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没有电子商务税收,对社会经济有什么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因特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电脑前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B. 怎么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的税收问题,对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有何建议需要详细的建议,不要发链接哦!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 要: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政策是必要的。为此,应强化网络技术,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电子税收的征收;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情报交流,协调国际税收关系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第三方支付 一电子商务状况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 、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 、新方式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0 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环比增长10%,达1.1万亿元 电子商务市场整体格局稳定,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数据显示, 2010年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083亿元,环比上涨15.6%,同比上涨86.8% 艾瑞预测, 2010年第三季度,网上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有望达到2550亿元,环比增速将超22%。 二 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管的困难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 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 如果刻意隐瞒, 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 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 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 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然而,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三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举措 第一,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 1999 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 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 AOL 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 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 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第二,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 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 TRTB)于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 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 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原则及其措施建议 4.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同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应既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1)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做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才能从某种程度上调动起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税收政策具有能被广大纳税人认同的合理性,杜绝“歧视性”税收的出现。 (2)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4.2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了一定阶段,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税法方面的建议。首先,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特别是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问题,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纳其他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如“税收中性原则”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转税、增值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流转税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应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数字化产品在内的多重形式的产品,比如对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和劳务提供的都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首先,从征税机关来讲,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同时要提高稽查人员的网络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过上网发现税源,及时跟踪处理。第二,加强对第三方现代物流的监督。第三,对第三方支付予以监控:如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四,建立发票及金额流向监控。第五,完善会计电算化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逐步完善其网络功能及会计数据与互联网络的标准接口,发挥电算化会计对经济业务监督的适时性,有效性。 4.3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实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促进各国互相交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这也是保护各国经济利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共同繁荣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由于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容易给交易者带来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地打击网上逃税在近几年内又难以实现,如何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便成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 ,第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廉政建设,使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第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公民福利待遇,从而促动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第三,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而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兰 淼。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财税金融,2010年21期 [2]陈洁璟。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陈 菲,黄德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技术与市场,2011,第18卷第2期97~98
C. 税收问题
目前不收
据了解,其实从2002年开始国税局就开始研究互联网交易税收的管理办法,但由于人员和操作方面的难度,该项研究工作截至目前还未有重大的进展,依您所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技术可行性的难度主要在哪里?在近期能否得到解决 答: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尤其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一直主张延期支付对跨国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早在1998年美国政府就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提议(WT/GC/W/7),要求继续当时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美国是第一个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议对电子交易免征进口税的国家。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刺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书中规定延期支付针对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日本政府也主张继续现行的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并且主张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来考虑对电子交易征收进口税的问题。 1997年,欧盟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大多数欧盟国家是跨国电子商务的消费国。“比特税”是按互联网使用者在网上传输的信息容量课税。电信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线,电缆,光纤,卫星记录每次电子交易中信息流量的比特数,并对其课税。“比特税”比对电子交易的货币额课税更为简单,更为公平。但是,由于“比特税”要求区分电子商务信息流量和非电子商务信息流量,这实际上是很难作到的。 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的促进作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赞成现在不对通过电子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尽管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进口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各种发展目标的需要,现在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如软件、音乐和产品都既不征收进口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损失并不小。