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因為(1)中國有近3億網民,(2)網上零售已達到100億
❷ 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❸ 我國有沒有相關得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我國有相關的抄電子商務法襲規:
2010年:《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❹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有那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❺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5)電子商務安全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❻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保密法》
《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回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答》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
《著作權法》
《合同法》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的通告》
《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章)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等等
❼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業示範法》、《電子商版業示範法頒布指南》、權1999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統一規則》,2000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統一規則附條例指南》,國內主要有《電子簽名法》、《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
❽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❾ 電子商務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內華人民共容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