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全國有幾個省有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運作模式和監管模式
我知道,我們公司就是全球運營,線上線下
『貳』 跨境電商監管方式9610到底是個啥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暫存區),電商企業拆大包按小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再由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每個訂單附有海關單據。
(2)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擴展閱讀:
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電子口岸-海關監管方式96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叄』 跨境電商出了個「G2G」監管模式,能解決假貨問題嗎
「中央監管結算倉」模式的出現,將確保國內消費者能夠買到有品質保證的跨回境商品。「答G2G」合作模式,是以央企為主體,以國家檢驗檢疫標准為導向,以國家行業組織為紐帶,通過「政府對政府」的監管采購模式,實現海外供應商身份認定、跨境商品監管。首個「中央監管結算倉」落戶杭州,今年還計劃在國內其他中心城市和邊貿城市設點;海外將重點選擇在俄羅斯、德國、義大利、英國、加拿大、南非、土耳其、美國、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亞、新加坡等中歐鐵路和海上絲路重點國家和地區布局。
『肆』 電商行業是如何發展起來的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同時網路營銷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產物,而且對於網路營銷來說,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網路營銷方案,那樣才有便於計劃的實施。
電子商務,就是利用電子為手段從事的商業商務活動都是電子商務。這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 而大家通常所指的電子商務,是狹義的網路銷售和網路購物的概念,即通過網路完成支付和下單的商業過程。
電子商務的營銷: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營銷的價值也逐漸得到廣大企業主的認可和重視。在互聯網web1.0時代,常用的網路營銷有:搜索引擎營銷、電子郵件營銷、即時通訊營銷、BBS營銷、病毒式營銷;但隨著互聯網發展web2.0時代,網路應用服務不斷增多,網路營銷方式也越來越豐富起來。
然而網路營銷是從運營管理角度來定義,側重的是如何把產品或者服務賣出去?電子商務是從商業模式來定義,關注的是項目全供應鏈的系統問題。兩者所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側重點也不同。概括的說,電子商務是一種服務,網路營銷是一種渠道。
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
電子郵件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認為是從70年代開始,平均的通訊量以每年幾倍的速度增長。
第二階段
信息發布階段。從1995年起,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系統,爆炸式地成長起來,成為Internet的主要應用。中小企業如何把握好從「粗放型」到「精準型」營銷時代的電子商務。
第三階段
EC (Electronic Commerce),即電子商務階段。EC在 美國也才剛剛開始,之所以把 EC 列為一個劃時代的東西,是因為 Internet 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同時反過來也可以說,若干年後的商業信息,主要是通過 Internet 傳遞。Internet 即將成為我們這個商業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1997 年底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的第五次亞太經合組織非正式首腦會議(APEC)上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出敦促各國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議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腦的關注,IBM、HP 和 Sun 等國際著名的信息技術廠商已經宣布 1998 年為電子商務年。
第四階段
全程電子商務階段。隨著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軟體服務模式的出現,軟體紛紛登陸互聯網,延長了電子商務鏈條,形成了當下最新的「全程電子商務」概念模式。
第五階段
智慧階段。2011年,互聯網信息碎片化以及雲計算技術愈發成熟,主動互聯網營銷模式出現,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順勢而出,電子商務擺脫傳統銷售模式生搬上互聯網的現狀,以主動、互動、用戶關懷等多角度與用戶進行深層次溝通。其中以 IZP 科技集團提出的 ICE 最具有代表性。
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更廣闊的環境:人們不受時間的限制,不受空間的限制,不受傳統購物的諸多限制,可以隨時隨地在網上交易。
更廣闊的市場:在網上這個世界將會變得很小,一個商家可以面對全球的消費者,而一個消費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購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價格: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節省了大量的開支,從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時代的要求:如今人們越來越追求時尚、講究個性,注重購物的環境,網上購物,更能體現個性化的購物過程。
『伍』 跨境電商1239模式下通關單是哪個環節出
保稅進口海關監管碼1210和1239的區別2016年12月6日,海關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當時代碼的公告)》,對比下1210和1239監管代碼的問題:
首先先把兩個通知原文對比一下。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 「保稅電商A」。適用於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暫不適用「1239」監管方式。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5)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擴展閱讀:
《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日前印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日舉行介紹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有關政策吹風會。
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在會上介紹,《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安排,《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總體原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於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面對消費者且僅限於個人自用。
基於這一前提,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二、是統籌考慮促進行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
例如,跨境電商企業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跨境電商平台須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境內服務商受託承擔如實申報責任,消費者承擔納稅義務,政府部門需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
三、是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擴大政策適用范圍。《通知》在現行15個試點城市基礎上,將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北京等22個新批跨境電商綜試區城市,進一步完善區域布局,促進行業發展,也更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
關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在稅收和商品清單方面的情況,財政部關稅司司長馮晉平表示,稅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
