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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銷方案的風險評估與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13 02:56:48

A. 怎麼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B. 食品營銷的方案

本人系一廣告小策劃,願意就你提出的問題給於適當建議。

食品營銷應首先注意的問題:

最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產品質量,完善產品質量,做食品就更應該注意。從口感、味道到包裝都要保證符合消費者的需求,能給消費者以直接的吸引。
建議市場推廣前先廣泛徵求消費者意見、試嘗,以期產品達到最優。
有了過硬的產品,下面就該說說怎麼推廣上市了。
首先要作充分的市場調查,同類產品競爭者是怎樣的價位、採用怎樣的銷售渠道、採取何種廣告宣傳方式、宣傳推廣促銷等收支成本如何等等。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先了解市場無異於盲人騎瞎馬,是很不好做成功的。
了解了市場及競爭者的情況就給我們的產品定位吧,是高檔奢侈品、中檔普及品、還是低檔快銷品,都要有一個准確的定位(首先摸透市場的需求),定好位後一定要依據不同的定位作不同重量級的所有配合工作,如包裝、定價、廣告宣傳。舉例來說,高檔品包裝要夠檔次,價格要依據市場、依據消費水平定的適當,要做針對目標消費者的有力度的宣傳。
然後我們再談談鋪貨,參考同類競爭者的鋪貨手段、結合當地市場特徵,選擇自身的銷售渠道,由於你給得條件不太詳細,我無法幫你分析是採用直銷(人員推銷)更好,還是走經銷商的分銷渠道更好,總之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先自己組織人,試著往有需求的地方(單位、市場等)推推,多跑跑批發商、代理商、零售商,一定先制定好有效的合理的代理經銷方式及利益分成辦法。保證在宣傳前就作好各方關系、各方鋪貨准備。
最後我講講必要的宣傳,要依據自身條件(本地易於接受的媒體、宣傳方式,自身經濟實力)作適度有效到位的宣傳,切不可吐血砸廣告,也不可太摳門,還是那句話,你給的條件不太詳細,我也無法幫你分析選擇用何種方式、用何種媒體、用怎樣的力度來做宣傳,都要緊密結合自身及本地情況來考慮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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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議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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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對食品進行風險評估,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擇和實施適當的管理措施,盡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風險,從而保障公眾健康。可以分為四個部分:風險評價、風險管理選擇評價、執行風險管理決定、監控和回顧。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必要性
從歐州的瘋牛病、二口惡英、口蹄疫、轉基因食品, 到我國近年來的蘇丹紅事件、阜陽奶粉事件、啤酒甲醛風波、吊白塊事件、劣質大米、紅心鴨蛋、瘦肉精( 即鹽酸克倫特羅) 事件, 已經使全球幾乎談「食」色變, 而三鹿奶粉事件最終在2008 年將我國的食品安全危機推入了高潮, 演變成一個全國乃至全球關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就是通過使用毒理數據、污染物殘留數據分析、統計手段、接觸量及相關參數的評估等系統科學的步驟以供風險管理者綜合社會、經濟、政治及法規等各方面因素, 在科學基礎上決策並加以制訂管理法規從而保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制定監管措施的基礎,是世貿組織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強調的用於指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必要技術手段, 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規、標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礎,風險評估保證食品安全,讓人民放心。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發展趨勢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目前國際通行的食品安全防範方式,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得到廣泛應用。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剛剛起步。風險評估是風險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的食品科技體系主要是圍繞解決食物供給數量建立起來的,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相對較少,目前還沒有廣泛地應用與國際接軌的危險性評估技術。與發達國家相比,食源性危害關鍵檢測技術和食品安全控制技術還比較落後。
2003年,中國農科院質量標准與檢測技術研究所成立時設立了風險分析研究室;2006年頒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規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2007年5月,農業部成立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並自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如何進行風險評估
4步驟: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
(1)危害識別指食品中或食品本身對健康有不良作用的生物性、化學性或物理性因素。
(2)危害特徵描述是定量風險評估的開始, 其核心是劑量—反應關系的評估。
(3)暴露評估( 即攝入量) 是對人體接觸化學物進行定性和定量評估, 確定某一化學性進入機體的途徑、范圍和速率, 用以估計人群對環境暴露化學物的濃度和劑量。
(4)風險特徵描述是一個系統的、循序的科學過程, 其核心步驟是風險特徵描述。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風險評估政策包括:(ⅰ)依賴動物模型確立潛在的人體效應;(ⅱ)採用體重進行種間比較;(ⅲ)假設動物和人的吸收大致相同;(ⅳ)採用100倍的安全系數來調整種間和種內可能存在的易感性差異,在特定的情況下允許偏差的存在;(ⅴ)對發現屬於遺傳毒性致癌物的食品添加劑、獸葯和農葯,不制定ADI值。對這些物質,不進行定量的風險評估。實際上,對具有遺傳毒性的食品添加劑、獸葯和農葯殘留還沒有認可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ⅵ)允許污染物達到「盡可能低的」水平;(ⅶ)在等待提交要求的資料期間,對食品添加劑和獸葯殘留可制定暫定的ADI值。但需要指出的是,JMPR並沒有將這一政策用於農葯殘留ADI值的制定。
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應當採用一個具有結構化的方法,它包括風險評價、風險管理選擇評估、執行管理決定、以及監控和審查。
(2)在風險管理決策中應當首先考慮保護人體健康。
(3)風險管理的決策和執行應當透明。
(4)風險管理應當通過保持風險管理和風險評估二者功能的分離,確保風險評估過程的科學完整性,減少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之間的利益沖突。
(5)風險管理決策應當考慮風險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如有可能,風險的估計應包括將不確定性量化,並且以易於理解的形式提交給風險管理人員,以便他們在決策時能充分考慮不確定性的范圍。
(6)在風險管理過程的所有方面,都應當包括與消費者和其他有關團體進行清楚的相互交流。在所有有關團體之間進行持續的相互交流是風險管理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7)風險管理應當是一個考慮在風險管理決策的評價和審查中所有新產生資料的連續過程。在應用風險管理決定之後,為確定其在實現食品安全目標方面的有效性,應對決定進行定期評價。為進行有效的審查,監控和其它活動可能是必須的。
食品安全問題是全球共同面臨的難題,全球化使得一個國家的食品安全問題很快蔓延至另外一個國家,食品安全關繫到的是全人類的切身利益和身體健康,我們必須重視,所以進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評估和管理是相當有必要的。希望未來的中國不再有「三聚氰胺」、「毒豆芽」、「毒生薑」、「染色饅頭」、「牛肉膏」、「瘦肉精」等食品安全問題。

