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稅務稽查的時候,都遇到過哪些匪夷所思的逃稅方式
信息時代,經濟活動日益紛繁復雜,逃稅手段也不斷翻新,稅務稽查若仍採用傳統的查賬形式,陷入被動不可避免。其實,隨著經濟活動日益與互聯網融合,互聯網上處處可見經濟活動的痕跡,稅務稽查完全可以「為我所用」。
「互聯網+」理念可為稅務稽查選案提供更廣闊的資源。一方面,隨著便捷的網路檢舉渠道開通,人們足不出戶就能提交檢舉材料,網路檢舉已成為很多地方稅務稽查的重要案源。另一方面,當前大數據信息快速建設,各監管部門和網路運營商、金融等單位正逐步實現信息互通、數據互聯、資源共享,在此背景下,稅務稽查如能與時俱進,增加大數據應用,將納稅人的各類經濟數據與其申報納稅數據對比,選案質量將大幅提高。
「互聯網+」理念可幫助稅務稽查攻堅克難,提高辦案質效。互聯網時代,越來越多的交易活動以電子商務的形式完成,線上簽約,線下交易,網路支付,電子記賬。即使是常規交易,也常會在互聯網世界留下信息。隨著第三方涉稅信息共享、稅收大數據開發應用不斷推進,稅務稽查部門如果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的效應,將「互聯網+稽查」做實,多種檢查困擾會得到有效化解。
Ⅱ 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哪些沖擊
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對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也帶來了如下的沖擊:
1 身份確認變得困難
國際互聯網網址或網名與所有者身份並無必然聯系,因而不能提供關於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收人的歸屬及納稅人的位置。
2 動搖了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
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使得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復雜化。
3 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
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稅務機關對國際互聯網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面臨著一個在合理成本的范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4 商業中介作用弱化
在國際互聯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目前,國內銀行是稅務當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經常性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少報應稅所面臨的風險。但隨著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如果信息源是避稅地的銀行,稅務當局就無法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也就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5 企業可以利用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
網際網路是沒有國界、全球共享的網路。國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和交易,使之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
6 通過網路提供的信息服務、信息咨詢等活動收取的費用,稅務機關很難稽核
比如,中國證券報社在和訊公司的網路上設置了一個證券信息收費站點,凡是在站點讀取信息的客戶,都應向報社付費。報社取得的這筆所得,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隨著個人計算機的普及和上網收費的降低,上網者大量增加,提供網上收費服務的單位必然越來越多,服務項目也必然花樣翻新,如網上影院、網上電視等。如此一來,潛在的稅收損失就可觀了。
7 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難以稽核
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軟體等產品。用戶需要時,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在網上拷貝一下就可以了。這時產品的物質載體和銷售數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銷售觀念。其銷售收人的多少,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比如,用友軟體公司就打算將來以這種方式銷售財務軟體和提供技術。特別是對這種形式的軟體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在稅法上應及早明確,以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執法。
8 廣告收人應征稅款存在流失風險
目前,企業上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虛擬主機形式上網,根據佔用磁碟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路服務公司定期上繳一定的費用。在網路服務公司建立的網路上,設置一個本公司的站點,製作主頁來發布信息。這一部分收人作為網路服務公司的廣告收人或服務收入,稅務機關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征,與對報刊社、電視台等單位的廣告所得征稅沒有什麼區別。另一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這時企業每年分別向網路服務公司和電信局上繳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在網上,企業可以自行製作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信息,甚至設立收費站點。製作這些信息對企業來說,成本和費用是非常少的。同樣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發布,以每期5000元計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稅務機關可從中征稅3000元。而現在卻不能對其征稅,這3O00元就成了潛在的稅收損失。隨著網路的普及,以網路為媒體的覆蓋范圍很可能會超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很多企業就會把廣告費投向網路。那時,從廣告中徵收的營業稅就會減少。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上網公司信息發布費用的減少,會相應增大公司的利潤,從而增加該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但所得稅的增加是否能補營業稅的損失,則很難估算。
另外,隨著網際網路在世界范圍的飛速發展,貿易上的國界概念日漸模糊。用戶在本國即可購買外國公司的產品,並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境外消費,這又將造成關稅、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的流失。就拿我國來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乃至資本項目下實現可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到那時稅款流失問題將更加嚴重。
Ⅲ 關於電商征稅,你們怎麼看
一、電商的稅收怎麼收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1、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小規模納稅人,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6、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
二、淘寶開發票的稅點是多少
淘寶開專業增值稅發票的稅點是17%,普通增值稅發票的稅點是3%。
淘寶商城大部分企業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開具一般普通發票的稅點是3%。
增值稅發票分為兩種,一種是專業增值稅發票,一種是普通增值稅發票。
商品貨物的銷售需要使用國稅部門的發票。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可以向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國稅部門的通用機打發票或普通手工發票。
