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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24 08:39:53

『壹』 急需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據群眾反映,東海工商局受連雲港工商局委託對東海縣郵政局強制收取包裹保價費行為進行了調查。

國家郵政局於2000年出台並在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新《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信函、包裹、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可以作保價郵件交遞」,即從2001年3月1日起,用戶交遞包裹可以保價也可以不保價。經過對東海縣郵政局2001年3月以後的業務的調查發現,該局及其下屬支局仍然存在用戶交遞包裹必須交納保價費的情況。其具體做法是:用戶在向郵政局交遞包裹時,郵政局工作人員在履行完必要的檢查手續後,讓用戶填寫一份國內包裹詳情多聯單。用戶填寫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況以及包內裝有的物品及其價值,交給工作人員後,工作人員在未向其進行保價說明和詢問,未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中的保價金額欄里人工填上數字並在保價費欄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機列印上如1.00元字樣的費用並予以收取。在用戶不願填寫保價金額欄進行保價的情況下,郵政局工作人員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強行讓用戶交納保價費。
[工商局處理結果]

東海縣郵政局利用其獨占的經營地位,在事先未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向用戶收取保價費,限定用戶購買其提供的保價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六)項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連雲港工商局對東海縣郵政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00元的處理決定。
[評析]

郵政局屬於提供郵政服務的公用企業。用戶在接受其提供的郵政服務時,有選擇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的權利。郵政局利用其獨佔地位,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即擅自在保價費用欄中填寫保價費用並收取的行為,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排斥了其他經營者提供同類或相競爭業務(如可以選擇包裹投遞保險)的競爭機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案中,東海縣郵政局在2001年3月國家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執行後,仍然我行我素,沿襲以前的做法,使用舊式資費單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並強制收取保價服務費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且濫用其獨占優勢地位,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中斷服務相脅迫,屬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貳』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行為的案例

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案例:
2001年,某市區內的一家燃氣公司負責為區內用戶提供液化天然氣。該燃氣公司與區內的兩家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分別簽訂保險代理協議,由該燃氣公司下屬各液化氣供應站在區內為用戶申請開戶及換氣時,代辦液化氣罐的保險業務。從1997年至2000年間,該燃氣公司總計向用戶收取保險費70多萬元,獲得代理手續費約19萬元。該市工商局認定,該燃氣公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的公用企業。燃氣公司利用其公用企業的優勢地位,未經投保人同意,也未設專門窗口或由專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為燃氣用戶辦理液化天然氣罐保險,明顯違反用戶的意願,強制代理保險業務。由此,該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3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該燃氣公司不服這一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之一即為,該公司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的"公用企業",認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獨佔地位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的核心特點。因為無獨占性的公用企業無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無法實現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權的行為目的。由於在該燃氣公司的經營區域內還有其他六家獲准經營的企業,所以不能認定為具有獨佔地位的公用企業。該市的一審法院支持了燃氣公司的觀點,市工商局在一審中敗訴。二審中,該市的工商部門強調,這種認定對"公用企業"的界定過於狹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規定》第2條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定義,公用企業是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該燃氣公司分明屬於列舉的公用事業的經營者。最終,該市二審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門的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公用企業,另一種是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認定可以適用《若干規定》。[1]但是,我們發現,對此問題工商部門的權威人士也認為,根據第6條的措詞表明"公用企業首先是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2]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法律意見。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行為。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案例: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構成限制競爭行為對湖北省宜昌市鹽業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接群眾舉報,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鹽業公司利用其食鹽專營獨佔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區范圍內銷售精製碘鹽時,強制食品經營戶按照一定比例購買購買宜昌鹽業公司附帶提供的鈣(鋅、硒)強化營養鹽及低鈉鹽。如不購買,經營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製碘鹽。經營戶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認定,鹽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構成限制競爭行為。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鹽業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責令宜昌鹽業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8萬元。在聽證會上,宜昌鹽業公司認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當,適用法律不當,應認定為普通搭售行為,而不是限制競爭行為。而工商部門則認為:食鹽是國家進行專營的管理產品。經營戶從鹽業公司進貨,是進精製碘鹽,還是進多品種鹽,本應由食品經營戶自主選擇。調查中,許多經營戶反映,多品種鹽價格高,不好銷售,容易造成積壓,不願意購進多品種鹽。而鹽業公司卻利用其食鹽專營的獨佔地位,違背食品經營戶的意願,在食品經營戶購進精製碘鹽時,強制要求經營戶按一定比例購買其提供的多品種鹽。如果不滿足鹽業公司的條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製碘鹽。整個過程,不是在自願、平等、公平的基礎上交易。工商局認為,鹽業公司的行為限制了食品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損害被指定購買商品的食品經營戶合法利益;「排擠其它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限制競爭行為。鑒於案發後,宜昌鹽業公司予以高度重視,並已有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宜昌市工商局決定對其處罰款10萬元,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叄』 舉生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如何解決最好

如果是普通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活動,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有關工商部門舉報。如果是一些壟斷部門,最好是先過其內部的投訴機制,提出嚴肅抗議,最後問題還是得不到實質解決,可以到法院直接訴訟,其它途徑最好別浪費精力和時間了~

