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構成何種犯罪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一些不法商販為了牟取暴利,乘經濟體制轉換之機,利用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投入少產出多、時間短獲利大的特點,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發財致富之捷徑,大量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致使犯罪活動蔓延滋長,泛濫成災,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了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又侵犯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所以,它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或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進的是偽劣產品,然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這里的「明知」不能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判斷,而以案件實際情況,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實際知道的就可以認定「明知」。
生產者、銷售者凡是有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本罪的行為對象主要是一般產品,即指經過製造、加工,用於銷售的除法定其它特定產品。根據我國刑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1條至148條所列產品,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對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之罪處罰。」
(二)本罪行為表現有四種情況:1、「摻雜、摻假」,是指在真實的符合質量的產品中摻入雜物或一些假的東西,如在麵粉中摻入石膏粉,在味精中加入食鹽等。2、「以假充真」是指以假的產品冒充真的產品。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等。3、「以次充好」是指以劣質產品冒充優質產品、以低檔產品冒充高檔產品。如用舊產品冒充新產品,以淘汰品冒充未淘汰品等。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行為人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合格產品甚至劣質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我國質量法規定的合格產品的要求是:A、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B、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的除外;C、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屬於不合格產品。上述四種行為很難絕對區分,有些行為既可以說是以假充真,也可以說是以次充好,還可以說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必要硬性區分某種行為屬於哪一類。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便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實施多種行為的,也只以一罪論處。
(三)本罪的罪名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生產或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其罪名是:生產偽劣產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同時實施了上述兩種行為的,也只定一罪,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不能定數罪加以並罰。但如果生產者只是生產了偽劣產品,而並沒有推向市場,就談不上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因而不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只有當生產者生產了偽劣產品,同時又推向市場時才可能達到法定的銷售金額。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經不是單純地生產偽劣產品,而是既生產又銷售了偽劣產品。
(四)本罪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40、150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刑事責任。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本法150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破壞對生產、銷售商品質量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規定應於處罰的行為。它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商品,其構成的要件之一是銷售偽劣商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50條規定,個人犯本罪的,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處以不同的刑罰。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了《關於運輸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偽劣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末遂)定罪處罰。因此,認定本罪及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偽劣商品的金額。
(一)銷售金額的含義
何謂「銷售金額」呢?司法解釋第2條作出了規定,即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的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所謂的「全部違法收入」,不應扣除成本及各種費用。其中,「所得」,指行為人出售偽劣產品已經得到的違法收入,「應得」,指行為人已經出售偽劣產品,按照合同或者約定將要得到的違法收入。這里的「出售」,並不意味著必然已經交付貨物,只要簽訂了合同或者約定了價格即可。
(二)偽劣商品與合格商品混同時如何計算銷售金額
