時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成為難題;(2)在線仲裁地的確定問題。由於在線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線進行,故不易對仲裁地作出確認,仲裁地的確定對跨國交易產生的糾紛解決有重要影響。(3)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在線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約束力,是否具有司法執行力,這一點尚不明確。

筆者認為,為更好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更快的發展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是有必要的,該機制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領導和管理(如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相關的全國性協會或組織負責爭端解決(如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以確定和保證爭端解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三)其他保護方式

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單從立法、司法角度還難以達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這要求我們不僅僅從立法、司法角度來探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1、加強行政監管。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階段,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於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2、實行行業自律。網路交易因其特性導致行業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規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譽評價機制。網路經濟有著較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對於交易糾紛的事前防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政府或法律授權建立權威的、中立的信譽評價機構,由它建立信譽查詢系統,消費者可以對網路經營者進行信譽查詢,這對於網路交易欺詐、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網路法律網)

參考文獻:
1、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
2、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1。
3、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7)。
4、孫玉榮:《民法上的欺詐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適用》,《法律適用》,2005,(4)。
5、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2)。
6、金桂蘭:《電子交易與支付》,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9。

注釋:
[1]張雨林為張霖之筆名
[2]信息不對稱,指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交易信息的擁有量是不對稱的。導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務的復雜性與技術性。2、交易方式的多樣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路內容提供者。
[4]參見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則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頁。
[5]如帳號、密碼、身份證號碼等。

⑷ 電商法律論文範文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當前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之後性,人們經常產生無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強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 範文 一: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完善

摘要:電商帶來的經濟發展動力是驚人的,同時也伴生了許多產品質量問題。傳統產品質量監管手段已然無法適應電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現代化思維,借鑒域外 經驗 ,利用信息化技術和大數據資源,創新監管手段,形成多元主體、多方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法律機制,以應對「互聯網+」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於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台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象。此外,由於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

交易平台出於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於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對於交易平台中的企業主體採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採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於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於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台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賦予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並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台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台連帶責任,倒逼平台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台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台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台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路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於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後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路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於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後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後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於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台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於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台灣地區的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於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範文二:關於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路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台侵權、網路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於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佔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路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路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路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於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路售假特徵

網路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路銷售平台,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台。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路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路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 報告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佔比超七成,網路購物佔比超兩成,網路購物佔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路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路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路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路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於自願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於自由、自願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路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於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購物 渠道 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路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路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台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於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台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台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台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於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路平台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路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路平台的方便,一些網路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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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艾瑞咨詢最新統計數據.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寶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7] 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⑸ 電子商務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精選

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推動下,全球電子商務市場正迅速擴展。以下是一些精選的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範文,供參考。
範文一:《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探討》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徵
跨境電子商務是國際商品貿易的新興方式,通過電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實現國家間貿易結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為B2C、B2B、C2C。其特點包括:
1. 貿易環節的差異: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整合,減少了傳統貿易中的問題。
2. 產業鏈條的差異:企業可控制整個產業鏈,及時獲取工業信息和消費習慣。
3. 產品和成本的差異:面對更廣泛的消費者群體,提供多樣化和靈活性產品,降低生產成本。
4. 保稅物流中心的差異:保稅物流中心提供多功能服務,解決小額跨境電子商務的問題。
二、建立保稅物流中心的必要性
1. 應對跨境物流發展緩慢、非法稅收返回和結匯、跨境信貸和糾紛處理等問題。
2. 保稅物流中心可降低物流成本,縮短運輸時間,克服出口退稅困難,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國家政策支持、愈趨便利的交通、產業鏈的延長和出口退稅的增加,為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提供有利條件。
範文二:《面向職業教育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現狀及對策》
一、面向職業教育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現狀及問題
1. 專業培養定位模糊:缺乏特色,無法與知名高校畢業生抗衡。
2. 實踐體系建設不全面:設備陳舊,無法滿足創新創業型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
3. 課程設置不合理: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新知識、技術和理念的需求。
4. 師資力量薄弱:缺乏實際企業電子商務管理經驗。
二、面向職業教育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對策和建議
1. 增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目標的針對性:多方向發展,重應用培養。
2. 注重電子商務人才實踐教學體系的設立:建立實驗室和實踐基地,更新教學軟體。
3. 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引進高職稱教師,與本地企業合作,鼓勵教師參與實踐課程。
4. 緊抓電子商務發展的新趨勢:融入新的知識和技術,開設相關課程。
三、總結
電子商務人才需求激增,高校應明確電商人才培養目標,加強師資建設,注重實踐教育,培養具有電子商務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應用型人才。

