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未來的發展有何看法和建議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包括: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⑵ 求一篇關於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隨意,字數5000.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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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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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律師應該如何做出自己的市場定位
在剛入行時,「我的乳酪」應能讓我一見就笑,它可以是老師讓我看的一份起訴狀或者是一份項目背景資料介紹,也可以是我要見的一個客戶……,我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這下往後,我會有活兒幹了(進了事務所,幾乎沒人不願意幹活,只是不知道是否每天都會有活兒干,是否每天的活兒都有不同,都會讓我有新鮮感?),老師讓我針對起訴狀或結合背景資料起草答辯意見和項目建議書,我知道當我寫出的答辯詞和項目建議書上圈上了老師的修改意見,並附諸文字列印後,這就意味著我的法律工作開始了。「我的乳酪」留給我的是甜甜的回味。作為一個剛入行的年輕律師,確信自己喜愛法律,願意獻身法律服務是非常重要的思想奠基,是以後所有關於定位的最關鍵的定位。也就象人們在尋找乳酪時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乳酪是他們喜歡的食物,是他們希望找到和獲得的東西。只有明確目標,知道它是我所想要追求的,不惜努力追求以得之才是付諸有價,物有所值。
在開始入門後,也就是一般而言在入行後二至三年的時候,「我的乳酪」經過咀嚼以後的味道與囫圇吞下的感覺會完全不同。在現行的執業環境中,從考出律師資格到實習律師再到執業律師,一般最少為二年,在這期間,如果你是一個有心人,同時你又是一個刻苦鑽研的人,那麼你會不斷發現你所經辦的案件或項目中有你非常感興趣的內容和課題,你會循著思路不斷往前去探索,非要弄懂弄清楚不可,嚼著「我的乳酪」,想著該是個什麼滋味,有一點是肯定的,你一定希望嚼出的味道是你喜歡的味道。但在沒有人告訴你嚼多少遍才能嚼出你要的味道前,只要知道肯定會有結果,你一定會嚼下去;當然,也有可能因為需要嚼很久,所以你可能會半途而廢,從而根本不知道「我的乳酪」到底是什麼滋味。同樣,有可能誰也不清楚最後是否會有結果,這樣的話,你還會繼續嚼下去嗎?此時,作為一個有著二、三年的執業經歷的律師,應該著重考慮和確認的首要問題應該是:堅持就是勝利,我必須克服困難,依據我所掌握的全部知識,找到我喜歡的「我的乳酪」的味道。一般,有了二、三年的實戰經驗,應該知道自己的業務長處和業務能力,為進一步的專業定位已經可以初創方向。
進入專業化選擇、定位的階段,一般是在從業三年之後,前提是你已經在三年中充分接觸過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業務,對自己的專業特長了如指掌,也開始讓外界知悉你的業務專長(這是內、外因共同作用所必需的)。有時候,當外人不知道你的專業是做什麼時,你會碰到來找你的非你熟知的專業業務比專業業務多得多的情況,這樣會沖淡和動搖你從事專業化服務的決心和氛圍。當然,堅持專業化是應該有前提的,其一,你必須經有充分的專業化分工明確的業務來源;其二,你必須得有耐得住寂寞(業務清淡)的忍耐力和經濟承受力。專業定位的階段是體會「我的乳酪」之甜酸苦辣的過程。對一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中的律師而言,專業定位往往會受到較多誘惑,各種類型案源的介入容易引起心思活絡而無從下手從而很難確定專業分工,在這種情況下,一種不錯的選擇可能是爭取先做一個「全科」律師,然後等待機會,逐步有意識地培訓自己專業化定位意識,循序漸進地轉變成專業律師。當然,也可以放棄全面兼顧可能帶來的利益而一步到位選擇專業定位。只要能選擇定當的,都會嘗到「我的乳酪」的甜味。另外,對一個原本就在專業化傾向很明顯的律師事務所中的律師而言,確定和發展自己的專業定位似乎並不困難,但由於自身的業務水平和愛好本身可能與事務所整體定位有所不同,也會導致選擇定位時的困惑。當然,如果事務所是追求發展的所,它對你的專業化定位也會有所安排和引導,況乎其本身的業務導向也能為你的決定帶來些許安慰和支持,這也是很重要的推動力。就我個人而言,自從大學畢業後進入上海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開始從業以來,非常明顯地受到啟蒙所的業務定位的影響,目前所從事的涉外公司金融業務佔主要業務的80%以上,專業化定位非常明確,使付出與收獲比達到很正常的水平,從而更進一步堅定自己走專業化道路的決心。從業12年以來,不論是到國外事務所進修,還是加盟老牌以涉外業務見長的浦棟所,都充分發揮了自己專業特長,在業務上與所在事務所相輔相承,得益非淺。「我的乳酪」味道挺香甜,盡管在這一階段的律師,吃過的乳酪與追求中的「我的乳酪」似乎還會有著不小的區別。
追求更完善,專業更精深的階段,是我們主動將「我的乳酪」藏起來或推得更遠,期待在我們找到它時發現它更甘醇的過程。我們與現有的事務所不斷磨合、協作,期待出現1+1>2局面的准備、經歷與奮起的過程。為什麼要藏起「我的乳酪」?目的是,兼收並蓄,不滿足現狀,要更新、更高、更好,此時的我們,執業五、六年了,可能已經八、九年了(該淘汰的或看不到、找不到乳酪就離開律師隊伍的人已排除在外),對所在事務所是否持續符合自己的長期專業化定位和發展的需要一直會有著思考,這個階段的律師跳槽和自立門戶的特別多。「我的乳酪」的味道在此階段可能是五味齊全了,吃了乳酪的還嚷著要吃更好的、更大的、更香的,還沒有吃的則蹩足了勁要吃好的,藏起來不就是為了要吃出多一點味道嗎?
