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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發布時間:2022-05-11 01:53:15

㈠ 誰懂法律問題啊,幫我指導論文!

法律論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市場交易方式,在給社會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為供需雙方提供快捷交易的同時,也使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出現了如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益的侵害。這些問題的出現,既是傳統交易方式下侵害消費者權益因素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再現,但更重要的是由電子商務本身的性質、相關配套的不完善,以及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滯後等因素造成的。本文旨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以保護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 權益保護
【引言】電子商務,從廣義上說是指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進行的與商業有關的活動,也即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狹義上僅指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商務活動①。這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方式突破了傳統商務的時空限制,徹底改變了傳統商務的交易模式,極大地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電子商務是一場革命,它代表著一種先進的生產力,代表著未來貿易發展的方向。據上海艾瑞市場咨詢有限公司《2003年中國網路拍賣研究報告》和《2003年中國網上購物研究報告》分別顯示:2002年中國網路拍賣市場有9.4億的規模,2003年有19.2億元的規模,預計2004年中國網路拍賣市場將有33.7億元的規模;2003年中國網上購物人數達到3134萬人,2004年將達到4283萬人,估計到2006年國內網上購物人數將達到6962萬人②。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景是美好的。但與電子商務發展相伴隨的,是電子商務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呈快速增長勢頭。如:消費者張某在一家自稱是某國際商貿公司的網站上訂了一台名牌攝像機,匯了5萬元貨款後卻遲遲不見貨,經消協調查後發現,這個所謂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③。又如一消費者在易趣網的一個店鋪買了一台標稱是52倍速的光碟機,拿到貨才發現只有24倍速。經協商,商家同意退貨,但要求退貨後再退款。買家將光碟機寄出後,商家便再也沒有了音訊,使這名消費者落了個錢貨兩空④。據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的調查顯示:70%的消費者擔心網上購物被騙⑤。美國的一家調查公司也對200個電子商務站點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其中至少有77家公司
存在不同程度的欺詐消費者的行為⑥。由此可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已日漸突出,對此問題不能很好地解決已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這一新領域不斷發展的「瓶頸」。如何在電子商務下有效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當前面臨的一個亟需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一、電子商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形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筆者對各種侵權形式進行了以下的分類:
(一)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侵害
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侵害也是電子商務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具體而言,電子商務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形式主要有:
1、對消費者個人財產安全的侵害。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往往要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從而將個人財產的安全權交給了網路,以至於黑客侵入系統,修改帳戶,劃走消費者資金。甚至一些服務商和銀行內部員工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密碼進行越權操作,盜用消費者資金。
2、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往往被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通訊方式、個人消費習慣和偏好,甚至包括信用卡號及密碼。幾乎所有的電子商務網站在程序設計上都設定了如果不輸入這些信息,就無法進行下一步的交易。但這些信息都屬於個人隱私,消費者在向經營者提供這些信息時就等於將自己的隱私告知了對方。經營者在獲得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後,就有義務和責任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泄密。但實際中,經營者往往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這些信息進行商業活動。更有甚者,一些無法繼續經營的網站就是靠出賣客戶信息來維系網站生存,從而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3、商品內容即電子商務客體對消費者的侵害。電子商務的開放性使任何人只要進行注冊就可以進行瀏覽和交易,從而使針對特殊人群的商品信息也為一般消費者所獲得。特別體現在色情、暴力等內容對未成年人的危害。
4、垃圾郵件對消費者的騷擾。電子郵件已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一種成本低廉的促銷方式。通過這種方式,經營者向消費者的郵箱發送大量的廣告郵件,由於郵箱容量是有限的,這些垃圾郵件塞滿了消費者的郵箱,使消費者正常的郵件接收難以進行,就是刪除也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更可惡的是許多垃圾郵件帶有病毒,直接破壞消費者的計算機系統,甚至會導致重要資料的破壞和丟失,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1、虛假信息。許多經營者有意向消費者提供虛假的商品信息,欺騙消費者。如誇大產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虛報價格、虛假服務承諾、漫無邊際的誇大產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許多經營者在網上商店展示商品時,有意或無意的向消費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較常見的遺漏信息有產品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有效期、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
3、虛假廣告。網路廣告由於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傳輸速度快,所受管制約束少等優勢,日益受到商家的青睞,成為推介、宣傳的必用工具。網路廣告也成為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大多根據廣告中所描述的文字和圖像等內容進行判斷做出決定,許多的經營者就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
4、網路欺詐和非法傳銷。電子商務為交易提供信息溝通的同時,也為一些經營者發布欺詐性的服務信息和欺詐犯罪活動提供了空間和渠道。如有的網站暗中利用軟體技術「劫持」消費者強行接入價格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使消費者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付出高昂的國際話費。有的則是利用保健商品、就業機會為誘餌建立金字塔式的銷售方式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三)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1、商品質量、數量、價格與訂購時要求不符。在電子商務下,消費者面對的是網路中商品的圖像和經營者提供的有關商品信息,而不是商品實物,這就使消費者在網路上實施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訂購的商品一致。從而帶來了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數量、價格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的侵權現象。
2、售後服務難以保證。由於電子商務事實上將經營者虛擬化,經營者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常常難以兌現。而且由於很多售後服務是由生產商提供的,經營者與生產商之間的糾紛往往導致消費者難以享受售後服務。
3、強制要求接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完成後,如果發現實際商品與訂購的商品不一致或者不滿意要求退換貨時,經營者往往會採用各種方法予以拒絕,甚至對消費者的退換貨要求根本就不作反應。但由於地域的原因,消費者要實現這種退換貨的權利往往會花費很高的成本,致使許多消費者選擇了「自認倒霉」。消費者對這種權力的放棄,反過來又助長了更多的經營者從事欺詐行為。
4、物流配送緩慢。電子商務最終都要經過物流配送環節,但由於我國目前的物流配送系統建設相對滯後,跟不上電子商務的發展步伐,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時間難以兌現,常常要經過較長的等待期。
(四)對消費者選擇權的侵害
1、強制要求接受有關條款。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往往要簽訂電子協議,許多經營者就設定一些強制性的條款,消費者即使不同意也必須接受,否則,交易不能進行。比如,強制要求消費者同意網站制定的格式協議;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經營者的不合法聲明,如「……與本網站無關」、「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本網站」等等,使消費者與網站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消費者除了同意之外,似乎也別無他法。
2、強制鏈接、瀏覽。經營者為了開展業務,往往與多個網站建立友好鏈接,這本來是為消費者提供的方便之舉,但是一些不法經營者卻將這種友好鏈接設定為強制鏈接,消費者只要上了一個網站,就必須進入其他相關網站瀏覽。更可惡的是,個別網站還強行修改消費者的瀏覽器設置,將其網站設為主頁,使消費者每次上網必須先瀏覽其產品。
3、強制接受付款方式。在傳統交易模式下,消費者可以任意選擇付款方式,但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往往強制要求消費者採用網上支付或銀行匯款的支付方式,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而通過銀行匯款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如果商家收到款不發貨,消費者更是投訴無門,因為你根本就不知道把錢匯給了誰。
(五)對消費者求償權的侵害
1、找不到侵權方。經營者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時會提供多個網站和網路名稱,而且這些網站往往沒有進行注冊登記,這就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後,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2、侵權證據難以掌握。由於電子數據易於修改,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發現侵權行為被追查時,往往利用技術手段修改或毀滅侵權證據,使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數據的真實可靠性難以確定,甚至根本就無從取證。
3、侵權責任難以認定。電子商務涉及多個環節,消費者權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個環節造成的,各個環節之間的扯皮使侵權責任認定難度增加,影響消費者求償權的實現。