普通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稅部門的通用機打發票或普通手工發票,也就是通常意思上的普通發票。
如果是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購買商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Ⅳ 電商企業如何做好稅務籌劃,合理節稅避稅
給你推薦一個園區 --龍觀集團運營的京東城市南陽數字科技電商基地,依託內地方稅收政策優勢,容面向全國招商,企業必須是正常合法經營的企業,企業可通過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遷移等方式進行稅收獎勵的享受。
除此之外,園區企業也可以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享受核定徵收。低稅區稅收優惠政策之一是享受當地的財政獎勵,以獎勵的形式達到節稅的目的。不僅給企業提供良好的稅收條件,而且為企業創造了稅收籌劃的便利。
Ⅳ 如何提升稅務稽查效能
隨著稅收信息化進程的加快,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將更加凸現。如何進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當前稅務稽查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影響當前稅務稽查效能有效發揮的四個因素
(一)觀念與認識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搖擺。征管改革之初,一種觀念片面認為「重點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機構級別,增加稽查人員,改善稽查手段,導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後,另一種觀念對稽查的認識又矯枉過正,一味重視徵收管理,而對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懷疑,影響和制約了稽查效能的發揮。二是人為肢解稽查職能。當前,監督制約措施尚不健全,稅務稽查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對此,有的則錯誤地認為稽查職權過大,以致人為分解稽查職能,稽查整體效能難以有效發揮。三是以查補收入多少論英雄。在「任務型」稽查時期,稽查工作圍繞查補收入轉,該查深查透的問題反而是蜻蜓點水,浮於表面,該重點打擊的又懲處不力,偏離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標。
(二)職責界定不夠清晰。一是稽查與征管部門職責界定不清,形成職責交叉;二是稽查與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門內在機制不協調;四是橫向崗責體系不健全。
(三)執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選案手段落後。在檢查選案上,仍依靠人工選案,針對性、准確性較差。管理部門為了應付執法考核,移送的案件總是輕描淡寫、蜻蜓點水,難有實質性案件可查。二是檢查人員綜合素質低。在檢查實施上,問題的發現、判斷和定性,主要依賴檢查人員個人素質和經驗。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過函調或派人外調方式取得被查企業信息,質量難以保證。三是案件執行乏力。由於行政干預、部門協作不緊密等原因,案件執行很難到位。加上稽查辦案經費緊張,缺少相關裝備,影響了案件執行。三是打擊力度不夠。目前,稽查執法中仍存在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問題,稽查的打擊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對薄弱。從內部環境看,一是稽查人員佔全部稅務人員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門直接從事稅務檢查的人員少,制約了稅務稽查的廣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亟待提高。從外部環境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企業經營方式日益靈活,給稅務稽查工作增加了難度;從工作需要看,依法辦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已成為必然趨勢,迫切需要稽查人員進一步提高綜合素質。
二、進一步提升稅務稽查效能必須樹立「三個觀念」
(一)樹立獨立稽查觀念。樹立獨立稽查觀念,是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的思想基礎,是征、管、查明確職責、相互制約的前提條件。獨立稽查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稽查局獨立開展稅收執法活動;二是科學界定徵收、管理、稽查的職責分工,避免職責交叉;三是稽查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應保持獨立、完整,不能人為分解;四是確保稽查辦案經費獨立核算,有效保證稽查案件的順利實施。
(二)樹立大稽查觀念。隨著征管改革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推進,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約化程度,實行大稽查勢在必行。一是稽查業務相對集中,逐步做到各類涉稅違法行為檢查均由稽查部門統一實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對集中,建立稽查信息與徵收管理信息相銜接,加強信息監控管理;三是稽查實施相對集中,嚴格檢查計劃制度和國、地稅聯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復檢查,降低稅收成本。
(三)樹立打擊型稽查觀念。從依法治稅的要求看,實行打擊型稽查,是確保征管權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從稅務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讓納稅人在經濟上不願違、在聲譽上不敢違、在法律上不能違,才能從根本上減少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在指導思想上,要克服過去單純以查補收入多少來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錯誤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補收入計劃。在工作重點上,要突出對重大案件、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檢查,提高稽查辦案效率和質量。在實施手段上,要適當添置辦案裝備,增加辦案經費,確保辦案經費落實到位。
三、進一步提升稅務稽查效能必須建立「五項機制」
(一)著力構建科學的評價引導機制。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質的指標應成為依法辦案程度的衡量標准;量的指標應成為辦案面、辦案成果的衡量標准。質的指標應當包括滯納金加收率、查補處罰率、查補入庫率;量的指標應當包括收入查補率、納稅檢查面。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稅務稽查由收入型向打擊型轉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著力構建協調的稽查運行機制。一是按征管功能從體制上明確稽查與徵收、管理等部門的職責分工,解決好內部職責交叉問題;二是推行復合型稽查,解決好國、地稅之間重復檢查問題;三是強化與銀行、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和協作,進一步提高稅收監控水平。
(三)著力構建嚴密的辦案保障機制。經費保障方面,制定稅務稽查辦案補助經費管理、使用辦法,明確專款專用,保證辦案經費及時到位。裝備保障方面,從稅務稽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盡可能給予完善。執法保障方面,加強司法保障體系建設,通過設立稅警聯合辦公室等方式,保證涉稅案件的順利查處。
(四)著力構建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對內而言,把好「進口」,放寬「出口」,將那些業務精、素質高的人員選配、充實進來,將少數缺乏敬業精神、業務能力差不宜從事稽查工作的及時調整出去。同時,積極探索推行稽查人員能級制和主、輔查制,適當拉開計酬差距,解決干與不幹、干多干少、干好乾壞都一樣的問題。對外而言,努力構造一個納稅人依法納稅、群眾協稅護稅的良好環境。做好舉報案件查處和獎金兌付,鼓勵群眾舉報;實行納稅信譽等級制,對依法誠信納稅的,減少稽查次數,對納稅不實者,嚴管、嚴查。
(五)著力構建規范的監督制約機制。首先,切實加強對稽查「四個環節」的監督制約。選案環節,盡快採用稽查選案軟體,盡可能使用計算機選案;檢查環節,實行稅務案件抽、復查制度,結果與個人考核掛鉤;審理環節,實行初審、本級稽查集體審理和上級大要案審理委員會審理三級審理制度。其次,不斷拓寬監督制約渠道,建立不同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稽查部門內部監督和社會外部監督並舉的監督機制。
