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仲裁員是做什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因此,選擇仲裁員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直接關繫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時地進行,當事人對此不可掉以輕心。
仲裁員的工作內容: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正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1)仲裁員培訓計劃方案擴展閱讀:
成為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1]
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要求過高,而且該條關於仲裁員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也過於強調法律專業,對其它專業有所忽略。
仲裁是可以用在每一個行業的一種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畢竟讓專家或行內人士來做仲裁員才是仲裁的一個主要優點,法律不應該把仲裁員的資格只限定在一個范圍內。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Ⅱ 如果仲裁庭成員就裁決意見有分歧應當如何處理
仲裁庭成員就裁決意見有分歧,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仲裁員培訓計劃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Ⅲ 五星級仲裁院創建情況及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摘要 重管理與培訓,強人員素質
Ⅳ 什麼是仲裁員
仲裁員
世界各國立法對仲裁員的資格的規定不盡一致。個別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中國台灣地區及韓國、義大利等,對仲裁員予以嚴格的規定,還規定了不得擔任仲裁員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數國家則規定得較松,如德國、日本,這些國家從總體上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並且品行端正,公正無私的自然人即可擔任仲裁員;還有少數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並未作明確的規定,像英國1996年仲裁法對受聘為仲裁員的人員並沒有法定條件的限制。我國1994年《仲裁法》第13條是這樣規定仲裁員的資格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中文名
仲裁員
代表地區
中國台灣地區及韓國、義大利
特點
仲裁員的資格的規定不盡一致
條件之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
相關法律
《仲裁法》
快速
導航
條件
選擇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修改意見
權利責任
工作內容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正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Ⅳ 怎樣成為仲裁員
成為仲裁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仲裁員申請流程如下
1、符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參加並通過清華大學組織的仲裁員培訓
3、在線提出申請並郵寄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果預提供推薦人推薦信的請一同郵寄)(2和3不分先後順序)
4、本會進行初審
5、初審通過後,與相關待上會討論的申請人員進行信息核對,並補充材料
6、提交委員會紀律委員會進行審議
7、提交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8、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正式聘為仲裁員
9、列入仲裁員名冊、在北仲網站上公布、發放聘書
Ⅵ 工作方案的範文參考
關於加強培訓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實施方案
(全國總工會組織部1997年12月3日)
為了把工會工作總體思路落實到實處,推進各級工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全國總工會決定從1998年起,進行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一、培訓對象
1998年至2001年,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培訓律師、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法律監督員四方面專業人才,以解決工會工作之急需。
二、培訓目標
1998年至2001年完成以下培訓任務:
律師:1120人【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514個市×2測算】;
勞動爭議兼職調解員:30萬人【按1998年基層工會已建工會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工會及職工代表人數1/3測算】;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30萬人【按1998年統計的基層工會委員會58萬個的1/2測算】。
三、培訓方案
1.律師
培訓方式: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
培訓計劃:1998年在中國工運學院、天津工會管理學院、遼寧工運學院、陝西工運學院等七所院校舉辦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試點班。每個院校招60人,共420人。
(略)
