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范圍: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回關系的規范答體系。 也就是說,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
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應用技術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別於實體社會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㈡ 電子商務法分別規制了哪些人
在電子商務實踐中,競爭表現為,具有不同經濟利益的兩個以上的經營者,為了爭取在電子商務中
㈢ 電子商務法包括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應該包括向網店征稅,對網店實行征稅是大勢所趨,2012年7月1日開始,網店實行「實名制」,這為依法征稅創造了條件,有人擔心對網店征稅會扼殺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以制度規范網店,適當提高經營門檻,不僅有利於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遏止網路失信行為,而且有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很多國家早有類似制度。比如英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開網店要登記納稅。
電子商務既然依舊是商務,不能因為披上一件網路的「馬甲」,便享受免稅的待遇。網店游離於稅收監管之外,不利於收入的調節與分配。
㈣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如下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專發屬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㈤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中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賣家不能打電話騷擾買家.
賣家使用淘寶店鋪綁定的手機號給買家打電話,就會被淘寶網處罰.
處罰理由:電話騷擾買家.
㈥ 五種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法律條款
電子商務宏抄觀環境和市場競爭方面襲:
《合同法》、《標准化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家工商局關於開展網路廣告試點的通知》等。
電子商務的金融、稅務方面:
《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等。
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電信服務標准》、《電信管理條例》、《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
維護網路安全方面: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