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民房辦培訓班擾民怎麼辦向哪裡投訴
你好,1、不一定違法。
2、住宅小區里辦培訓班,那就是將住宅改變為經專營性用房。《物權法》屬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如果是沒有經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那是違法。如果都同意了,那就不違法。
望採納,謝謝。
B. 居民住宅可以辦培訓班嗎需要什麼證件
可以辦培訓班,如果掛牌子營業就去工商局起個營業執照就行
C. 小區配電房距離住房的規范距離是多少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53-94)、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GB50062-92):
1、一般10KV—35KV變電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側面8米以上;35KV以上變電站的建設,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側面12米以上。
2、為了隔音一般要把變壓器放在配電室或者地下室。主要是變壓器有嗡嗡聲,夜間會吵,尤其是負荷大時會響得厲害。 電流可以產生磁場,長期在磁場中一定有影響的。
3、根據你小區配電的功率來定距離。
(3)住宅小區接房人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配電箱(室)的安全距離請參照下列標准:
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灰塵少、潮氣少、振動小、無腐蝕介質、無易燃易爆物及道路暢通的地方。
2、 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採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動物進入的措施。
3、 配電櫃後面的維護通道寬度,單列布置或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於0.8m,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於1.5m,個別地點有建築物結構凸出的地方,則此點通道寬度可減少0.2m;
4、 配電櫃側面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於1m;
5、 配電室的頂棚與地面的距離不低於3m;
6、 配電室內的裸母線與地面垂直距離小於2.5m時,採用遮欄隔離,遮欄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於1.9m;
7、 配電室圍欄上端與其正卜方帶電部分的凈距不小於0.075m;
8、配電裝置的上端距頂棚不小於0.5m;
9 、配電室內的母線塗刷有色油漆,以標志相序;以櫃正面方向為基準,其塗色符合表6.1.4規定;
10、 配電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耐火等級不低於3級,室內配置砂箱和可用於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D. 住宅小區移交是先住宅移交還是配套用房移交
先住宅移交
E. 住宅小區配電房需要多大面積
這個是屬於各地的電力部門的規定,有按照戶數來算,有按照總體建築面積來算回,各地都不一樣,有答的甚至於在土地出讓合同中都有規定,或是在規劃條件中政府硬性規定的,所以具體多少,要咨詢當地的電力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實際的規劃確定。從幾十平米到幾百幾千平米的都有。
F. 住宅小區配電房與配電房之間距離有規定嗎
我國目前對設備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有一定要求。比如一般10KV—35KV變電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側面8米以上;35KV以上變電站的建設,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側面12米以上;箱式變電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配電箱(室)的安全距離請參照下列標准:
6.1.1 配電室應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灰塵少、潮氣少、振動小、無腐蝕介質、無易燃易爆物及道路暢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電櫃和控制櫃兩端應與重復接地線及保護零線做電氣連接。
6.1.3 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採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動物進入的措施。
6.1.4 配電室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電櫃正面的操作通道寬度,單列布置或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於1.5m,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於2m;
2 配電櫃後面的維護通道寬度,單列布置或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於0.8m,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於1.5m,個別地點有建築物結構凸出的地方,則此點通道寬度可減少0.2m;
3 配電櫃側面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於1m;
4 配電室的頂棚與地面的距離不低於3m;
5 配電室內設置值班或檢修室時,該室邊緣距配電櫃的水平距離大於1m,並採取屏障隔離;
6 配電室內的裸母線與地面垂直距離小於2.5m時,採用遮欄隔離,遮欄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於1.9m;
7 配電室圍欄上端與其正卜方帶電部分的凈距不小於0.075m;
8 配電裝置的上端距頂棚不小於0.5m;
9 配電室內的母線塗刷有色油漆,以標志相序;以櫃正面方向為基準,其塗色符合表6.1.4規定;
10 配電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耐火等級不低於3級,室內配置砂箱和可用於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G. 在住宅小區想辦舞蹈培訓,有個問題想問問大家
先考察市場,附近有幾家舞蹈培訓,市場飽和度,你的地理位置是否便民,停車之類的都要考內慮。容
生源是最重要的,不過生源都是培養經營起來的。三層鋪面面積每層多大?是三層都開還是只用一層?每層能容納多少學生。培訓方向,自己是否有相關教師資格認證。教材選取,現在舞蹈培訓教材玲琅滿目,選好教材很重要。考級,聯系好考點考級中心,最好一兩年內辦成考級考點。
H. 房屋綜合驗收需要經過哪些部門
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住宅小區接房人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綜合驗收
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供住宅小區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附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2、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後應及時審核相關證件及資料。審核合格的項目30日內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小組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審核不合格的項目應書面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並說明原因。
