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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安全方案策劃

發布時間:2022-01-26 12:00:30

1. 如何做好娛樂場所的管理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標准。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准;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2. 急需辦公室及娛樂場所安全注意事項,請各位仁兄指教

你自己不會寫嗎?

3. 娛樂場所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是什麼

娛樂場所安全經營工作方案

為了保障我市娛樂場所平穩、健康的發展,為了保障娛樂場所財產安全,防範安全事故發生;為了兼管各部門的利益、調動經營積極性,實現責、權、利有機統一;制定本安全工作方案。

一、總體責任指標
1、深入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經營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市政府關於安全經營工作的有關規定,確保政令暢通。
2、將安全經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一崗雙責,安全經營第一責任人或委託其他人員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公司安全經營形勢,研究制定防範措施,積極支持安全經營所需資金,並鼓勵和支持安全經營科學研究和開發。
3、建立和完善安全經營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將安全經營工作指標和事故控制指標層層分解,並逐級簽訂責任書。
4、嚴格落實我公司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定期演練。
5、加強安全經營管理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經營管理機構並按要求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6、突出「以人為本」,做好安全經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安全規章、制度等法規的宣貫;並結合實際,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氛圍。 7、依規加強培訓。加大對從業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8、加強行政審批。涉及安全經營的事項必須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及安全經營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重視勞動保護和設備安全工作。
9、定期開展安全經營檢查和專項整治。建立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和完善檢查責任制和隱患整改責任制,明確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隱患。深入開展七項專項整治,完善方案,細化措施,強化組織,達到驗收條件。
10、完善企業安全經營保障條件,嚴厲查處違規事件和各類事故;及時上報各類安全事故;嚴格組織調查處理,批復、處理率達到100%。
11、推進安全經營工作的創新。重點在監管方法、監管方式、監管手段、事故防範和救援機制、科技創新等方面實現新突破,使安全經營、綜合監管與社會和公司發展相適應。

二、責任指標
1、總經理、副總經理、安全員必須執行「三不放過」(即:發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過,本人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採取措施不放過)。
2、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公司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工作。
3、各崗位要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及各種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與安全管理工作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崗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各種違章指揮。
6、定期組織安全學習,學習安全規程,總結前一階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後的安全工作。
7、安全員必須按規定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不安全隱患,安全活動記錄。
8、部門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時,要根據公司的工作情況布置安全工作,並做好記錄。
9、各崗位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

三、獎懲措施
1、通過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部門,總公司給予表彰獎勵。
2、凡因領導忽視安全、責任不到位、失職失察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4. 問171: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技術採取哪些安全措施

(1)場所的設置要求

①設置位置、防火間距以及建築物耐火等級。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標准。」

②防火分區。影劇院以及會堂舞台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孔或穿越管道,若確需在隔牆上開門時,其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舞台燈光操作室與可燃物儲藏室之間,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非燃燒的牆體分隔。

③裝修規定。娛樂場所要正確選用裝修材料,內部裝修應妥善處理舒適豪華的裝修效果和防火安全之間的矛盾,盡量選用不燃和難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特別是盡量避免使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和有毒氣體的材料。如劇院觀眾廳頂棚,應用鋼龍骨、紙面石膏板材料裝修,嚴禁使用木龍骨、紙板或塑料板等材料裝修。

劇院、會堂水平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內部無自然採光的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牆面和地面,都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

(2)安全疏散設施。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疏散設施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設置。否則,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安全疏散設施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疏散走道、散樓梯、應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標志。

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的數量應按相關規范規定計算確定。除規范另有規定外,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於2個。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應分散合理設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②疏散門。疏散門的數量應當依據計算合理設置,數量不應少於2個,影劇院的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大於2000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按每樘疏散門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400人計算。

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於1.4m,並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準使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折疊門、鐵柵門以及側拉門,應為朝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及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公共場所在營業時,必須保證安全出口暢通無阻,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為確保安全疏散,公共娛樂場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寬度不應小於3m。為保證滅火的需要,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等建築四周,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③疏散樓梯和走道。多層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宜設置樓梯間。大於2層的建築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當娛樂場所設置在一類高層建築或者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中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劇院的觀眾廳的疏散走道寬度應按照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m,但是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大於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宜超過22個;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於0.9m時,可以增加一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④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公共娛樂場所內應按照相關規范條文配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場所內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者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以便引導觀眾沿著標志順利疏散。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設置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的時間不應少於20~30分鍾。

(4)消防設施

①消火栓系統。除規范另有規定之外,娛樂場所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並且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②自動滅火系統。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築的首層、二層以及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超過300m2時,或建築在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以及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娛樂場所,都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③防排煙系統。設置在高層建築內三層以上的娛樂場所應設置防排煙系統,設置在多層建築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超過200m2時,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的娛樂場所,該場所中長度大於20m的內走道,都應設置防排煙系統。

④滅火器的配置。建築面積在200m2及以上的娛樂場所應按照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下的娛樂場所應按中危險級配置滅火器。應依據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種類選擇相應的滅火器,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類型的滅火器時,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滅火器的設置、配置應滿足《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的規定。

5. 娛樂場所保安隊長的管理方案怎樣寫

保安隊長的管理方案和一般的是不同的,他首先是從小區著手,保安持是其中它的質安事宜,其中的一方面。

6. 娛樂場所銷售策劃方案

是什麼類型的娛樂場所的銷售策劃方案?
茶水吧?
酒吧?
D廳?
游樂場?
范圍太廣了,可不可以問的具體點?

7. 求 KTV 場所安全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KTV 場所和酒店基本相同,好適合你用.

