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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加强业务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08 04:18:24

⑴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⑵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分为村级、镇级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村级
一、村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村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3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村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村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并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挂点干部、村委会全体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小组长及妇女组长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⑶ 如何加强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开展人口国情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上级人口计划,及时做好《生育证》的审核、审批和登记等工作,办证中,要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若因把关不严,造成持证而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3、做好村计生管理员的培训和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指导和检查各村计划生育工作,年流工作经验。 4、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计生信访查处结案率达98%以上。 5、增强服务意识,搞好计生内勤工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十项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若无正当理由,故意拖而不办的给予效能警告。 6、计生办主任对计生业务负总责,管理计生办及服务所的日常事务,组织检查各村执行计生政策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考核计生专干及服务所人员工作实绩,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分析本镇计生的状况提出建议,为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7、计生专干实行分行包村责任制,负责管理镇、村计生台帐,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每月例会,及时负责填好所包村计生变动情况,协助村计生管理员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计生专干所包的村,经上级计生部门检查,因计生台帐、表报问题较严重,爱到上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对该计生干部按照镇有关规定处理。

⑷ 如何加强新时期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决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为主线,营造学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引导各级党政干部正确把握人口形势,增强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引导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的良好局面;引导卫生计生系统坚定改革信心,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国情国策意识,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为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支持和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正面宣传。遵守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发挥主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和新型人口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服务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突出改革给群众带来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整合资源。积极调动卫生计生系统宣传资源,巩固壮大宣传队伍。加强与宣传部门、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构建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工作格局。
——创新发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理念创新、载体创新、内容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宣传水平,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中央《决定》精神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明确活动安排、时间进度和责任落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的高层倡导,协调把中央《决定》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讲授课目,纳入形势报告会日程。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学习培训,通过党组(委)专题学习会、干部培训班、辅导报告、宣传月活动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在主要媒体、行业报刊、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反映各地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相互交流,提高思想认识。
(二)做好舆论引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媒体采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协调主要媒体及时反映全面两孩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取得的新成效以及社会的积极反响,深度报道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动实践。注重应用新媒体宣传,办好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制作播放专题宣传视频作品、公益广告等,及时转载和推送重要稿件,放大正面声音。
(三)深化理论研究。借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口学会等平台,深入研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丰富内涵,深刻解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增强中国特色人口发展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组织专家学者,撰写理论文章和系列评论,主动发声,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编写中央《决定》学习宣传提纲和全面两孩政策读本,做到通俗易懂、接地气。
(四)繁荣人口文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要求,充分利用文艺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家庭观念。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为其开展人口家庭题材文艺创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继续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和卫生计生文化推广平台,给优秀作品提供交流、展示、推广的平台。
(五)完善宣传载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精神融入婚育新风进万家第五阶段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提升品牌效应。充分利用“5.29”计生协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点纪念日,广泛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社会宣传。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推出形式入景、内容入时、观念入心的宣传标语。进一步发挥中国人口报、健康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等系统媒体的主渠道作用,扩大优秀文化产品在基层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稳定宣传队伍。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省、地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力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配备专兼职宣传工作人员,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指导村(居)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等任务。发挥计生协会员根植基层、面向群众的特点,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人口文化活动。注重发挥公众人物和专家学者在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多方参与、充满活力的宣传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划生育相关处室、宣传处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计划生育宣传纳入当地社会宣传工作规划,融入当地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
(二)加强部门协调。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党校等的合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学会等的作用,增强工作合力。
(三)加强经费投入。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保障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经费的落实。拓展经费筹集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人口文化事业,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四)加强督查落实。把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婚育新风进万家第五阶段活动,作为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⑸ 如何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一)领导重视、投入到位 (二)三百工程、打牢阵地 (三)专项整治、氛围浓厚

⑹ 计划生育人口学校教学制度

教 学 制 度

一、以马克思人口理论为基础,以党中央的政策法规为指导。对育龄群众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教、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认真备课讲课,讲求教学应效,认真完成教学计划。
三、坚持考勤制度,对每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登记。
四、每期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教 学 计 划