3、審核合格的項目,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核驗,現場核驗的內容所括: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設備、公用服務設施及綠地等。
4、通過審核證件及現場核驗合格的項目,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頒發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並公告。
5、經綜合驗收合格的小區方可頒發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條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劃要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質量低劣的,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綜合驗收
I. 住宅小區原物業與新物業之間的進場交接程序和交接內容有哪些
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將導致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發生變化,物業管理機構發生更迭,與此同時,在相關方之間會發生物業管理的移交行為。
(一)移交雙方
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管理工作的移交包括:原有物業管理機構向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移交;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向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前者的移交方為該物業的原物業管理機構,承接方為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後者的移交方為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承接方為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二)移交內容
1.物業資料
(1)物業產權資料、綜合竣工驗收資料、施工設計資料、機電設備資料等。
(2)業主資料包括:
1)業主入住資料,包括入住通知書、入住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相片;
2)房屋裝修資料,包括裝修申請表、裝修驗收表、裝修圖紙、消防審批、驗收報告、違章記錄等。
(3)管理資料包括:各類值班記錄、設備維修記錄、水質化驗報告等各類服務質量的原始記錄。
(4)財務資料包括:固定資產清單、收支賬目表、債權債務移交清單、水電抄表記錄及費用代收代繳明細表、物業服務費收繳明細表、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資料及記錄、其他需移交的各類憑證表格清單。
(5)合同協議書,指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原件。
(6)人事檔案資料,指雙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職人員的人事檔案、培訓、考試記錄等。
(7)其他需要移交的資料。
資料移交應按資料分類列出目錄,根據目錄名稱、數量逐一清點是否相符完好,移交後雙方在目錄清單上蓋章、簽名。
2.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管理工作的交接
(1)房屋建築工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消防、電梯、空調、給水排水、供配電等機電設備及附屬配件,共用部位的門窗,各類設備房、管道井、公共門窗的鑰匙等;
(2)共用配套設施,包括環境衛生設施(垃圾桶、箱、車等)、綠化設施、公共秩序與消防安全的管理設施(值班室、崗亭、監控設施、車輛道閘、消防配件等)、文娛活動設施(會所、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3)物業管理用房,包括辦公用房、活動室、員工宿舍、食堂(包括設施)、倉庫等。
停車場、會所等需要經營許可證和資質的,移交單位應協助辦理變更手續。
3.人、財、物的移交或交接
(1)人員。在進行物業管理移交時,有可能會有原物業管理機構在本項目任職人員的移交或交接,承接物業的管理企業應與移交方進行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共識。
(2)財務。移交雙方應做好賬務清結、資產盤點等相關移交准備工作。移交的主要內容包括物業服務費、維修資金、業主各類押金、停車費、欠收款項、代收代繳的水電費、應付款項、債務等。
(3)物資財產。物資財產包括建設單位提供和以物業服務費購置的物資財產等,主要有辦公設備、交通工具、通信器材、維修設備工具、備品備件、衛生及綠化養護工具、物業管理軟體、財務軟體等。
(三)辦理交接手續
同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一樣,原物業管理企業退出後的物業管理移交也應該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涉及建設單位、原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新進入的物業管理企業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對物業及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現狀作出評價,真實客觀地反映房屋的完好程度;
(2)各類管理資產和各項費用應辦理移交,對未結清的費用(如業主拖欠的物業服務費)應明確收取、支付方式;
(3)確認原有物業管理企業退出或留下人員名單;
(4)提出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
(四)注意事項
(1)明確交接主體和次序。此類物業的物業管理工作移交是原物業管理機構將物業管理工作移交給該物業的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之後,再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產權單位將物業管理工作移交給准備接管的物業管理企業,而不是原物業管理機構向准備承接的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移交。雖然在具體移交工作中可合並進行,但要分清楚移交的主體及責任。
(2)各項費用和資產的移交、共用配套設施和機電設備的接管、承接時的物業管理運作銜接是物業管理工作移交中的重點和難點,承接單位應盡量分析全面,考慮周全,以利交接和今後工作的開展。
(3)如承接的部分物業項目還在保修期內,承接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移交單位共同簽訂移交協議,明確具體的保修項目、負責保修的單位及聯絡方式、保修方面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並在必要時提供原施工或采購合同中關於保修的相關條款文本。
(4)在物業管理移交工作中,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不易全部發現,難免存在遺漏,因此在簽訂移交協議或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注意做出相關安排,便於在後續工作中能妥善解決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