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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民族團結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12-07 01:51:49

① 關於民族團結鄉村醫生心得體會怎麼寫

我是一名普通的鄉村醫生,自從**年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以來,在衛生局及鎮醫院領導下,認真開展各項醫療工作,全面貫徹上級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和任務,全面履行鄉村醫生的職責。
認真負責的做好醫療工作。「救死扶傷,治病救人」是醫生的職責所在,也是社會文明的組成部分。醫療工作的進步在社會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我抱著為患者負責的精神,積極做好各項工作,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堅持把工作獻給社會,把愛心捧給患者,受到了村民的好評。
本人還積極參加各項業務培訓,不斷吸取新的醫療知識,自己的業務水平也慢慢的有所提高,現在掌握了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診療常規和操作規程,一絲不苟接待並認真負責的處理每一位病人,從最大程度上避免誤診誤治。還通過訂閱大量業務雜志和書刊,網上查閱等手段,從而開闊了視野,擴大了知識面,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涉取新的營養,促進自己業務水平的提高。
每次到衛生院開會,我都認真聽取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布置的任務,積極的向廣大村民宣傳黨和國家的惠民政策。在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中,走家串戶送兒童防疫針的通知單,做了不少實實在在的工作,對於兒童家長的詢問總是耐心的給予解釋,直至滿意為止。尤其是自**年開展農村合作醫療以來,更是在我和村民之間架起了溝通心靈的橋梁,我不厭其煩的向村民解釋,宣傳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政策,並且認真執行上級政策。
自從踏入鄉村醫生的工作中,這一年來,在各級領導的幫助和同道們的支持下,工作取得了一點點成績,但與其他同道相比相差甚遠,在今後的工作中,我要繼續努力,克服不足,掌握更多更好的醫療知識,爭取創造更好的工作成績,為廣大村民朋友排憂解難。
工作一年來,我逐漸認識到鄉村醫生是一個光榮而且神聖的工作,我將一如既往的兢兢業業地工作,為鄉村醫生增光添彩,為黨和政府贏得民心,做一名合格的優秀的鄉村醫生。

② 2007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培養計劃

作為重點應該有

教育部等5部委要求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
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等單位2005年起將面向西部11個省區市、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特別支持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採取「統一考試、適當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研究生,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2005年將試點招生2500人。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5部委日前聯合制定了《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要求採取特殊措施大力培養一大批堅定地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發展樂於奉獻,具有較高科學人文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從2005年起將選擇部分中央部委所屬院校試點招生,力爭在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總數1.5萬人的規模。

《意見》要求各有關高校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納入中央級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計劃,並單獨下達管理。這項計劃招收的研究生將享受中央級高校研究生撥款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也將得到生源地區和定向單位給予的適當補助。學生畢業後按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到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碩士和博士的服務期限分別為5年和8年,如違約需要向培養單位和定向地區、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拒絕接收、安排畢業生就業的地區和單位要被相應減少招生計劃。

教育部等5部委要求生源地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2005年至201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需求的第一期規劃和年度培養計劃。5部委將各司其職,教育部主要負責培養計劃的協調和制定招生、教學等有關政策措施,並檢查督促執行情況,協調解決辦學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評估辦學情況。承擔培養任務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將嚴格落實教育教學計劃,確保教育質量,培養合格的各民族人才。