D.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E.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並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組建。
衛生部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負責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開展與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委託和指導。
第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進行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任何部門不得干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部審核同意後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衛生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向衛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對做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部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如果國際組織已有評估結論的,應一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條 衛生部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 衛生部以《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表2)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當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衛生部備案。
對於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衛生部提出數據和信息採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受委託的有關技術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並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衛生部。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訂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第十七條 需要開展應急評估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衛生部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根據流行病學、動物試驗、體外試驗、結構-活性關系等科學數據和文獻信息確定人體暴露於某種危害後是否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處於風險之中的人群和范圍。
危害特徵描述:對與危害相關的不良健康作用進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動物試驗、臨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危害與各種不良健康作用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作用機制等。如果可能,對於毒性作用有閾值的危害應建立人體安全攝入量水平。
暴露評估:描述危害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不同人群攝入危害的水平。根據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費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總攝入量,同時考慮其他非膳食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人體總攝入量並與安全攝入量進行比較。
風險特徵描述:在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和暴露評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危害對人群健康產生不良作用的風險及其程度,同時應當描述和解釋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認定和資格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F. 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作為什麼依據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了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六種情形需要評估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6種需要評估的情形: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6、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一安全標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規定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加大企業的主體責任與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第一,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第三,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消費者可多渠道索賠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賠,首先找到誰,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大幅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還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2014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重新修訂定了《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新舊對比,消費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維權渠道?中外企業及經營者應注意哪些事項?我們請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馬建洪律師予以詳細解讀。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了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六種情形需要評估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6種需要評估的情形: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6、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一安全標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規定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加大企業的主體責任與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第一,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第三,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消費者可多渠道索賠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賠,首先找到誰,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大幅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還規定,對

G.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什麼進行風險評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其產生的風險性進行評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H. 如何提高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技術

在食品安全監管,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的監管,即行業組織的自我監管、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消費者的自我救濟.筆者從事法學實踐工作近十年,從基層法律工作者角度,結合《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議,希望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如何更好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監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近幾年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失職問題一直備受社會苛責.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形同虛設,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卻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相關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並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出於各種目的,玩忽職守、怠於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凈化食品市場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惟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恃無恐地製造食品安全問題,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甚至某些職能部門還為不具備法定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開綠燈,違法行政許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被監管者而言是行政權、國家公權力,對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公眾而言則是沉甸甸的責任.為督促行政權執掌者各司其職,《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責任方面各職能部門拒絕或怠於行使監管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此種法律責任既包括國家對政府官員給予的行政處分,也包括國家對受害消費者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宜昌目前還沒有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應更加突出宣傳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筆者同時認為,若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應主動引咎辭職,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被撤職.這種問責機制對於牢固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為將此種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條分別規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和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處分措施.雖然只有一個法條,但從該法條中可以明確,政府的「一把手」和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於本地、本部門違反法定食品監管職責而被摘掉「烏紗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違反該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職領導(如副縣長、副區長),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職領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該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
由於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流通和消費等諸多環節,任何一家監管部門都難以單獨承擔安全監管的重責大任.在「一個部門管不了」的情況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被迫選擇了多家部門分段監管的思路.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事故.
分段監管體制雖然有助於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避免「一個部門管不了」的現象,但也出現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弊端:監管部門之間既存在著監管重復,也存在著監管盲區.在「田頭」到「餐桌」的各個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似乎都有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後,相關部門之間要麼缺乏信息互通,要麼相互推諉.再如,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事項,由哪個部門負責並不明確,客觀上又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問責不清的嚴重問題.由於職責分工不清,有些部門在小集團利益的驅使下,採取了「有利就搶著管,無利就讓著管」的實用主義思維,必然削弱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甚至貽誤最佳監管時機.

為徹底打破「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惡性循環,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特別是我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平台,保障信息暢通.就地方層面的監管職責分工而言,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消除監管空隙,提高監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條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對當地食品企業的監管資源優勢,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程管理過程中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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