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2. 跨境電子商務的政策支持
電子商務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 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
此外還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
最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
通知同時要求,自《意見》發布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目前全國共批准設立16個保稅區 上海浦東新區的外高橋保稅區、天津港保稅區、深圳沙頭保稅區、深圳福田保稅區、大連保稅區、廣州保稅區、張家港保稅區、海口保稅區、廈門象嶼保稅區、福州保稅區、寧波保稅區、青島保稅區、汕頭保稅區、深圳鹽田港保稅區、珠海保稅區、深圳前海保稅區 。
3.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終於要落地 是冷水還是熱油
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里,跨境電商可謂是中國互聯網發展中的一部快車,不僅吸引了諸如洋碼頭、蜜芽、58同城等互聯網新軍和巨頭的加入,同時還取得了令業界側目的發展速度。但是在高速發展的背後,在業界看來,跨境電商更多的是在享受著政策紅利帶來的「甜蜜」。
但是隨著跨進電商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壯大,政策的紅利顯然不能支撐整體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從今年4月8日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新政及行郵稅調整將正式開始實施。這也意味著備受關注的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終於要靴子落地,而普遍被外界認為將會帶來決定性影響的「稅收新政」對於發展得如火如荼的跨境電商行業而言,到底是一盆冷水還是一鍋熱油呢?
「有稅可交」讓行業更規范
據南方日報記者了解到,在稅改政策的通知公布之前,跨境電商試點的幾年,幾大試點的保稅區在政策執行層面雖各有不同,但共性都是通過行郵稅的方式對跨境電商進行征稅,這是當時稅制不完善的情況下的臨時之舉。但是,經過幾年的試點,發現行郵稅50元以下的免稅額度導致這種清關模式下跨境電商的繳稅率過低,甚至出現鑽免稅額度的漏洞的現象,跨境電商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針對性的稅率的缺失,在被不少人解讀成為了政策紅利的同時,也成為了行業發展中的隱憂。
「過去,跨境電商行業曾被一般貿易說成是一個基於偷稅漏稅的灰色產業,而跨境電商稅制新政的實施將引導行業『由亂而治』,進入規范化、機制化、規模化的高速發展軌道,這是行業步入成熟期的標志,產業資本可以放心、大膽大規模進入,對行業的中長期發展絕對利好。」洋碼頭CEO曾碧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總體而言,此輪新政對跨境電商產業的長遠發展是積極正向的。稅率水平的提高對不少企業而言確實是一個擔憂,但從促進行業公平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又是一個喜訊。」1號店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要實現基業長青的發展,不可能指望所謂的短期性的「政策窪地」帶來利益,應該認識到從多方面的因素考慮,此輪新政的出台有其必然性。而在不少行業內人士看來,「稅」作為「懸在」跨境電商頭上最後一隻靴子,如今能夠落地,雖然會帶來不少的行業變革,但對於跨境電商而言,終於「有稅可交」也是對跨境電商行業的進一步規范。網易考拉海購的負責人認為政策調整是對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
跨境電商重尋核心競爭力
「長期而言跨境電商沖擊一般貿易進口的趨勢將不可逆轉,新政只會加速行業的成熟。因為對跨境電商而言,真正的優勢並不在於稅收,而在於縮短了原有一般貿易進口的鏈條,加快了流通的效率,使得流通成本和時間都大大降低。」曾碧波在接受采訪時指出,跨境電商依靠政策紅利雖然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對於跨境電商而言,稅率的優勢顯然不是核心競爭力,而發揮電商的本質提升流通效率和創新模式才是所有跨境電商需要思考的問題。
據南方日報記者了解到,在稅率新政實施前,亞馬遜全球物流中國與網易考拉海購就正式簽署合作協議,通過「亞馬遜物流+」為網易考拉海購提供倉儲運營服務。根據雙方協議,「亞馬遜物流+」將基於網易考拉跨境電商業務的需求,並從寧波保稅倉的實際情況出發,為其搭建、設計全流程的運營體系,包括定製化開發系統,科學規劃存儲區域,設計運營流程,並為其提供日常運營及管理服務,以更高效的倉儲運營快速響應其業務需求。
此外,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指出,鼓勵商業模式創新,擴大跨境電子商務試點,支持企業建設一批出口產品「海外倉」。易達雲科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表示,布局在本土市場腹地的海外倉,對中國跨境商家的意義和作用遠大於「倉庫」本身,而針對行業的變化易達雲科技也提出了面向未來的「海外倉+」模式。
易達雲科技通過雲技術讓海外倉的全球高效分布式運用得以實現,同時可以實現數據分析,智能補貨、智能渠道選擇、智能分倉策略以及智能供應鏈管理等等,同時還兼顧金融和售後等作用。有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在稅率方面的「紅利」不再,真正有實力的跨境電商平台將會在模式和創新方面交出更多具有互聯網基因的「答卷」。
4. 還在關注跨境電商稅收新政
所謂「人肉代購」,就是通過海外歸國人員將購買物品帶入國內。人肉代購的參與者主要是空姐、導游和留學生。同時也有一些家境較優越的網友利用旅行、度假、購物的機會,從國外代購一些商品。
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國將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並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
上述新政明顯縮小了跨境電商的稅收優勢,此舉在短期內可能會讓部分消費需求湧入人肉代購、非正規直郵等渠道。
為了配合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新政的施行,把一碗水端平,兩條海關新公告果然陸續出台:
1、嚴查人肉代購行李:不合規定的行李,扣!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4號(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等規定,現就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關暫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
上述暫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實施扣留的物品。
二、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者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
(四)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以下簡稱《憑單》,樣式詳見附件),旅客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
四、交由海關暫存的物品有瑕疵、損毀等情況的,海關現場關員應當在《憑單》上予以註明,並應當由旅客簽字確認。對於貴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關可以採用拍照、施封等辦法進行確認。
五、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並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旅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的,接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託書、旅客有效的進出境證件復印件,並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六、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堵住郵政快件通道
不少業內人士判斷,海關上線新快件系統,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強對這部分商品的監管,相關部門勢必將加大監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檢率。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9號(關於啟用新快件通關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
為規范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加大信息化技術運用,提高通關效率,方便進出境快件通關,海關總署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版快件通關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快件系統),原快件通關管理系統中的報關功能同時停止使用。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統適用於文件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A類快件)、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B類快件)和低值貨物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C類快件)報關。其中:
A類快件是指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和資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征稅的除外)。
B類快件是指境內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個人自用物品(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除外)。
C類快件是指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不包括運、保、雜費等)及以下的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制的,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或者進口付匯的除外)。
二、A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A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總運單(復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B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B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每一進出境快件的分運單、進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發件人身份證影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B類快件的限量、限值、稅收征管等事項應當符合海關總署關於郵遞進出境個人物品相關規定。