4、異地管轄使侵權賠償難以落實。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空限制,消費者可以與任何國家的任一商務網站進行電子交易,並無視這個國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異。在實際交易活動中,有時一筆電子商務可能涉及到幾個國家和地區,消費者的求償權就可能受到立法差異、管轄許可權等方面的阻礙,而這種跨國糾紛的解決是要花費很高成本的,這就使消費者的求償權更難以實現。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侵害的原因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里既有傳統交易方式下侵害消費者權益因素在電子商務中的再現,也有電子商務條件下獨有的原因。
(一)電子商務本身的性質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的性質和特點給侵害消費者權益提供了空間和機會。具體體現在:
1、虛擬性。與傳統交易方式不同,電子商務是在虛擬市場中進行的,交易雙方並不需要面對面地直接接觸,消費者面對的是計算機,通過網路了解經營者和商品。前文提到的消費者的知情權、求償權、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都與電子商務的虛擬性有直接關系。
2、高科技性。電子商務是藉助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的,這種高科技性在給消費者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供了技術條件。比如,電子商務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高科技性引起的,因為計算機及其相關軟體具有驚人的搜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經營者通過利用計算機的這種高科技手段獲取消費者個人隱私,進行商業使用,擾亂消費者的正常生活。還有,經營者對電子證據的塗改、銷毀也是通過高科技手段來實現的。
3、全球性。由於電子商務在虛擬市場進行的特點,使交易沖破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進行,從而使其具有全球性。全球性就使消費者不僅與國內經營者發生交易,也可以與世界范圍內的任一經營者發生交易關系。如果說,消費者對本國的經營者還可通過其他途徑,彌補電子商務帶來的不能夠全面了解經營者的不足的話,那麼他對國外經營者的了解途徑就要少得多,這就更容易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4、信用問題。電子商務本身是以信用為基礎的,對交易雙方的信用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使用這種交易方式的社會要具有良好的信用體系。如果社會的信用體系達不到其要求,又要採用這種方式,發生侵權現象就不可避免。
(二)相關配套不完善
電子商務不僅僅是一種交易方式,它的出現需要對整個交易流程進行再造。同時,電子商務涉及到多個環節,需要各方面的配合,這就對相關的政策、制度和配套設施等提出要求。在相關配套設施上,尤其典型的是物流配送體系不完善導致侵權事件的發生。物流配送體系是電子商務的最終環節,也是直接與消費者接觸的環節,它的運行效率直接關繫到電子商務的效率。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物流配送主要還是委託原有的物流配送體系來完成。如通過郵局郵寄,通過貨運公司運輸,通過專門的快遞公司上門送貨等。這樣就將電子商務的效率交給了物流企業,但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的需要,這就造成物流企業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自然成為電子商務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三)企業自身的原因
電子商務是以信用為基礎的一種交易方式,只有交易雙方具有良好的信用觀念,其優越性才能發揮出來。然而,處於制度轉軌中的我國,近年來爆發了嚴重的信用危機,尤其是企業的信用狀況極差。一些企業將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作為行為准則,使用多種手段欺騙消費者,導致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惡性欺詐事件頻繁發生。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作為新興企業,也未能出污泥而不染,在巨額投資壓力下,急欲快速收回成本,再加上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消費者對其認識不夠,維權意識不強,政府監管不到位,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又不完善,從而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可乘之機。這就導致一些經營者紛紛利用電子商務這種新的交易方式進行侵害消費者的行為,將電子商務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牟取非法利潤的工具。
(四)網路技術方面的原因
電子商務中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與電子商務賴以運行的網路、技術有一定的關系。從網路的建設來看,既然網路為電子商務提供了交易平台,那麼,網路本身的安全與穩定就應該得到保障,以保證交易能順利、安全的進行。但從目前的現狀看,盡管我國網路的建設已經取得一定的成就,但與電子商務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網路經常受到惡意攻擊,穩定性較差,使消費者能夠進行快速、安全交易的要求無法得到保障。
(五)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滯後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交易量還比較小,人們對其重視程度還不夠,再加上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政府還不願過早介入監管影響其發展。這就導致對電子商務監管的滯後。表現在:
1、沒有制定關於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法律法規,使監管部門無法可依,難以開展監管工作。經營者也因沒有法律法規的約束,更加肆無忌憚地侵害消費者權益。
2、沒有在實際經營者與網路中的經營者之間建立一一對應關系,使消費者難以了解經營者的真實情況。
3、在技術手段上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行為缺乏有效監管,難以保證交易的公正、公平。
4、對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缺乏有力的懲罰手段,難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對電子商務引發的異地管轄問題,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支持。如果說,電子商務的性質、網路技術等原因為電子商務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技術空間的話,那麼,對電子商務監管的滯後則為電子商務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制度空間。
三、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對策
(一)制定完善電子商務有關法律、法規
由於電子商務的性質決定了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傳統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規范和調整這種新的交易行為,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及安全保障體系已是當務之急,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筆者認為,在電子商務立法上,應迫切解決並注意的幾個問題:
1、電子商務主體的確認。要制定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市場准入規則,對網上商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登記許可制度,以確認電子商務主體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易趣網2002年與公安、金融有關部門攜手制定了實名認證系統,保證了每個進入社區交易會員的身份真實。在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宏觀調控上,要統一制定適應電子商務的調控機制,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負責對商家進行調查、驗證和鑒別,以維護網路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和整個電子商務交易秩序。2003年2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第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規《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在這方面做了一個很好的開頭,不但對消費者的隱私權、選擇權、退貨權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設專章規定了「認證機構」,明確了其權力和義務⑦。該條例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2、電子支付的制度標准。要制定電子支付、結算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准。應著重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和規范問題,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問題,以及對電子支付數據的竊取、偽造、塗銷等問題的處理辦法。
3、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改。可先行修改現有的《消法》,在《消法》中增設「電子商務的權益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令人可喜的是,據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人透露,今年我國的一些如《電子簽章條例》等電子商務法規有望出台,而且會同步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以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網上交易將有法可依⑧。
4、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法律條文的制定應盡可能的具體化,應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如對電子貨幣、電子交易服務商應採取何種程序和措施,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及時和准確無誤,以及違反該種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又如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問題,應對哪些是網路隱私作出界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
(二)建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的商務活動,其交易手段是以網路為基礎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隱蔽性,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建立全國性的電子商務監管網路,用高科技設施裝備執法力量,以便及時、有效的預防和制止電子商務中的違法活動。另外,由於電子商務的跨地域性,需要全國工商系統打破地域管轄許可權,與公安、技監、稅務、海關等部門互相配合,統一協調,共同執法。
(三)加大對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是全國工商系統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逐步由監管傳統市場向監管電子商務市場轉移,進一步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對電子商務中的虛假廣告、假冒偽劣、惡意欺詐等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四)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確保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培訓,不僅要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應熟練掌握計算機的操作及一定的網路、電子商務實踐知識。此外,還要加強軟硬體的建設,力爭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能進行網上監督、網上投訴、網上裁決和網上處罰。對各地電子商務監管中探索出的經驗和做法,應及時推廣和總結,加強工商系統內部的相互學習和交流,共同提高監管水平,為維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整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執法保障。