一、教学目的:通过开展“五期”教育培训,使广大育龄群众掌握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1、人口理论教育。
2、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青春期、孕产期、避孕育儿期、更年期知识。
4、生殖保健知识。
5、生产生活知识。
四、教育时间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学 习 制 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婚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实行生育的自觉性。
二、服从学校领导和教学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四、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爱护公物。
五、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监测制度

一、积极宣传计生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二、加强孕前管理
三、村级服务室承担全村生殖健康监测工作。
四、热情接待生殖监测对象,认真填写记录。
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村级药管员工作职责
(村、居委会)
一、宣传贯彻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为本地育龄妇女服务。
二、准备掌握使用药具人员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三清(现行政策清,基本数字清,服务对象清);三会(会随访,会宣传指导,会处理一般问题);三到户(送药具到户,宣传到户,随访到户)。
三、按时领取药具,及时定量送药具到人,讲解使用方法,按时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四、认真建好《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登记卡》卡册,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同时准备上报花名册。
五、及时填报《药具失败登记报告单》。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履行《计生协会章程》,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节育避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自觉性。
2、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3、每个协会会员必须建立5-10个联系户。
4、协会会员经常向村组、计生协会组织、计生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信息。
5、协会每年要进行会员工作活动情况检查和年终评比。

村民小组计生指导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实施计生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婚育避孕、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
2、正确指导本组育龄夫妻节育、避孕措施。
3、负责本组婴儿出生、人口死亡、节育避孕、新婚人数以及人口变动情况的报告,每月28日向村计生办报告一次。
4、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1、专干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计划生育任务。
2、认真学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做好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工作。
3、必须按计划落实好出生人数,如实统计上报各项数据、资料,做到乡村组及对象相符帐卡、报告单一致。
4、建立村级计划生育学校,当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宣传服务,授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
5、加强育龄妇女对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现有随访对象2次,当好计划生育信息员,力争计划生育率为95%以上。
6、当月必须当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争做到无外逃户,无计划外生育,积极主动上门做计生对象的工作,掌握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员。
7、搞好药具发放,当好药具宣传员。
8、坚持每月2号专干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送《计划生育报告单》,缺席会议一次或缺席报告单一次罚款5元,漏报、假报出生、节育手术的,每发现1人罚款5元,并影响年终评先评优。

计划发放管理制度
(地、县、乡、村)

一、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满足需要、保障供应”的原则,以村为起报单位,经自下而上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级必须按计划发放避孕药具。地级按县级年度需求计划分季度发送药具;县级双月、乡、村每月按计划定量、实有人数发放药具。
三、调拨发放手续必须完备,登记必须真实。发放药具地、县级必须凭避孕药具发放情况报表(表四)开三联调拨单及时登帐与发放;乡级必须凭村级《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进行发放,领取人在乡计划分户帐上签字;村级按《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上实际用药具人员发放;服用对象应在接受查访后亲自在查访上签名。
四、计划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不准用于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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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第一条: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村民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履行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和计划外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条: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需回乡参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第六条:育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或性别选择性地人流、引产。
第七条:凡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本村委会还将取消该村民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享受的乡村组福利待遇。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服务,实行免费(有关标准按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范围: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

欢 迎 举 报

内容:出具假证明,办理假手术,隐瞒计划外行踪及计外生育,残害、遗弃女婴,非法送养、抢养,非法签定胎儿性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七不准”。
制度:举报属实,奖励50元以上。

电话:2220342(区计生委)
2705148(乡计生办)