⑹ 電子商務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精選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和 網路技術 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也在全球市場中迅速發展起來。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範文 篇一:《試談小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徵

跨境電子商務是國際商品貿易的一種新興方式,即通過電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實現國家之間貿易結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為B2C、B2B、C2C。跨境電子商務是由網路發展起來的,與物理空間相比,網路空間的虛擬性及其潛力讓它與傳統的國際貿易有著極大地差異

(1)在貿易環節上的差異。

在傳統貿易中,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是分離的,但是通過跨境電商平台,我們可以同時完成所有的程序。眾所周知,傳統企業之間的貿易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嚴重依賴傳統的銷售,買家需求信息的關閉,訂單期限長,匯率風險高,利潤低等。然而,跨境電子商務可以快速處理這些問題,因為在小額跨境貿易的情況下,零售部門的增加極大改變了原來的外貿 渠道 。現在的企業不僅要面對客戶,而且還有個體批發商和零售商,有效地減少貿易聯系和縮短價值鏈,為公司和客戶貢獻更多的利潤。

(2)產業鏈條的差異。

中國傳統貿易企業主要從事加工貿易與低附加值產品,但是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以有效地結合工貿,控制整個產業鏈。由於外部經濟體信息的充分性,企業可以及時獲得最新的工業信息甚至是競爭對手的信息,同時也包括在使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過程中外國居民的消費習慣。

(3)產品和成本的差異。

從產品種類來看,跨境電子商務面對的消費者群體是世界各國企業單位以及個人,相對於傳統貿易來說消費者群體更廣泛多樣。需求反作用於供給,因此跨境電子商務所提供的產品更加多樣化和更具靈活性。從產品數量來看,過去傳統貿易更加註重於大批量的進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數量多,而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普及,企業逐漸向小型輕巧的商品轉化。跨境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勞動力的流失和並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幫助減少生產成本。交易范圍覆蓋世界各地的跨境電子商務要求企業具備很強的貨物集散能力,但作為一個新興企業要達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第三方物流具有經營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所不具備的規模經營優勢和專業優勢,使企業從物流業務獲益的同時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運輸、倉儲和配送等服務。買家可以根據賣家提供信息來生成訂單,可以選擇直接批量采購,或選擇先小量購買樣品,再大量采購。這種線上小額批發可以與聯邦快遞、DHL等國際物流巨頭密切合作,以網路龐大的業務量為基礎,使中小企業的同等物流成本至少下降50%。

(4)在保稅物流中心上的差異。

保稅物流中心是一個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它有兩種類型: A型 和 B型 。A型是經海關批准,在中國企業法人海關的監督下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B型是經海關批準的一個集中監管領域,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有許多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保稅物流中心有保稅倉儲、簡單加工、全球采購、國際運輸業務,港口,出口退稅、物流信息處理、裝卸、物流服務等功能。這些功能有利於解決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正在面臨的問題。

二、建立保稅物流中心的必要性

(一)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正在面臨的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伴隨著許多的缺點。在這篇 文章 中,我想討論三個點:跨境物流發展緩慢,非法稅收返回和結匯,跨境信貸和糾紛處理。

(1)跨境物流發展緩慢。

正如我們所知,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小訂單,多批次和采購時間短。它有高需求的物流,所以主要採用國際快遞等國際小包裹的中國郵政物流,例如DHL、FedEx、UPS、TNT等,但這也往往意味著物流成本的提高。因為服務質量和成本之間的矛盾突出,因此我們必須結合成本、速度、安全和消費者的體驗跟蹤商品來選擇跨境物流。如果我們只考慮成本,它將導致速度緩慢並且會延長交貨時間,降低客戶的滿意度。如果我們購買服務質量簡單,很難承擔成本,甚至造成損失。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跨境物流無法匹配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2)非法稅收返回和結匯。