對於行為人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也銷售合格商品的,是否應當將銷售偽劣商品的金額與銷售合格商品的金額區分開來。有的學者認為,對此應當有利於被告原則,把二者區分開來,疑罪從無;有的學者則認為不應區分,這樣有利於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我不同意以上兩種觀點,因為任何犯罪都有四個必要的構成要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也不例外,其主體是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危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生產、銷售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本罪還有一個構成要素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因此,不僅要從行為人主觀方面來衡量,還必須在犯罪對象上加以區別。因此,如在犯罪對象即商品是很容易區分偽劣商品與合格商品,或者銷售者明確告知消費者為偽劣商品,並給以分別開來(實際上存在這種情況,我曾經處理過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劣質墨盒案,因劣質墨盒與真品墨盒的價格相差3—4倍,有些單位采購員素質不高,指定要假的與真的混在一起買,發票上卻用真品價格。),則應與以分開計算。但是,也有些犯罪分子故意將偽劣商品與合格商品混和起來進行銷售,使得消費者根本無法區分偽劣商品和合格商品,也使司法部門無法區分偽劣商品的金額與合格商品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將不可分割的全部銷售金額計算為偽劣商品的銷售金額。對以上的觀點,其理由主要有以下2點:
1、它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所謂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原則包含著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刑事責任的程度問題,也就是說由危害行為在刑法上應受到譴責的程度所決定的應當承受之負擔的大小,它是對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進行綜合判斷時確定的度量界限。決定或者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體包括行為的性質、方式、後果、原因、時間、地點、罪過行式等以及行為對象的重要性、數量等和行為的危害性等。這就要我們從以下2種行為加以分析:(1)如行為人把合格商品與偽劣商品混合起來銷售,但客觀上能區別兩種商品的金額的,則根據行為對象數量的不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應分開計算。如銷售者有其合法銷售的行為,只是為達到銷售利潤最大化,在銷售時把合格商品與偽劣商品混在一起,但在其銷售帳冊上清楚記載二種商品的數量,這種情況應分開計算,這是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導原則,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2)如行為人故意將兩種商品混和起來進行銷售,無法查明兩者的銷售金額,造成這種不可區分的局面,這樣不僅是偽劣商品生產者、銷售者自己的責任,而且也是他們藉以實現偽劣商品目的的重要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合格商品本身就是違法的,實際上是充當了欺詐消費者的工具。這就決定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必然要大於單純銷售偽劣商品的刑事責任。因此,將不可區分的全部銷售金額計算為偽劣商品的銷售金額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
2、是否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我在這里對於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事實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我認為上述的二種行為人應加以區別分析:對於第(1)種行為人的行為,應該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因為「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訴訟進步的一種表現。從本質上講,它是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的一項訴訟措施,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行為人只是追求商品利潤的最大化,在其合法銷售合格商品的同時混入偽劣商品,其主流是銷售合格商品,並在帳冊上明確反映了二者的金額,其主觀惡性不大。對於第(2)種行為人的行為,行為人不僅不屬於無辜者,相反卻是一名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法狡詐的犯罪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放棄對其進行刑事追究是不符合疑罪從無原則的本質的。
(三) 偽劣商品銷售金額無法查明時如何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偽劣商品銷售金額的證據主要是記錄銷售產品的帳簿、票據等,然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者往往沒有帳簿、票據或者隱匿、銷毀帳簿、票據,使司法部門難以掌握,導致一些違法行為難以追究刑事責任。如單純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社會危害性來定罪量刑,顯然違背了刑法的多項原則。如不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的法律責任,又助長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氣焰。我們不能受制於犯罪分子設置的障礙,我們完全應當理直氣壯地拿起刑法的利劍,去斬斷偽劣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黑手。筆者認為偽劣商品銷售金額無法查明時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是主觀上出於故意,一般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不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因此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完全符合非法經營罪的主要特證。
B. 銷售三無產品是否涉嫌犯罪
銷售三無產品不一定犯罪,也有可能只是違法,犯罪是需要數量和影響的,如果數量大,影響惡劣,或者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那肯定是犯罪了,需要追究刑責了。
C. IT產品營銷是什麼意思
、存儲、檢索、分析、應用、評估使用各種信息,包括應用ERP、CRM、SCM等軟體直接輔助決策回,也包括利用其它決策分析答模型或藉助DW/DM等技術手段來進一步提高分析的質量,輔助決策者作決策(強調一點,只是輔助而不是替代人決策)。有些人理解的IT把前二層合二為一,統指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傳輸,後者則為信息的應用;也有人把後二層合二為一,則劃分為前硬後軟。通常第三層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事實上卻是唯有當信息得到有效應用時IT的價值才能得到充分發揮,也才真正實現了信息化的目標。信息化本身不是目標,它只是在當前時代背景下一種實現目標比較好的一種手段。
D. IT產品營銷是什麼意思
、存儲、檢索、分析、應用、評估使用各種信息,包括應用ERP、CRM、SCM等軟體直接版輔助決策,也包權括利用其它決策分析模型或藉助DW/DM等技術手段來進一步提高分析的質量,輔助決策者作決策(強調一點,只是輔助而不是替代人決策)。有些人理解的IT把前二層合二為一,統指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傳輸,後者則為信息的應用;也有人把後二層合二為一,則劃分為前硬後軟。通常第三層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事實上卻是唯有當信息得到有效應用時IT的價值才能得到充分發揮,也才真正實現了信息化的目標。信息化本身不是目標,它只是在當前時代背景下一種實現目標比較好的一種手段。
E. 請問IT公司涉嫌經濟犯罪違法經營被抓,那麼普通員工的已發工資會不會被追回》
員工通過正常勞動獲取薪資,公司違法不可能問員工的罪,更不能剝奪員工的合法所得.