C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C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代理報關委託書或者委託報關協議、每一進出境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按照進出境貨物規定繳納稅款。進出境C類快件的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或者「貨樣廣告品A」,征免性質為「一般征稅」,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
快件運營人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復印件(影印件)的,海關可要求快件運營人提供原件驗核。
三、通過快件渠道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4號公布,第147號、第198號修改)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第、第十三條暫停執行;《海關總署關於進境KJ3類快件的申報規范、快件渠道進出境個人物品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9年第39號公告)、《海關總署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報關單申報內容進行調整的公告》(海關總署2010年第41號公告)同時廢止。
這勢必增加海淘代購被稅的風險!
何為「自用、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酒精製品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事實上,各地海關此前已多次提醒過,旅客進出境攜帶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數量」。
這次海關總署再度發文重申這一精神的同時,還明確了諸多執行細節,將便於地方執行。
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新政出爐的當下,海關總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視為嚴打海淘代購的一種信號。
據傳,有民眾清晨5時30分抵達機場時,海關工作人員就在上班了。「無申報通道」是關著的,全部人必須得走「申報通道」過機器檢查,哪怕手中僅僅只有手提袋也可能檢查。
只要掃出來有名包、名表,基本上都跑不了,還會調來托運行李一起來接受檢查。並且很多東西就算沒有吊牌,但海關只要看是新的、貴重的就扣了。
尤其是包包和手錶,千萬不能帶。一旦被機場海關查到,包你連本帶利全泡湯。
此舉一出,海淘代購的風險和成本可謂是越來越高!費錢、費事、費心的海淘還能獲得剁手族們的青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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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家對跨境電商有什麼政策支持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監管政策:我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採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政策新的監管模式。經國務院批准,現階段將保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模式總體穩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照個人物品監管。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貿易的監管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也明確了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照個人物品監管。這也意味著從檢驗檢疫這塊已經為進口電商打開了一道「口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模式和措施還將繼續完善,對質量的監管和把控也會加強。
網路空間相對於物理空間來說是一個新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網路空間獨特的價值標准和行為模式深刻地影響著跨境電子商務,使其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方式而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5)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擴展閱讀: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
此外還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最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
6.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會計分錄:
1、代收跨境電商綜合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代繳綜合稅
2、向征稅機關上繳稅款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代繳綜合稅
貸:銀行存款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2、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6)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個人單筆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計算規則如下:
稅費 = 購買單價 × 件數 × 跨境電商綜合稅率
跨境電商綜合稅率 =(消費稅率 + 增值稅率)/(1 - 消費稅率)× 70%
7.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7)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8. 如何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出口退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執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以下簡稱退免稅)。從某種意義上講,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私人訂制」的出口貨物,真正讓賣主實現了退免稅。
何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規定,享受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條件下電子商務出口享受退免稅
(一)享受退稅的四種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即外貿企業應當取得上述合法憑證,並且與報關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內容相一致。
注意,對上述規定可歸納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出口企業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享受免稅的三種條件
如果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的,但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件,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如出口企業只有稅務登記證,但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非出口退稅專用聯次,購進貨物出口時未取得合法憑證等,應當享受免稅政策。
注意,在上述規定中,如果出口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均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如何操作電子商務出口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一)退(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作銷售的貨物,須在作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單證(憑證)與信息齊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免)稅。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在當月出口並作銷售收入後,將收齊單證(憑證)及收匯的貨物於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如果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中發現申報退(免)稅的單證(憑證)沒有對應電子信息或不符的,應當進行調整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第二步,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單證(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應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例如,某A外貿企業(符合退稅條件)2月為境外客戶購進一批服裝,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當月取得購進服裝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稅價格為15000元,進項稅額為2550元,並在當月全部報關出口已收匯,其離岸價摺合人民幣為18000元。3月初,A企業將上月作賬的18000元外銷收入,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進行納稅申報。同時,憑收齊的單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退稅預申報,但卻發現沒有相關的電子信息無法實現退稅。4月,A企業收到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免退稅正式申報。已知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征稅率為17%,其應退稅額為:
服裝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15000×16%=2400(元);結轉成本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稅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時,採用備案制不再實行申報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9. 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跨境進口電商通常採用直郵和保稅自營、以及直郵+保稅三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