㈡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要怎麼寫啊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指導書
一,畢業論文的目的
畢業論文的撰寫及答辯考核是教學計劃中的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它有利於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是綜合檢驗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專業成果的重要手段.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具體包括:
1,對學生在校期間專業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的全面考察.
2,有利於培養和提高學生理論研究水平,增強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有利於培養和提高學生寫作及表達能力.
4,撰寫畢業論文有利於使學生樹立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作風,培養踏踏實實的工作態度.
二,撰寫畢業論文的要求
要求每位學生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畢業論文事宜,整個過程需要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統一進行,注重培養學生自身的主動性,創造性,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實踐,勇於探索創新,認真,出色地完成畢業論文的任務.
1,論文撰寫之前,按照指導教師指定或協商結合所在單位實際來確定畢業論文題目,然後再擬定論文提綱,經過反復修改後,直至最終形成畢業論文.
2,畢業論文要做到概念准確,觀點明確,論據充分,層次分明,邏輯清楚,文字簡練,語言流暢.
3,畢業論文字數要求在4000-6000字.
三,撰寫畢業論文的程序
(一)選擇題目
選題是論文撰寫成敗的關鍵.因為選題是畢業論文撰寫的第一步,它實際上就是確定"寫什麼"的問題,也就是確定科學研究的方向.如果"寫什麼"不明確,"怎麼寫"就無從談起.
一般來說,應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中自己感興趣的論題為好,有利於展開研究,自己可以駕馭完成的論題,同時注重論文的實用價值,也就是指那些電子商務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即選題應著重考慮的是人們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選題的一般原則為:
1,創造性原則
即在電子商務專業的研究中,業務工作上有新的發現,新的創造.
2,可行性原則
就是要根據自己的專業優勢,興趣愛好,並考慮基本的實際研究能力,資料積累,去確定選題.
3,補充性原則
可以去選擇那些在電子商務的研究中,工作實踐中被忽視的領域和被忽視的環節,經過研究提出見解,填補空白.
(二)研究課題
1,搜集資料
搜集資料是研究課題的基礎工作,學生可以從查閱圖書館,資料室的資料,做實地調查研究來搜集資料,搜集資料越具體,細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資料的文獻目錄,詳細計劃都列出來.
(1)查閱資料時要熟悉,掌握圖書分類法,要善於利用書目,索引,要熟練地使用其他工具書,如年鑒,文摘,表冊,數字等.
(2)做實地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能獲得最真實可靠,最豐富的第一手資料,調查研究時要做到目的明確,對象明確,內容明確.調查的方法有: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
2,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是研究課題的重點工作,學生要對所搜集到手的資料進行全面瀏覽,並對不同資料採用不同的閱讀方法,如通讀,選讀,研讀.
通讀即對全文進行閱讀,選讀即對有用部分,有用內容進行閱讀,研讀即對與研究課題有關的內容進行全面,認真,細致,深入,反復的閱讀.在研讀過程中要積極思考.要以書或論文中的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與研究方法來觸發自己的思考,進行新的創造.在研究資料時,還要做好資料的記錄.
3,明確論點
它是研究課題的核心工作,在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學生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根據選題,確立基本論點和分論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突出新創見,創新是靈魂,不能只是重復前人或人雲亦雲.同時,還要防止貪大求全的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復述已有的知識,那就體現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據已確立的基本論點和分論點選定材料,這些材料是自己在對所搜集的資料加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組織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學的思維方法,注意前後材料的邏輯關系和主次關系.
4,執筆撰寫
學生下筆時要對以下兩個方面問題加以注意:擬定提綱和基本格式.
擬定提綱包括題目,基本論點,內容綱要.擬定提綱有助於安排好全文的邏輯結構,構建論文的基本框架.
基本格式,就結合教務處有關畢業論文規定.
5,修改定稿
通過這一環節,可以看出寫作意圖是否表達清楚,基本論點和分論點是否准確,明確,材料用得是否恰當,有說服力,材料的安排與論證是否有邏輯效果,大小段落的結構是否完整,銜接自然,句子詞語是否正確妥當,文章是否合乎規范.
四,畢業論文的指導
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應在指定的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由學生獨立完成.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指導學生正確選擇論文類型和題目,對學生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解答.
2,指導學生進行社會調查,正確收集,閱讀資料文獻.
3,對學生的論文寫作提綱,論文初稿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監督學生論文的寫作進程和情況,掌握學生論文寫作的全過程.
5,指導學生修改論文並對論文進行審定,審定合格者,可以讓學生正式列印;不合格者,應令其修改.對於論文寫作態度不端正,寫作過程中應付了事的學生,應及時提出批評指正.學生寫作論文達不到基本要求者,可以取消其答辯資格,成績以不合格處理.
6,對論文進行評閱,並寫出論文評語,提出成績等級建議,作為答辯委員會最終評定成績的一個重要依據.
五,畢業論文答辯
(一)答辯前的准備
1,說明選題理由.明確為什麼選擇這個題目,研究這個題目有什麼科學價值或現實意義.
2,課題研究的把握性.即對這個課題研究的歷史和現狀的把握情況,也就是說,該課題是否有人研究過,若有人研究過,已取得了什麼樣的成果,有哪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你個人的新的觀點有哪些 若無人研究,應著重闡述你所提出的觀點的理論及實際意義.
3,本論文基本論點和立論的依據是什麼.
4,主要調查了哪些單位,參考了哪些文獻資料.
5,論文中還有哪些問題應該解決.
(二)答辯時的要求
1,思想要高度集中地聽取審查老師的提問,並做好記錄.
2,對答辯老師的提問,要謹慎地回答.
3,回答問題時語言要流暢,語氣要肯定.
六,畢業論文成績的評定
學生畢業論文的成績由答辯委員會根據指導老師的建議及答辯實際情況通過量化,進行加權綜合最終評定.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
畢業論文成績的等級參考標准如下:
(一)優秀論文
1,能創造性地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闡述和解決管理中的重大有實際意義的課題.
2,論文觀點新穎,有一定創新,對實際工作和理論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
3,論文分析透徹,嚴密,說服務強.
4,論文寫作過程中態度端正,認真刻苦,有鑽研精神,能深入實際調查.
5,能熟練,正確地回答答辯老師提出的各類問題.
(二)良好論文
1,能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闡明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所寫論文有較好的參考價值.
2,論文觀點正確,有一定新鮮感和說服力,計算分析正確全面.
