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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並虧損企業的稅收策劃方案

發布時間:2022-02-13 13:19:58

㈠ 企業收購合並的稅收問題

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

1、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印花稅

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企業所得稅

一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4、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㈡ 求解關於企業兼並的稅收籌劃案例

在案例中,由於A企業的利潤是固定的,所以只對BCD三家企業交的所得稅做比較就是了。
B企業10年的所得稅是100*15%,C企業是100*25%,D企業由於可以對研發費用作加計扣除,所以10年不用交所得稅。
然後以稅後利潤與資產公允值作比較,得出最最優方案。
我感覺應該是D企業是最優方案。你計算一下吧。

㈢ 企業並購中的稅收籌劃策略有哪些

(一)兼並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的差異,決定了在並購不同地區相同性質和經營狀況的目標公司時,可獲得不同的收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有一類是地區性的優惠:

對注冊於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半徵收所得稅;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設立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對設在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等。並購公司時可以利用我國現行稅法中的地區性優惠政策,將目標公司選擇在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

這樣,通過收購可以利用這一優惠將集團利潤轉移到低稅地區,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為企業節省大量的未來支出。

(二)兼並有虧損的企業

盈利企業可以選擇那些在一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幾年不曾盈利、已擁有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作為兼並對象和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盈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充分利用盈損互抵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使兼並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被兼並企業兼並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並企業的所得彌補;

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後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並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兼並的稅收籌劃中,取消被兼並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可以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兼並虧損企業的稅收策劃方案擴展閱讀

公司並購的出資方式

(一)現金收購

目標公司的股東收到對其所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就失去了對原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目標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所獲得的收益繳納所得稅,以轉讓股權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凈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因此,如果採用現金收購方式,就要考慮到目標公司股東的稅收負擔,這樣勢必增加收購成本,若非如此,收購協議可能無法達成。在現金收購方式下,如果採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為目標公司股東提供一個安排期間收益的彈性空間,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

(二)股票收購

股票收購指收購公司通過增發本公司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股票或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從而達到收購的目的。採用股票收購一方面收購方不需要支出付大量現金,通過換股兼並,即可達到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的財務管理目的;

另一方面目標公司的股東由於既未收到現金,也沒有實現資本收益,因而無須因此而支付所得稅,同時也不會因此喪失他們的所有者權益。

(三)綜合證券收購

綜合證券收購指收購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出價為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證券的組合。這種出資方式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㈣ 企業並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有哪些

一、企業並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內涵
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要求的范圍內,並購雙方從稅收角度對並購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從而達到降低並購成本,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財稅(2009)59號文件對企業並購重組稅收籌劃的影響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全面實施,對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籌劃也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弱化了企業並購重組時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原所得稅法下企業並購重組中利用地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熱衷於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主等區域的企業以享受低稅率的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局。二是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並購稅收籌劃不再可行。原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稅負有差距,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內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合並等方式成為外資企業可降低稅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無差別對待,這使得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籌劃途徑失去意義。三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總體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企業並購重組中最大的稅務負擔就是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並降低為25%,減輕了企業並購重組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企業並購重組的熱情,使企業並購重組中所得稅項目的稅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09]59號文件《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籌劃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使企業並購時進行所謂的「免稅籌劃」難度有所提高。其次,針對並購虧損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的籌劃計算方法有所改變。最後,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於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並購時必將體現傾向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以節省所得稅款。
三、對當前企業並購重組稅收籌劃的一些建議
第一,企業並購前目標企業選擇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重視行業優惠,實施條例對行業優惠的范圍等做了進一步明確。所以企業在選擇並購的目標企業時,應充分重視行業優惠因素,在最大范圍內選擇並購這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由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並購企業可選擇在享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譬如西部地區的企業作為並購對象,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使並購後的納稅主體能夠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收益。
第二,企業並購中不同支付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實踐中,企業並購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並購、股權並購、承擔債務式並購和綜合債券並購。以上各種並購支付方式不同,相應的稅務處理各異,也為企業並購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情況下,並購企業接受被並購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並購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於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並購企業接受被並購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成本。由於兩種情況下並購企業接受被並購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的價值基礎不同,而使並購後並購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從折舊角度考慮,就並購企業而言,如果並購企業採用股權並購方式,並購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資產原賬面價值,如果並購企業採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並購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於原資產賬面價值。並購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增加,計提折舊也隨之增加,從而使並購企業增加折舊額而節稅。
第三,並購融資方式選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從稅負籌劃的角度分析來看,採取企業內部融資方式由於資金使用者和所有者為同一者,資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稅前抵扣,存在雙重征稅問題,稅負較重。採取股權融資方式,企業只為股東支付股利,並購方不需要償還本金,流出大量現金,但其會稀釋每股股東收益,甚至稀釋大股東的控股權,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許在稅前抵扣,增加稅收負擔。採取向銀行等貸款方式,並購方除少量的手續費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據稅法規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可以起到減少企業所得稅款,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而發行債券的方式,首先,在時間上和流程上要比銀行信貸靈活很多。其次,如果發行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如果企業業績良好,債券持有者願意將債券轉為股份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最後,由於債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發行債券方式融資所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
在企業並購中,納稅籌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影響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納稅籌劃不但能為企業創造現實的競爭優勢,而且可以從內部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今後還需要對其進一步研究,發揮其合理作用。

