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中如何運用數字簽名和證書技術
有關數字簽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應用,以下整理自網友,供參考:
電子商務(e-business) ,指使用Web技術幫助企業精簡流程、增進生產力、提高效率。使公司易與合作夥伴、供貨商和客戶進行溝通,連接後端數據系統,並以安全的方式進行商業事項處理。
Internet技術的出現,使人們藉助互聯網路廣泛地從事商品與服務的電子化交易,這不僅大大擴展了交易范圍,而且可以有效地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
電子商務承載著政府機關、企業和個人的重要信息,這些信息在操作、傳輸、處理等各個環節都必須保證其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賴性。概括起來,通過網路實現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系統所面臨的安全問題有:
1、身份認證:如何准確判斷用戶是否為系統的合法用戶;
2、用戶授權:合法用戶進入系統後,對其訪問哪些信息,是否有修改或刪除做出許可權管控;
3、保密性:如何保證系統中涉及的大量需保密的信息通過網路傳輸過程中不被竊取;
4、完整性:如何保證系統中所傳輸的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及通過重復發送進行虛假交易;
5、抗抵賴性:如何保證系統中的用戶簽發後又不承認自己曾認可的內容。
由於傳統的「用戶名+口令」的認證方式存在較多安全隱患,如口令有可能被破解;並且通過登錄的用戶名無法有效判斷登錄系統用戶的真實身份,從而導致非法用戶可以偽造、假冒系統用戶的身份;登錄到系統可以借機進行篡改、破壞等。
在電子商務系統運行過程中,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萬一出現不安全的意外情況,應能及時發現、立即補救。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解決了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哪些問題
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的法律問題,實現我國電子簽名合法化、電子交易規范化和電子商務法制化。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和規范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明確了電子簽名所需要的技術和法理條件。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若干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這一條款為確保電子簽名安全、准確以及防範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3、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這個第三方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
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市場准入制度,明確了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並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了嚴格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條件限制。
4、 明確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
如對電子合同中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各自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次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達到的標准,沒有限定使用哪一種技術來達到這一標准,這為以後新技術的採用留下了空間。
6、增加了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條款。"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立法明確指出追究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外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沒有的,也是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信用制度落後、電子商務大環境不完善而特別需要加強監管的國情而實際做出的。
Ⅲ 企業管理中,電子商務合同可以用電子簽名嗎
電子商務正是電子簽名應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在采購、供貨、物流、倉儲、回供應鏈金融等多答個環節,各交易方往往難以見面,如何確認交易方身份、快速簽約、合同管理便捷安全?
應用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合同取代原有的紙質合同,滿足多個環節的信息需求,讓電子商務更加順暢。
Ⅳ 電子簽名的實現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有以下實現方式。
1、基本電子簽名
2、生物特徵電子簽名內
3、具有見證數字容簽名的電子簽名
4、帶有個人數字簽名的電子簽名
5、合格的電子簽名
6、電子簽名平台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通俗點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用途: 在電子版的中秋賀卡,結婚請帖, 建築合同上簽名。
電子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其實是一種電子代碼,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網上輕松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
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如果有人想通過網路把一份重要文件發送給外地的人,收件人和發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個許可證授權CA(GlobalSign)申請一份電子許可證。這份加密的證書包括了申請者在網上的公共鑰匙即「公共電腦密碼」,用於文件驗證。
Ⅳ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幫幫忙啦。謝謝啦
B.電子簽名案.