F. 網路營銷是不是一種犯罪
東西本無好壞之分,有好壞之分的是用東西的人。沒有銷售就沒有利潤,沒有利潤哪來的公司,沒有公司哪來的工作......
G. 營銷犯法嗎
你所說的其實並是網路營銷,但更具體地說是網路傳銷。它是通過發展下線內來進行傳播的,並容收取了一定的費用。
這種方式是重分借鑒了實際傳銷的模式,來進行網路推廣。這種方式再現性的法律中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還沒有辦法消除。
網路營銷的方式很多,包括網站通過競價牌名宣傳網站、通過博客或者論壇推廣等,還有網路軟文等。這些都是現在流行的合法的方式。
你上面所說的方式一段時間之後會被禁止的。如果這個網站真正的沒有什麼實際用途,這種行為就真的是一種以推薦下線的到金錢的行為,是一種不合乎市場規則的行為,要受到指責的
我國的法律現在已經對網路營銷也叫直銷做出了很好的規定.就網路營銷來說,概念是很廣的.以前在我國出現的傳銷,也可稱的上是網路營銷,這個大家都知道是以拉人頭的方式進行的,建立的是上下級的金字塔體系,這是絕對犯法的.但隨著我國法律的健全2005年的時候已經出來直銷發,所以現在很多直銷公司在我國進行的網路營銷是絕對合法的.比如:安利公司.
H. 美亞公司里的產品MYCOOL的經營模式是犯罪的
是違法的,湖北地區已經有打擊的先例了。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中國教育報
新華社武漢7月10日電(記者 李鵬翔)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向暑期大學生發布打擊傳銷警示,揭示近期常見的傳銷陷阱,提醒大學生暑期勤工儉學時要提高警惕。
3個月來,發現10起學生參與傳銷案件,成功解救出40餘名大學生。湖北省工商局提醒大學生,警惕傳銷組織發布的「勤工儉學」和「兼職招聘」陷阱。找工作時要注意核實用工單位的真實性,必要時向當地工商部門查詢。面試時,不要隻身前往,不要將學生證、身份證、手機、現金交給陌生人或他人保管,防止被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
要警惕同學、老鄉誘騙從事傳銷。傳銷分子一般通過熟人關系發展下線,「殺熟」坑友。在有同學、老鄉異地邀請一起創業或者幫助介紹工作時,要注意了解工作的具體內容,如果同學、老鄉極力拉攏關系,描繪美好前景,但又含糊其詞時,要注意防範,防止上當受騙。
湖北工商局還提醒,近期,一些傳銷組織打著「天津天獅」「美亞國際」「武漢新田」「月月愛」的名稱,應對此類招聘信息保持警惕。此外,廣東茂名、韶關,廣西北海、玉林及湖北荊州、襄樊等地有傳銷組織誘騙在校學生參與傳銷,對來自上述地方的招聘信息要保持警惕。如遇到疑似傳銷的招聘或工作介紹,請及時向工商機關12315、公安機關110咨詢或舉報。
I. 做網上營銷~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逮捕令說的是詐騙犯罪…這種罪大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只要涉案金額達到1000元的,即可構成本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此外,《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J.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構成什麼犯罪,怎麼量刑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