3,論文結構完整,敘述條理性強,能正確運用資料和數據.
4,論文寫作態度端正,主動性強,能按預定進度完成工作,並能深入調查.
5,對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經准備回答正確.
(三)中等論文
1,基本上能綜合運用所學理念知識,對當前管理活動中有實際意義的問題能做出正確闡述.
2,論文觀點基本正確,計算分析無誤,論證正確.
3,論文敘述有條理,文字基本通順,能運用一定的數據資料說明論點.
4,論文寫作態度基本端正,能按指導書要求正確進行論文寫作,按時完成寫作任務.
5,對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總體回答基本正確.
(四)及格論文
1,論文能運用所學知識說明實際的問題,論點和論證無原則性錯誤.
2,論文結構和文字敘述尚可,能運用一定的數據資料來說明論點,資料運用無大的錯誤.
3,論文寫作態度一般,但尚能按指導書要求進行工作,按時完成論文寫作任務.
4,對答辯教師提出的大部分問題能做出基本正確的回答.
(五)不及格論文
1,論文中有嚴重政治性錯誤,違背精神文明建設的基本原則等.
2,論文的論點在理論上有原則性錯誤,或論證中有原則性錯誤者.
3,論文無中心論點,層次不清,缺少論據,論證,不成其為論文者.
4,論文原始資料缺乏或數據嚴重失實,平時寫作態度極不認真,對企事業單位不作深入調查,馬虎應付了事者.
5,論文基本內容抄襲他人成果者.
6,通過答辯,發現學生對自己論文缺乏正確理解,弄虛作假或有重大原則錯誤者. 電子商務專業專科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可不選以下參考題目,但請在專業范圍內選題)
1.淺談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
2.電子商務企業營銷模式研究
3.淺談電子商務中的域名搶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4.淺談網路廣告策略
5.電子商務企業的構建與模式選擇探討
6.淺析網上認證與交易權益保護
7.企業信息化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8.淺論電子合同成立與電子合同的效力關系
9.電子商務企業的管理模式探討
10.電子商務上的貿易分析
11.淺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12.關於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思考
13.關於電子商務糾紛解決途徑法律適用的探討
14.關於電子商務中隱私權保護問題的思考
15.電子商務的風險及其安全管理
16.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和set技術
17.中國實施B-C電子商務的問題與對策
18.關於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品牌建立的思考
19.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促銷手段探討
20.網路廣告的技巧與策略
21.網路廣告的現狀及發展策略
22.電子郵件營銷及其策略
23.關於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構建的思考
24.電子商務環境下物流業發展對策探討
25.電子商務時代的物流配送思考
26.電子商務對企業的影響與對策
27.電子商務對商品價格的影響
28.電子商務對渠道的影響
29.電子商務模式分析及展望
30.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供應鏈管理
31.電子商務對工業企業的影響.
32.電子商務時代的新型市場結構
33.電子商務對現代企業管理的影響.
34.電子商務的交易費用基礎和發展障礙
35.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和SET技術.
36. 從電子商務的在線支付談我國網上銀行的現狀與未來
37. EDI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與安全
38.試論企業電子商務的風險控制
39.試論電子商務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
40.數字雙簽名及其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41.網路經濟時代下的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化
42.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難題及對策分析
43. 把電子商務引入圖書營銷
44.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
45.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
46.汽車企業電子商務實施淺析
47.西部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的途徑.
48.**企業的電子商務站點案例研究
49.香港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現狀.
50.新經濟時代中國電子商務的現狀及發展前景
51.醫療器械電子商務的實施方案
52.醫葯企業內部信息化與外部電子商務
53.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支持技術研究
54.以工作流系統和電子商務技術構建企業數碼平台
55.用企業級Java計算方案構建B2B電子商務軟體平台.
56.政府商務和網路經濟的法律激勵和管制.
57. 從電子商務走向電子業務
58. 電子商務對商品價格的影響
59. 網路營銷與企業管理模式轉變研究
60.中國企業如何走向電子商務時代
61.中國實施B-C電子商務的問題與對策
62.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贏利模式的探討
63.中小企業怎樣實施電子商務.
6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65.保險電子商務在中國
66.產學研結合建設電子商務與信息管理專業的初步探索與實踐
67.采礦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
68.電子商務B2C配送研究
69.電子商務的安全支付標准
70.電子商務的避稅與反避稅探析
71.電子商務的物流模式
72.commerce電子商務中的國際避稅思考.
73. CRM客戶關系管理如何實現一對一的個性化服務
74. 電子商務與企業競爭力
75.電子商務對企業運營環境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76.電子商務發展的障礙及對策
77.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物流配送
78.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物流系統.
79.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戰略成本管理
80.電子商務環境下發展物流業的策略
81.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實施網路財務的對策.
82.電子商務環境下物流配送的特性及實例分析
83.電子商務技術在現代農副產品流通中的應用
84. 我國第三方物流服務一對一營銷模式研究
85. 中國交易類電子商務網站存在的若干問題
86.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實施
87.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分析以製造商和市場營運商為例
88. 電子商務營銷模式的選擇與建立
89. 商業信用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90.電子商務時代的企業價值創新.
91.電子商務時代下的市場營銷理念.
92.電子商務環境中協同化物流戰略研究
93.電子商務與企業物資采購問題
94.政府采購推行電子商務的必要性及問題
95.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問題
96.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法律保證研究
97.電子合同中若干法律問題探析及應用建議
附件四:論文格式
安徽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畢業設計(論文)
設計(論文)名稱 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學生姓名 XX
專 業
班 級
系 部 管理工程系
指導教師
二00八年十一月
安徽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