如今,一方面由於以快件為主要方式的跨境電子商務難以提供報關單,所以許多商家無法繳納關稅,當快遞公司集中關稅,業主只能獲得一個物流運輸單而沒有相關聲明作為法律文件,所以公司不能解決外國貨幣也收不到出口退稅,從而限制了跨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因為跨境電子商務需要網路平台進行信息的傳遞與貿易,因此對於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稅務機關是無法完全了解到的。這不僅容易增大納稅者違反稅法的可能性,也容易促使稅收的來源和扣繳的管理監控手段失效,再加上在稅收領域上嚴重滯後的征管技術,使得依法征稅的實施舉步維艱。據我國現行政策,國外買家支付的款項只能通過個人儲蓄賬號結匯,但是我國限制個人結匯每年最高為5萬美元,導致一些出口企業借用親屬賬戶進行結匯或者通過地下錢庄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還有一種方式是通過第三方服務商,外貿企業在香港等離岸地區注冊一個離岸賬戶把外匯轉匯給服務商的離岸賬戶,然後服務商在國內按當日匯率把外匯轉化為人民幣給外貿企業,無論哪種結匯方式,都不算是正規的渠道,存在極大的風險。

(3)跨境信貸和糾紛處理。

由於不同國家和 文化 之間語言、時差、溝通方式和購物習慣的差異,相對於國內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的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更加嚴重。一方面,外國客戶的下完訂單後,他們必須首先支付給賣方,但當時他們僅僅通過在線照片和描述根本無法了解產品的真正質量,所以很難准確地評估賣方信貸。另一方面,賣方也很難判斷客戶的信用和消費能力,因為外國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可以選擇用信用卡支付或由於種種原因拒絕支付,而此時賣方將承擔巨額的物流成本和資本支出。因為不透明的信息,買家和賣家沒有辦法相信彼此,區分真假,因此像支付寶等類似的第三方平台應運而生,但是這種不信任仍然嚴重阻礙了跨境電子商務進一步的發展。

(二)保稅物流中心的革新。

(1)降低物流成本,縮短運輸時間。

正如我們上面所討論的,我們可以知道,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成本高制約著小訂單的交易往來,但是在專業的保稅物流中心,這些小訂單將被整合和集中分配到大袋子里,然後根據目標分類。到貨後,工人們將拆卸和分發到最終買家,實現門到門交貨,有效地解決了高成本的問題。

(2)克服出口退稅的困難。

大多數企業申請小跨境電子商務時的出口產品主要採用包裹和快遞,不能獲得大量商品的退稅。然而,在專業的保稅物流中心,它將提供清關公司的一系列服務,解決返利結算的困難。

(3)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商品流通信息很難獲得,但保稅物流中心可以通過使用現代技術幫助解決這個問題,提高物流效率。

三、小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雖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中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們的經濟依然以每年7%的速度增加。截至目前,08年金融危機後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仍然保持迅速增長的勢頭。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進出口貿易對中國將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吸引著大量投資者和商人和資本。從這個方面來看,將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相結合使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更能得到肯定。同時,我國在政策、交通、產業鏈和稅收上所採取的 措施 也有利於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一)國家政策支持。

政策上,為了提高利用保稅物流中心的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我國新增了一些規定。例如,公司可以在當地海關的保稅物流中心直接清關。國內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後可以作為出口貨物可享受退稅。當外國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海關給予保稅,而當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銷往國內,公司可以辦理進口清關程序。在保稅物流中心的商品可以在企業的保稅物流中心、保稅中心和保稅倉庫之間運輸,儲存,裝卸和分配,使得保稅物流中心的小跨境電子商務能有更遠的發展。

