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國家市場監管管理總局 沒有統一制服 2019
國家市場監管管理總局,一定要嚴格遵守規定必須穿制服執法。
一、統一的服裝范圍和發放標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制服主要發給所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在職人員。
原則上,為減少重復和浪費,發放方式如下:原工商系統現有執法人員制服不宜再發放,以更換新標識為主;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執法人員將換上新制服和新標識。
地方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配置和分配。
原則上,更換標准為:每季度首次發放兩套執法制服,每兩年發放一套;夏季將首次發布一個上限,並每兩年更新一次。首次發布兩套市場監督管理標志,每兩年更新一次。
二、統一著裝時間,並組織實施。
1、2016年3月1日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推出新的執法制服,並佩戴統一標志。
2、新換制服由轄區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由當地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3、嚴格按照規定,通過公開、公平、透明的招投標方式,選擇表面輔料、服裝服裝生產廠家。
4、安排專人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換衣任務按時完成。
(1)市場監管機構新機構新職責新定位擴展閱讀:
按照文件的精神,市委和市政府調整工商管理系統,質量監督和食品和葯品監督我們地區整合和建立市場監督管理局2016年1月,承擔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區食品安全辦公室,工商,質量監督、食品葯品監督。
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員工仍穿著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三套服裝。由於制服、標志不統一,對外造成群眾和管理對象之間的誤解。
這不僅影響了執法形象,而且嚴重製約了市場監督和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為適應新的職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監察局下發統一的「三頂大檐帽」,改為穿一套西服,這是進一步深化和落實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有利於市場監管局進一步理順內部職能,規范自身運作。有利於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各界明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認定和批准,並對其進行監督。
有利於加強行政執法權威,推進依法行政。既提升了執法形象,又維護了執法權威,增強了各市場監管機構的團隊意識,增強了工作精神和創業精神。
在著裝方面,還制定了《制服著裝管理辦法》,嚴格規定著裝時間、著裝場合和著裝注意事項,強調著裝對執法的意義。
制服的發放應當嚴格限於持有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執法證書的人員,並不得在規定的工作和執法期間穿著。
㈡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市場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過去在「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下,由於受地方保護的干擾,制約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監管,削弱了行政執法力度,甚至產生偏差,工商機關成了政府某些工作的「職業工作隊」。體制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各項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是在這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無論在思想認識上、具體操作上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有的甚至還沿襲老一套傳統的監管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體制雖然已經轉軌,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管理運行機制沒有確立。體制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體制改革後國家要求各級工商部門轉變職能,強化監管,提高效能,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辦事高效、運轉協調、執法統一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體制,改變監管水平低、行政執法力度弱、職能到位程度差的狀況。另一方面,體制改革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人、財、物都上劃省工商局同統一管理,但是與新體制相適應的公務員錄用、管理機制,財務管理運行機制,幹部績效考核競爭激勵機制沒有有效的建立起來,現行的工商人事考錄制度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隊伍需要的人才進不來,工商隊伍面臨著人員老化、知識結構不合理的局面。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結構不合理,直接影響了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水平,目前,還有很大一部份人還沒有熟練地掌握計算機操作,把市場巡查稱作「繞街」,不懂「經濟戶口」數據如何維護,甚至不能很熟練地查辦簡易程序案件,工作還停留在收費上,以收費的多少論能力大小。以目前現有人員的年齡結構來看,若不從現在就有計劃地進人,到10至15年後,工商隊伍將面臨人員危機。財務管理方面,經費面臨嚴峻的形勢,導致基層工商部門行政執法經費十分緊張,辦案機構的檢測手段、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都無力購置,直接制約了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再說福利問題,一個年終考評為稱職的基層工商幹部,每年除正常的工資收入外,只能領取一個月的四項基本工資,與發達地區的基層工商相比存在著很大差別,還存在著諸如住房補貼、購房補助等問題急需解決,幹部購買經濟適用型住房,地方財政不予補助,上級工商部門又沒有此類規定.