管理工程系 班 姓名 XX
畢業設計(論文)題目: 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畢業設計(論文)起止日期: 2008.3.3 –2008.4.13
指導教師: XXX
畢業設計(論文)要求:
一,格式及字體要求:
一律採用16k紙列印,頁邊距:上2.60厘米,下2.2厘米,左2.6厘米,右2.2厘米.封面由學院統一印製.
二,正文
1.正文字數不少於4-6千字,字體為宋體,字型大小為小四號,行距為20磅.
2.正文中的各級標題從大到小順序,一級標題為"一"(小四,黑體,二級標題為"(一)"(小四號,宋體),三級標題為"1"(小四號,宋體).
3.正文中的有關圖表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的一致,表格用"表1-1"並放在表格上面(居中),圖用"圖1—1"並放在圖下面(居中).
4,參考文獻:為了反映文稿的科學依據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嚴肅態度以及向讀者提出有關信息的出處,正文中應按順序在引用參考文獻處的文字右上角用[ ]標明,[ ]中序號應與"參考文獻"中序號一致.
5,文字要求:文字通順,語言流暢,無錯別字,一般情況下應採用計算機列印成文.
目 錄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內涵及職能…………………………………………………1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表現…………………………………………………………2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4
四,關於改善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若干建議…………………………………………6
五,對我國內部審計的思考…………………………………………………………8
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06電子商務班 xx
【摘 要】內部審計是建立於組織內的一種自我制約機制,是為了提高企業管理方法,促進企業發展,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方便國家及企業高層領導管理公司而專門設置的機構.就其能發揮只能而言,必須保持較高的獨立性.作為企業的一個特殊部門,可以認為內審機構屬於企業又不屬於企業.如果加強內審機構的管理,使其屬於企業又獨立於企業,是國家及各公司的主要責任.目前中國的內部審計起步較晚,正處於發展的階段,所以更要把握方向,堅持原則.本文主要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科學內涵,職能,基本標志和獨立性的表現做出簡單的論述,並簡單討論了一下目前制約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就確保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相關措施提出了作者個人的建議.
【關鍵詞】 內部審計 獨立性 職能 表現 制約因素
近年來,在國際國內社會制度和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下,企業的內部審計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內涵及職能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獨立性作為內部審計的靈魂………………………………((以下略)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職能
(以下略)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
四,關於改善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若干建議
五,對我國內部審計的思考
參 考 文 獻
[1]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修訂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譯,《內部審計實務標准》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
[2] 李君編《論審計的獨立性》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0
[3]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
[4] 張宇寧,彭志平財會月刊(會計)2002.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澳合作項目工作小組編著《企業財務審計指南》,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6] 李相志編著《審計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
[7] 康鍾琦主編《現代審計學原理》,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
[8] 曾曉剛 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的職能,經濟論壇,2004.2.

