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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擔保法律知識的培訓可以學到什麼知識

發布時間:2021-10-29 13:00:01

Ⅰ 剛進入融資擔保行業,需要在平時學習哪些金融和法律知識

主要學習物權法,婚煙法,以及擔保法中的保證擔保部分(因為保證擔保還是以擔保法為准),其次學習企業財會知識,因為在處理融資業務時需要調查,同樣需要識別對手的風險度。通過財務報表來分析,能較直接的識別其財務狀況及風險。另外,需了解一些行業的基本政策導向。希望你對我的回答能夠滿意。

Ⅱ 如何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修養並運用到現實生活中的一篇小論文

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修養並運用到現實生活中的一篇小論文如下:


一、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現在我不會再這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

二、我認識到了我們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我們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我們教師有了行為上的准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我也知道了我們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

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

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

Ⅲ 關於擔保人的方面的法律知識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Ⅳ 怎麼學習法律知識

首先,要明確所要學習的法律,大體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西方法制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其中民法又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
其次,市面上的法學類教材,輔導書,司法考試培訓資料品類較多,難以選擇,其中較為出名的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試三大本,但與我來說實用性不強,內容繁多,花費大量時間卻不方便記憶,我所採取的學習方式是紙質講義加音頻課件
推薦幾個網站可以下載到課件,如考渡,學法網,法法網,法碩聯盟貼吧等,下載語音課件,列印講義,對照講義聽課件,推薦講得很精彩的老師:其中鍾秀勇老師講的民法;韓心怡老師講的民訴法;阮齊林,劉鳳科兩位老師講的刑法和刑訴;張海峽老師講的經濟法,合同法;楊帆老師講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學習初期選擇基礎班課程講義和音頻。後期選擇提高班。

Ⅳ 作為擔保公司的一名新員工應該掌握些什麼知識

親:
那要看你是做什麼崗位啦?
先讀擔保法和特權法,擔保行業接觸最多的就是這兩個法,其它什麼什麼的離你還遠,根本用不到,把擔保公司的運作流程都熟悉熟悉,擔保公司的利息演算法,很簡單的,沒法說,不懂了再問我

希望可以幫到你,親!

Ⅵ 急! 投資擔保工作 應該學習哪方面的知識呀有沒有相關的資料,謝謝了.

我就是做房地產工作的,擔保公司我們公司就有,如果你想做的話,可以來我公司,我們公司會有專業培訓!可是做那個有什麼好呢?沒有什麼發展,還不如做房產顧問,又好玩,又輕松,而且認識的人都是些千萬富翁,和這些人打交道會讓你學到很多東西的,(注:本人別墅部).那我也幫你一下吧,我把一些關於擔保的材料發上來給你看看!
以下是我經常用的材料,有那些不明白在給我留言!
貸款手冊之(四)
----------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政策

第一章 名詞解釋
一、什麼是擔保
全稱:階段性擔保,指麥田公司或其他擔保公司從自買方與貸款銀行簽訂購房抵押貸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買方所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且《房屋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收執之日止的期間內,為買方提供的階段性擔保。
如銀行在給賣方放款後,未能實現對買方房產的抵押權,則麥田公司或其他擔保公司承擔銀行所放貸款的全部償還責任,並再向買方追償。
二、為什麼需要擔保
目前大部分房屋貸款,都是以買房人以其所有房屋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取銀行貸款的。意味著,銀行要獲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權利,成為抵押權人,取得《它項權利證》,才能發放貸款。
由於北京市各區房產交易部門的體制和工作效率原因,以朝陽區為例,從產權過戶到領取產權證,要一個月;從領取產權證到抵押給銀行完畢、領取到《它項權利證》,要一個半月。就意味著按照正常程序,賣方在售房(指產權過戶)後,要兩個半月才能領取到銀行額。這很難被市場認可。
因此,擔保公司以自身資信和公司實力為基礎,向銀行申請承擔擔保責任,即產權過戶後讓銀行向賣方發放貸款。若銀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取得《它項權利證》,由擔保公司將等同於貸款金額的款項全部賠償給銀行。
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是一種風險經營的行為,收費是合理的。

三、擔保公司存在的現實意義
1、承擔擔保責任。
2、和多家銀行有合作業務,一般都形成完整的產品系列,可滿足絕大部分客戶的貸款需求。

四、麥田公司發展擔保業務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
目前北京市場只有為數不多的大中型介公司被銀行認可,給予授信額度。實際說明了公司的注冊資本、業績、專業水準、人員素質、風險管理能力等多方面達到了一定水平。
2、加強信息溝通,提高貸款效率
貸款不通過擔保公司,權證部人員直接和銀行聯系,減少信息傳遞環節(多一個環節,多一份干擾),信息傳遞快捷准確。同時權證部還根據業務要求,不斷改進銀行流程,增進了解,可大大提升貸款效率。
3、提升服務品質
①權證部人員最了解客戶需求,通過全程服務及時反饋貸款信息從而更能滿足需求。同時還可能針對客戶特殊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大大提升服務品質。
②麥田公司通過和二、三個銀行深度合作,提供統一產品和服務標准,溝通順暢,也可提升服務品質。
4、有利於提升經紀人專業水準
從公司定位於中、高端客戶的定位來看,我們的客戶綜合素質較高,對銀行產品有一定了解,有自主選擇銀行產品的要求,也有較強的法律保護意識,對經紀人專業能力提出較高要求。
通過擔保業務,我們直接和銀行進行貸款合作,經紀人可直接參與整個貸款手續,對專業知識的了解廣度和深度大大增加。

