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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完善

發布時間:2021-08-02 09:39:19

1. 如何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您是寫論文么?

去論文網下載就行了。。比如中國知網之類的。。多了去了。。

出台新的法律,完善舊的法規,領域內的人遵守法規。。

2. 如何構建和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法律的重要性、主要是消費者的安全問題、然後就是虛假信息的管理。平台的監管等等。現在不是有很多網路警察的嗎

3. 電子商務法律該如何完善

1.提高網民的素質
2.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3.嚴懲違反法律的步伐商家

4.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法和電子合同法的補充和完善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法律淵源。

體積法律淵源,通常是指法律的表現形式。在《合同與》頒布之前,有關合同形式的法律規定都是在局限在紙本書面上,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我國法律首次規定了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形式用與合同的簽訂。當然,對於電報、傳真等形式的合同在實踐中已有應用,前提是雙方對這一合同形式承認,法律也承認它的效力。但這些還要靠紙本予以顯現才能被人們所認識里窮,多少還具有紙辦公的特點,實踐中往往雙方已經進行過多次的交易,有了相當高的信任程度,為了快捷簡便才使用的。而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則不受紙張的限制,屬於典型的電子商務。但對於如何運用數據電文簽定合同,《合同法》並沒有進一步規定,可以《合同法》立法時只是考慮到了電子商務的未來發展,沒有看如何實際操作詳細規定。如果說《合同法》僅將數據電文作了合同形式的法律承認,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討論的《電子簽名法》無論從合同形式上還是內容上,無論是實際操作方面還是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全面規定。如該法第二條規定,商務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穩健、單證等,不得僅因為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這為電子商務自我國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以上便是我國有關法律對涉及電子商務內容的一些規定。

二、電子商務糾紛的案件管轄

發生在英特網上的電子商務管轄是各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題,因為網路的無過節性、使得電子商務的活動瞬間即可完成,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是國家司法主權的一部分,各國自然要力爭。當然,即便國內企業與企業電子商務糾紛同樣存在地域管轄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五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購銷合同中,河東的履行地通常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河東履行地,或以已經實際交貨五變更了約束的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這些指國內企業間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對於電子商務而言,作為事務的標的物,應當容易確定交貨地點,而以文學、文藝等作品作為標的物的,其交貨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很難確定其交貨地點,如果無法確定,則只能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地,如何最終確定將是面臨的一個難題。

而對於涉外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本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代表機構,可由合同簽訂地、河東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述所有可能確定電子商務糾紛案件所管轄的因素,《草案》幾乎均沒有規定,該法第14條規定,發件五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受檢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地或接收地。該條似乎可以理解為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當事人的主營業將成為電子商務的糾紛管轄的主要依據。由於每個國家都想爭取更多的司法主權,因此,對於與自己國家有任何聯系的電子商務糾紛都想規劃自己的管轄范圍內,這也就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具有最低聯系點」的觀點。我國對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也應當以上述諸因素包括穩健的發出地和接收地為聯系點,作為行使管轄權的確定因素。

三、敢於證據的應用

由於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合同形式幾年前才被我國《合同法》所認可,因此較之在先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形式規定中,並沒有數據電文作為書證的規定。大家知道,沒有證據是無法確定案件事實的,因此證據的真實有效性就成為審理案件的關鍵。根據《草案》規定,數據電文的特點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者儲存,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能夠,並可以調取查用。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合同形式,將是日後處理糾紛的基本證據,因此,保存證據的院士性對製作、利用數據電文提出了技術要求。

作為證據使用的數據電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一旦更改即能夠被發現,也就是說保存數據電文的院士性。如果糾紛是產生於不同的電子文本,則需要從技術的角度判定哪份數據電文是院士聲稱並有效的。

這如同我們現在審理的紙本書面合同糾紛時,如果合同文本有改動或者屬於不同的簽名,將對其進行技術方面的司法鑒定,以確定哪份屬於真實。在這里《草案》也決定了考察數據電文真實性的方法,即:聲稱、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好性;保持其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關的因素。

這三種方法的可靠性則完全依賴於電子技術,也就是依靠在座的各位技術專家。除了保持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外,電子簽名的真實性也是處理電子商務糾紛不可缺少的重要證據。因為簽名後,數據電文才能在簽約雙方之間產生約束里,亦即產生法律效力。對於電子簽名的有效性,《草案》作了如下規定:電子求名聲稱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該數據由電子簽名人實際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改動能夠被發現。

對於現時簽署紙本書面合同所用的簽名或者蓋章,總有被仿冒和私刻的事情發生,又因為私自刻章的技術性越來越高,使得辨別真偽更加困難。對於電子簽名而言,除非自己失密或者被別人破解,別人很難仿冒,應當更安全。這就要求使用者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一旦出現被冒用的電子簽名,被仿冒者恐怕不能逃避舉證的責任。由此涉及電子商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法律尚無具體規定,根據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但由於不同的糾紛證據保存的特點不同,法律也規定了某些案件的舉證責任是可以倒置的。對於電子商務糾紛,我認為應當遵循舉證便利的原則,具體而言,誰保存案件所需證據,誰就應當舉證,不論其是否是提出主張的一方。

四、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對於從事電子認證服務者而言,《草案》除了規定其應當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和必備的要件外,專門強調了應當具備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能力。這就要求認證機構應用的技術應當是最安全的,其中立的職業道德應當是高尚的,否則,不能逃避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草案》特別規定了認證機構對於電子簽名證書的申請者除了進行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外,還應當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申請者身份的真實性。

如果出現不真實的電子簽名者使用了電子簽名,造成的合同對方的損失,認證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保證電子簽名者身份的真實性是認證機構的義務,也是從事電子商務的各方相互信賴的基礎。嚴格講,電子認證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石,對此,《草案》的規定法律責任一章中主要規定的是電子認證機構的責任。但對於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還是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規定。我認為,應當承擔普通的賠償責任即可,這如同企業不依政黨程序或者欠缺有關材料在銀行獲得開戶,從而導致另一方損失,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樣。畢竟交易對方屬於主違約方,應當是首先承擔責任的一方。

字數太多,給你網站:
http://www.chinaiprlaw.com/sx/sx8.htm
http://www.lusin.cn/ebjichu/law/2006-5-25/k9887.htm

5. 中國電子商務將如何發展!國家有沒有出台政策或法規來完善

專家認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應該是應用水平的提高與基礎回設施的投資並重發答展。有專家把電子商務發展趨勢詮釋為所謂「在線(online)」與「離線(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將是創立(依託傳統業務創立網上商務,同時依託網上商務創立傳統業務)、兼並(在線企業之間的相互兼並,在線與離線企業之間的相互兼並)、聯盟(跨行業與上下游的聯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專業化和綜合性的電子商務中介平台)。

國家出台的對電商的政策:
2010年:《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6.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哪些方面還有待完善

電子商務立法需要完善的幾個方面: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由於在立法實踐內中,缺乏縱向的統籌容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台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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