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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培训讲义

发布时间:2022-07-08 11:17:01

Ⅰ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什么内容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顶一下

Ⅱ 单位组织育龄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

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Ⅲ 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了更深了解和全新的认识。绝大部分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计生工作的基层干部,就如何做好铁路运输站段计划生育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更强调“人”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更强调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和谐人口,诚信计生”的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变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好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计生家庭的切身利益,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1. 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思想决定行动,教育引导思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务必要强化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地融入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把新型婚育文化建设作为开展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新型婚育文化传播到基层,传播到每个职工,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提高其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不断强化计生干部的法制意识,严格执法程序,维护群众利益,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的计生政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让广大职工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
3.努力探索对重点人群的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与职工家庭所在地社区紧密联系,建立重点人口管理台账,健全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消除不良因素。
三、创新工作新思路
在工作方式上,由行政命令向规范化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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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转变工作方式,把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转变为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工作实施上,由过去的“单打一”向齐抓共管方面的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它不是“中心”胜似“中心”,不是全局而影响全局。在工作重点上,由单纯的婚育管理向全方位服务的转变,拓宽工作领域,把技术服务与医疗保健、防病治病等有效地结合起来。要搞好结合渗透,把计划生育管理与群众建设美满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把落实计划生育与关心群众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家庭结合起来,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使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零距离”接触,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计划生育创新工作机制
首先创新宣传教育机制,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抓好政策法规、心理健康、国情教育、环境资源等教育内容的宣传教育,围绕婚、孕、产、育、教等各个环节开展综合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殖保健观和家庭幸福观。二、要把握教育的对象和时机;在教育对象上要进一步区分层次,分类进行教育,使教育更加有针对性,对有婚育现象应以生殖保健为主,对年龄较大的育龄群众应以健康养生医疗保健为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孩、二孩的育龄群众应以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等教育为主。三、要改进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教育时机上,对外出流动的育龄群众要充分抓住节假日、集体活动等有利时机做好宣传教育,使薄弱环节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随着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多媒体等先进宣传教育手段,借助网络平台宣传人口计生有关政策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指导群众解决计划生育遇到的各种问题,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直观性和互动性。
五、建立计划生育创新管理机制
1.要完善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坚持定期查找问题、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自觉地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明确责任目标,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终端,落实到人头。
2、要建立利益机制导向,通过利益机制导向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按照区域划分管理区间,在坚持纵向管理的同时,积极加强横向管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把目标分解细化到基层,责任落实到每一级组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真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不让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
六、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创新服务机制
要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硬件建设,从实际出发,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强化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从科普宣传到生理、心理咨询,从药具使用到医学检查乃至节育手术的家访,把工作做细、做实,真正体现计生工作的“人文关怀”,真正做到“活动到点、服务到家、教育到人”。
所以在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国的人口每年仍将以千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如果放松控制,有限的资源就会很快被消耗掉,势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就会被低消,群众的生活水平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因而今后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加强我们计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把思想品德好、业务技术精、爱岗敬业的计生工作者充实到技术服务岗位,对工作勤奋、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计生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服务,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Ⅳ 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机构是怎样的

人口计生委介绍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现状与发展思路 我国计划生育服务是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过程中,在充分发挥行政制约作用的同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殊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指立足社区和家庭,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在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指导农民少生优生,帮助其提高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 二是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服务。主要通过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主要指在生产资金、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政策倾斜和实际帮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养老问题有保障。 一、当前农村计划生育服务采取的措施 经过30多年的实践,人口计生系统逐步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这是我国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成功探索,是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公共管理与服务、参与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中起主导作用,承担着更新服务理念、把握发展方向、完善政策法规、争取经费保障、监督服务质量等多项职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提供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尤其是技术服务的主要阵地,集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和信息咨询五项功能于一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石。 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拓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依托“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大力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 第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权利。 21世纪初,在原国家计生委的推动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决定》阐明了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性,要求“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包括生育、知情选择避孕方法、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等8项权利和服务提供者的职责。2001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在各省(区、市)修订完善的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也对保障群众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做了详细规定。 第 二,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原国家计生委根据形势的变化,提出“两个转变”,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以往的就计划生育问题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两个转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10多年来,人口计生系统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加快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模式,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有力地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第 三,广泛开展深入细致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足广大农民避孕节育需求。 多年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常年进村入户为广大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性病/艾滋病预防等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定期开展基本项目的健康检查,稳步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认真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加强对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检测、诊断和治疗。 据统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了农村70-80%的计划生育手术任务,年均手术量2000万例。 第 四,大力实施“三大工程”,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逐步拓展服务领域,将环情、孕情监测与妇科病的诊治相结合,大力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重点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各级服务站与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倡导、遗传与优生咨询、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与筛查等服务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目前,全国80%的县乡服务站开展了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67%的县站开展了优生筛查,84%的县站开展了不孕症诊治。 第 五,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多年来,人口计生系统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初步形成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特别是2004年开始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受到了各有关部门、国内外舆论的普遍好评,被老百姓发自内心地称为“德政善举”。

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01年6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条例主要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而制定,共六章四十六条。 该条例在网上就有,你只需网络就能很方便地找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的内容是什么

1、 孕情、环情检查。 2、 上环 、取环、人流、引产、结扎及常规所 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4、 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5、 放取宫内节育器 6、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7、 放取皮下避孕药剂;人工流产术 8、 中期引产

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于2001年6月13日颁发,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包括的内容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Ⅸ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的安全,防止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Ⅹ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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