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萬元調整至2.6萬元,今後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機調增;同時,將單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
二、是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
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到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第二,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以後的清單目前一共是1321個稅目。
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司長王煒介紹,目前海關經過多年實踐已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監管制度,尤其是這次新政出來以後,對電商企業、電商平台、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都有明確的規定,質量安全保障等制度是比較完善的,可以保證通過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品質。
『陸』 跨境電商引入中央監管結算倉模式 有何創意
跨境電商最新引進的「中央監管結算倉」模式的出現,將確保國內消費者能夠買到有品質保證的專跨境商品。由於屬渠道、資金、監管等方面的因素,跨境電商交易中假冒偽劣商品的問題日益凸顯。不同於以往跨境電商C2C(個人客戶對個人客戶)、B2C(企業平台對個人客戶)以及B2B2C(企業平台對企業平台對個人客戶)等模式,中央監管結算倉創新地引入大型央企,並著力加強政府監管,形成G2B2C(政府央企對企業平台對個人客戶)的生態鏈,保證並提升跨境交易產品的質量;同時通過G2G(政府對政府)的監管采購模式,有效解決影響跨境電商的話語權與定價權的問題。
『柒』 進口模式中9610模式 和1210保稅模式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1210是給入駐保稅區(B型保稅物流中心)的跨境電商的海關監管代碼。
(2)9610是給跨境電商的海關監管代碼。
2、退稅方式不同
(1)1210俗稱備貨模式,保稅倉的商品可以多次先出口,經過監管區,到每月月底來匯總數量之後,再一次性口岸集報,生成一份正式報關單,等於說一個月的量,最後再由跨境電商企業去稅局辦理退稅。
(2)9610就是俗稱的集貨模式,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電子商務企業向海外出售的貨物以郵、快件等方式運輸,分批核放出境,之後定期將已核放的清單歸並形成報關單,並根據相關合作機制通過電子口岸將報關單電子數據提供給稅務、 外匯管理部門,便利電子商務企業辦理退稅、結匯手續。
(7)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擴展閱讀
一、保稅物流中心的定義。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貨物: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三、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四)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五)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B型保稅物流中心
『捌』 跨境電商通關監管模式有哪些 簡答題
(一來)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自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詢歐堅網路
『玖』 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細則會不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國質檢通〔2015〕202號)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於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以下簡稱「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和安全監督管理。
網購保稅進口是指無論進境時是否生成消費者訂單,貨物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申報進口,入境時未按消費者訂單形成獨立包裝,貨物整批運至特殊監管區集中存放,跨境電商經營者按消費者訂單形成獨立包裝後發往國內消費者的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模式。
產品通過國際快遞或郵件方式進境的,不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
第三條【主體責任】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包括: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簡稱經營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業(簡稱平台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物流倉儲企業(簡稱物流倉儲企業)等。
第四條【監管主體】國家質檢總局主管網購保稅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第五條【監管原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經營主體和進口的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管。
第二章 經營主體義務
第六條【經營企業一般義務】 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我國網路食品經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保證其經營食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經營企業不得通過網購保稅進口以下食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
(二)未獲得檢驗檢疫准入的動植物源性食品;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質檢總局公告禁止進境的食品。
經營企業還應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的食品,應來自於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
(二)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含有新的食品原料的食品,應當通過相關部門的注冊、備案和安全性評估;
(三)有動植物檢疫審批要求的,進境前應當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明。
第七條【平台企業一般義務】平台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經營企業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其平台經營食品安全。平台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平台企業應當對平台內的經營企業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平台企業應當建立在其平台經營企業的檔案,審查並記錄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和生產企業、物流企業資質等信息。
平台企業自身從事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並遵守本辦法有關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
平台企業屬於境外注冊的,應當委託境內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作為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物流倉儲企業一般義務】物流倉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執行食品物流倉儲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物流倉儲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九條【經營主體備案】跨境電商經營主體應當通過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經營企業、物流倉儲企業可以由平台企業代為備案。境外注冊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應委託境內代理商辦理備案。