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监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每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村民实施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计生办指导。
第五条本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书、主任、计生分管、计生专干共4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行使工作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
其权利是:
1、在村党支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组织有关会议,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3、限制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计划生育奖罚。
其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
3、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开展:婚前、新婚、怀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查”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引导村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5、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利,教育指导村民发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健全村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计生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并在计划生育方面起模范带着作用的村民为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并监督村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且受法律保护,其权力有:
1、达晚婚婚龄后领取婚姻状况介绍信,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
2、条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节育技术员的宣传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知情选择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民主选举成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评议计划生育工作;
5、享受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禁止计划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采取一项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服务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
4、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5、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每季度必须按时回原籍地参加“查环、查孕、查病”的活动或寄回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7、育龄人员应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进行非医学性人流、引产;
9、履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由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合理改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必须将全村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椟代表会议可以经合法程序后,免除其职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3、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下列形式对本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协会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2、参加村民委员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3、调查研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进行奖励:
1、凡实行晚婚婚育的夫妇,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5-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小孩十四周岁为止;
2、在招生、招干、参军时,优生推荐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
3、村、组企业用工时,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纯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生安排;
4、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批地建房,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计划生育家庭未全部解决批地建房之前,村、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双农户独生子女少儿两保险由村、组各负担50%;
6、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乡村100元养老保险金。
7、纯女户可照顾一个男到女方落户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村民进行惩罚:
1、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处罚到位。
2、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按有关合同收取违约金;
3、计划外怀孕后不自觉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交通、食餐费用;
4、个别“查环、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龄妇女,全家所有成员不得享受乡、村、组的任何福利待遇;
5、进行医学性人流、引产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乡计生服务站批准,自然流产的,3小时内报请乡计生服务站派员核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作进行了非医学性人流引产。由乡计生办收回其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6、拒不履行各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由村计生领导小组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本村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本章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⑺ 计划生育协会关于争创“五好小级”“五有小组”的几件好事实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县洪山殿镇共有4.76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2004至2005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2004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004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2005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2004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2004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2004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2005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镇里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两女户养老保险费、设立“女孩成才奖学金”、重点扶持计生家庭等。各村也纷纷拟定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待措施:柞子村对两女家庭的小孩实行全免费入学;永忠村对积极主动参加孕情监测的育龄妇女每次补助5元,为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两女户,投保一份500元的养老保险;前塘村对计生协理事实行风险工资,每月60元与工作业绩挂钩。其他各村也纷纷响应,据统计,共有35个村对两女户补助养老保险费;23个村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20个村规定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措施;13个村对两女户的小孩补助学费;9个村对及时落实孕检和节育措施的夫妇进行补助或奖励。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级班子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普遍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镇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我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尚有差距。下阶段,我们将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村民自治的主动性,增强村民自治的生命力,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扎实地推向新的水平。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一是组织机构要到位。镇里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村里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并且配强配齐镇村计生协会工作班子,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

二是工作网络要到位。对计生协会会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把那些热心计生公益事业的种养能手,致富先锋和计划生育志愿者吸收为新会员,同时,对会员实行考核评比,每年评选优秀会员,发给奖金或纪念品。

三是阵地建设要到位。不断完善村人口学校、村计生协会、村服务室“三位一体”服务阵地,健全协会活动栏、政策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为计生优质服务的开展提供温馨舒适的环境。

四是制度建设要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例会制度、会员联系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等。将会员小组活动落到实处,对计划生育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机制。镇里每年对村民自治工作和协会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和优秀村级协会,并给予奖励。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一是上情下达,强化思想认识。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村民自治工作情况。以成功创建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契机,不断更新观念,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全力以赴打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品牌。

二是精心策划,强化宣传教育。镇里将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板报、标语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开展集中式宣传活动的同时,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选,继续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宣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好处和自治方法,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率,使宣传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人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一是进一步打造“阳光计生”,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设立计生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民的婚育、节育情况,计划生育奖励处罚情况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对计生协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联系卡的形式,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每月一次信息反馈,每季度一次情况碰头,年终一次总结评比,并兑现奖罚措施;有条件的村每年从村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计生村民自治的开展和表彰奖励。

二是进一步打造“民本计生”,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在落实计划生育户法定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督促各村执行好村民自治章程,落实业已公布的优侍措施,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打造“诚信计生”,逐步建立扶贫帮困机制。在开展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把宣传教育、结对帮扶、解决困难有效结合,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不低于违法生育家庭,更好地落实“四自”功能作用。

