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的目錄
前言
第一編導論/1
第一章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國內外電子商務法律環境/7
第三章本書編寫理念與內容要覽/31
第二編國內外電子商務法經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電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訴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訴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訴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訴劉松亭拖欠網路平台使用費案/60
案例5來雲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66
第五章在線證券交易/76
案例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85
案例1Amazon訴Barnes&Noble侵害411專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訴eBay侵害線上拍賣相關專利案/91
案例3荷蘭宜家公司訴國網公司「ikea」域名搶注案/95
案例4美國寶潔(P&G)公司訴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搶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訴Napster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5
案例6M―G―M公司訴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樂作品版權案/109
案例7美國唱片行業協會(R1AA)訴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權用戶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張抗抗、張承志、張潔、畢淑敏、劉震雲6位作家分別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125
案例9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案/128
案例10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路有限公司、湯姆有限公司侵權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訴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訴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電子商務中的反不正當競爭/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訴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訴TotalNews公司(視框鏈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訴Microsoft公司(深層鏈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訴CalvinDesignerLabel(元標記)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訴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關鍵詞搜索)案/163
案例6武漢億房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標侵權糾紛案/171
第八章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176
案例1楊麗華訴易趣網路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商品信息糾紛案/176
第九章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訴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諾厄.布盧默夫(NoahBlumofe)訴Pharmatrak公司侵犯隱私權案/196
案例3對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隱私權的集體訴訟案/205
第十章網路服務商責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訴eBay案/215
案例2《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技術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權案/224
案例3齊倫(Zeran)訴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電子商務中的名譽權保護/244
例1張靜訴俞凌風網路侵犯名譽權案/244
案例2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和施清體訴泉州市仕達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鄭明輝侵犯名譽權案/250
案例3鄭州中業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訴黎顯、殼牌(中國)有限公司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案/259
案例4恆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訴王洪、中國計算機世界出版服務公司、《生活時報》社網路名譽侵權案/266
第十二章網路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訴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網站竊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國際樂園網」製作傳播淫穢物品案/286
案例3鎮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計算機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趙哲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316
第十三章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賣親納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網頁著作權糾紛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訴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侵犯著作權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訴庄振寧、姚錦程借款糾紛案/364
『貳』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叄』 電子合同糾紛案
北京法院應作出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無須賠償紐約公司的利益損失.法院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的依據是,紐約公司的承諾(即其「還盤」)被北京公司職員從其電腦中檢索到時,已經超過了北京公司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其「承諾」未生效,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並不成立,北京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電子合同要約必須規定承諾期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其要約一旦得到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
承諾又叫「還盤」,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3條及《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否則承諾不能生效.當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紐約公司與北京公司之間的爭議焦點,在於承諾是否超過了一個星期.紐約公司認為,北京公司的要約於紐約時間5月31日晚上9時許(北京時間與紐約夏時制時間的時間差為12個小時)到達其公司的電子郵箱,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該公司的承諾是在要約規定的一個星期的承諾期限內作出的,而且也在承諾期限內抵達了要約人,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告成立.北京公司未按合同行事,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向其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公司則認為,雖然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時間並未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但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是按北京公司發出要約使用的電子郵箱地址回郵的,而是發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個並不經常使用的郵箱,到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時,已經是北京時間6月9日上午11時許,距離其發出要約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星期,因此,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生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成立.
對於北京公司的上述觀點,紐約公司反駁稱,不論是國際條約還是中國的《合同法》,都規定了網路商務合同以「收到生效」為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訂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第15條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因此,其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應按該承諾抵達北京公司電子郵箱的時間即6月8日上午8時22分計算,而不應當按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的時間來計算.
北京公司則採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援引了「示範法」的同一條款來抗辯,只是引述的是該條款的不同部分:「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如數據電文發給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北京公司認為,既然其已經使用了一個特定的電子郵箱發出要約,就應當認為其已向紐約公司指定了一個特定的信息系統作為後者回郵的地址,但紐約公司沒有使用該指定的系統,則其承諾生效的時間應當按照承諾被檢索到的時間來確定.