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你匯到我卡里」。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一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一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麼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你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託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採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台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麼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一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准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台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准。
Ⅵ 請問誰能提供一些關於電子簽名的法律案例國內國外的都可以
電子簽名法第一案
案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你匯到我卡里」。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一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一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麼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你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託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採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台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麼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一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准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台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准。
網上基本就能夠找到這一個,如果 你是寫論文的話建議你去書店找找這本書:
簡明電子商務法律
上面有你所需要的資料
Ⅶ 電子簽名法 求求大家了!幫幫忙
—、什麼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中明確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這部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屆時消費者可用手寫簽名、公章的「電子版」、秘密代號、密碼或指紋、聲音、視網膜結構等安全地在網上「付錢」、「交易」及「轉帳」。
二、《電子簽名法》立法的目的。
《電子簽名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立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增強交易的安全性。
三、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
《電子簽名法》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三是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並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准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四是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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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解釋得不夠細致。可有如下補充:
【電子簽名】是現代認證技術的泛稱,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規定,「電子簽名」泛指「與電子記錄相聯的或在邏輯上相聯的電子聲音、符合或程序,而該電子聲音、符合或程序是某人為簽署電子記錄的目的而簽訂或採用的」;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中規定,電子簽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數據電文內,或邏輯上與某一數據電文相聯系的電子形式的數據,它能被用來證實與此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名人的身份,並表明該簽名人認可該數據電文所載信息;歐盟的《電子簽名指令》規定,「電子簽名」泛指「與其他電子記錄相連的或在邏輯上相連並以此作為認證方法的電子形式數據。」
從上述定義來看,凡是能在電子通訊中,起到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被稱為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即現代認證技術的一般性概念,它是電子商務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總之,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據法制日報報道,《電子簽名法》於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電子簽名法》雖然確認了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文件具有與傳統簽字蓋章的紙質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實施中還有很多問題,如相應的法律銜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運營規范及免責問題、訴訟管轄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來補充完善,電子簽名法的實施仍需要一個過程。
誰來給電子簽名做鑒定
近日,北京書生公司的趙小姐來到北京市司法局,想申請成立一家鑒定電子文書的司法鑒定機構。沒想到,「電子文書」四個字讓司法局的同志犯了難。
因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書生公司認為電子文書鑒定屬於第二類中的文書鑒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認為,文書不包含電子文書,只能看將來能否在第四類中體現。