據了解,近20年來,我國已採取開辦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以及在內地舉辦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舉措,加大了少數民族地區各類人才的培養力度,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③ 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列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各項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新疆自古以來就是祖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四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根基,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第五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第六條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第七條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各民族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相互信任、相互欣賞,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環境,加強交往交流交融,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建設團結和諧、繁榮富裕、文明進步、安居樂業的社會主義新疆貢獻力量。第八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全面負責、民族事務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配合實施、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職責:(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長效機制;(三)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落實、統一檢查驗收;(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考評體系,明確創建目標,培養樹立典型,引導各族幹部群眾珍惜團結、維護團結、加強團結;(五)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協調解決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有關事項;指導、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工作;(六)做好軍政、軍(警)民、兵地、中央駐疆單位與地方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七)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納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過程,納入各族青少年學習教育全過程;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活動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軍(警)營、進團場連隊,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採取經濟補助、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循序漸進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在共同生產生活和工作學習中加深了解、增進感情,使各族群眾手足相親、守望相助。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堅持宗教的問題按照宗教的規律去做好工作,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民族團結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完善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第十四條鄉(鎮、場)、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范。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宣傳,將民族團結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持暴恐的問題用法治的方式去解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司法保障。第十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學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貫穿於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進課堂、進教材。教育部門應當積極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堅定不移依法推進雙語教育,建立和完善從學前到大學的雙語教育銜接體系,提高雙語教學質量。第十八條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以現代文化引領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文化的問題用文化的方式去解決。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體系建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農村(社區)公益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文化惠民工程;開展具有民族性、傳統性、地域性、時代性的文體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優秀圖書、文化作品的創作和雙語出版物出版;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影視、歌舞等文藝作品的創作,增加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數量,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作品互譯,推動優秀文化作品的數字化、網路化傳播。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現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全覆蓋。加強就業再就業人員特別是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有序轉移就業、就地就近就業、返鄉自主創業。落實各族群眾創業扶持和畢業生就業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招錄工作中,應當協調各用人單位確保錄用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公民。第二十條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引導進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形成有利於各族公民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的社會環境。第二十一條華僑、華人和留學生服務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加強海外新疆籍華僑、華人和留學生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工作,擴大交流交往,維護祖國統一。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為主、流出地積極配合的管理工作機制,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二十三條發展與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當地各族群眾。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在資源勘探開發、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建設方面,提高當地企業和勞動力的參與度。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勞動力,尤其是少數民族勞動力。有條件在當地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項目,優先在當地實施產業布局。第二十五條扶貧、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落實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整村推進、定點幫扶、社保銜接,幫助貧困群眾精準脫貧;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機制;加強縣鄉村醫療及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滿足農牧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第二十六條語言文字和翻譯工作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倡和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牌匾、廣告、告示、標志牌,宣傳類、公益類的標語等,應當同時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二十七條文化、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大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傳統古村落保護力度,加強瀕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搜集、保護、搶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傳承、發展。第二十八條農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特色農牧業基地建設、科技支撐、加工轉化、市場開拓等方面能力建設,構建現代農牧業體系,促進特色農牧業產業可持續發展,實現各族農牧民長期穩定增收,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物質基礎。第二十九條發展和改革、財政、旅遊、民族事務、商務、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民族手工業、旅遊業的優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動民族特色產業發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三十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公民應當高舉民族團結的旗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愛疆、團結奉獻、勤勞互助、開放進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第三十一條各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堅持習俗的問題用尊重的態度去對待。第三十二條各族公民應當堅持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諧。第三十三條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共青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融情實踐活動,播下民族團結的種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學在一起、成長在一起。婦聯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共建團結和諧、和睦融洽的鄰里、家庭關系。第三十四條工商聯、文聯、社科聯等各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積極做好民族團結工作。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師生員工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自覺承擔起反分裂、反滲透的責任。發揮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教育引導和示範帶頭作用,引導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學校講台、講壇等散布、傳播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第三十六條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動,發揮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主陣地作用。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涉疆社科理論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論問題辨析引導,旗幟鮮明地批駁「泛突厥主義」、「泛伊斯蘭主義」、「民族自決」、「高度自治」等錯誤觀念,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科學理論支持。第三十七條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第三十八條各類企業應當發揮吸納各族公民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各類企業應當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業,表彰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第三十九條家庭應當發揮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積極作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以民族團結思想教育子女,培養、傳播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思想。第四十條宗教人士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和團結友善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積極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劃生育和繼承等制度。第四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散布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製作、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宣揚和傳播宗教極端思想;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的行為。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地域、族別、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視和人為設置障礙,損害各族群眾平等參與社會管理、市場競爭以及平等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影視、網路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發布和其他商業性活動中出現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和行為。禁止製作、表演、傳播含有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等內容的節目。第四十五條賓館、飯店、車站、集貿市場等公共活動場所和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領域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務,不得以地域、族別、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為由,歧視、變相歧視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餐飲服務行業應當合法經營、誠信友愛,其字型大小、招牌和食品的名稱、包裝、廣告不得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語言、文字、符號、圖案及其組合,尊重各民族飲食習慣。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四十六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績效考核體系。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獎勵各民族聯合創業、扶貧濟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縣(市、區)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加強民族團結作為戰略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來做,充分運用民族團結進步成果,教育群眾、宣傳群眾,凝聚人心。第五十條獲得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範單位的,每年年底可獲得一次性獎勵。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第五十一條每年5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月。第五十二條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應當講求實效、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教育活動的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說服力。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址)、烈士陵園等場所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第五十三條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以及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道民族團結進步典型事跡和人物,揭露、抨擊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違紀行為。第五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批評、制止和舉報。依法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復。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通報,取消相應的榮譽稱號和達標單位資格,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三)不及時處理、化解本單位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出現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六章附則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④ 少數民族骨幹培養計劃報考有什麼要求

(一)招生范圍。主要面向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招生,兼顧享受專西部政策待屬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別支持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才的培養,重點確保上述地區和單位教育、科技、醫學和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以及經濟、公共事業管理等領域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需要。
四、報考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少數民族在職和非在職(具有上述學歷還未就業的應屆、往屆畢業生,下同)人員。非在職人員的招生比例要佔招生計劃總數的50%以上。
(三)品學兼優,漢語文、外語和民族語文成績根據學科、專業要求達到一定標准和要求。 (四)報考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0周歲,報考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五)畢業後保證按定向培養協議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

⑤ 民族團結政策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第一條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社區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接受民族團結教育適用本條例。

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條例的其他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第五條新疆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公民的神聖職責和光榮義務。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各族人民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合作,和睦相處,始終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

以上內容參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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