最終,北京公司的觀點獲得了法院的採納,紐約公司被判敗訴.
我們可以做出一些經驗的總結:
首先,北京公司在本案中獲得勝利的關鍵,是其在發出要約時給對方承諾設定了一個星期的時間限制,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北京公司恐怕在平時也都難於找到理由為自己開脫,一旦遇到國際價格波動有利於對方時,更可能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可見在對外發盤時,按常規給對方規定一個承諾時間,並非多此一舉,而是生意人自我保護的一個堅強盾牌.
其次,從紐約公司方面來說,就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換來了個「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的慘痛教訓,如果熟悉國際的相關規則,恐怕也就不會貿然用另外一個郵箱來跟對方聯系了.國際貿易涉及到的各項規則多如牛毛,在實務操作中多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顯得尤為重要.
『肆』 地產行業有哪些使用電子合同的場景
下面舉例幾個電子合同在地產行業的典型應用場景:
在銷售認籌、認購環節,平台通過集成房企業務系統,實現收據、認購書簽章電子化,極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出錯風險;
『伍』 電子合同現在發展的怎麼樣了,有沒有實例啊
電子商務雖然興起不久,但是作為現代B2B市場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一出現就呈現出強大的發展勢。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南方交易網提出了「電子合同」的在線簽訂。
這一模式,從交易前期信息的發布到中期交易的洽談再到最後合同的簽訂、付款等均實現了線上化,即只要交易雙方都注冊了這套「在線簽訂電子合同模式」,便可以在網上完成他們之間的商貿交易,這一模式不僅方便快捷,適應了當下經濟發展的需要,及時抓住商機,才能贏得勝利,更是 通過一系列技術和規則使交易安全可靠。
南方交易網電子合同,為不少企業減少了不必要的步驟,提高了訂單的轉化率,給企業贏得了時間,大大節省了成本,實現了利益的最大化。
『陸』 舉例說明電子商務的幾種模式例子
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七類電子商務模式。
= 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家(泛指企業)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通俗的說法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供需雙方都是商家(或企業、公司),她(他)們使用了Internet的技術或各種商務網路平台,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這些過程包括:發布供求信息,訂貨及確認訂貨,支付過程及票據的簽發、傳送和接收,確定配送方案並監控配送過程等。有時寫作B to B,但為了簡便乾脆用其諧音B2B(2即two)。 B2B的典型是中國供應商、阿里巴巴、中國製造網、敦煌網、慧聰網等。B2B按服務對象可分為外貿B2B及內貿B2B,按行業性質可分為綜合B2B和垂直B2B。
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B2C模式是我國最早產生的電子商務模式,以8848網上商城正式運營為標志。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由於這種模式節省了客戶和企業的時間和空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節省了寶貴的時間。
C2C = 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同B2B、B2C一樣,都是電子商務的幾種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戶對用戶的模式,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C2C的典型是網路C2C、淘寶網等。
B2M = Business to Manager
B2M是相對於B2B、B2C、C2C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是一種全新的電子商務模式。而這種電子商務相對於以上三種有著本質的不同,其根本的區別在於目標客戶群的性質不同,前三者的目標客戶群都是作為一種消費者的身份出現,而B2M所針對的客戶群是該企業或者該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為其工作者,而不是最終消費者。
企業通過網路平台發布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職業經理人通過網路獲取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信息,並且為該企業提供產品銷售或者提供企業服務,企業通過經理人的服務達到銷售產品或者獲得服務的目的。職業經理人通過為企業提供服務而獲取傭金。
B2M與傳統電子商務相比有了巨大的改進,除了面對的用戶群體有著本質的區別外,B2M具有一個更大的特點優勢:電子商務的線下發展!以上三者傳統電子商務的特點:商品或者服務的買家和賣家都只能是網民,而B2M模式能將網路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完全的走到線下,企業發布信息,經理人獲得商業信息,並且將商品或者服務提供給所有的百姓,不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其實B2M本質上是一種代理模式。
M2C = Manager to Consumer
M2C是針對於B2M的電子商務模式而出現的延伸概念。B2M環節中,企業通過網路平台發布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職業經理人通過網路獲取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信息,並且為該企業提供產品銷售或者提供企業服務,企業通過經理人的服務達到銷售產品或者獲得服務的目的。而在M2C環節中,經理人將面對Consumer,即最終消費者。
M2C是B2M的延伸,也是B2M這個新型電子商務模式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後續發展環節。經理人最終還是要將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而這裡面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要通過電子商務的形式,類似於C2C,但又不完全一樣。C2C是傳統的盈利模式,賺取的基本就是商品進出價的差價。而M2C的盈利模式則豐富、靈活的多,即可以是差價,也可以是傭金。而且M2C的物流管理模式也可以比C2C更富多樣性,比如零庫存;現金流方面也較傳統的C2C更有優勢。
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信息服務、交易和支付。主要內容包括:電子商情廣告;電子選購和交易、電子交易憑證的交換;電子支付與結算以及售後的網上服務等。主要交易類型有企業與個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業之間的交易(B to B方式)兩種。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四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製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你可以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據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另外還有兩類:
B2A = Business to Administration(也即 B2G = Business to Government)
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指的是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例如,政府將采購的細節在國際互聯網路上公布,通過網上競價方式進行招標,企業也要通過電子的方式進行投標。
目前這種方式仍處於初期的試驗階段,但可能會發展很快,因為政府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樹立政府形象,通過示範作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除此之外,政府還可以通過這類電子商務實施對企業的行政事物管理,如政府用電子商務方式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開展統計工作,企業可以通過網上辦理交稅和退稅等。
政府應在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美國,柯林頓政府已決定在近期對70%的聯邦政府的公共采購實施電子化。在瑞典,政府已決定至少90%的公共采購將在網上公開進行。
我國的金關工程就是要通過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如發放進出口許可證、辦理出口退稅、電子報關等,建立我國以外貿為龍頭的電子商務框架,並促進我國各類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
C2A = Consumer to Administration(也即 C2G = Consumer to Government)
消費者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指的是政府對個人的電子商務活動。這類的電子商務活動目前還沒有真正形成。然而,在個別發達國家,如在澳大利亞,政府的稅務機構已經通過指定私營稅務,或財務會計事務所用電子方式來為個人報稅。這類活動雖然還沒有達到真正的報稅電子化,但是,它已經具備了消費者對行政機構電子商務的雛形。
政府隨著商業機構對消費者、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對社會的個人實施更為全面的電子方式服務。政府各部門向社會納稅人提供的各種服務,例如社會福利金的支付等,將來都會在網上進行。
『柒』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有沒有案例
現如今,互聯網快速發展,網購等行為尚且愈演愈烈,電子合同自然應運而生。事實上網購的本質就是在網路環境下締結並履行電子買賣合同。電子合同是合同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形式,既區別於傳統合同的形式,又受到合同法基本原理的約束。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核心部分,其法律效力涉及到整個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過程,接下來,找法網小編就給您詳細介紹一下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
一、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
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鑒定的法律效力,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
二、電子合同的成立條件
1、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2、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3、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4、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和便利性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簽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
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
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
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
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
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捌』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剛上小學二年級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李某的身份證號碼注冊了客戶信息,並且訂購了一台價值1000元的小型列印機。但是當該網站將貨物送到李某家中時,曾經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李某卻以「其子未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拒絕接收列印機並拒付貨款。由此交易雙方產生了糾紛。
李某主張,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擬的世界,但卻是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應該也能夠受現行法律的調控。而依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和第55條的規定,一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其子剛剛上小學二年級,未滿10周歲,不能獨立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該列印機的網上購銷合同無效;其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拒付貨款。
對此,網站主張:由於該男童是使用其父親李某的身份證登錄注冊客戶信息的,從網站所掌握的信息來看,與其達成列印機網路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而並不是此男童。由於網站是不可能審查身份證來源的,也就是說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應當就合同的無效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二:
海南經天公司1998年投資180萬元完成開發並出版發行的《中國大法規資料庫》,被海口網威公司2000年將其解密後,復制到其經營的《司法在線》網站上。經天公司將該侵權的網上法規資料庫下載,經過公證後將其作為證據,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海口網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經天公司的著作權?為什麼?