二是立法滯後,職責許可權不夠明。我國已加入WTO,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依據,管理制度方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大多制定於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育初期,受主觀條件限制。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計劃經濟色彩,與完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作的WTO規則還有不小的差距。如:現行法律按不同組織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質規范市場主體的立法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明顯不符。在一些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的立法上還有空白,對一些市場違法行為監管手段不足,力度不夠,不足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如: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涉案的商品如何處理,法律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是沉重的收費任務導致工商部門職能難到位。「兩費」是實行垂直管理工商新體制這只新瓶子里裝的「老陳醋」。體制改革後,「兩費」的徵收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面推進職能到位之間的矛盾日趨凸現出來。一方面,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必須准確地定位在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上,管理范圍要從管理集貿市場為主向管理統一開放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轉變。然而,在這新形勢、新任務下「兩費」任務卻與經費保障掛上了鉤,能否完成「兩費」任務成為能否足額核撥經費的重要條件。為完成收費任務確保足額核撥經費,工商部門把全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力和財力都投入到收費工作中,還拿什麼人力和財力去從事監管執法。這一矛盾不徹底解決,很難推進職能到位。
二、推進職能到位的對策
(一)繼續深化體制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以收定支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工商部門實現「吃皇糧」。二是要進一步改革行政收費制度,取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門「兩費」收繳職能。隨著工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取消「兩費」的時機已經成熟。市場管理費的設定依據是《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市場管理費使用原則是,「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主要用於開展宣傳活動、建設市場、提供服務設施、搞好場地衛生、開支服務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及臨時雇請的維持市場秩序人員的誤工補貼,不得挪作他用」。市場辦管脫鉤後,市場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給了政府指定的部門去行使。《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市場管理費的依據已經不充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設定的依據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產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立法中帶有很濃的計劃經濟色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准入領域,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公平競爭」。由此可見無論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來看,個體經濟同公有制經濟共同構築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們應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才符合我國加入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無疑是使個體經濟承擔過重的稅賦,這種行政性收費行為將導致個體經濟在市場競爭中失去競爭力,必將制約個體經濟的發展。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抓住《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大力推進行政性收費制度改革和稅費改革,消除不公平競爭的行政體制障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收取「兩費」。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創新監管執法手段,加強制度建設。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研究,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體系再作深入系統的研究,重新確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體系,理論研究的重點主要放在如何通過完善監管執法機制,以職能到位、執法聯動為目標,通過理論創新推動市場監管制度的創新,從而不斷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二是進一步完善幹部管理機制。新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對人員素質的更高要求同目前幹部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執法辦案能力普遍較弱,思維方式單一,工作方法簡單的矛盾不加以解決,很難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提高在職幹部的整體素質,以解當前工作之需;第二,健全人才引進機制,盡快輸入新鮮血液,以增強肌體活力,要引進計算機網路、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和懂法律、懂經濟、懂行政管理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復合型年青幹部;第三,要進一步完善考核激勵機制,組織專家建立一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績效評價體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規范的、系統的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廣大工商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把幹部管理納入科學、規范、法治的軌道。
(三)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建立工商法規體系。應對入世後的新形勢要求,一是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填補市場監管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到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立法過程中應兼顧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要的具有強制性的執法手段。二是對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對那些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操作性不強的該修改的要盡快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盡快建立起科學統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㈢ <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的職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㈣ 市場監管是干什麼的
市場監管局的職責: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4、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5、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6、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7、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4)市場監管機構新機構新職責新定位擴展閱讀:
完善市場監管職能的方法:
1、注意市場監管制度體系的系統性。
市場監管是全新的「老」領域,組成新的市場監管部門的各個條塊原先都有自己的制度。
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制度體系,要弄清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五個關系」,在繼承的基礎上對原有制度進行優化整合,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新的制度體系,用制度保障各個條塊法定職能履行的協同高效。
2、注意市場監管制度體系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制度體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合法是制度體系科學規范和運行有效的前提。要做好對承載制度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審核,確保制度合法。
3、在制定製度時要注意處理好兩個關系。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通過制度的確立和執行形成市場決定作用與政府更好作用的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大格局。
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的關系,以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為目標,改進和完善現有制度,更加關注人民利益,為廣大人民群眾人身與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實現保駕護航;更加註重服務人民,為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更加美好提供更優質量基礎設施及其他服務。
㈤ 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市場監督管理局包含了三個部門的職能,行使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具體包括了登記注冊(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監管、葯品醫療器械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廣告監管、標准計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