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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自律公約

發布時間:2022-12-31 00:17:59

❶ 減負令劃定「紅線」是為了更好發展嗎

近年來,我國校外培訓市場發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然而,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針對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超綱教學、應試傾向,學校以及學校非零起點教學,教師課堂不講課後講等6類問題,教育部等四部門分三個階段作出為期一年半的專項治理部署。

「開展專項治理,不是針對合法的、符合教育規律、符合青少年成長規律的培訓行為,而是針對存在問題的,比如過度強化應試,進而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等行為。」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綜合處處長陳東升指出,「對培養學生興趣、發展學生特長、發展素質教育、培訓行為規范、手續完備的校外培訓機構,我們堅決鼓勵其發展、支持其發展」。

❷ 如何加強培訓機構的招生管理

家長不及時續費怎麼辦?
學生流失到別的機構怎麼辦?
為什麼我們老帶新的比例這么內低?
問題根源在平時的溝通和感容情培養。
家長在招生老師的介紹下帶著美好的期望來到培訓班,怎麼讓遠期的期望變成每天都能看到的努力和進步呢?溝通是最有效的途徑。
家長情況各不相同,應該有一套簡單高效的工具幫助進行有效溝通

V❤關注家校在線,輕松加強家長溝通,提高學生成績,提升家長滿意度。

❸ 培訓機構的老師答應取消貸款,最後沒有看到取消怎麼辦

培訓貨款是必須得還的,不管是不是這家培訓機構的問題,工作解決不了找培訓公司。貨款企業只認簽署人。想解決此類事件,可以參照以下兩點:1.如果有培訓協議,上面註明要給你們推薦工作,但是培訓公司沒有兌現,這個是可以申請法律維權的。2.沒有在培訓協議上註明就業推薦的,可以通過工商12315舉報不良機構。
銀行的信用卡有寬限期,只要寬限期內還上就視為正常還款,不影響信用。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2013年公布了修訂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一是要求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時服務」,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二是要求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務」,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在到期還款日後賬戶中未清償部分小於或等於一定金額(至少為等值人民幣10元)時,應當視同持卡人全額還款,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賬單。還款日後一天還款屬於正常還款,既不會影響個人徵信也不會罰息。

❹ 如何推動校外培訓機構行業的自律

據報來道,近年來,以「應試」為導源向的校外培訓機構裹挾著家長不斷在教育培訓上加大投入,這個被媒體比喻為「劇場效應」的「暗戰」同時也導致孩子們的課業負擔不斷加重。

為了推動教育培訓行業自查自糾,教育部還組織舉辦了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簽約活動,全國160家最有影響的校外培訓機構共同簽署了公約,承諾依法、誠信、規范辦學,同時要求新老師「試用期轉正」必須先取得行業的教師認證。

教育部門要求老師對授課大綱的編寫嚴格遵守課程標准和大綱,同時,對租賃面積未符合要求的授課點按要求增加面積。未來,明師教育還將開發少兒美術、棋類、閱讀類拓展、機器人等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的課程。

文章來源:央廣網

❺ 國家為啥要打擊校外培訓

首先來看,我們國家現行的教育體制。從幼兒園到大學,我們會經歷小升初、中考和高考,這三個篩選節點。按照國家的教育體制設計,在打造同等以及相對公平的教育環境下,通過這三次節點,來為國家篩選出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的人才,這是正確、合理的做法。畢竟國家的教育資源也是有限,只能通過這種教育體制來「淘寶」。現在正規學校體系內的教育是完全能滿足國家這一體制設計要求的。
其次我們來看校外培訓機構(不談興趣特長類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是在部分家長「焦慮情緒」的需求下,再由資本市場強推動而發展出來的,獨立於國家正規學校體系的一種社會教育體系。在資本的推動下,會不惜一切代價來迅速提高孩子的考試成績,過早、過度、超前給孩子灌輸書本內容,甚至直接從公立學校高薪挖老師。小孩考試成績提高了,培訓機構也賺的缽滿盆滿,好像是雙贏的局面,沒啥問題。
現在我們再來看這一問題。原本國家希望在相對公平的教育環境下,來篩選出國家發展需求的真正有潛力的小孩。而校外培訓機構在家長需求、資本推動下,正慢慢形成獨立於國家規劃外的教育體系,而校外培訓機構一旦形成穩定的社會教育體系,那麼國家十幾年來施行的教育體制可能慢慢崩塌。而更為嚴重的是,通過瘋狂課外補課來提高考試成績,可能無法讓國家篩選出真正的人才(說白了,拿錢砸出來的考試狂魔),這就會影響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前途了。
所以,中央的高層應該是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嚴重性。所謂的校外培訓機構加大了孩子的學習壓力,加重了家長的經濟負擔等等,只是部分原因。對國家教育體制頂層設計的影響才是此次打擊課外培訓機構的真正原因。

