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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12-31 00:17:59

❶ 减负令划定“红线”是为了更好发展吗

近年来,我国校外培训市场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然而,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针对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超纲教学、应试倾向,学校以及学校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堂不讲课后讲等6类问题,教育部等四部门分三个阶段作出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治理部署。

“开展专项治理,不是针对合法的、符合教育规律、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的培训行为,而是针对存在问题的,比如过度强化应试,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等行为。”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综合处处长陈东升指出,“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我们坚决鼓励其发展、支持其发展”。

❷ 如何加强培训机构的招生管理

家长不及时续费怎么办?
学生流失到别的机构怎么办?
为什么我们老带新的比例这么内低?
问题根源在平时的沟通和感容情培养。
家长在招生老师的介绍下带着美好的期望来到培训班,怎么让远期的期望变成每天都能看到的努力和进步呢?沟通是最有效的途径。
家长情况各不相同,应该有一套简单高效的工具帮助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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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培训机构的老师答应取消贷款,最后没有看到取消怎么办

培训货款是必须得还的,不管是不是这家培训机构的问题,工作解决不了找培训公司。货款企业只认签署人。想解决此类事件,可以参照以下两点:1.如果有培训协议,上面注明要给你们推荐工作,但是培训公司没有兑现,这个是可以申请法律维权的。2.没有在培训协议上注明就业推荐的,可以通过工商12315举报不良机构。
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❹ 如何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自律

据报来道,近年来,以“应试”为导源向的校外培训机构裹挟着家长不断在教育培训上加大投入,这个被媒体比喻为“剧场效应”的“暗战”同时也导致孩子们的课业负担不断加重。

为了推动教育培训行业自查自纠,教育部还组织举办了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签约活动,全国160家最有影响的校外培训机构共同签署了公约,承诺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同时要求新老师“试用期转正”必须先取得行业的教师认证。

教育部门要求老师对授课大纲的编写严格遵守课程标准和大纲,同时,对租赁面积未符合要求的授课点按要求增加面积。未来,明师教育还将开发少儿美术、棋类、阅读类拓展、机器人等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程。

文章来源:央广网

❺ 国家为啥要打击校外培训

首先来看,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体制。从幼儿园到大学,我们会经历小升初、中考和高考,这三个筛选节点。按照国家的教育体制设计,在打造同等以及相对公平的教育环境下,通过这三次节点,来为国家筛选出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人才,这是正确、合理的做法。毕竟国家的教育资源也是有限,只能通过这种教育体制来“淘宝”。现在正规学校体系内的教育是完全能满足国家这一体制设计要求的。
其次我们来看校外培训机构(不谈兴趣特长类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在部分家长“焦虑情绪”的需求下,再由资本市场强推动而发展出来的,独立于国家正规学校体系的一种社会教育体系。在资本的推动下,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迅速提高孩子的考试成绩,过早、过度、超前给孩子灌输书本内容,甚至直接从公立学校高薪挖老师。小孩考试成绩提高了,培训机构也赚的钵满盆满,好像是双赢的局面,没啥问题。
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一问题。原本国家希望在相对公平的教育环境下,来筛选出国家发展需求的真正有潜力的小孩。而校外培训机构在家长需求、资本推动下,正慢慢形成独立于国家规划外的教育体系,而校外培训机构一旦形成稳定的社会教育体系,那么国家十几年来施行的教育体制可能慢慢崩塌。而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疯狂课外补课来提高考试成绩,可能无法让国家筛选出真正的人才(说白了,拿钱砸出来的考试狂魔),这就会影响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前途了。
所以,中央的高层应该是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严重性。所谓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大了孩子的学习压力,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等等,只是部分原因。对国家教育体制顶层设计的影响才是此次打击课外培训机构的真正原因。

❻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湖北省软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市场环境,保障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软件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软件企业(包括外国软件企业在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兄弟省市软件企业在鄂设立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寻求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他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软件用户因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 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软件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软件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标书造假或恶意低价投标,最终无法履约,造成用户单位严重损失的;
7、其他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软件开发项目和服务的报价体系以《湖北省软件价格估算推荐方法》为参考。
第九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与软件经营单位应该签订具有诚信约定条款的劳动合同,软件经营单位与员工间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软件经营单位录用员工时要遵守同行竞业限制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不诚信行为:
1、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危害公众利益的活动,例如制造电脑病毒、参与盗版活动、非法解密存取、重大黑客行为和攻击网站等;
2、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协议合同规定,不顾对原先已承诺的项目开发任务的影响,携带原企业的资料提高自己的身价;
3、不认真自觉遵守行业和企业的保密规定,随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户机密;
4、弄虚作假,隐瞒、虚构各种学历、从业记录;承接自己能力难以胜任的任务;对已经承诺的事,未按时完成,实在难以做到时,没有及早向当事人报告说明;对工作成果作夸大不实的说明;
5、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在自己开发的产品中拷贝复用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他方内容;
6、接受不利于雇主单位的外部工作;
7、其它被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或行业性社会组织认定的违约、违法或不诚信行为。
第十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软件经营单位应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部门、违规企业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主要用户单位、合作单位加强信息共享,抄送有关通报文件;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
5、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单位,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其停止不诚信行为;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通过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4、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5、其行为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要求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将其录用。
第十七条 本公约参考《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❼ 早教行业有哪些自律公约

目前早教行业中机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两类。一般而言,早教中心主营45分钟至1小时的早教课程,通常由家长陪同孩子参加,集中在双休日上课,与更为常见的文化教育类或素质提升类培训机构差别较大,其课程内容不以提升考试能力或技能能力为目标,而以亲子活动、培养婴幼儿的良好生活习惯为主;而幼托机构在近几年发展得尤为迅猛,其主营模式是围绕社区提供全天至数小时不等的托管班,集中在工作日运营,主要为父母提供照看婴幼儿的服务,几乎没有课程或培训内容。虽然早教中心与幼托机构的主营模式存在差别,但因其对人员、场地和器材需求的高度相似性,许多机构会同时经营早教中心及幼托两种业务。
一、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对早教中心、幼托机构的监管政策尚不明确且尚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监管政策对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的监管规则如下: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2017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笼统规定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促法》将民办培训机构大体划分为“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两类,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别审批,并在《民促法》第六十五条中做了“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兜底规定。针对“学前教育”而言,《民促法》规定学前教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但是,《民促法》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中皆未定义“学前教育”和“民办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学前教育”的具体涵盖领域并未十分明确。如果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被认定为属于学前教育领域的民办教育机构,则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均需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部委规章
卫生部在1980年曾出台《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监管政

❽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❾ 保险营销员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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