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能告訴我我國《電子商務簽名法》和我過第一筆電子合同簽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簽名法》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數據電文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准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 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數據。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三)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四)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依法審查,徵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後,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並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條 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准確的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准確無誤,並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准確,並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並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後五年。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准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法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並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
(二)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於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四)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元、編碼等數據;
(五)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是指用於驗證電子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演算法或者公鑰等。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㈡ 互聯網上的第一筆電子商務交易內容是什麼
在1980年代中期,當互聯網幾乎是一個未知的實體,大阿爾芒開始被廣泛認為是第一個電子商務公司:從事(國際郵票交換)。
㈢ 你覺得現金支付和移動支付哪個好
支付寶的移動支付功能未普及前,出門不帶錢包,真的是寸步難行!坐車、吃飯等活動,都需要一定的金錢,沒有帶錢,那些活動,都沒資格參加。
而時至今日,我們可以看到衣食住行,這些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都有支付寶的影子,只要保證手機在身上,卡上有錢,就可以帶走你想要的東西、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解決了出門攜帶現金的煩惱,提高了支付效率,避免現金計算出現失誤的困擾,最後錢賬不一致,徒增煩心事。
而支付寶如今已經在全球有了超過10億的注冊用戶,而僅僅保留國內數據,我們發現在「移動+服務已經滲透進了生活方方面面,截止去年11月,支付寶月比較活躍用戶已經超過了6.5億,並且活躍用戶的數量保持50%以上的高速增長。相比中國的總人口13.95億,可見,支付寶已經拿下了「半壁江山」!
支付寶折戟?
但即使支付寶現在保持著高昂的發展態勢,就能夠毫不費力的實現自己的5年計劃嗎?據悉,在2017年2月,馬雲提出無現金社會,要在5年後實現的願景,不久後,馬雲則開始了行動,先在阿里巴巴的總部杭州開始了「試驗」,成立了無現金聯盟,首批會員包括家樂福、餓了么等我們熟知的商家,另外,支付寶旗下螞蟻金服則進一步表示將會在未來的兩年中提供60億元給無現金聯盟,助推聯盟發展。
㈣ 現在做什麼生意比較好
現在是2020年1月19日,現在做小吃行業、汽修行業、快遞行業、早餐行業、牆繪行業這些生意比較好,下面具體來介紹一下。
1、小吃行業
可以開設商店或設置移動操作。操作方法簡單,只要有客戶流,就可以操作它。例如,可以投資數百元來製作麵筋煎餅水果,雞蛋餡蛋糕,油炸小吃等。小吃行業經營、成本低,風險低,是第一筆投資的首選。
(4)第一筆電子商務交易擴展閱讀:
做生意的禁忌:
1、坐門等客
經商與否,商品市場瞬息萬變,商品交易對時間敏感,很難結識顧客。只有通過運行,我們才能知道市場信息並找到合適的時間獲利。
2、商品越貴越不賣
大宗商品不能僅僅漲價,而不能跌價。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很昂貴。只要他們賺錢就可以出售。無論收入多寡,都必須使他們滿意。
3、酒香不怕巷子深
許多人只關注生產,而不關注促銷。他們認為,當事情發展順利時,有些人會來這里尋求幫助。這是一種被動銷售方法。只有積極吸引客戶並擴大影響力,我們才能銷售更多並獲利。
㈤ 在OK電商第一筆買多少錢合適
如果是第一次買的話,我覺得買個幾塊錢的產品,或者是十幾塊都是可以的
㈥ 淘寶保證金怎麼交30元
其實這個30元是虛擬押金服務費,人在消費者保障里,點擊進去,交30元服務費,就能顯示1000元虛擬押金。通常都是信用賬戶,交給保險公司的。就相當於是你給保險公司一年30元,他幫你墊付一年的保證金,這個保證金是拿不出來的,如果發生糾紛後賠給買家了,需要你後期補上的.
1、1000元是壓金,可以退,30元是交錢,不能退,效果是一樣的
2、交一千錢還是你的,交30一年那是要扣掉滴保證金是淘寶開店必須要交的,這個保證金在你退店的時候可以退的。淘寶只需要繳30保證金,當然不同類目有不同保證金標准。
(6)第一筆電子商務交易擴展閱讀
商家在天貓經營必須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主要用於保證商家按照天貓的規則進行經營,並且在商家有違規行為時根據《天貓服務協議》及相關規則規定用於向天貓及消費者支付違約金。續約商家2012年度的保證金須在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繳納;新簽商家在申請入駐獲得批准時一次性繳納2012年度的保證金。保證金根據店鋪性質不同,金額如下:
(一) 品牌旗艦店、專賣店:帶有TM商標的10萬元,全部為R商標的5萬元;
(二) 專營店:帶有TM商標的15萬元,全部為R商標的10萬元;
(三) 特殊類目說明,
1、 賣場型旗艦店,保證金為15萬元;
2、 經營未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商標的特殊商品(如水果、進口商品等)的專營店,保證金為15萬元;
3、 天貓經營大類「圖書音像」、「服務大類」及「電子票務憑證」,保證金收取方式:旗艦店、專賣店 5萬元,專營店 10萬元;
4、 天貓經營大類「醫葯」,保證金30萬元;
5、「網游及QQ」、「話費通信「及「旅遊」經營大類的保證金為1萬元;
天貓經營大類包含的一級類目詳細請參考《天貓經營大類一覽表》[2]
(四) 保證金不足額時,商家需要在15日內補足余額,逾期未補足的天貓將對商家店鋪進行監管,直至補足。
㈦ 什麼是區塊鏈技術開發
區塊鏈來不屬於哪個行業,區源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狹義來講,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
㈧ 電子商務的可行性應從哪些方面分析
企業能力
商業范圍
定價
收入來源
客戶資源
持久性
㈨ 從1998年中國第一筆互聯網網上交易成功,到2013年電子商務市交易規模超過10萬億人民幣,我國帶腦子商務呈
小題1:C 小題2:B ㈩ 我國電子商務簽名法和我國第一筆電子合同簽訂情況
為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給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經過數年的醞釀和准備之後,我國從2003年4月開始了電子簽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電子簽名法》的過程中,我國充分借鑒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及美國、歐盟、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立法,並廣泛聽取了國內電子商務和法律方面專家的意見。2004年4月2 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中間又經過兩次修改和審議,最終在 8月28日通過了《電子簽名法》,並決定於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與第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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