㈢ 電子商務中應如何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謝謝!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首先來看看對於消費者的定義。
消費者就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
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問題是,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
再者,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一些尚品店鋪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要關注電子商務消費以及合法合理的措施做到自身維護消費權益,做一位聰明的消費者,而且希望國家有關部門也不可放鬆對消費者利益的關注。從立法、司法角度還做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每位消費者,經營者,都應該為營造公正公開的消費環境而出謀劃策。因為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尤其是在網路盛行,電子商務的大環境下!

㈣ 有關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論文題目

電子商務抄法論文參考題目
1、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
2、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現狀與未來
3、我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意義
4、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初探
5、域名爭議與商標侵權
6、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7、發展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
8、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9、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10、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11、電子商務法律主體分析
12、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1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誠信原則
1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監管的思考

㈤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㈥ 關於電子商務類專業的畢業論文,大家有沒有好的論文題目介紹,謝謝。

電子商務的選題有很多,你先看下,有沒有用。

  1. 淺析網上認證與交易權益保護

2. 企業信息化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3. 淺論電子合同成立與電子合同的效力關系

4. 電子商務企業的管理模式探討

5. 淺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6. 關於電子商務中隱私權保護問題的思考

7. 實施b-c電子商務的問題與對策

8. 關於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品牌建立的思考

9.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促銷手段探討

10. 網路廣告的現狀及發展策略

11. 電子郵件營銷及其策略

12. 關於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構建的思考

13. 中小企業開展網路營銷的策略

14. 網路營銷在中小企業的應用

15. 電子商務網站推廣策略

16. xx企業電子商務網路建設探析

17.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

18. xx企業物流成本控制與核算研究

19. 不同類型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比較與分析

20. 電子商務網站系統安全問題的探討

21. 電子商務對物流管理的影響

22. xx地區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的現狀分析

23. 中外網上支付系統模式比較研究

24. 電子商務環境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業務模式的研究

25. b2b配送網路建立模式探索

26. 網路營銷消費者心理和行為探析

27. 論網路市場及其特徵與功能

28. 論電子商務下企業組織與行為的變遷

29. 電子商務誠信問題研究

30. 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

31. 我國電子商務用戶的基本特點分析

32. 中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探析

33. 電子商務下的個性化需求問題研究

34.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35. 網上零售行業消費者行為研究

36.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專業物流公司的管理

37. 連鎖超市的電子商務模式研究

38. 電子商務環境下中小企業區域網的規劃與建設

39. 網上拍賣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40. 電子商務的支付問題研究

41. 試論電子商務與企業競爭力

42. 阿里巴巴網站經營模式的啟示

43. 電子商務時代的新型市場結構分析

44. 電子商務對現代企業管理的影響

45. 傳統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風險分析

46. 從電子商務的在線支付談我國網上銀行的現狀與未來

47. 我國移動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分析與對策

48. 旅遊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研究

49. 電子商務對現代企業管理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50.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問題探討

51. 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的措施探討

52. 第三方物流的利弊分析與企業物流模式選擇

53. 流通企業的現代物流模式探討

54. 大型零售企業物流模式探討

55. 我國金融服務業運用電子商務的研究

56. 電子商務在旅遊行業的應用

57. 電子商務在證券行業的應用

58. 電子商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

59.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60. 我國電子政務的應用及發展情況研究

61. 我國c2c市場調查與分析

62. 我國b2b市場調查與分析

63. 我國b2c市場調查與分析

64. 電子支付工具的應用與分析

65. 電子商務網站盈利模式調查與分析

66. 網路零售市場調查與分析

67. 中小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安全對策

68. 網站管理與維護初探

69. 網上交易安全問題探討

70. 網路營銷在中小企業的應用

71. 網路廣告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72. xxx網上商店的營銷策略(要求結合某一網站或網店的具體情況)

73. xxx網上商店的

㈦ 求一篇電子商務系論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這是我的網路空間上的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這里有很多電子商務的論文,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方便、廉價等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如:網路廣告主體不確定 、虛假廣告責任承擔、即時過程中的侵害及消費者網路隱私的保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B2C 網路廣告 即時過程 網路隱私
緒 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一條光輝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代打造的「飛船」里,遨遊於網路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為了時代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交易的方式。[1](P11) 這個互聯網路是指Internet網和企業間的區域網。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種方式,因為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聯網路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元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徵經數字化處理以後再通過網路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2 ](P13)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元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鑒於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對網際網路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歪曲市場已修正它們,然而卻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補償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記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保持適應商業實踐和技術快速發展的靈活。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路廣告、即時交易過程、網路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取得解決之道。
一、網路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路是新興媒體,具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應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點。[4](P227) 越來越多的商家看重這一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傳。當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一個或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多是某種商品的宣傳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又如:關鍵字或按鈕,通常會放在相關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5](P228)
網路上的商品宣傳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理論界,都尚無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一定媒介形式傳播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三種媒介。因此,關鍵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雙方發生關系的人或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緊緊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產生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就包括買賣關
系,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一媒介」。同時,網路商品宣傳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期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路上的商品宣傳當作廣告的一種形式,稱作網路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性宣傳形式。
如果不把網路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在《廣告法》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其將處於無人監管境地,沒有法律調整的經濟行為,必將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出現一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但不應該拋棄它,而且要敞開胸懷擁抱它,雖然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產生諸多矛盾,然而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將能適應這一新生事物。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於網路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了諸多矛盾:
1.網路廣告主體外延擴大。《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於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路廣告發布者已成為事實。那麼個人發布的網路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
2.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路上相關應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路信息服務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網路服務商。
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路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路廣告發布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麼責任應由誰承擔。
3.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7](P76)而網路廣告主或廣告發布或兼廣告經營者,或三者集於一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委託其他廣告經營者製作廣告,又可自己製作網路廣告,成為網路廣告經營者,然後,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路廣告的發布者。這種身份的混淆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產生留下可乘之機:1)事前救濟破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廣告進行一遍審查,然後是廣告發布者進行一遍審查,最後,對於特殊商品如葯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三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扼殺了虛假廣告產生的途徑。而網路廣告主集三者於一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2)事後救濟難以實現,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主觀存在過錯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追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彌補消費者損失。然而網路廣告使得三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出現,可以說是由於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並且剛開始的時候,多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月百十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獲得一個發布廣告的平台——個人主頁。
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 個高中生建立的個人主頁,因為其網頁做得比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點擊率,並且被一些外國公司看中,委託其發布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發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麼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根據以上所述,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廣告進行形式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過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彌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路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1)ISP為其提供了平台,並從中獲得好處,所以ISP當然有義務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防止增加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積極審查廣告;2)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廣告進行審查;3)相對於個人來說,ISP更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
2.網路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在廣告發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對於廣告都應負形式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從而免除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責任,當然如果ISP違反《廣告法》第38條,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3、首先讓我們看一看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的成因:1)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企業是沒有 資格經營的。而對於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都可申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結束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業這一自主行為,因為:1)「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是一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企業都有資格去做,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企業在實踐中,對經營權的擴展;2)它使 得企業不但節省了成本,而且擴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該考慮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管:⑴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須交由廣告經營者製作,接受其監督;⑵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改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可從對違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一部份,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路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路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廣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二.即時過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過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形式傳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傳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鍵,在幾秒之內即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後,一經點擊「確定」按鈕之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過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予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樣對商人是極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為了維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撤消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1.對於傳統實物網上交易,消費者一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賦予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撤消權,理由:1)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但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自試用,這時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路廣告,是一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產品擁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法律的天平就應該向消費者一方稍稍傾斜,以達到總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後,對商品了一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決定是否撤消合同;2)網路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和互動性,對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不管商家是否出於有心,往往會達到一種誇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錯誤誘導②消費者。因此,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後,往往會超出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態。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使消費者處於不利民地位狀況,是商家積極作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承受消費者撤消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3)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對人表示的意思,並給相對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全盤拒絕,相對人喪失磋商的機會。[8](P26)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4)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後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並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承諾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商家完善售後服務的措施。
但是,對於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條件撤消權,因為:1)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參與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侵害的情況,2)該商品是滿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他人不適用,退回的商品,商家無法轉手他人責任太大。
第二,軟體和信息服務,一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用卡號或密碼輸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內,即可立馬下載軟體或瀏覽信息。由於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後不留下復製件。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證明該軟體或信息服務明顯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商家弄虛作假 ,又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
撤消權是一項自我救濟權利,是消費者維護權利的利器。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履行了自己的誠實信用義務,權利受侵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利。
三、消費者網路隱私權