㈤ 企業在虧損彌補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㈥ 如何利用彌補虧損進行稅收籌劃

虧損彌補政策是我國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項重要優惠措施,《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為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稅收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都有虧損彌補的政策規定,所以虧損彌補的納稅人范圍既包括內資企業又包括外資企業。內資企業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必須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必須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報表,獨立計算盈虧;外資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的企業。企業虧損額。不是指企業利潤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按前述規定,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100萬元,可抵減以後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若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可因此獲得納稅補償利益33萬元,這就是虧損帶來的節稅效果。然而,這還不足以完全說明問題。因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如,某企業1997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1998年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1997年的100萬元虧損可在1998年完全彌補,1998年只就20萬元所得繳納所得稅6.6萬元。假設資金成本率為10%,那麼,該企業獲得的納稅補償收益現值為:100*33%/(1十10%)=30(萬元)。

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除與內資企業一樣可享受虧損彌補優惠外,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稅收免、減的優惠待遇。對於「開始獲利年度」的確認。是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關鍵,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在開業當年就獲得盈利,並且在年度中間開業,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時,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徵、減征所得稅期限,此時,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開始獲利年度」的確認,直接關繫到今後享受免、減稅優惠待遇,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稅負,所以,外商投資企業應將虧損彌補與其他優惠政策結合起來使用。

對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發生虧損,母公司可直接沖抵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或並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不需要用本企業以後年度所得彌補。被兼並企業若不再具有獨立的納稅人資格。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由兼並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所以,對一些長期處於高盈利狀態的企業,可以考慮兼並一些虧損企業,以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目的。對於一些集團企業,採取匯總、合並納稅方式,用盈利企業所得沖抵虧損企業虧損額,也可以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取得最大的納稅補償收益。

㈦ 並購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從並購目標進行稅收籌劃
並購類型的選擇是並購決策中最為首要的問題,若選擇同行業同類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屬於橫向並購,可以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形成規模效應。
其次,從稅收角度考察,由於橫向並購不改變經營主業和所處的行業,所以一般不會對納稅環節和稅種有過多影響。
當然從納稅主體屬性上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能會因規模的擴大而轉變為一般納稅人,中小企業可能會擴張為大企業。
二、結合財務狀況進行稅收籌劃
並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稅收負擔,則可選擇一家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並購目標。

