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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調解業務網路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23 05:49:13

1.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的部門是

1、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的部門是基層人民法院。
國務版院司法行政權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調解法》第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2. 目前有沒有人民調解員、家庭調解員從業資格考試有的話可以在哪報名謝謝!

准確的說沒有 人民調解員產生的途徑是聘任制和選任制,應符合必要的條件,其能回力高低除了自答身素質外,主要是通過人民法院的指導和司法部門的培訓提高。至於家庭調解員 貌似沒這一說,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或法務工作者的,其證書是要考試或者審批的 ,具體時間不定,請與當地司法局聯系。如果條件符合的話,推薦參加每年6月報名的司法考試。

3.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3)山西省人民調解業務網路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5. 如何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1、強化業務培訓,用知識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庫建內設,優化容人員結構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組織開展音像教學,通過模擬案例調處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4、參與民事審判旁聽,從觀摩中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用實踐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6.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7. 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有哪些

8. 山西省司法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1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擬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督促落實;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統計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工作和科技項目開發的協調、申報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和門戶網站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本廳的扶貧工作。
內設:秘書科、綜合科、機要檔案科、網路技術科。
(二)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考察任免、考試錄用、勞資、調配、職稱、考核、表彰獎勵等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警銜評授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廳外事工作。
內設:人事科、警銜科、組織教育科。
(三)法規政策研究室
指導全省法學理論和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承辦有關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承辦廳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指導全系統的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有關年鑒、史志的編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對台事務。
(四)法制宣傳處
擬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省各地方、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工作。
(五)律師工作管理指導處
負責擬定全省律師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工作;核准律師執業和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等;承辦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初審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國(境)外律師機構申請在晉設立辦事機構的初審及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律師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律師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指導處
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審批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核准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負責頒發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證書;負責指導全省公證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監督、指導省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七)基層工作指導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省司法所的業務工作和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監督檢查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
(八)司法鑒定管理局(仲裁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規定、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司法鑒定人執業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山西冊)的編制和公告工作;負責司法鑒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省級鑒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司法鑒定協會開展工作;承辦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國家司法考試處
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證書的發放和取得資格證書者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中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十)監所執法監督處
監督檢查監獄勞教系統貫徹執行監獄勞教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情況和刑罰執行、勞動教養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對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協調處理監所的突發事件;承辦上級交辦的監所管教方面的有關事宜。
(十一)計財裝備工作管理處(審計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指導全省監獄、勞教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等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審計監督工作。
內設:計財科、裝備科、審計科。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和晉紀發〔2007〕27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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