案例三:
趙某是國內著名拍賣網站的注冊用戶。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瀏覽網頁時發現一網站正在舉辦「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於是在閱讀了拍賣公告後就參與了競拍。經過一番競價,趙某以最高價競得3台電腦,並且該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中確認拍賣成交。過了國慶假期,趙某匯款1萬余元打算取得拍來的3台電腦,但是事情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
趙某稱當時他在這家網站的「買家須知」中看到拍賣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網時,發現該網站仍在進行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而且截至日期改為了10月10,他已經拍賣成交的3台電腦正在以他的拍價為底價繼續拍賣,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賣結果。對該著名拍賣網站出爾反爾的做法,趙某當即提出抗議,認為網站違約,必須承擔責任。於是趙某把這家網站的主辦者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和某國際拍賣公司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給付他拍得的3台電腦費用,賠償電腦貶值損失1萬余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問題:趙某拍得的3台電腦是否有效?為什麼?
『玖』 名詞解釋電子商務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共分7篇總計23章,精選了46個案例,與同類書籍相比,《電子商務案例分析》具有以下特色:以電子商務運作為主線;每個案例均設案例背景、案例簡介、案例分析、網址導航4個模塊,有利於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選擇行業廣泛,有的行業有成功及失敗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正反對比鮮明;案例分析說理透徹,有利於提高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電子商務案例分析》適用於電子商務專業的本科學生,也適用於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本科學生。還可作為電子商務愛好者的參考書使用。
圖書目錄
第一篇 電子商務模式案例
第1章 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案例
第2章 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案例
第3章 消費者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案例
第二篇 電子商務技術應用案例
第4章 ED0技術應用案例
第5章 企業ERP應用案例
第6章 CRM應用案例
第7章 網路排名案例
第三篇 網路金融案例
第8章 網上銀行案例
第9章 網上證券案例
第10章 網上保險案例
第11章 網上支付案例
第四篇 電子政務案例
第12章 國家電子政務案例
第13章 城市和地區電子政務案例
第14章 政府內部管理電子政務案例
第15章 面向企業與公眾電子政務案例
第五篇 物流管理案例
第16章 企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與管理案例
第17章 電子商務物流企業案例
第六篇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第18章 電子商務域名糾紛案例
第19章 電子合同案例
第20章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糾紛案例
第七篇 行業服務模式電子商務案例
第21章 工業類、農業類電子商務案例
第22章 醫葯食品案例
第23章 網路教育案例
詳細看這里http://ke..com/view/2147770.htm?fr=ala0_1_1
『拾』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應該有效,因為電子商務網站是提供客戶交易的平台,韓某是顧客,通過交易已經內成功拍下汽容車了,商家應該支付,但是賣主談到有人錄錯了,那麼那個錄錯的就是第一責任人,他應該賠償韓某的損失,如果錄錯只是借口,那麼賣家必須給付韓某汽車。而且韓某已經掌握了交易資料,這在法院是非常有利的證據。另外既然交易已經成功,就說明賣家已經知道買賣的流程,也應該知道韓某花116元要購買汽車,他們為什麼沒能即使阻止,反而將電子確認書和合同交給了韓某呢?這很可能是汽車公司的炒作,只不過沒想到韓某會把他們告上法院。
我覺得反映出電子商務相關機構監管不嚴,沒有切實有效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交易流程的嚴格性,准確性應當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