通過合並後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可以實現企業所得稅的免除。如果合並納稅中出現虧損,並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納稅。
因此,目標公司尚未彌補的虧損和尚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應當是決定是否並購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從並購出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對企業或其股東的投資行為所得征稅,通常以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收益為稅基;對於沒有實際收到現金紅利的投資收益,不予征稅。這就給購並企業提供了免稅並購的可能。
並購按出資方式可分為現金購買資產式並購、現金購買股票式、股票換取資產式、股票換取股票式等幾種並購方式。不同並購方式,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方向不同。

比如股票換取股票式,對目標企業股東來說,在並購過程中,不需要立即確認其因交換而獲得並購企業股票所形成的資本利得,即使在以後出售這些股票需要就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也已起到了延遲納稅的效果。
四、企業並購稅收籌劃的注意事項
1、稅收籌劃不能存僥幸心理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僥幸心理要不得,現在稅務機關執法水平日漸提高,企業不要奢望僥幸,而要靠技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把握合理的「度」
對於所有稅種進行籌劃,甚至是不交稅是不可能的,畢竟稅務籌劃是在符合
市場規律、符合市場運行方式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企業都應掌握好籌劃的尺度,不可過度籌劃,否則將導致與市場規律相悖,從而得不償失。

3、不要妄想一蹴而就
稅務籌劃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稅務籌劃受多種因素影響,涉及到具體變化及企業的特殊性,都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籌劃。只有不斷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改進,企業才能獲得最大的利益。所以企業必須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的。
看了以上文檔,您對公司稅務籌劃有所了解了嗎?如果覺得企業需要專業人員進行稅務籌劃,可以找創業培訓網幫您全程辦理,為您提供專業、快捷服務。

㈧ 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哪些舉例說明。

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面臨著多個納稅方案,不同的方案稅負程度不同,有時相差很遠。如何在眾多方案中選擇最優者,就需要企業樹立稅收觀念,進行必要的籌劃:投資籌劃。在對外投資時,可以買股票,也可以買國債或企業債券。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稅法規定免繳企業所得稅;買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稅前收入,應繳企業所得稅;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後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但股票投資風險大,收益也大。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全面綜合考慮三者比例。再如企業想要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是建廠房、購買設備還是走兼並道路也需進行一番籌劃。稅法規定,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可以合並財務報表,在五年內可以用虧損企業的累積虧損來抵消盈利,減少稅負,節約現金支出。這就是為什麼目前許多倫業收購、兼並那些破產、虧損企業的一個原因。
機構設置籌劃。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兩種形式。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並有權享受國家賦予的稅收優惠。若投資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所在國高,則可選擇分公司;反之,則可選擇子公司。
融資籌劃。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兩種:權益資金和借入資金,兩者應有個合適的比例。權益資金需要支付股息,股息要從稅後利潤中支付,成本較高;借入資金需要支付利息,可以納入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當稅率較高時,借入資金的抵稅功能較明顯,放企業在融資籌劃時,應綜合考慮。
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稅收優惠政策籌劃重點在於如何合理運作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的或較優惠的稅率,以及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質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設立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邊遠地區都可享受稅收優惠;在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用於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及科教文衛、第三產業等等,也有許多不同的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參照政策規定,綜合比較投資環境、投資權益、投資風險等因素,決定投資區域、投資方向及投資項目,合理籌劃,以減少稅收支出。

特定條款的使用

現代稅制中,往往有一些不容忽視的條款。納稅人如果加以利用,就可以為自己節約稅款。如我國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及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分別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這些特殊條款不加以注意應用,就易導致企業承受較多的稅款。

但如果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避免這些問題。另外,對遞延納稅期的合理運用,可使企業獲得一批零成本的資金,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它有利於增加股東權益,所以納稅人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盡量遞延納稅。
稅負轉嫁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將部分或全部稅負轉嫁給他人承受,從而減輕自己的稅負,增加收益。稅負轉嫁是一種經濟行為,是稅迭中允許的,是對社會利益的再分配。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因稅負轉嫁而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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