(二)愈趨便利的交通。

交通上,我國許多地區如福建省,河南省,上海等都設立了保稅物流中心。在這些地區,他們的交通工具囊括火車,海上和空中。以福建的平潭為例,平潭已形成一個立體交通系統---海,公路和航空。第一,“海峽船”和“麗娜船”開啟了從平潭到台灣的通道。然後,陸路交通逐漸改善與平潭大橋,公路從玉溪到平潭二橋。最後,在平潭的第二跨海大橋一直延伸到平潭內陸。在“第十二五”期後,平潭將納入“一小時經濟圈”,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速。

(三)產業鏈的延長。

產業鏈上,為完善保稅物流中心的產業關聯,最初的措施是申請延長產業鏈的項目。高技術總是跟著產業鏈長度。因此,一些高值和光產品的整個製造過程可分為人工和製造線。例如,在長沙保稅物流中心,生產電腦主板,試圖購買電容,在中東地區的集成電路和 其它 配件,延長產業鏈,擴大市場。如前所述,跨境電子商務的各種商品的流行,如果保稅物流中心可有效地提高產業關聯,可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更迅速。同時,本地的企業最重要的任務是吸收新技術,使它更好配套保稅物流中心的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政府可以鼓勵外國企業參與,通過信息交流和與國外企業合作解決技術問題。

(四)出口退稅的增加。

稅收上,我們的國家正在努力減少稅收或給予出口退稅以促進發展。因此,如何彌補資金缺口是政府也是影響出口退稅制度不完善的一個大問題,損害了保稅物流中心和跨境電子商務的鏈接。在這里,有關專家建議三措施來處理這個問題。首先,增加當地的稅收來填補中央的缺口。其次,平衡地方稅,這意味著保持相同的稅。再次,降低稅收,甚至為零的地方稅。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範文篇二:《試談人才培養下的電子商務》

一、面向職業 教育 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現狀及問題

1.專業培養定位模糊

目前,大多數高校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定位較為寬泛,培養模式大多互相借鑒,沒有形成自身特色。尤其是面向職業教育改革的這部分高校,專業的涉及面非常廣,既包含管理、商務類的基本知識,又具有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基本能力,希望培養“萬能型”人才。然而培養方向的不明確,導致其電子商務畢業生在理論研究方面,無法與知名高校畢業生抗衡;在實踐操作方面,又遠遠不及大專院校畢業生。

2.實踐體系建設不全面

未來的職業教育將更專注於學生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因此對於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就應側重於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建立了電子商務實驗室,在理論講授的同時,也注重實踐教學。但總體上看,實驗室設備較為陳舊,模擬軟體的功能和操作單一,無法逼真地體現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情況,更無法滿足創新創業型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

3.課程設置不合理

大多數高校仍認為電子商務是“電子”與“商務”的結合,因此在課程設置上針對性不強,基本涵蓋管理類和計算機類的基礎課程,學生掌握的知識寬泛但不精,一旦踏入工作崗位,依然無法勝任。此外,電子商務發展日新月異,新的知識、技術和理念都需要學生掌握,而許多高校的課程設置經研究制定後很難輕易改變,無法及時更新,導致電子商務畢業生不能很好跟上電商發展的步伐。

4.師資力量薄弱

我國電子商務專業的設立時間較短,導致面臨職業教育改革的這部分高校中,真正電子商務專業出身的師資很少,且大多數為高校畢業進入高校的模式,限於理論研究,缺乏實際企業電子商務管理 經驗 。隨著教師實戰經驗的不足,將必然對實踐課程的開展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面向職業教育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對策和建議

1.增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目標的針對性

針對當前社會對電子商務人才需求的特點,面向職業教育改革的應用型高校應合理制定電商人才培養目標,採用“多方向發展,重應用培養”的培養思路,將電子商務專業細分為電子商務系統建設、電子商務物流、網路營銷及跨境電子商務等多個方向,在設置基礎課必修的同時,讓學生根據自身特點和 愛好 ,進行其他專業課程的選擇,滿足學生的個性化發展。