第十條【產品信息備案】 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來自境外合法生產企業,並將產品信息通過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質量安全承諾】 經營企業應當在其自行建立網站首頁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承諾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產品標簽說明】 網購保稅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隨附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網購保稅進口其他食品應當隨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過敏原的食品需隨附紙質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外,經營企業可採取產品隨附紙質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提供產品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電子信息,兩種方式應當供消費者在填寫訂單時選擇。電子信息應當包括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標注的具體內容,並應當註明平台企業和經營企業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平台企業應在其網站長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費者隨時了解查詢。
第十三條【自我合格證明】 經營企業應當對其網購保稅進口食品進行自檢,並在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時提供產品自我合格證明材料。自我合格證明材料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產品首次進口時檢測項目應當覆蓋本產品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所有安全衛生項目;再次進口時檢測項目應包括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風險評估確定的高、中風險安全衛生項目。
第十四條【產品入境申報】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入境時,經營企業或其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產品品名清單及對應的HS編碼、規格型號;
(二)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三)產品自我合格證明材料;
(四)經營企業備案編號;
(五)產品依法應當取得的注冊、備案、安全性評估等資質。
第十五條【信息記錄保存】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網購保稅進口食品銷售記錄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官方證書編號、保質期、境外生產企業、境外出口商、境內消費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境日期等內容,並建立信息化檔案。信息化檔案的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平台企業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於兩年。
平台企業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報告】 平台企業應當建立檢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台內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對虛假信息、誇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產品召回】 經營企業發現其經營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和進口,已經銷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召回。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的產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產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平台企業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公布的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
第十八條【配合監督檢查】 經營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檢查,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平台企業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平台企業應當在銷售信息查詢、數據提取、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第三方平台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平台企業採取措施制止的,平台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民事賠償】消費者通過平台企業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進入平台經營企業要求賠償。平台企業不能提供經營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平台企業賠償。平台企業賠償後,有權向入網經營企業追償。
平台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企業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細則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平台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並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入境檢疫,確保符合我國檢疫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實施檢驗監管。
經檢驗監管發現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經營企業,並監督其採取停止銷售和召回等措施。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核放等措施,加快產品驗放速度。
第二十二條【專項抽查】質檢總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質量安全實施專項監督抽查計劃,並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和平台企業的備案信息、產品進口和銷售記錄、產品信息追溯、召回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誠信記錄】質檢總局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不得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
本細則自 起實施,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各地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准。網購保稅進口化妝品安全監管參照本細則執行。
『拾』 請問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貿易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一般貿易進口屬於進口貿易,大多數是企業之間的一種商業行為,因此需要進出口合同、發票等基本商業單據,還需要提單等一系列貨運單據。
跨境電子商務面對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費者,而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完成進口貨物的通關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同時對於海關來說,也需要佔用大量的行政資源。
跨境電子商務從本意上是國家想對跨境電子商務實現有效監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對進口市場的沖擊,進行規范性的引導。
二、稅收制度不同
首先引入一個關鍵詞「稅制」,與大多數國家不同,我國在進出口環節實行的並非單一稅制,對於進境商品,區分性質徵收:貨物稅和物品稅。
貨物稅就是針對一般進出口貿易行為產生的進出境貨物所征稅,其征稅標準是《稅則》,包括確定稅號、完稅價格、監管證件等一系列行為,徵收的稅種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雙反稅等等。物品稅則是指對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物品徵收的稅(《海關法》第46條),征稅標準是《進境物品稅目表》,分商品類別,確定幾檔征稅,徵收的稅種就是進境物品稅(行郵稅)。