189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和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 則,是為隱私權。」時至今日,很多國家都對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尚停留在初級階段,主要限於住宅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保護,不包括網路隱私權的內容,且缺乏特別的實施細則。
一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數據表示的意圖。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於網上隱私權調整的范圍。可分為:1)身體秘密,如身體隱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3)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格、愛好、學歷、社會關系、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訪問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於網上一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路隱私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路隱私,必須具有一定特性: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獲取無限的資料、信息。由於立法的滯後性,加上黑客的出現,網上秩序比較混亂,侵權事件是有發生,「網上無法律「一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於商業利益、報復等原因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往往會成為侵害的對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沒有涉及網路隱私,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於網路隱私的保護關注,也並不完全是出於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消費者的關注以及對於網路的缺乏信心本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9](P43)
(二)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並對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對外披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門戶網站。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網路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一旦客人財產丟失或人身受到傷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技術上或道德上原因,網路服務商難以防範不斷升級的黑客技術。在這種情況下,ISP能否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應承擔什麼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考慮。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擔因第三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1)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范圍,從技術角度考慮,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譯程序,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這個道理;2)形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須時間在對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一個對價,而現在要ISP承擔絕對防止他人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得到相應的對價;3)ISP承擔連帶著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權行為,而且會造成ISP將增加的高成本(為提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損害的仍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通過不履行誠信義務或通過商行為、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損失。[10](P40) 所以,ISP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費者的隱私,或明知、應知第三方有侵權行為而制止不理,或由於自身過失,而導致泄密,才應承擔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2)過錯,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過時;3)損失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失;4)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存有因果關系。英國關系可分為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當ISP主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為不但是直接聯系,俄且包括間聯系,只是因為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於一般過失,這必須是直接聯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ISP應承擔如下義務:1)告知義務,即ISP講收集數據用途告知消費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費者隱私個他人的義務;3)採用通用反核技術標准義務;4)及時制止,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留證據、支持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日息,而對於網路隱私,等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各著名的站點已在網頁山張貼自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路上搜集個人信息行為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一個迫切課題 。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形式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一部確定的法律都可能由於很快不能適應這種處於高度變化和發展中的調整對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11](P67)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以市場調節商人行為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情況下,對網路隱私保護應注重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四、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代,人們普遍意識到心思哇國技術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和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當今信息世界,以美國和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總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形成了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展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進程正處於門牙狀態,但是,在新世紀離我們要緊緊更上時代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取網路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盡管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舊、急促薄弱、缺乏經驗等等,但是我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
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只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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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J]。華東政法學報,2003。(2)。
[8]余立力:《論基於互聯網路的意思表示》[J]。法學評論,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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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學鹿、梁鵬:《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J]。法學評論。2002。(3)。

㈧ 畢業論文:論消費者權益的自我保護

1 論文
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開創消費者權益
保護工作新局面
―――淺談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做法和有關法律問題
1993年10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消費者區別於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給予更高的保護標准,是我國法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一個里程碑,為保護我國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工商、質檢、物價、衛生等部門的作用,實行工商12315與公安110聯動,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責、依法行政。同時,各部門之間加強協調,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堅持的總的指導思想,也是必須努力達到的目標要求,更是檢驗和衡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根本標准。要切實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新時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根本方針,落實到各項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去,努力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驗、做法
一、消費糾紛調解中歸責原則的運用
1、過錯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過錯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故意也稱惡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並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無法預見,但是應當預見並避免其發生。
主觀上的心理狀態是通過行為人的外部活動表現出來的,通過那些足以表明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客觀事實的綜合性判斷來確定行為人的過錯。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個客觀標准對過錯進行判斷,這個標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即「一個具有普通判斷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關背景環境下以相關注意力能夠避免的情形」。在消費糾紛中,能夠清晰地判斷侵害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案例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需要對侵害人是否存在過失進行判斷,這時就應運用「注意義務」客觀判斷標准。
過錯責任原則關於過錯的客觀判斷標准和過錯推定的判斷方法在消費糾紛調解實踐中的運用,可按以下三步驟進行:1、損害事實的證明。消費者必須證明自己的權益或利益受到損害,並證明這種損害與經營者的行為有直接的聯系。2、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按照過錯推定方法,經營者主觀方面的過錯問題應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證明,即經營者應當提出其無過錯的反證。3、責任的確定。調解人員需要判斷:消費者的權益損害實施是否明確,損害與經營者行為的因果聯系是否存在,經營者提出的過錯反證是否達到免責要求。如;去年12月,黃女士在某酒樓吃飯時被服務員手上開水壺灑落的開水輕微燙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雖然消費者與服務員產生身體碰撞被燙傷並非服務員的故意造成,但服務員應有防止此類事情發生的義務,而且,經營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費者存在重大過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所以,經營者對其過失造成的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向消費者賠償前期醫療費、合理的後續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1300元。
2、無過錯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第一類是缺陷產品致損責任。對缺陷產品致損糾紛,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消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不管有沒有過錯都應先進行賠償,再按責任歸屬進行追償。如:消費者劉某在某兒童用品專營店購買一輛兒童三輪車,使用時座位的扶欄斷裂,孩子輕微摔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該產品屬於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扶欄強度明顯不足是一種設計上的缺陷,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對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消費者可選擇向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無需舉證其存在過錯。經調解,兒童用品專營店退還貨款並賠償醫療費300元。

