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據最新企業會計准則,公司發生的員工活動費能不能入福利費用科目在工資總額的14%內可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能確定是公司員工活動費可以入福利費,並可在工資總額的14%內所得稅前扣除的。
B. 明年的活動,今年交錢,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你所得對.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計入待攤費用,明年從稅前扣除.如果計入今年費用核算,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同時,由於你主動放棄權利,稅局也可能不讓你在明年稅前扣除.如你今年不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檢查出來的時候,就麻煩了.
C. 開具的營銷活動策劃費專用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之一,也是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之版一,但不是全部條件,權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屬於相關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
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申請開具流程:
(一)申請。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申請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二)受理審核。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受理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D. 超市開具的促銷費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作為銷售費用,在稅前列支,而不能作為宣傳費。
E. 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除以下外的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新所得稅法稅前不可扣除的規定:
1、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14%提取的范圍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5%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3、工會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4、業務招待費:超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的,不可以稅前扣除(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7、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不可以稅前扣除。
8、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可以稅前扣除。
9、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0、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11、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
1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3、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F. 為促銷活動而購買的贈品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於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於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於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准徵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例:A公司平時銷售某型號電視機不含稅價格250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價格2100元/台,正常情況下銷售一台電視機應納增值稅=2500×17%-2100×17%=68(元);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400(元),企業所得稅按25%稅率計算稅款為100元。現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按2500元/台購買該型號電視機一台,附送一台電磁爐,該電磁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3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180元/台。
在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即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500元、電磁爐23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23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即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290元[2500×2500÷(2500+230)]、電磁爐210元[2500×230÷(2500+230)],合計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上述兩種開票方式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附送一台電磁爐增值稅銷項稅為425元(250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37.4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220(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55元。
3.個人所得稅處理
客戶取得的贈品電磁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涉稅處理
如果在購物贈品銷售中會計上將商品按公允價值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者未將贈品金額作為折扣額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贈品不僅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時按電視機不含稅價2500元開具發票,附送的一台電磁爐按作為銷售費用,或者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送一台電磁爐,那麼電磁爐在增值稅處理上將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購進電磁爐專為此次促銷的情況下,可以按購進的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整個銷售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55.6元(2500×17%+18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68元;電磁爐購進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作為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47.35元。
客戶購買電視機取得的贈品電磁爐,A公司將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是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是購買電視機而是從A公司隨機獲取贈品電磁爐,則對個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按A公司實際購買電磁爐金額210.6元(180+180×17%)確定個人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A公司代扣代繳。
G. 促銷費如何稅前扣除
在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的金額,應該可以
H. 現金返利銷售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請知道的幫助一下 謝謝
我們將貨物銷售給沃爾瑪等大賣場,沃爾瑪等大賣場會依據每月銷售額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賣場一般會開據發票給我們供貨商,發票上寫「返利」或「傭金」,而發票的種類有「普通銷售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服務業發票」,沃爾瑪特殊些有開有國稅監制章的「其他收入發票」。
我們供貨商,一般入賬的時,都依據收到的「返利」或「傭金」發票記入銷售費用。
如果,大賣場配合我們供貨商依據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去開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供貨商入賬就不存在稅務風險了,但實際上開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條款太多,大賣場怕麻煩、不願意花時間去意去辦理手續、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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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供應商就存在收到大賣場返利發票後的能否稅前扣除問題?
我個人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也只說了「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2個文件其實都是針對增值稅的文件,只要我供貨方沒有違反規定少交增值稅,發生銷售返利就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至於收到的大賣場開據的「返利」或「傭金」發票,都是證明經濟業務真實發生實的憑證。
還有一個問題,銷售返利是否要沖減企業的收入問題,我倒是無法判定,如果沖減收入,就又會影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返利發票為何不能所得稅前扣除?是與經營活動無關還是超標超限額了?
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值得商榷。但是最起碼,增值稅方面就不對了,只有有真實銷售業務發生才可以開具銷售發票,而返利應按紅字發票折讓,退貨處理,開紅字通知單。
如果國稅查起來,是個很大的風險。
作為銷售折讓開紅字發票?什麼是折讓?----由於商品的品種、質量等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應退貨而未退貨的商品,對購買方在價格上給予的額外折讓。與銷量掛鉤的返利是屬於品種質量不合規定的嗎?不是
作為退貨開紅字發票?----有實際退貨行為嗎,有實際退庫行為嗎,貨回到庫房了嗎?沒有
作為銷售折扣開紅字發票?----- 一般貨款結算和返利時間不一致。作為供應商,銷售折扣沒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不得沖銷項。供應商既不能沖銷項,又拿不到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點虧
與銷量掛鉤的返利,商超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普通發票----因為此返利不屬於營業稅勞務,是雙方購銷過程產生的,所以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算是一種特殊處理吧
1279號文,就是讓你開紅字發票的依據。如果商家開普通發票給你,只能開促銷費等與商品數量、金額有關的項目,你做到宣傳費里才能所得稅前扣除。
銷售發票開「返利」「傭金」就好比男同志戴胸罩,不倫不類,稅前列支是不可能的,若按老的發票管理辦法,屬「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應該受罰的,新辦法我就不知了。服務業發票開「返利」也是同樣道理,開「傭金」還免強,但恐怕與業務實質、合同都不相符,所以也不行。
只有按1279號執行才是正道。若嫌煩,可以直接沖下一批貨款,在下一次開票時直接沖減開票金額。
問題內容:我單位近期收到一筆返利收入,已按規定作了進項稅轉出。我們是防偽稅控企業,實行一機多票(都是機開票),如用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報稅時就會形成銷售收入,就要提取銷項稅金。請問返利收入該開什麼發票收取,如何報稅?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對於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10>
I. 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你好,具體規定如下:可以稅前扣除的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金及附加。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為稅金單獨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