Ⅶ 勞動仲裁員是具體做些什麼事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並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從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著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並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1]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於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於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范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Ⅷ 關於工作方案
[編輯本段]一、工作方案的含義工作方案是對未來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並具有較強的方向性、導性粗線條的籌劃,是應用寫作的計劃性文體之一。在現代領導科學中,為達到某一特定要求決策助理人員高瞻遠矚,深思熟慮,進行周密思考,從不同角度設計出多種工作方案,供領導參考。 [編輯本段]二、工作方案的寫作結構1、標題。方案的標題可分為全稱式和簡明式兩種,而又以全稱式居多。凡由單位、事由、文種三要素構成的為全稱式;由事由、文種二要素構成的為簡明式。
2、署名落款。方案既無須在標題中標明時間,又不完全是將生成時間放在文末,而大多是將其列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的特定位置。
3、正文部分。工作方案大都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首先是導言或引語。引言要求簡明扼要地交代預案或方案制訂的目的、意義和依據,一般是以「為了……根據……特製定本方案」的慣常形式來表述的。這是方案、預案生成的基礎,一定要有,否則,就失去了制訂的意義和依據,就是盲目隨意的,因而一定要抓住要害和實質將其簡明扼要地表述清楚。在例文中,引言強調制定本方案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簡要地交代了方案要達到的總目標。
第二部分是方案的基本內容,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基本情況的交待。諸如重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主題以及主辦、協辦單位等。其中,時間、地點、方式等應具體明確;「內容」要概括、精當;「主題」不等於標題,也不等於主要內容或活動本身,而是活動的目的、意義、價值的集中概括表述。如《關於加強培訓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實施方案》的主題不是事件本身,而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如果是重要工作的方案,基本情況的交待也可以是工作的時限、范圍、對象、內容和重點。總之,這部分內容一定要有,但又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而或多或少、或輕或重、或詳或略地表述,切忌千篇一律。
(2)對相關活動、相關工作按階段或進程做具體的部署安排。
例文中的小標題如「培訓對象」、「培訓目標」、「培訓方案」等眉目清楚,要點突出,在每個標題下具體展開說明實施方案的實施時限、實施對象。在「培訓目標」中不但說明每專業人才總數,而且補充說明人數是按照什麼原則測算出來的,使方案內容更有說服力。這部分包括各階段工作的內容、基本任務目標、主要措施手段、步驟作法、相應的安排和要求,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的組織安排和部署等等。從總體上說,也就是要寫明在什麼時間、多大范圍內由哪些人做哪些工作,採取什麼方式於何時做到何種程度。這是方案的核心內容所在,也是方案價值、功用的集中體現,是方案制定者素質、能力、水平的充分展示,要求既具體詳盡又嚴密可*,使之既具可行性又便於操作,做到主次分明、張弛有度、得體自然,以求最大限度地確保工作或活動的順利開展,促成方案目標的圓滿實現。
(3)對相關問題的處理與解決辦法。重大活動的開展,重要工作的推進,涉及的問題必然是多方面的,諸如組織領導、人員經費、財力物力的安排,有關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等等,都是不可避免而又至關重要的,雖然沒有納為主體內容,卻是實現目標完成任務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務必將其處理、解決好。 [編輯本段]三、工作方案的寫作注意事項1、確定目標是制訂工作方案的重要環節,應調查研究和預測技術這兩面三刀種科學方法有機結合
2、在擬制工作方案過程中,必須依靠智囊人物和運用智囊技術,通過多種方法,盡量避免可能發生的問題,從而使方案更趨完善
3、起草多種可供選擇工作方案時,要廣泛搜集住處資料和理論政策的依據,進行質與量,點與面的分析,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議方案。或者通過對各種草案的分析、比較、鑒別、評估,在多種方案的基礎上,集眾智於一身,重新組合出一個新工作方案,作為最佳方案,供領導決斷。 [編輯本段]四、範文參考:關於加強培訓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實施方案
(全國總工會組織部1997年12月3日)
為了把工會工作總體思路落實到實處,推進各級工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全國總工會決定從1998年起,進行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一、培訓對象
1998年至2001年,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培訓律師、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法律監督員四方面專業人才,以解決工會工作之急需。
二、培訓目標
1998年至2001年完成以下培訓任務:
律師:1120人【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514個市×2測算】;
勞動爭議兼職調解員:30萬人【按1998年基層工會已建工會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工會及職工代表人數1/3測算】;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30萬人【按1998年統計的基層工會委員會58萬個的1/2測算】。
三、培訓方案
1.律師
培訓方式: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
培訓計劃:1998年在中國工運學院、天津工會管理學院、遼寧工運學院、陝西工運學院等七所院校舉辦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試點班。每個院校招60人,共4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