2.注重電子商務人才實踐教學體系的設立

目前,對應用型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應以“創新”和“創業”作為主線。高校可以根據目前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應用需求,制定一套符合職業教育型大學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踐教學體系模型。該模型應包括實驗教學、競賽實戰、實習實訓等內容,建立校內電子商務實驗室和校外電子商務實踐基地,及時更新電子商務實踐教學軟體,並配合實踐教學考核機制,充分鍛煉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3.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

教師隊伍的建設,是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的源泉,也是保障電子商務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於職業教育型高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構建人才激勵機制,引進高職稱電子商務教師作為學科帶頭人;

(2)與本地電子商務企業達成合作關系,安排教師到企業鍛煉、實習,參與企業電子商務運營管理工作

(3)鼓勵教師參與電子商務實驗室建設,定期參與實踐課程探討研究活動,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考證;

(4)積極引進電子商務企業中高層人員,兼職或全職擔任實踐課程指導教師。

4.緊抓電子商務發展的新趨勢

隨著電子商務環境日益成熟,新的電子商務模式、技術不斷涌現。為了使學生能夠緊跟電子商務發展的步伐,高校在教育教學和實踐體系中應靈活融入這些新的知識和技術,要求教師定期開設例如移動電子商務、物聯網、互聯網金融、大數據等相關課程,提高學生對電子商務新趨勢的把握,提升競爭力。

三、 總結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必然帶來電子商務人才需求的激增,同時也給電子商務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恰逢國家教育部進行職業教育改革的轉折點,高校應牢牢把握這個關鍵時期,以“創新、創業”為主線,明確電商人才的培養目標,系統設置課程體系,加強師資建設,注重實踐教育,致力於培養具有電子商務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應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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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電子商務安全論文5000字(2)

電子商務安全論文5000字篇2
淺析電子商務安全決策原則科技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對企業的核心資產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不斷的更新企業系統的安全防護,找出企業系統的潛在威脅和漏洞,識別,控制,消除存在安全風險的活動。電子商務安全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不能認為存在永遠不被攻破的系統,當然無論是何種模式的電子商務網站都要考慮到為了系統安全所要付出的代價和消耗的成本。

作為一個安全系統的使用者,必須應該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合理使用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技術,作為系統的研發設計者,也必須在設計的同時考慮到成本與代價的因素。在這個網路攻防此消彼長的時代,更應該根據安全問題的不斷出現來檢查,評估和調整相應的安全策略,採用適合當前的技術手段,來達到提升整體安全的目的。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巨大商機背後同樣隱藏著日益嚴重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僅為企業機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使社會經濟的安全受到威脅。

1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

在電子商務運作的大環境中,時時刻刻面臨著安全威脅,這不僅僅設計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漏洞,而且與人們的行為模式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1信息內容被截取竊取

這一類的威脅發生主要由於信息傳遞過程中加密措施或安全級別不夠,或者通過對互聯網,電話網中信息流量和流向等參數的分析來竊取有用信息。

1.2中途篡改信息

主要破壞信息的完整性,通過更改、刪除、插入等手段對網路傳輸的信息進行中途篡改,並將篡改後的虛假信息發往接受端。

1.3身份假冒

建立與銷售者伺服器名稱相似的假冒伺服器、冒充銷售者、建立虛假訂單進行交易。

1.4交易抵賴

比如商家對賣出的商品因價格原因不承認原有交易,購買者因簽訂了訂單卻事後否認。

1.5同行業者惡意競爭

同行業者利用購買者名義進行商品交易,暗中了解買賣流程、庫存狀況、物流狀況。

1.6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性被破壞

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進入系統,改變用戶信息、銷毀訂單信息、生成虛假信息等。

2電子商務安全策略原則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在現有情況,實現投入的成本與效率之間的平衡,減少電子商務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據電子商務網路環境的不同,採用不同的安全技術來制定安全策略。在制定安全策略時應遵循以下總體原則:

2.1共存原則

是指影響網路安全的問題是與整個網路的運作生命周期同時存在,所以在設計安全體系結構時應考慮與網路安全需求一致。如果不在網站設計開始階段考慮安全對策,等網站建設好後在修改會耗費更大的人力物力。