⑻ 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了更深了解和全新的认识。绝大部分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计生工作的基层干部,就如何做好铁路运输站段计划生育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更强调“人”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更强调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和谐人口,诚信计生”的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变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好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计生家庭的切身利益,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1. 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思想决定行动,教育引导思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务必要强化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地融入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把新型婚育文化建设作为开展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新型婚育文化传播到基层,传播到每个职工,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提高其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不断强化计生干部的法制意识,严格执法程序,维护群众利益,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的计生政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让广大职工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
3.努力探索对重点人群的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与职工家庭所在地社区紧密联系,建立重点人口管理台账,健全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消除不良因素。
三、创新工作新思路
在工作方式上,由行政命令向规范化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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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转变工作方式,把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转变为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工作实施上,由过去的“单打一”向齐抓共管方面的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它不是“中心”胜似“中心”,不是全局而影响全局。在工作重点上,由单纯的婚育管理向全方位服务的转变,拓宽工作领域,把技术服务与医疗保健、防病治病等有效地结合起来。要搞好结合渗透,把计划生育管理与群众建设美满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把落实计划生育与关心群众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家庭结合起来,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使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零距离”接触,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计划生育创新工作机制
首先创新宣传教育机制,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抓好政策法规、心理健康、国情教育、环境资源等教育内容的宣传教育,围绕婚、孕、产、育、教等各个环节开展综合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殖保健观和家庭幸福观。二、要把握教育的对象和时机;在教育对象上要进一步区分层次,分类进行教育,使教育更加有针对性,对有婚育现象应以生殖保健为主,对年龄较大的育龄群众应以健康养生医疗保健为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孩、二孩的育龄群众应以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等教育为主。三、要改进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教育时机上,对外出流动的育龄群众要充分抓住节假日、集体活动等有利时机做好宣传教育,使薄弱环节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随着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多媒体等先进宣传教育手段,借助网络平台宣传人口计生有关政策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指导群众解决计划生育遇到的各种问题,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直观性和互动性。
五、建立计划生育创新管理机制
1.要完善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坚持定期查找问题、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自觉地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明确责任目标,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终端,落实到人头。
2、要建立利益机制导向,通过利益机制导向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按照区域划分管理区间,在坚持纵向管理的同时,积极加强横向管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把目标分解细化到基层,责任落实到每一级组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真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不让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
六、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创新服务机制
要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硬件建设,从实际出发,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强化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从科普宣传到生理、心理咨询,从药具使用到医学检查乃至节育手术的家访,把工作做细、做实,真正体现计生工作的“人文关怀”,真正做到“活动到点、服务到家、教育到人”。
所以在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国的人口每年仍将以千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如果放松控制,有限的资源就会很快被消耗掉,势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就会被低消,群众的生活水平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因而今后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加强我们计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把思想品德好、业务技术精、爱岗敬业的计生工作者充实到技术服务岗位,对工作勤奋、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计生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服务,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⑼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⑽ 如何做好乡镇计生服务工作

一、 狠抓“三个坚持”,促进人口与经济发展相融合。一是坚持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秩序。强化孕前管理,确保生育秩序稳定。二是坚持强基提质,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出台相关文件,细化考评内容,量化考评标准,对计生服务员进行单线工作考核。加强对计生专干、计生服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计生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坚持创新计生利益导向,完善奖励优惠政策。
二、改进“三项工作”,搭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平台。一是提升服务质量。对技术服务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二是镇计生服务站推出“预约服务”、“承诺服务”等多种适合育龄妇女不同层次需求的服务方式,营造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氛围。充分发挥指导点的基层宣传、教育和服务功能,搭建起与育龄人群的交流、指导平台。三是拓展服务领域。努力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实施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广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提高优生“两免”检测率。
三、抓好“三个突出”,创新计生宣传教育服务机制。积极实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加大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美满、性别比治理等知识的宣传,以深化宣传力度推动先进文化进家庭,以优化生育关怀推动惠民政策进家庭,以细化服务培训推进优质服务进家庭。一是在宣传服务方式上突出“新”字。在全镇各村、社区设立了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栏”。充分利用人口学校、广场和人口密集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培训与宣传。积极参与党员志愿者便民服务活动,开展封闭式小区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纪念日、活动日开展广泛宣传。二是在宣传服务内容上突出“实”字。重点为基层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知情选择、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关爱女孩、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等服务。在计生工作薄弱村开展大型现场计生宣传咨询活动,开展计生组长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在宣传服务意义上突出“深”字。进村、进社区、进学校,开展知识讲座;组织婴幼儿家长参加区计生协会和关爱母婴小儿科学喂养下乡活动。
四、坚持“四个结合”,关爱育龄群众深化优质服务。一是与育龄妇女健康状况相结合。二是与优生优育相结合。三是与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相结合。为方便群众,镇人口计生办携带避孕药具,供不同需求的育龄群众自选使用。四是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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