五、關於「麥田公司提供擔保業務」的銷售話術
1、特別說明
業務起步階段,公司擔保業務的專業能力仍有待提升;出於簽約方便的考慮,對於公司提供擔保服務的《貸款服務合同》,暫時由權證部門在銀行貸款面簽時,與客戶簽署。
強烈請經紀人、店長在談單、簽約時,注意和客戶鋪墊,解釋清楚擔保的含義和收費。但擔保費的構成,注意不可詳細說明,以免客戶刨根問底,對費用構成引起強烈興趣,重點說明是北京市的統一行情就好了。
另外,也請經紀人、店長向客戶解釋,公司會根據貸款銀行要求和客戶的資信,為客戶選擇由麥田公司提供擔保或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若由公司提供擔保,會在後期由權證人員與客戶溝通,簽署《貸款服務合同》並收取貸款服務費。
2、建議銷售話術:
咱們北京市做貸款,銀行都要求提供擔保。目前我們公司也有合作銀行,可以為您提供階段性擔保。
我們公司權證部會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和您的貸款需求,綜合評價,看我們公司的銀行能否滿足您的需求,並提供相應擔保。我們權證人員會和您聯系,和您溝通貸款要求;若可以擔保,還會與您簽署《貸款服務合同》,並收取相應費用。

六、關於「貸款服務費」的銷售話術
1、目前北京市場,所有擔保公司的收費都一致:
貸款額20萬(含)以下,收費3000元;貸款額20萬元以上,每增加貸款一萬元,另加收50元。
貸款服務費費是市場行為,它包含了擔保公司的風險擔保費用、貸款服務費、評估費和律師費等。
2、擔保服務費是我們幫你辦理按揭貸款的服務費
北京市的按揭貸款確實比麻煩,手續煩瑣,審核嚴格,批貸率也不是很高。我們公司(或擔保公司)和銀行有長期合作關系,對銀行的審核制度比較了解,能夠針對您的資信狀況選擇銀行,希望減少退單率。而且萬一有個什麼細節有問題,我們也能和銀行溝通,盡量幫助您順利通過。我們還幫您聯系評估公司,代書全部的貸款文書,代為辦理資金監管手續,辦理你的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等等。
通過我們公司辦理,還能通過選擇銀行,幫助您避免交納保險費,這又省下了一筆錢。
其實,您通過我們中介公司,也就是想安全,省心,圖個方便啊。

第二章 麥田公司合作銀行

一、 深圳發展銀行三元橋支行:麥田公司的唯一擔保合作銀行。
1、



請大家在向客戶介紹擔保業務時,一定要向客戶說明銀行的相關貸款政策,並能夠滿足客戶的貸款需求,否則公司無法提供擔保業務。
舉個簡單例子:如買方是未成年人,即使他別的方面都符合銀行政策,資信很好,我們也無法為他提供擔保業務。
2、不強制要求客戶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3、可辦理貸款首付款資金監管業務。
4、銀行工作人員專業水準較高,服務品質好。
5、不辦理底商、寫字樓貸款和市產房貸款。

二、深圳發展銀行中關村支行
1、暫未和麥田公司有擔保業務。
2、業務簡介:通過中關村支行貸款,在產權過戶後一個工作內可解凍首付款,並將貸款發放到賣方賬戶,但賣方暫時無法動用。產權過戶後三個工作日後,權證人員會攜同買方去辦理產權抵押手續,當場取得《它項權利證》;送交銀行後可在二個工作日內解凍貸款,賣方可自由使用。
3、不強制要求客戶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4、可辦理貸款首付款資金監管業務。