而且,由于在中短期,发展中国家仍将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子商务的潜在税收损失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扩张市场、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它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益处。因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现在不能鲁莽的直接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在电子商务税收收入上的损失应该通过促进电子商务在产品和服务领域最大化发展并能迅速扩张到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来弥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对电子交易不断增加的收入征税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挑战包括:监督电子交易的技术和制度能力;专业人才的问题;在一些非正规领域的执行和强制执行的问题;通信系统的基础设施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为税收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主题资格问题,电子商务本身的界定问题,网络实名的问题,交易信息的有效记录、保存和确认的问题,消费者网上消费是否索要发票的问题,数字产品交易的有效监控的问题,跨区域及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等等,涉及宏观政策法律环境、管理体系、网络技术措施和消费者意识等许多方面。所以,我个人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只能是在现有税收体制下逐步完善,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利用电子商务偷税漏税及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电子商务整体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甚至是全球性的政策环境的完善,这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据参加西部开发国际研讨会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正在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计划在下半年提出政策框架。 这位人士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他说,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还准备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税收政策建立在相应的征管水平基础上,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制定中,还要有相当的前瞻性。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计划在下半年提出税收政策框架。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1999年网上订货销售已达550亿美元。电子商务占当年私人消费总额的0.6%。在中国,截至2000年第一季度,已有各种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多家。据赛迪咨询网预测,2000年中国网上购物的总交易额将达到3.5亿元人民币。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很难用传统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征管。人们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拟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加以阐述。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分析
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这个问题上,在美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人相信通过豁免征税,可以鼓励这一革命性的贸易方式成长。然而,150多名美国税收经济学家却反对继续对网上购物的免税待遇。他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当依靠其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不是依靠特别的补贴。
笔者较倾向于后者。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然而,如果网络商务被豁免消费税,那么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购物,只是因为相对于传统零售业而言降低了购物的支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古尔斯比证明,网络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受惠于免税因素。美国1999年550亿美元网上销售中,绝大多数是免税的。此外,他发现,在那些对零售业征收高税收的州或地区,网络零售业发展也更为迅速。
如果网络商务继续豁免消费税,传统商务从业者也会要求大幅降低乃至取消加于他们身上的税负。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那对国家财政收入将产生负面影响。即使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网络商务继续享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那么随着网络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在整个商业中比例的上升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虽然许多人从大力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角度出发,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减免税,但笔者认为利用政策性因素调节产业发展未必是有效的。正如中国汽车行业在高关税保护下始终是长不大的孩子一样,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浇过多的水,施过多的肥,反而使其失去了在市场的残酷环境中独立挣扎生存的能力。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而言,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具体落实到税收的征管就会发现矛盾重重,难度相当大。主要包括:
1.在网络中,交易双方都可以是匿名的,地址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税务机关既不知道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这是否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对税收的监控和审计也就无从谈起。
2.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人和物的流动性性加强,对居民住地的确认日益困难。这使得避税更容易更普遍。
3.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收税管辖权。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其重要的前提就是确认所得来源地和财产所在地。对传统商务多以常设机构所在地作为标准之一。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连接,电子商务商对网络线路和用户的电子设备没有所有权,也不需要到用户所在地设置机构。因此,以什么标准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一个中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器是否构成征税的依据成为讨论的焦点,至今尚未有最终定论。电子商务的形式内容日新月异,即使现在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也有可能因为跟不上新发展而失去意义。
4.税收征缴的复杂性。传统的零售商只需以单一税率代收税款,填制一份税收缴款文件并向一个地区的税务机构上缴就可以了。而电子商务中,零售商必须向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税务机构上缴并填制不同税率的各种税收文件。电子商品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由于能通过因特网,销售商或许不知道顾客于何处收到商品及劳务。这就使正常征缴几乎不可能。
5.征税成本高。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非常困难,若要达到传统商务税收征管的程度,代价将是非常高昂的。
除上述问题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较少,自身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使得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此外,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点,必然会引起国家间利益的转移,这就牵涉到国际协调问题。这种协调由于电子商务在各国间发展极不平衡的态势而显得更加困难。例如,对收受管辖权的确定,若以网站注册地为标准,除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会同意;若以商品、劳务消费地为标准,美国则丧失了海外网络销售的税收征管权。这就使“双赢”局面很难形成,各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较小。
D. 跨境电商开美国公司的税负会不会很高,维护费用高不高
我们建议主要基于业务需求,如以美国公司申请各类平台如沃尔玛、JET、亚马逊等所需启动开立美国公司,这种情况都要不可避免的面对维护费用与税负的问题,如只想节约收款手续费开立,考虑转移定价OEDC相关指南,我们认为跨境电商在美国设立的申请账号用的美国公司,一般不会产生太多的利润,但仍需测算维护费用与收款手续费及税负的对比后再决定。
E.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今起实施 11.9%的税负成本怎么消化
通过降低物流成本30%来消化税收成本。
从过去的基本免征到现在要缴纳11.9%综合税,跨境食品电商“鲜life”人士表示, 这对食品、保健、母婴、日用品类的进口商品成本有较大影响。
业内人士称,税改对不同品类商品影响各有不同,对2000元以下且原来行邮税超50元的商品,如中型电器、250元以上服装、高单价化妆品是利好,对原来行邮税低于50元的食品、保健品、奶粉纸尿裤、100元以下个护等商品价格有较大影响。
唯品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迪说,税制调整影响最大的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低价格化妆品,这类商品的税率从零提高到了47%。这些商品又是原来跨境电商行业所谓爆款商品,这就需要企业今后在选品上多下功夫。
对于商品是否涨价?武迪说,税收调整后,企业可以从提高的客单价(顾客平均交易价格)中分出一些毛利来覆盖税收上涨的成本,同时通过集约化的大规模集中采购和通达的国际物流网络来降低采购和物流成本。
跨境电商“洋码头”人士说,随着税改靴子落地,海购商品的价格上涨已成定局。不过,在当前中国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下,消费者对价格已不那么敏感,而更愿意为品质、服务买单。此外,海购商品在价格、品质和多样性等方面的优势,对于中国消费者仍具吸引力。据商务部预测,今年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将破6.5万亿元,2017年则有望攀上8万亿元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