跨境電商常接觸的一個詞「保稅備貨」,關於這個問題,比較復雜。
規范的說法是「保稅進、行郵出」(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有詳細解釋),簡單說就是商品免稅進入保稅區,出區時候徵收行郵稅。關於進境貨物稅和物品稅,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論,但總體從稅額上來說,物品稅可能較低。
三、監管方式同
新政提出要在跨境電商鄰域推行一般貿易監管模式,在跨境電商行業引發了一場強震,並有可能成為壓死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正規軍」的最後一根稻草。
一般貿易進口的監管更嚴格,手續要求更嚴格、更繁瑣,耗時更長。
關於一般貿易檢驗檢疫的繁復,以食品為例:辦理通關單需隨附原產地證書、衛生證書、食品成分分析表、進口許可證、企業首次進口食品類的進口聲明、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安全性評估材料等10餘種單據。
還需辦理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境外出口商備案等前置性審批,不僅手續繁雜、辦理時間長,且未能滿足前置性審批條件的商品將無法進口。
四、環節不同
在外貿電商時代,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或改變,而跨境電商則要求盡量減少或縮短各種環節以盡量降低中間成本。
五、交易方式不同
在外貿電商時代,交易都是在線下完成的,而跨境電商則大多在線上直接完成交易。
六、稅收不同
外貿電商體現的是傳統的一般貿易,涉及到復雜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等,而跨境電商面臨的稅收一般就要簡單很多,如很多隻涉及行郵稅而已。
七、經營模式不同
外貿電商的基本模式是B2B,而跨境電商的主流模式卻是B2C。
顯然,跨境電商的確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的是一種與傳統的外貿電商有極大不同的新型的運行模式;只不過廣義的跨境電商也包含了外貿電商而已。
(10)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擴展閱讀:
跨國電子商務貿易具有如下特徵(基於網路空間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網路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媒介體,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徵。依附於網路發生的跨境電子商務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電子商務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個重要特點在於電子商務是一種無邊界交易,喪失了傳統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聯網用戶不需要考慮跨越國界就可以把產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提交到市場。網路的全球性特徵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極影響是用戶必須面臨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風險。
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而且互聯網有時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
二、無形性(Intangible)
網路的發展使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傳輸盛行。而數字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路環境中集中而進行的,這些媒介在網路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伺服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後按照T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路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伺服器並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字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准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難識別電子商務用戶的身份和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線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網路的匿名性也允許消費者這樣做。
在虛擬社會里,隱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乾脆逃避責任。這顯然給稅務機關製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當納稅的在線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審計核實。
該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隱身了,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到目前為止eBay 已經擁有1.5 億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800 億美元。
四、即時性(Instantaneously)
對於網路而言,傳輸的速度和地理距離無關。傳統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間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流,無論實際時空距離遠近,某些數字化產品(如音像製品、軟體等)的交易,還可以即時清結,訂貨、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了人們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隱藏了法律危機。在稅收領域表現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往往會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隨時終止、隨時變動,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
五、無紙化(Paperless)
電子商務主要採取無紙化操作的方式,這是以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的主要特徵。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計算機通訊記錄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用戶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由於電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傳送,整個信息發送和接收過程實現了無紙化。
無紙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使信息傳遞擺脫了紙張的限制,但由於傳統法律的許多規范是以規范「有紙交易」為出發點的,因此,無紙化帶來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亂。
六、快速演進(Rapidly Evolving)
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現階段它尚處在幼年時期網路設施和相應的軟體協議的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稅法制定者必須考慮的問題是網路,象其他的新生兒一樣,必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無法預知的方式不斷演進。
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活動也處在瞬息萬變的過程中,短短的幾十年中電子交易經歷了從EDI到電子商務零售業的興起的過程,而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更是花樣出新,不斷的改變著人類的生活。
而一般情況下,各國為維護社會的穩定,都會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續性與穩定性,稅收法律也不例外。這就會引起網路的超速發展與稅收法律規范相對滯後的矛盾。如何將分秒都處在發展與變化中的網路交易納入稅法的規范,是稅收領域的一個難題。
網路的發展不斷給稅務機關帶來新的挑戰,稅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稅法立法機關應當密切注意網路的發展,在制定稅務政策和稅法規范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