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聽證會注意哪些違規操作行為
買賣前的產權審核:
擔心買到產權有瑕疵的房子,是買家們不敢進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備工作,這一問題也將不是問題。
首先,要仔細查看業主的房產證,注意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署名。如果有兩個人,在簽訂後邊的合同時就需要有兩個人的名字;其次,看購房時的相關憑據,比如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作為輔助證據以初步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風險提示:此環節最大風險即是產權瑕疵問題,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須去查檔並得到確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處於抵押狀態,也有可能因為有債務糾紛而處於查封狀態,而一旦房屋產權有問題,交易即宣布無效。
Ⅱ 房屋徵收公司怎樣才能適應不同區域的不同徵收方案
國務院590號令頒布後己取消了帶有營利為目的公司參與房屋徵收,明確了徵收人可以委託不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做具體工作。
因此,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聽從徵收人安排做具體事件,對不同區域不同徵收方案如何去做怎樣適應並做好,由徵收人考慮具體做法,徵收實施單位不要亂操心,不可以亂作為或拿方案自作主張。
Ⅲ 房屋徵收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具體內容
首先按照培訓人員分類
有新員工入職培訓,關鍵人才的技能培訓,中層人員的執行力培訓,高層的領導力培訓;
其次按照培訓師資來分:
有內部培訓還外部培訓。
按照課程體系分
有安全培訓、技能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時間管理培訓、企業制度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目標管理培訓、禮儀培訓等。
Ⅳ 如何加快房屋徵收工作進展方法了及經驗
房屋徵收工作進展是否順利說到底是補償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謂經驗也就是能不能依法辦事,換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員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陽光操作,被徵收人對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領被徵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講的話,大家左顧右盼,徵收工作必然緩慢。
通常 情況下如果補償價格合理,被徵收人拿到補償款足夠到市場上買到同面積的商品房,加上各項獎勵和補貼裝修的錢都夠了,有了這樣的補償徵收進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當多的現房安置,安置房的價格都比被徵收房屋補償款還優惠,大家就會早日搬遷去選房。這兩點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實踐經驗。
相反你的補償不足明顯的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謂的經驗也是沒有用的,出現了這種情形不僅進度慢還會發生許多爭議和訴訟。
Ⅳ 哪有學習房屋拆遷的網站或者論壇,專業些~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人才培訓中心
中設研培[2009]166號
關於舉辦「城鄉房屋徵收和拆遷疑難問題研討會」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精神,為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依法推進城市建設改造步伐,做好城市危舊房屋的拆遷改造工作,進一步規范城鄉房屋徵收和拆遷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從事城鄉房屋徵收和拆遷的工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合法合理地解決房屋徵收和拆遷中的各種糾紛,我
中心特舉辦「城市危舊房屋改造暨城鄉房屋徵收和拆遷疑難問題研討班」。望各單位接此通知後,積極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人員參加,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研討內容:
(一)當前國家對房屋徵收與拆遷立法和政策新規定
1.法律層面的新規定;
2.法規如《條例》的廢與存;
3.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效力。
(二)操作的一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點解析;
2、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應遵循的原則及相關問題;
3、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規范化操作及典型案例;
4、城市房屋拆遷規范操作及難點解析(拆遷許可,補償安置裁決,拆遷中土地補償問題,強制執行,拆遷中賠償與補償、管轄交叉。);
5、集體土地徵收的拆遷問題(補償的幾類權利及其受償主體,「城中村」拆遷的法律適用,附屬設施的界定,補償金分配糾紛機制,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原則);
6、城市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的主要糾紛及解決辦法的研討;
7、各地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交流與研討。
二、研討對象:
各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市(縣)建委、房管局、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評估機構,規劃設計院(所),土地儲備中心及從事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研討方式
將邀請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我國資深拆遷法律專家主講。講授與案例相結合,並輔之以經驗交流,通過實際案例講解概念的應用,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時間及地點
2010年01月08日 — 01月13日(08日報到) 西 安
五、頒發證書
培訓結束後,頒發專業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報到時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張),作為在職繼續教育的依據。
六、收費標准
1600元/人,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所有費用報到當日交納,統一開具報銷票據。
七、報名與聯系辦法
請各收文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轉發下屬單位,組織人員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報到前三天,請在規定的報名截止日期前將報名表傳真或E—mail至會務組,以便安排接站和住宿事宜。
報名電話:(010)68711771 52722095
傳 真:(010)68711771
聯 系 人: 劉俊鵬 E—mail:[email protected]
會務組收到報名回執後,將在開班前5日內寄發《報到通知書》,告知具體課程安排、接站安排、考察事項等。
Ⅵ 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有何不同
1、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並依法對被徵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2、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6)房屋徵收知識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Ⅶ 房屋徵收決定後補償方案可以更改嗎
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多數人對補償方案不異議的,相關部門要舉行聽證會,並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所以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時可以及時的提出來
Ⅷ 如何做好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關繫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切實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