酒店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做好火災事故的救援和疏散工作,把火災造成的危害、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特製定《華邦俱樂部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本預案作為指導性意見組織實施。
一、 組織機構
總指揮:行政總經理
下設滅火組、通訊組、疏散組、救護組,其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報警和接警程序
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發現報警後,必須在第一時間通過消防廣播系統或對講機通知樓層值班的義務消防隊員檢查;廣播通知時必須說清報警點的樓層、位置。
樓層值班人員接到控制中心火警(源於公文 有約)通知後,就近值班隊員應迅速趕到報警地點查看,如確認有火情,必須在一分鍾內用對講機或消防專用電話與控制中心聯系,報告有火情。
酒店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酒店消防中心值班電話: 「27362551」,內線電話:「3999」,對講機頻道:「8」,同時視情況及時撥打「119」報警,講清楚起火的單位名稱(本單位報警地址為:深圳寶安前進一路164號華邦大酒店)、地址、火災事故的部位、燃燒什麼物品,火勢大小等有關情況,並留下聯系電話號碼,專人等候。酒店接警人員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立即組織員工和義務消防隊救火。同時根據情況迅速報告酒店有關部門和領導,酒店保安部負責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三、 應急疏散程序及措施
一旦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後,消防隊長和義務消防隊人員應馬上趕到現場開展工作,首先組織人員迅速疏散到露天空曠地面或其他安全地帶,先救人、後救物。工作人員疏散前應快速、冷靜地處理好手上的工作並切斷工作場所總電源及其他燃燒源。
平時工作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障消防通道的順暢;在各樓層設置人員疏散指示牌、應急燈。
應急疏散工作由疏散組具體組織實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程序及措施
酒店接到報警後,滅火組人員要馬上趕到現場,切斷電源、燃燒源,各種氣體閥門,緊急轉移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組織員工和義務消防隊員撲救初起火災,快速了解清楚燃燒什麼物品,以便採取不同的滅火撲救措施。並要了解附近有無對火災現場造成威脅的物品;要根據火場情況,採取速戰速決的滅火方法或先控制,後滅火的方(範文大全)法進行;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的蔓延而造成更大損失。
義務消防隊員和員工在參加滅火時,要隨手帶上自己就近地點的滅火器材,火災現場地點滅火器材不夠時,酒店樓層各個區域范圍都布有消防栓、水帶和各種滅火器材,可以解決一般火災撲救所需的器械。
撲救火災工作由滅火組具體組織實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通訊聯絡:報警時使用的火警聯絡電話,由專人守候、保障聯絡暢通。通訊聯絡工作由通訊組具體組織實施。
火災現場的防護:在火災現場,要安排專人觀察整個火災現場情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通報,以便採取相應對策;對受到火勢威脅的易燃易爆物質等應做好防爆措施,如疏散到安全地帶等,若爆炸不可避免時,應及時撤離全部在場人員,確保火災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的救護:要迅速將傷員撤離危險地帶,在現場採取應急救護措施後,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送往醫院。安全防護救護工作由救護組具體組織實施。全體員工要以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火災的預防工作。一旦發生火災,要沉著應對,做到早發現、早報警、早撲救,把火災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8.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葯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9. 需要電子游戲娛樂場所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範文、僅供參考: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在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中有效地組織應急處理和救援,結合我區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的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落實管理工作職責,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能力,將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區經濟發展,確保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一)宣傳教育為主
普及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遵紀守法意識,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提高業主和文化活動主辦方守法意識,發現突發事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嚴防事件擴大。
(二)依法管理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加強日常監管,制定防範措施,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快速反應
建立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置能力。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准確處理。
三、組織管理
(一)領導機構
為加強對全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青白江區文化體育局成立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局長程福中為組長,紀檢組長羅驥為副組長,市場科長、稽查隊長為成員。領導小組根據事件發生和預測變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預防和處置工作。
(二)應急指揮體系
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范圍和程度,建立相應的指揮體系,分部門落實職責和任務。事件發生時,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應急指揮。
(三)應急系統的信息與報告
建立文體系統信息網路體系,發現突發事件後,應於2小時內向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報告,由領導小組向區政府報告。
(四)落實責任
文體局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總責,制定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檢查各部門落實預案情況。
各有關部門按照行業管理、日常監管對象及各自的職責進行工作,並急時啟動預案。
四、應急的級別和響應
(一)應急處理的級別
1. 一級應急處理狀態:主要指涉及全區文化市場和文化活動特別重大的安全事故,需要對全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進行全面監控。
2. 二級應急處理狀態:主要指涉及全區文化娛樂市場和文化活動重大的安全事故,需要對全區某項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活動進行全面監控。
3. 三級應急處理狀態:主要指發生的區域性、臨時性的事故,需要對發生事件的部分區域進行監控。
(二)應急處理狀態的啟動
一、二級應急處理狀態,由文體局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並及時上報區政府;符合三級應急狀態的,由領導小組指定責任部門啟動本預案,並將處理情況上報局領導小組。
(三)應急處理狀態的實施
1. 一、二級響應
啟動一、二級應急處理狀態後,文體局相關部門、人員全體緊急出動,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2. 三級響應
啟動三級應急處理狀態後,文體局相關部門、部分相關人員出動,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局領導小組在啟動應急預案後,有關部門和人員在城區30分鍾內,鄉鎮60分鍾內趕到出事現場並進行緊急處理。處理情況分門別類上報。
五、日常監管和社會動員
(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堅持對全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日常檢查,規范經營行為,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防止事故發生。
(二)向全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發動全社會參與,建立社會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加強應急訓練。進一步開展普法宣傳工作,提高業主和人民群眾的預防意識和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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