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新的法院拍賣房產流程是怎樣的
截止至2020年2月,為發布公告—通知—交納保證金—競買—確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網路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路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並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確認後,取得競買資格。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取得資格的競買人賦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競買人以該代碼參與競買。網路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人民法院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競買人以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密碼等,應當予以保密。
(1)拍賣房產營銷方案擴展閱讀:
網路司法拍賣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2、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
3、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路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2. 如果要拍賣一個房產,那麼怎麼給這個拍賣做宣傳,做宣傳的單子要怎麼做才能吸引人過來呢
夢想的家園在未來,實現夢想就在此刻,我的地盤由你做主!金融危機助你一臂之力之際行動吧
3. 拍賣房地產如何招商,懂行的進!
首先找到房地產股價機構最你們的標的物做出估價,給出估價報告。然後在產權登記市場上做出登記,再通知一些大型地產商和在相關報紙上登廣告。
4. 法院拍賣房產流程以及規則
法律分析: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2.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3.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4.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5.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5. 房產拍賣流程和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房屋拍賣的流程:(一)拍賣前,查封房屋;(二)拍賣前,評估房屋;(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前公告);(四)第二次拍賣;(五)第三次拍賣;(六)變賣;(七)所有權轉移。注意事項:(一)做好財政預算。購買拍賣的房產需要一次性付款,涉及到的金額巨大,必須預先對自己的經濟實力有個准確的判斷。(二)市場行情。提前了解購買拍賣房產需求足夠的謹慎,對市場做了認真的調查和有了准確的判斷之後再出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法院拍賣房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2.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3.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4.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5.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 法院拍賣房產流程
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九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
8. 拍賣房產如何進行
3、房屋內的個人財產如果購房人不搬走,我們碰到過類似的案子,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地方,把這些東西都放到申請人提供的地方去,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購房人出。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包括房價下降想斷供、按揭人自己經濟狀況惡化無法還款),一般我們會建議當事人首先看一下開發商有沒有嚴重違約的地方,主張退房,將風險轉移給開發商。如果沒法退房,那最好自己找下一個買家,將房產賣出(可以轉按揭),這樣你受到的經濟損失將大大減少(至少不用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因拍賣程序導致房屋低價交易的差價) 如還有不明確之處,可進一步咨詢我。
9. 拍賣房產的流程
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一、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二、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三、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四、拍賣1、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2、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3、第三次拍賣(1)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2)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
《法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