三、政策比較

優勢及細則 三元橋深發 中關村深發
可操作的產權性質
1、商品房:住宅和公寓(包含評估價超過15000元的高檔住宅)、別墅
2、公房:成本價和標准價、優惠價
標准價和優惠價要看原購房合同,如合同中有體現單位有優先回購權或要賣方予以補償等,銀行需要原單位出示放棄權利的證明,且見產權證放款。成本價沒有要求
3、央產房:同普通商品房,銀行不需要提供物業、供暖結清證明和上市審批單。
4、經濟適用房:按原值貸款可以在過戶後就放款。按評估價或成交價就低貸款的,抵押後見《它項權利證放款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處:
1、標准和優惠公房若特殊情況,也可不提供原購房合同
2、經濟適用房:按原值貸款可在過戶後放凍結款。
年限 1、房齡≤25
2、貸款年限+借款人年齡≤65
3、房齡+貸款年限≤35
以上
三個條件同時滿足
4、高檔商品房:貸款年限≤10年 房產已使用年限+貸款年限≤20
相同
成數和利率 1、 第一筆貸款,房齡4年內且90平米以下,可貸8成,否則貸款七成
2、 第二筆貸款,可選擇下降一成優惠利率或成數不變基準利率
3、 第三筆貸款以此類推
4、 第四筆貸款一般不受理,若客戶資信特別好另行商量。
相同
客戶到場情況 1、賣方夫妻雙方到場,一方不到需做公證。(若產權人配偶不到場,可由賣方現場手寫《配偶未到場聲明》,此屬特殊情況,慎用)
2、買方借款人必須到場,配偶不到場需做公證。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處:
1、買方配偶不到場,可由買方現場手寫《配偶未到場聲明》
婚姻證明 1、單身未婚,可提供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未婚證明;大型國企、上市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出具的未婚證明也有效。
2、離婚未再婚的,提供單身證明(慎用)或在離婚一年內(或合理的較短時間內),提供離婚證有效;四、五十歲人士再婚困難的,離婚時間較長,也是合理的。
3、產權在離婚前購買的,可出示「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可不蓋民政局公章),寫明產權歸屬。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處:
1、單身未婚,可現場手寫《未婚聲明》
2、離婚未再婚的,提供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都可,沒有時間限制。
未成年人
基本不受理,若特殊情況,且辦理了監護權公證,單獨和銀行商議,慎用。

相同
借款人屬港、澳、台地區
港、澳、台人士:港澳地區身份證明為「港澳通行證」,台灣地區為「回鄉證」。
相同
借款人屬公司法人或股東
借款人需提供公司章程、3個月財務報表和營業執照(不絕對需要),若借款人資信很好,可提供其他資產、收入證明,如銀行對賬單,稅單等,就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
相同
抵貸不一
除了夫妻以外,目前已放寬至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即父母做產權人,成年子女做借款;反之亦可。
相同

四、銀行地址
1、三元橋支行:朝陽區北三環霄雲路38號 現代汽車大廈底層
2、中關村支行:海淀區蘇州街1號

第三章 麥田合作擔保公司
一、北京中科智擔保有限公司

優勢及細則 ★深圳發展銀行 中國銀行 北京銀行 工商銀行、招商銀行
自身優勢 1、 可做市局階段性擔保,見契放款
2、 5年內經濟適用房,除海淀外,可按市場價格貸款(海淀建委經濟適用房按市場價貸款不做抵押登記)
3、 第二筆貸款,6成以下可給優惠利率
4、 4年內90平米以下,可貸8成
5、 1982-1992的二手房可貸6成 1、 受理個人按揭業務
2、 可辦理外籍人貸款 1、 受理個人按揭業務、轉按揭業務。公寓、別墅、寫字樓、商用房均可受理
2、 單價或評估價超過2.5萬/㎡不受理
3、 對國外歸來戶口注銷持中國護照尚未落戶及台灣居民、外國公民不發放二手房貸款 工商銀行:
1、90平以下,8成 20—30年
2、半地下室、商業用房不做
招商銀行:
受理按揭業務及同名轉按揭業務
中科智特點 正規;服務意識強;風險防範好;合作比較順暢

地址:西城區金融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B座10層
電話:88091651—126
聯系人:任宇

二、 北京安家世行擔保有限公司

優勢及細則 深圳發展銀行 中國銀行 建設銀行 ★工商銀行
自身優勢 1、 5年內經濟適用房,除海淀外,可按市場價格貸款(海淀建委經濟適用房按市場價貸款不做抵押登記)
2、 第二筆貸款,6成以下可給優惠利率
3、 4年內90平米以下,可貸8成
4、 1982-1992的二手房可貸6成 1、 受理個人按揭業務
2、 可辦理外籍人貸款 1、 受理個人按揭及抵押按揭業務
2、 抵押貸業務貸款年限長(8年)
3、 受理公積金貸款 1、 受理個人按揭及抵押按揭業務

2、 90平以下,8成 20—30年
3、 半地下室、商業用房不做
4、 認可外地收入證明

安家特點 正規;效率有待改進;公司政策比較靈活

地址:東城區東四十條68號平安發展大廈西區三層303室
電話:52181122—842
聯系人:樊芮君

Ⅶ 在哪裡可以學習到些法律知識

你好

網上、書店、學校,最多的是網上了,最了解哪方面的網路一下即可!!生活中最為接近的: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還可以進入全國人大專門網佔查詢:
中國法律法規檢索系統: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Ⅷ 要做一個合格的擔保業務員,需要學習哪些方面的知識。

參考書基本上沒有實踐經驗給力
我提出的意見是 經濟師 注會 注評
有一樣能考到就夠用了 語言溝通能力要強
談業務時要問到關鍵性問題 詐出來所有你想要的
這方面還是需要實踐經驗的 2年左右吧 就可以自己單業務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
謝謝

Ⅸ 關於投資擔保應了解的法律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123、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4、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10、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12、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27、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28、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29、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130、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131、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132、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3、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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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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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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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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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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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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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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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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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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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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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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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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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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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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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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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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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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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5、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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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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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40、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41、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2、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4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4、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45、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7、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49、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50、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5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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