2 論文
第二類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要有違約事實,不管違約方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在消費者的投訴中多見的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如:消費者王某在使用廣東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特製黑發靈」後無效且造成頭發脫落。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產品說明書是生產者對產品的保證和承諾,該產品的效果與產品說明不符,實質上是一種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不符合以產品說明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退貨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調解,被投訴人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賠償600元。
3、公平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由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體現「公平」這樣一個社會基本准則和價值觀念,讓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因此侵害人對損害結果並不負全部責任,只是按情況分擔部分責任。如:消費者陳某購買的燃氣熱水器使用時發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驚嚇,沒有造成其它財產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受理此案後認為,對於消費者來說,一年多來他一直使用該產品,表明已具備了使用該產品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爆炸時也無明顯的使用不當。對於產品生產者來說,該產品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且通過了質量認證,難以認定為缺陷產品。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考慮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損害程度,依據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生產者向消費者賠償20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二、技術性服務類糾紛的調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訴中,技術性服務類侵權的投訴正日愈增多,這類因技術性服務引起的侵權行為不同於常見的誇大故障、偷換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務類侵權,侵權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強的隱秘性,不易察覺。如:消費者張某於前年購買某品牌微機1台,並與廠家在本地的指定維修商取得聯系,每半年進行一次免費上門維護保養。在最近一次維護後不久,電腦晶元燒壞。請教專業人員後,發現是因維護人員故意調高了某技術參數,致使晶元壽命縮短(因該品牌零配件更換只能在該維修點進行,維修點可從中獲利)。消費者對其維護服務質量提出置疑,要求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維護人員擅自更改產品技術參數,使消費者更換本來不需更換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維修合同和維護卡的填寫、發放,在事實上已建立起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消費者也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代理維修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全新電腦晶元,並承諾該電腦晶元三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均免費進行更換。
三、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時下,很多商家、酒店都爭相舉辦買一贈一、打折銷售、購物抽獎、消費贈卷等活動,以期達到促銷的目的。但在舉辦活動時,都宣稱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商家宣稱得天花亂墜的促銷,在「最終解釋」卻大打折扣。如:陳先生到某商場購物,商場正在舉行購物抽獎活動,陳先生一時高興也跟著買了許多東西參與抽獎。很幸運,他中了頭等獎,獎品是一台電冰箱。當他前去兌獎時發現,獎品竟是一台舊電冰箱。他找商家理論,得到的答案是「我們又沒說作為獎品的電冰箱就是新的,這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是我們商場」。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商家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是沖著優惠條件去購物的,結果優惠卻是打折的,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終解釋權」,實質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根本無從知道「最終解釋權」下商家許諾的優惠究竟是什麼。消費者發生消費行為後,與商家之間便與形成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雙方都有解釋權,但最終解釋權應該由最終的解決部門司法機構行使。因而,責令商家需按宣傳承諾兌給陳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論文
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思考
一、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不足
1、 關於消費者的定義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為調解消費糾紛帶來一定程度的困難,並可造成司法混亂。如:武漢一位消費者購買了10多個隨身聽,懷疑是假冒名牌產品,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一次購買如此多的產品顯然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判決原告敗訴。法官在當地報紙上撰文認為,一次性購買商品數量太多可以推定為不是消費者,並特別指出,向有關專家咨詢後,專家也持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這樣推斷是不科學的。如果公民為了饋贈好友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購買同等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購買是不是消費者?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這種「行為目的性」的規定,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它基本上成為經營者抗辯消費者權利、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經常性理由。該規定在邏輯上會推導出經營者有審查公眾為何「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權利:在訴訟上會導致當事人要證明其為什麼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行為目的性」的規定應該淡化,可修改為「公眾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2、 關於「企業」一詞的使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筆者認為,該規定未涵蓋企業以外的經營者的分立、合並問題。原企業分立、合並後,新變更的經濟組織並不一定就是企業,而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因而應把該規定中的後一個「企業」一詞改為「經營者」。
二、 入世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多年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及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力度不斷加大:「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家喻戶曉,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遍布全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已經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不斷擴大。一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團監督和輿論監督四位一體、協調互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機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入世使我國的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選擇空間、更多的消費方式和更新的消費理念,涉及進口產品質量和服務方面的糾紛將會更多。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及時應變,採取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的方式、方法和觀念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標准。筆者認為,對於行政、司法機關來說,以下幾方面急需突破:
1、 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問題
商品安全與質量保證是市場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有時候由於客觀上的限制,消費者舉證是很困難的,與經營者相比,處於明顯的弱勢。這種時候,筆者認為,行政、司法機關可以適當採用舉證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訴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侵權。
2、 小額糾紛問題
目前,我國消費者的絕大部分投訴都屬於小額糾紛。許多國家制定有小額糾紛特別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節省人力物力。我國對於小額糾紛,人民法院是採用一般訴訟程序處理的。筆者認為,對於小額糾紛,應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同時發揮社會上調解組織、民間團體、社區組織的作用,力求這類簡單糾紛得以簡易快捷地解決。

4 論文
3、 社會公益訴訟問題
現行規定要求代表訴訟的代表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因而未承認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訴訟的能力。筆者認為,擴大消費者組織作為當事人的資格,在法律上賦予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授權和法定程序,確定消費者組織作為訴訟主體的法律地位,對違反法律、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法律責任。
三、 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運營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進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優勢而贏得眾多企業和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無疑,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商機,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一種全新的購買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網路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制度及相應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為此,筆者認為應盡快開展以下幾項工作,以適應電子商務監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電子商務行為
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商務網站的市場准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商務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被投訴對象的條件。同時,還應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地位,明確電子文書的法律效力和確認方式,明確網上交易行為的確認程序、支付程序、退貨或者換貨的程序、商務網站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提供售後服務的義務,以及發生跨國消費糾紛時應適用的法律。商務網站要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生產者的准確信息,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2、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時各方通常互不見面,具有較大的潛在風險,因而需要一個比傳統商業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認證體系。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超脫、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和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
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投訴,並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被投訴企業的有關信息,將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由其代表消費者向被投訴企業求償,並圍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投訴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後,再將處理結果通過網上投訴中心反饋給消費者,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費者在明確投訴對象後,還需要掌握更詳細的信息資料,以便投訴或者起訴。因此,建立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變得十分迫切和必須;同時,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也已經使這一設想成為可能並且可行。
總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無論是改革開放還是加入WTO,無論是發展生產力還是發展先進文化,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用「三個有利於」和「三個代表」的標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的全面發展和實現。對消費者權益加大保護力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在立法上要體現出前瞻性,以能及時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傾向和救濟手段上,需進一步向保護弱者――消費者利益方面傾斜,以便消費者利用各種救濟手段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你能採納, 好不容易找到的。

㈨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㈩ 論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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