2.2靈活性原則

安全策略要能隨著網路性能及安全威脅的變化而變化,要及時的適應系統和修改。

2.3風險與代價相互平衡的分析原則

任何一個網路,很難達到絕對沒有安全威脅。對一個網路要進行實際分析,並且對網路面臨的威脅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要進行定量與定性的綜合分析,制定規范的措施,並確定本系統的安全范疇,使花費在網路安全的成本與在安全保護下的信息的價值平衡。

2.4易使用性原則

安全策略的實施由人工完成,如果實施過程過於復雜,對於人的要求過高,對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一種降低。

2.5綜合性原則

一個好的安全策略在設計時往往採用是多種方法綜合應用的結果,以系統工程的觀點,方法分析網路安全問題,才可能獲得有效可行的措施。

2.6多層保護原則

任何單一的安全保護措施都不是能獨當一面,絕對安全的,應該建立一個多層的互補系統,那麼當一層被攻破時,其它保護層仍然可以安全的保護信息。

3電子商務安全策略主要技術

3.1防火牆技術

防火牆技術是一種保護本地網路,並對外部網路攻擊進行抵制的重要網路安全技術之一,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務,實現網路信息安全的基礎設施。總體可以分為:數據包過濾型防火牆、應用級網關型防火牆、代理服務型防火牆等幾類。防火牆具有5種基本功能:

(1)抵擋外部攻擊;

(2)防止信息泄露;

(3)控制管理網路存取和訪問;

(4)虛擬專用網功能;

(5)自身抗攻擊能力。

防火牆的安全策略有兩種情形:

(1)違背允許的訪問服務都是被禁止的;

(2)未被禁止的訪問服務都是被允許的。

多數防火牆是在兩者之間採取折中策略,在安全的情況之下提高訪問效率。

3.2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是對傳輸的信息以某種方法進行偽裝並隱藏其內容,而達到不被第三方所獲取其真實內容的一種方法。在電子商務過程中,採用加密技術將信息隱藏起來,再將隱藏的信息傳輸出去,這樣即使信息在傳輸的過程中被竊取,非法截獲者也無法了解信息內容,進而保證了信息在交換過程中安全性、真實性、能夠有效的為安全策略提供幫助。

3.3數字簽名技術

是指在對文件進行加密的基礎上,為了防止有人對傳輸過程中的文件進行更改破壞以及確定發信人的身份所採取的手段。在電子商務安全中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能夠解決貿易過程中的身份認證、內容完整性、不可抵賴等問題。數字簽名過程:發送方首先將原文通過Hash演算法生成摘要,並用發送者的私鑰進行加密生成數字簽名發送給接受方,接收方用發送者的公鑰進行解密,得到發送方的報文摘要,最後接收方將收到的原文用Hash演算法生成其摘要,與發送方的摘要進行比對。

3.4數字證書技術

數字證書是網路用戶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數據,由第三方公正機構頒發,以數字證書為依據的信息加密技術可以確保網上傳輸信息的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實性、不可否認性,為電子商務的安全提供保障。標準的數字證書包含:版本號,簽名演算法,序列號,頒發者姓名,有效日期,主體公鑰信息,頒發者唯一標識符,主體唯一標示符等內容。一個合理的安全策略離不開數字證書的支持。

3.5安全協議技術

安全協議能夠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傳輸提供強而有力的保障。目前通用的為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提供的協議主要有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協議、通信安全協議、郵件安全協議三類。用於電子商務的主要安全協議包括:通訊安全的SSL協議(SecureSocketLayer),信用卡安全的SET協議(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商業貿易安全的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InternetEDI電子數據交換協議以及電子郵件安全協議S/MIME和PEM等。

4結論

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電子商務安全所佔的比重越發重要。研究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意在於減少由電子商務安全威脅帶給人們電子商務交易上的疑慮,以推動電子商務前進的步伐。解除這種疑慮的方法,依賴著安全策略原則的制定和主要技術的不斷開發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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