❻ 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湖北省軟體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軟體和信息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和維護公平的軟體和信息服務市場環境,保障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軟體企業)、軟體行業從業人員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國軟體行業基本公約》,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在我省范圍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培訓、媒體宣傳以及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等各項軟體經營活動的行為准則和行業規范。
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上述軟體經營活動的軟體企業(包括外國軟體企業在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其他兄弟省市軟體企業在鄂設立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在從事軟體經營活動時,除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均受本公約的約束和保護。
第三條 對於任何阻礙行業發展、進步,損害行業共同利益的行為,軟體經營單位、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都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約,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條 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可以就本公約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尋求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幫助和指導。因其他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違反本公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時,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申訴,請求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軟體用戶因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公約的規定,給其造成損害時,可以向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投訴,請求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提倡按照合法、誠信、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發展軟體經營單位之間互助互利的合作關系,努力提高我省軟體和信息服務的水平和競爭能力。提倡軟體經營單位之間開展雙邊或多邊的技術交流和業務合作,並合理、合法地借鑒和使用他人的軟體技術和成果。軟體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的軟體或服務不能滿足用戶需求時,應主動向用戶推薦其他相關產品或服務供其選擇。
第七條 軟體經營單位在從事軟體經營活動時,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內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得採取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對自身產品、技術進行虛假宣傳,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軟體企業形象、商譽及其產品或技術的聲譽;
2、通過行賄、回扣等手段,獲取項目承包權或市場銷售份額,以謀取通過正當競爭不能實現的利益或市場地位;
3、通過威脅利誘,或利用在業內的壟斷地位,強制用戶購買、使用其產品、技術和服務,或強制其他軟體經營單位經銷其產品;
4、利用在公開報價基礎上大幅降價,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傾銷,干擾、破壞其他軟體經營單位的合法市場活動;
5、假借政府機關的名義,在媒體上進行軟體企業形象、產品廣告宣傳,或強行推銷其產品、技術和服務;
6、在軟體采購招投標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標書造假或惡意低價投標,最終無法履約,造成用戶單位嚴重損失的;
7、其他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認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軟體經營單位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及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准。軟體開發項目和服務的報價體系以《湖北省軟體價格估算推薦方法》為參考。
第九條 軟體經營單位應充分保障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
1、 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按照《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履行登記手續。從事系統集成服務的軟體經營單位,應向用戶明示其系統集成資質等級。
2、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符合其產品介紹或供貨協議中承諾的性能和質量標准;
3、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明確技術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服務費價格,不得隨意變更免費服務的期限。
第十條 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尊重他人享有的軟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和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打擊侵權行為和盜版活動。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或者幫助他人製作使用侵權軟體,嚴禁以任何形式製作、銷售、進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盜版軟體。
第十一條 軟體經營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如原單位提出異議並確有證據證明該人員有違法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行為,一般不應聘用;
2、聘用在其他單位工作過的人員,應尊重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高薪聘用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泄露或許可他人使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軟體行業從業人員與軟體經營單位應該簽訂具有誠信約定條款的勞動合同,軟體經營單位與員工間應該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軟體經營單位錄用員工時要遵守同行競業限制規定。
第十三條 軟體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不誠信行為:
1、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危害公眾利益的活動,例如製造電腦病毒、參與盜版活動、非法解密存取、重大黑客行為和攻擊網站等;
2、以追求個人利益為目的,不顧協議合同規定,不顧對原先已承諾的項目開發任務的影響,攜帶原企業的資料提高自己的身價;
3、不認真自覺遵守行業和企業的保密規定,隨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戶機密;
4、弄虛作假,隱瞞、虛構各種學歷、從業記錄;承接自己能力難以勝任的任務;對已經承諾的事,未按時完成,實在難以做到時,沒有及早向當事人報告說明;對工作成果作誇大不實的說明;
5、購買和使用盜版軟體,參與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在自己開發的產品中拷貝復用未取得使用許可的他方內容;
6、接受不利於僱主單位的外部工作;
7、其它被勞動仲裁部門、司法機關或行業性社會組織認定的違約、違法或不誠信行為。
第十四條 軟體經營單位和軟體行業從業人員有義務大力宣傳本公約。軟體經營單位應教育員工按照本公約從事業務活動,並在單位內部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軟體經營單位,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措施:
1、勸阻停止違約行為,並責令消除影響;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在本行業內通報批評,並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部門、違規企業業務相關的主管部門、主要用戶單位、合作單位加強信息共享,抄送有關通報文件;
4、通過媒體或網站公布對其違約行為;
5、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會員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協會會員資格;
6、依照《軟體企業認定標准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取消其軟體企業認定資格;
7、對於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軟體經營單位,號召、組織會員單位以及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軟體行業從業人員,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措施:
1、勸阻其停止不誠信行為;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通過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網站公布其不誠信行為;
4、通過相關媒體公布其不誠信行為;
5、其行為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認定為情節嚴重者,將其列入不誠信「黑名單」,號召、組織會員單位以及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要求軟體經營單位不得將其錄用。
第十七條 本公約參考《中國軟體行業基本公約》、《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章程》制定,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由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❼ 早教行業有哪些自律公約