『肆』 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分析

某省於1998年元旦開通有線電視公共頻道,該有線電視台為了提高收視率,以吸引更多的廣告客戶,推出了集娛樂,休閑,廣告抽獎為一體的「繽紛時刻」欄目,開展「日日送獎,月月送禮」活動,每天向觀眾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觀眾通過抽獎即可獲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羅拉手機,每月還送出一個超過10萬元的大獎即一套公寓。此舉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另外,該省還擁有多家電視台,電視台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而該有線電視台開展的有獎競猜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招攬廣告客戶。
分析:該電視台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為了吸引更多廣告客戶(即賺取更多廣告利潤),電視台需提高節目收視率。為此,該電視台就運用了答題抽大獎的活動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和參與行為,「推銷」自己的節目。實質上是有獎銷售的一種特殊形式。
作為一項創利手段,這一行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
但是,作為一種以抽獎決定獲獎者的偶然性行為,該電視台設立的周獎項獎額高達10多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額超過5千元。

『伍』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例

1、案情介紹
案號:(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545號,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於2001年6月29日,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在全國擁有40多家分校,在國內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開始使用「太奇」商標,並於2002年7月提起商標注冊的申請,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注冊號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來為「太奇」商標的推廣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太奇」已在同行業內成為知名品牌。

被告成立於2010年6月1日,同樣是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完全知曉「太奇」品牌在全國MBA、MPA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冊了含有原告企業字型大小及商標的「廣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對外宣稱上突出使用「廣州太奇」,招生簡章、公司榮譽、名師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在廣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電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且發送了律師函的情況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為既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也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並對消費者作出虛假宣傳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在其對外宣傳上使用「太奇」文字;

2、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其網站及《南方都市報》上刊登聲明,並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公證費等合理的訴訟支出人民幣1萬元;

2、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被告適用的廣州太奇其關鍵詞集中在太奇字樣,而其使用的范圍又是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范圍,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被告的行為攀附原告商譽、虛假虛假等不誠信行為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3、判決結果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停止使用太奇字樣;

二、被告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太奇字樣,並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含有太奇字樣;

三、被告在《南方都市報》向原告賠禮道歉

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

五、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支出8000元
4、律師建議

企業在宣傳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企圖攀附他人商譽和虛假宣傳,同時對於其他企業侵犯自己企業商標權和攀附商譽的行為要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陸』 試舉一例生活中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際案例,並說明該行為屬於哪種類型的不

但現實的市場經濟當中存在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我們國家應該加強宏觀調控,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

『柒』 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主體的復雜性。電子商務主體包括以下幾類: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服務者,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電子商務監管者。狹義的電子商務主體,僅指電子商務中的商事主體,即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採取電子商務交易手段的傳統企業;一類是為電子商務交易提供基礎設施服務和輔助服務的現代互聯網服務企業。不正當競爭往往發生在同行業經營者之間。
2.世界性或國際性。網路的無國界性,導致網路上發生的不正當競爭必然帶有國際性。
3.技術性和高科技性。計算機網路的高科技性導致以此為基礎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相當的技術性,由此引發的不正當競爭同樣具有高科技性。
4.表現的多樣性。《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電子商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致分為兩類:一種是以網路為工具的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電子商務中的新表現。一種是電子商務下獨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具有多變性。在電子商務領域由於技術發展快、周期短,使得新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涌現,呈現出多變性。

『捌』 跪求 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規制 參考文獻

隆力奇直銷
1 伏擊營銷的不正當競爭語境解析 李士林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10/05
2 旅遊營銷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選擇 唐軍書 經濟論壇 2010/07
3 營銷渠道成員背逆的組織心理分析 劉升福 現代企業 2010/06
4 企業社會營銷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廖永威 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02
5 論體育伏擊營銷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劉金利 浙江體育科學 2009/06
6 淺析我國企業的營銷危機管理 邱文華 中外企業家 2009/14
7 論我國營銷法律體系的構建 尹登海 商場現代化 2007/25
8 解讀搜索引擎營銷中的法律問題 夏露 中國市場 2007/31
9 論「一元錢」營銷的法律問題 孫慧娟 商場現代化 2007/19
10 從公益營銷到不正當競爭 鄧小霞 科教文匯(上旬刊) 2007/06
11 論灰色營銷及其規制 楊寶瑩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4
12 搜索引擎營銷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夏露 改革與戰略 2006/11
13 市場營銷中的法律問題 孫鐵玉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6/17
14 營銷故事:三家賓館 姚虹 生意通 2005/08
15 試析電信企業營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賈石紅 寧夏社會科學 2005/06
16 論低價營銷策略與現代市場經濟的關系——中國企業出口低價營銷策略面臨多重阻擊的博弈分析 陳朝暉 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6
17 新時期社區營銷面臨的新問題 孫文軍 中國商貿 2004/Z1
18 河北衡水培訓工程橡膠營銷員 郭會生 中國橡膠 2004/05
19 我的事件我做主——事件營銷三大要點 李芫 市場觀察 2004/02
20 營銷生產率:創意營銷的價值維度——以「農夫山泉」的是非爭議說開去 何佳訊 中國廣告 2003/02

『玖』 通過一起典型案例看如何確認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是法律基礎:
1、某一行為可能在侵犯注冊商標的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分別由《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為、法律關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在訴訟案由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分屬於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訴訟有經濟原則和效率原則等,實務中法院可以考慮在同一個案件中一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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