二、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統籌做好房屋拆遷各項工作;要加快組織建設或收購定向拆遷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遷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合理編制拆遷實施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落實安置房源和補償資金、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要依法履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穩定等責任,加大拆遷執法力度,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四、實行房屋安置的,根據被拆遷人原住房狀況和拆遷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條例》、《辦法》規定實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二)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實行房屋置換。各區縣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原住房實際狀況、外遷區位差異等因素,制定具體置換辦法。
五、拆遷工作要與住房保障工作緊密結合。對於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被拆遷困難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要實行拆遷現場受理、審核、公示;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優先配租、配售。
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近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拆遷評估一般應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機構應當先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實際狀況評估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七、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拆遷當事人對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可以向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八、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二)另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三)直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九、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整合和規范各項拆遷補助、補貼等費用,並對轄區內各拆遷項目的綜合補償補助費用進行監督和平衡。
十、建設單位要按照《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要切實落實安置房源籌集責任,根據拆遷項目具體情況,通過自行建設、市場收購或者其他方式籌集適量房源用於拆遷安置。
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審查;對於拆遷安置房源以及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十一、各區縣要加大拆遷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進拆遷工作。拆遷政策、貨幣補償補助標准、房屋安置辦法、拆遷許可信息、拆遷單位和人員情況、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工作紀律和舉報監督電話等應當在現場公示。
十二、要進一步加大拆遷執法力度,維護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嚴肅性。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受理;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法及時做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已按照政策規定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2009年6月15日起實施。
Ⅸ 房屋徵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點環節
房屋徵收重點環節確實比較多,如果是剛進入這徵收崗位還是要認真學習徵收法律法規的。
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千萬不能將房屋開發商與徵收工作有任何關聯,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徵收前就將某地塊的房屋徵收將來給哪個開發商建什麼都泄漏出來,甚至講等某某開發商打入資金就開始動遷,這與國務院590號令的規定是不相融的,屬於違反程序的違法徵收,這是一個重點環節。
另外就是按徵收程序辦事,有幾個重點環節需注意:
一是 發徵收調查通知,明確實施單位和調查期限、公示初步調查結果、對有爭議的規定復核期限,對無產權手續的需確認產權的要統計上報由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產權。停止一切變更房屋現狀或遷移戶口變更工商執照等行為。
二是 公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30天以上,對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開專業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門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領導、被徵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聽證會,形成修改後的方案,如果是舊城區改建項目還需將方案反饋給被徵收人達半數以上通過,然後上報市政府批准後作出《徵收決定》。
三是 由被徵收人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需由公證部門抽簽或搖號產生。
四是 評估初步結果公示、5日內反饋評估結果有無差錯,修改差錯後正式公布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公司作出解釋,仍有異議的由專家組作出結論。
五是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一定是由產權人親自簽字,如產權人因故不能到場簽字的一定要有真實的書面委託書,被委託人也需要在委託書上簽名接受委託,徵收人告知受委託人如屬虛假委託承擔法律責任,委託書上一定要明確委託許可權是特別授權全權處理徵收補償事宜,委託許可權不明確的可以洽談但不可以確定補償金額和安置房選擇,防止產權人再返悔協議。
六是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一定要現場公示該房產權不明並通過媒體公布尋找和告知產權人,60天後無人主張產權的可以作出《補償決定》,90天後可以申請法院對補償決定作出裁定書後允許保全拆除,產權不明有人主張產權的或有爭議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決確認產權人。
七是 規定時間內不能達成協議的進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補償決定》然後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書等裁定書生效後還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強制搬遷。對已簽訂協議而不履行協議的一定要訴訟至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強制政府配合強制搬遷。
八是 加強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凡簽訂協議後的原始檔案由專人管理,動遷人員不可以隨便再變更已簽訂的的協議書,協議書要建立電子檔案。
九是 房屋拆除須是有拆除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專業公司。
十是 審計部門跟蹤審計,徵收項目結束審計同時基本結束,對違紀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處理減少和避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以此保護徵收工作人員,確保廉政徵收、陽光操作。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請參照《土地管理法》與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體系不能混淆。 供參考
Ⅹ 什麼叫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指由市、縣級確定,依法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機構。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的徵收補償工作,對其監督,並為其承擔法律後果。
1、房屋徵收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2、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10)房屋徵收知識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