目前早教行業中機構類型多種多樣,主要可以分為早教中心和幼托機構兩類。一般而言,早教中心主營45分鍾至1小時的早教課程,通常由家長陪同孩子參加,集中在雙休日上課,與更為常見的文化教育類或素質提升類培訓機構差別較大,其課程內容不以提升考試能力或技能能力為目標,而以親子活動、培養嬰幼兒的良好生活習慣為主;而幼托機構在近幾年發展得尤為迅猛,其主營模式是圍繞社區提供全天至數小時不等的託管班,集中在工作日運營,主要為父母提供照看嬰幼兒的服務,幾乎沒有課程或培訓內容。雖然早教中心與幼托機構的主營模式存在差別,但因其對人員、場地和器材需求的高度相似性,許多機構會同時經營早教中心及幼托兩種業務。
一、監管現狀
目前,我國對早教中心、幼托機構的監管政策尚不明確且尚不統一。相關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監管政策對早教中心和幼托機構的監管規則如下:
(一)法律及行政法規
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2017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籠統規定舉辦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民促法》將民辦培訓機構大體劃分為「舉辦實施…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和「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兩類,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分別審批,並在《民促法》第六十五條中做了「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兜底規定。針對「學前教育」而言,《民促法》規定學前教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但是,《民促法》及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促法實施條例》」)中皆未定義「學前教育」和「民辦學校」,根據教育部相關部門的咨詢意見,「學前教育」的具體涵蓋領域並未十分明確。如果早教中心和幼托機構被認定為屬於學前教育領域的民辦教育機構,則早教中心和幼托機構均需取得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部委規章
衛生部在1980年曾出台《城市托兒所工作條例(試行草案)。
(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監管政

❽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提供政策許可范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准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准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准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標准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應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范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

❾ 保險營銷員自律公約

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條為保證我國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三條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不得不計成本地爭攬客戶,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四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利率、匯率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及匯率浮動標准,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戶承諾法律法規、政策許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條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第六條開展中間業務要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嚴格執行有關帳戶和現金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強拉客戶開立帳戶,不得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規定,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
第九條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加大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力度、依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整體競爭力。
第十條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二條不得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有歧義的宣傳,不得貶低同業內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三條互通信息、團結互助、加強合作、共謀發展,共同維護銀行業在全社會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進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十四條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十五條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強化廉潔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組織對會員單位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本公約經中國銀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簽約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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