北京書生公司董事長王東臨對此感到意外。他在接受采訪時說,《電子簽名法》於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今後肯定會有對電子簽名進行鑒定的需求,因此才有成立這樣的司法鑒定機構的想法。如果沒有這樣的配套機構,會不會影響到電子簽名的推廣普及?
哪家法院有管轄權?
王東臨說,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實施,電子合同的簽訂數量肯定會有所增加,交易糾紛在所難免。如果出現訴訟,應該到哪家法院起訴?應該由交易甲方、乙方還是認證服務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來裁判?在網上簽約,合同簽約地如何確定?
長期從事電子認證業務的天威誠信認證中心執行總裁張昌利說,這要看糾紛產生的原因,如果是證書使用者和認證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要按照證書使用者在購買證書時與認證服務機構之間的約定來選擇;如果是交易雙方之間的糾紛,就需要按照傳統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去處理,與認證服務機構沒有關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張楚教授說,電子簽名法出台的最終文本中沒有提到管轄權問題。但值得注意的是,管轄權問題在國際上也還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案,例如在法國訴雅虎拍賣納粹物品一案中,法國判雅虎敗訴,可是美國聯邦法院認為網站在美國,只要符合美國的法律就可以,不考慮法國的網民可能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因而不承認法國的判決。
誰來頒發電子簽名
據了解,電子簽名法實施之前,國內已經有了七十多家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已發出去上百萬數字證書,這些認證機構有行業的、區域的,也有完全市場化的;數字證書包括發給企業、個人和發給伺服器的。他們都採用自己的技術標准和認證方式,多數彼此互不「認賬」。這種「各自為政」的局面給電子商務的暢通設置了很多障礙。
別說在不同的系統間,就是在銀行間,電子簽名也不能通行。筆者曾致電多家銀行,詢問同一客戶可否在各銀行共用一個數字證書,銀行工作人員的回答異口同聲:「不可以」,只能採用每家銀行自己提供的數字證書。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認證中心。「各自為政」的認證機構的確需要相互融合。電子簽名法出台的核心就是提高認證行業的進入門檻。
國家信息產業部信息化推進司基礎處處長洪京一在接受筆者電話采訪時說,獲批後的機構將統一技術標准,以便搭建共同的第三方認證平台,信息產業部不主張其行業或地區概念。
5月25日,信息產業部的網站發布了一條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公室成立的公告。洪京一處長說,目前遞交材料的有2家,他們已經經過了前置審批,也就是拿到了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目前還處在對企業情況的了解之中,並未進入行政許可程序。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一家認證機構獲得批准。 作為我國首部信息化法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意味著電子文檔文件和傳統的紙質文件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國外公司在中國設業務點開展業務,現在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了,他們完全可以通過網路開展電子商務,中國的業務點做一些宣傳就可以了,這就為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問題。」北京市正皓律師事務所曹現亮律師告訴記者。
國外電子商務有1.24萬億的交易額,而中國的電子商務卻由於法律、安全、信用、支付等問題,進展緩慢。據北京書生公司副總裁韓慶軍透露,《電子簽名法》出台最主要的一個目的就是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由於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並沒有完善,所以有人質疑《電子簽名法》「早產」了。
「我們國家的稅法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確實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北京市德克律師事務所於國富律師告訴記者:「是按貨物流動來征稅,還是按資金流動來征稅,還是通過全盤考慮來征稅,這都在探討中。另外,由於稅收涉及到管轄地的問題,還需要國際法的規范。發達國家希望是將稅款截留在總部,而發展中國家自然希望在本國收取稅收,像印度的稅法規定傾向不管資金是否在本國內流動,都需要徵收稅款。」
「由於法律的不銜接,在稅收上很容易產生空隙。」一位地稅局人士告訴記者,「在電子商務領域,交易瞬間完成,稅收主體身份難以確認,誰該來納稅,誰來交所得稅,誰來交流轉稅,都沒有約定,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不便。另外由於我國徵收稅款是認發票的,而電子商務則很少有索要發票的行為,傳統的稅法很難應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挑戰了。
Ⅷ 電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法大大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我就例舉其中1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法大大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Ⅸ 電子簽名哪個平台做得比較專業國內外有沒一些好的案例
這個可以參考艾媒咨詢最新發布的《艾媒報告丨2018-2019中國電子簽名行業專題研究報告》,裡面對比了國內外幾家電子簽的平台特點:
中國電子簽名平台動態——上上簽
2018年上上簽在服務資質認證、技術創新、融資規模、企業合作等方面表現都很出色,並在多個領域成為行業的領跑者。艾媒咨詢分析師認為,電子簽名行業馬太效應明顯,技術、資本、服務領先有助於上上簽快速獲取市場份額,提升核心競爭力,加強構築自身壁壘。
Ⅹ 電子簽名法案例
http://www.findlaw.cn/search.asp上面有好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主持人(李迎豐):謝謝張總,今天上午最後一個發言的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路專業委員會委員、律師李德成先生,他主講的題目是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大家歡迎。
李德成:尊敬的會議支持人李迎豐秘書長,尊敬的各位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我今天不太想這個題目,我每個月都會寫一個案例,給行業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想在這樣的機會中對我自己寫的案例做一個提煉。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電子簽名法的問題,我本人參與了從電子簽名法起草到最後提交人大審議之前,徵求意見的時候我有參與,我知道這個法的重要性,我們不要以為,網路環境當中的誠信問題,不是僅僅靠這樣的電子簽名法能夠解決,我不是潑各位冷水,我非常知道這部法律的問題,它主要解決的是欺詐,主要是第三人而言的。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我反復說立法的影響,我反復講這樣的問題,我們不要寄希望於法律能所有解決的問題,法律能解決的問題非常有限,我長期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一再的提醒大家,不要把不是法律的問題放在法律當中研究。另外,就是我們不要希望有關電子商務所有的法律問題通過都能這部法律解決,我們一定要意識到這一點。
