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幫幫忙!關於人口普查人員培訓
培訓類容應該比較簡單,不需要任何經驗,畢竟上一次是2000年了。22歲的年輕人很合適。專內容主要屬包括10月份摸底的方法,難點是如何確定和登記普查對象。11月1日到10日正式入戶登記的方法,和正確填寫普查表以及改錯的方法(這個比較復雜一些)。
到時候10月摸底調查和11月入戶,普查員會到自己分到的片區,逐一上門入戶登記,比較辛苦,但是有點補助。人口普查10年一次,摸清家底,很多政策的制定都要以此為依據,普查員是一線數據的錄入者。
如果你需要相關培訓課件也可以讓我發給你。
❷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部署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標是摸清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國家、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方案》要求,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質量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同時,要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預祝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順利進行。
❸ 全國第二次地方名普查工作
查清地名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即國家地名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發揮地名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礎作用。
(一)調查地名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區域,非行政區域,群眾自治組織,居民點,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旅遊景點,建築物,單位,陸地水系,陸地地形等11大類地名的名稱、位置及相關屬性信息。
(二)規范地理實體名稱。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切實解決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顧傳統、刻意崇洋、虛張聲勢、名不符實,地名譯寫不準確、用字不規范、含義不健康等問題。
(三)設置地名標志。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標准設置地名標志。
(四)開發、應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開發研製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檔案,實現地名普查檔案的數字化管理。
❹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成果主要包括哪些
一個臨時性的機構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❺ 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的第七條
其他法人是指除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單位。
其中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批准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二)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❻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的標准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❼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依法實施、確保質量,全面、准確地提供基本國情國力數據,為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
主要目的。全面調查了解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我國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准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❽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第二次地名普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經國務院批准,定於2009—2012年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義
普查試點的目的是查清試點地區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試點,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二、范圍和內容
普查試點的范圍:天津市塘沽區等362個縣(市、區),具體試點地區由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另行通知。普查試點的內容:查清試點地區的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對重要地理實體設置地名標志,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三、時間安排
普查試點從開始,到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確定地名普查技術標准和規范,開展培訓,進行必要的物質准備等。第二階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開展地名調查、搜集和考證,完成資料整理和成果匯總。第三階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進行成果驗收和上報,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四、組織實施
地名普查試點涉及面廣、任務重、技術要求高。為加強對地名普查試點的領導,成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負責普查試點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試點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民政部負責試點地區陸地地名和有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駐地的海島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擔試點地區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試點省(區、市)和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名普查試點工作。五、經費保障
普查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地名普查給予適當補助。六、工作要求
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確保普查試點任務的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附件: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李學舉民政部部長副組長:張勇(國務院副秘書長)、李立國(民政部副部長)、孫志輝(海洋局局長)。成員:武大偉(外交部副部長)、吳仕民(國家民委副主任)、黃明(公安部副部長)、王軍(財政部副部長)、李強(統計局總統計師)、閔宜仁(測繪局副局長)、王津(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兼任。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義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准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二、范圍和內容普查范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准化處理,設置標准規范的地名標志,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三、時間安排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准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准備工作。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四、組織實施此次地名普查范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工作規程和普查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普查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五、工作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協調,確保普查任務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准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附件: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2014年1月23日
❾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宣傳和督促檢查驗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縣級政區為單位進行。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標准名稱為XX省(自治區、市、縣、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辦),辦公室設在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職責分工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組織部署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三)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
(五)審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職責:
(一)擬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技術規范。
(三)負責組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宣傳。
(四)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
(五)負責地名普查的會議組織、業務培訓、檢查指導驗收。
(六)負責組織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和建檔工作。
(七)負責指導建立、完善各級地名普查資料庫。
(八)負責組織編纂普查地區標准地名圖、錄、典、志等。
(九)負責組織地名普查信息綜合應用服務。
(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協助和配合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地名普查所需專題資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並確保信息和數據的有效性和現勢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