Ⅵ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有什麼影響
電子商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影響:
(1)稅收征管缺乏必要憑據,稅收流失風險加大。
電子商務運用系統化的電子技術,將原有的紙張流動、貨幣流動甚至包括人員流動幾乎全部改成「電子」流動。傳統商務活動所必需的紙質合同、票據、貨款支付以及經營、資金賬戶都變成了在網上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相關銷售方面的依據和憑據均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傳遞。電子商務的這種無紙化操作客觀上使稅收徵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據。網上交易資料的隱匿性、保密性,使稅務機關對經營者的交易情況無法追蹤、掌握、審計和監控,造成稅收徵收管理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盲區」。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同時,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的經營沒有有形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場」,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等概念變得模糊不清。另外,傳統稅收制度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但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就不太重視這個問題。任何企業交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以獲得自己的專用域名,在網上自主的從事商業活動和信息交流。這一切使本應徵收的稅款不易徵收,導致稅款白白流失。
(2)電子商務使得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難以確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地域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總是通常是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解決。然而在互聯網交易中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就受到了挑戰。比如常設機構就難以確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只有在某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並取得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能夠被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由該國行使地域管轄權。在網路世界裡一個可以進行買賣的網路地址或伺服器算不算「常設機構」?假設涉及的管理和銷售系統被分別安置在不同的國家,那麼法人的常設機構所在地應如何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斷?這都影響著稅收管轄權的確立,這一問題也容易引發各國的爭議,造成新的國際稅收糾紛。
(3)稅務稽查難度加大。
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並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檢查,這便從法律上奠定了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而電子商務的隱匿性與保密性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以電子數據信息資料的形式出現並傳遞,電子數據信息資料具有隨時被修改或刪除的危險,同時由於現有技術還無法做到對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唯一性、保密性進行准確無誤的認定,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加密技術來掩蓋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真實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客觀上促使了納稅人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導致稅款流失。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
互聯網給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機會,導致中介作用削弱,從而使中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跨國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更多地應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企業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於世界各地將很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通過網路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區。
Ⅶ 跨境電商財稅不合規的話,風險點有些方面
跨境電商稅務不合規現象歸納如下:
1. 收款不合規
2. 付款不合規
3. 國外資金迴流國內不合規
4. 物流、報關不合規
5. 未合理繳納員工個稅和社保
6. 未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
而不合規的後果極其容易引致稅務部門稽查,輕則補稅、交滯納金、罰款,重則將面臨坐牢的風險。因此,做到財稅合規才是當前跨境電商企業的必然選擇。
Ⅷ 簡述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准。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准、代理人標准或活動標准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准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准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伺服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台伺服器(伺服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 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網路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網路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網路全書,那麼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徵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體的銷售,軟體公司以為,他們賣軟體,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體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並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並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於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望採納】
Ⅸ 電商如何避稅
你好,電子商務企業需要繳稅,但是有些稅和有些地區不是強制性的,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內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容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地區不同稅種也略有差異,不同規模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同,增值稅17%,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印花稅0.03%,水利基金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