接下來是我們關於電子簽名法的執行問題,在上海的一個會上,我們有一個體會,電子簽名法真正意義的發揮作用還要有一個過程,我很高興看到各部委參與的配套的制度的起草。與這個問題有關的我提一點,因為我和陳律師多次接待美國關於網路法律研究門面的學者的活動,在我們的交流的過程中,我們很驚奇的發現,他們對電子簽名的反應態度是積極的消落,用他們的話說,在美國出的第一部電子簽名法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國不同,包括在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和所在的媒體他們共同宣傳,這個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關於體系的建立是非常復雜的問題,我不想就這個問題做更多的闡述。
我想提醒大家在誠信建設當中有一個非常重問題,就是網路個人資料的控制,我們不能只談網路平台交易,或者其他的交易或者基於網路游戲客戶的資料庫資源基礎上開發的一些盈利模式。我們都需要以個人信息資料的控製做為基礎,這個話不是說不讓大家用,我們用的時候要有一個合理的制度,要合理的使用,不然大家拿出來的信息就是假的,或者是多數是假的,這樣就會使我們缺少一個相對誠信的基礎。我做的另一項工作也是研究一本專著,就是網路隱私的問題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我把這些方面做了一個研究。這個就是關於我們建立誠信體系當中的一個問題,這個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視。我們的誠信聯盟也好,信用評價也好,都要以信息作為基礎,這些信息都是包括採集、整理,未來的商業化使用等,為什麼現在GOOGLE的發展很快,這個是對於信息關聯性問題聯系在一起,這個也是非常好的盈利模式。
第三是關於成熟、安全的模式,一般相對來講是消費者,實際上我們更應該考慮是盈利模式,這個話什麼意思?我們討論某種消費是不是安全,我們討論盈利模式是不是安全,我們仔細的看看,目前的情況下最優秀的,最好的上市公司盈利模式,他們很多問題和我們目前的非法律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除了這些和其他的部門規章都多多少少有一些抵觸,這個是公認的,這個也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空間。我們通過了股權折價等方式作100多個文件,來解決上市的問題,來提出政府審批的問題,比如網路出版等等一系列問題,我們去研究盛大的上市材料,我們研究這個盈利模式就發現一個問題,說明我們看好的社會各界看好的有很好前景的企業、模式應該被大家看好的盈利模式和我們規范不相一致的,這個是一個笑話,我們上市一下我們的東西對不對,就像我接受一些媒體采訪的時候,他們問我,網路游戲涉及到的賭博問題應該不應該進行規范,但是我們不能簡簡單單的認為下一個規定,這個是賭博,我們不能這樣干,因為我們要有一個依據,要研究一下究竟好不好,用不用法律禁止它。為什麼?因為每一個社會都應該讓人家有一個感覺不舒服的地方。我們要不要禁止,需要我們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也包括我們政府部門的官員,去研究這些行為或者游戲的形式是不是已經達到社會不能容忍的模式,這是我講的第三個問題。
關於成熟、安全的模式這個問題裡面,我比較想提一下我們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一些問題,我在接受中關村有關領導的問題,讓我做高新技術產業的問題,這個是一個很大的政策,我們搞了這么多政策,為什麼作用發揮很微弱?這個是讓領導非常頭疼問題的,我們仔細的研究,在這些研究過程中和非法律的過程出現了一些研究的脫節。我非常高興在座各位有行業自律性組織,他們正在做積極有意義的工作,包括我們剛剛昨天還在和有一些工作委員會做的一些工作,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我們在培育我們的競爭對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發揮使得我們誠信體系建設至關重要的一方面,整個的行為規范制度不是法律一元化管理,我們要特別特別的注意,我們反復的強調一個事,這樣的規范包括法律、行業的行為規范當然還包括道德規范,我坦誠的講還包括總價的問題,對行為規范來講,目前來看,更重要的是注意行業自律組織,因為法律不能結果所有的問題,比如網路賭博,比如一些達到了什麼樣的地線,行業自律組織就要作出相應的規定。我們可以把這些作出幾個級別,有一些是必須,嚴格執行,絕對不能做,這個可以上升為法律。尤其是我們積極的建議不要這樣做的,為什麼因為有關的行為的借鑒和模糊,很容易突破,這個是強烈歧異的規范。依次來作為我們誠信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還有一個是信息披露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我是做律師的,在這樣的環境當中,網路環境中相當多的問題的發生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引起的,可以說信息的不對稱在網路環境當中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尤其是目前我們可以分析一下,盈利最好的問題是最賺錢的,包括游戲,包括搜索引擎,當然其他還有,更多是體現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就是盈利模式得以發揮、能夠得到發展的很好的因素,我們不能避諱這一點,這個是我們呈現體系起到非常大的阻礙作用的一個因素。我個人要通過這樣幾個方式解決,第一個就是行業自律性組織他們的工作,我還是強調這一點,我一直以來,我認為行業自律組織發展不好有兩個原因,一個是體制方面的原因,有時會輪為政府的角色,但是更重要的問題是跟政府的態度問題,還有對於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地位逐步的提高。他們的作用應該得到很好的發揮。
關於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披露的問題,更多的會使我們有效的解決這樣的問題,如果有效的披露自己的信息,會使自己不至於嚴重的過多的突破,為什麼這樣講?比如游戲,我作為游戲的運營商,我多大程度的控制玩家,如果說你的控制機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或者這樣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使其他的消費者能夠知悉,這樣是健康的,不會導致顯失公平的,不會是欺詐的,這樣是我們的裝備問題,以小壓大的問題,這時候也會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問題,但是你披露到什麼程度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研究的,這個是需要幾個組織共同研究的。
我想用最後一句話闡述我的觀點,行業自律性組織專業的中介機構包括律師和企業,當然我不能忘記我們偉大的政府,共同在一起針對某些問題進行研究,形成一般性問題作為行業的規范問題公布、引導。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