不論何時何地,想做好律師的人一定會想著我應該在哪方面發揮特長,打出品牌,以「新、奇、優」制勝,「我的乳酪」始終是各種味道的「目標」,我希望我永遠有找乳酪的勁頭,具備與時俱進尋找乳酪的勇氣,並能享受找到乳酪的喜悅!
⑷ 想寫一篇關於企業法律顧問的論文,闡述這個職業目前的作用~
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法律顧問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就其在業務方面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而擔任的特定職務。企業法律顧問一般有兩種,即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處理該企業所有的法律事務,這類法律顧問服務范圍廣、時間長,故稱為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關系隨協議期滿而結束,如果繼續聘用,需要重新簽訂協議。專項法律顧問受企業聘用專門處理某一項法律事務,法律顧問關系待該項法律事項辦理結束而結束,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故又稱臨時法律顧問或者短期法律顧問。如今企業大多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因其能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幫助。
大多數企業都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尤其是一些大企業,但多數企業只把律師定位在討債和打官司即訴訟方面,甚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忽略了法律顧問的作用,其實,除了訴訟以外,一名優秀律師能為企業做的還是很多的,而且對企業來說還是非常重要的。
具體而言,法律顧問為公司企業服務的方式很多,比如: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依據,從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論證,從而避免企業經營上的法律風險;草擬、修改、審查公司企業的各種合同、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針對某些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發表律師聲明,或針對性地發出律師函;代理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行政復議,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參與企業的非訴法律事務;參加企業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准備談判所需要的各類法律文件;在企業內部進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配合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做好勞動人事工作,草擬、審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進行辭退設計等等。
筆者擔任過多家企業的常年顧問,總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現分述如下:
1、全面掌握企業的情況,比如:了解企事業單位的性質、經營方式、業務范圍、企業簡史,了解企業在本行業、本系統中所處的地位、作用、服務對象和競爭對手,了解企業的業務情況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以便使用起來得心應手,等等。
2、對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區別情況,採取不同措施予以處理
(1)對企業正在違約的合同,要在對方接受的前提下,明確責任,簽訂補充協議,以消除違約後果,盡可能減少財產損失。
(2)對於口頭合同,要盡快採取措施,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除書面簽字蓋章的原始合同外,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也是證據,萬不得已時,也可以採取錄音的方式,以防後期產生糾紛時因無證據而敗訴。
(3)對於已超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盡量調解結案,或者與對方簽訂新的還款協議,以獲取有效訴權。
(4)對於快要超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要盡快起訴,對於不能起訴的關系客戶,要用書面形式要求還款,使訴訟時效中斷。
(5)對於其他糾紛,區別輕重緩急,選擇最佳方式,一個一個地解決,盡最大努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財產損失。
3、由點及面,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常年法律顧問明確的范圍內,開展下列工作:
(1) 解答法律咨詢
就企業在經營方面遇到的有關法律或法律事務方面的問題提供具體意見,方式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對於問題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一般性的咨詢,使用口頭形式。對於所涉及事關重大的法律事務則以提供法律意見書的形式,為企業提供具體的法律意見。
(2)草擬、審查、修改各類法律事務文書,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上述法律事務文書以合同為主,目的是防患於未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力爭減少或不發生爭議,這其中涉及到許多技巧問題,比如如果已方不會違約,定金的數額和違約金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比例不要訂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違約後承擔的違約責任過重。
(3)有針對性地舉辦培訓班,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企業經營活動中,時時刻刻都需要簽訂各類合同,法律顧問不可能事必親躬,草擬、審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臨時商議的補充條款、補充合同。筆者現在接手的一個案件正在上訴,甲方購買乙方鋼材,欠乙方貨款38萬余元,後在商議還款過程中,甲方業務員自作主張,簽署了每天每萬元支付500元的違約金的條款,結果對方起訴,一審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38萬余元之外,又判令甲方另行支付違約金25萬元,筆者二審才接手此案,二審結果不得而知,但甲方正處於一種非常被動的境況卻是顯而易見的。由此可見,幫助顧問單位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也是法律顧問的一項重要工作。
(4)企業發生糾紛時參與訴訟
擔任顧問單位的代理人,參與訴訟也是法律顧問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但並非所有的糾紛均選擇訴訟的方式,尤其是與企業關系較好,又與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關系戶發生矛盾的,筆者往往建議企業選擇非訴訟解決矛盾,實踐也證明,從長遠角度看,這對企業發展是有利的。但對於調解無望,案情復雜或者爭議對方在外地的案件,要盡早起訴,爭取管轄權。
(5)協助企業人事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近些年來,勞資關系矛盾愈演愈烈,法律顧問的職責也應包含企業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的草擬、審查,辭退員工的方案設計,以及員工提起勞動仲裁、訴訟的出庭應訴工作。筆者的感觸是一個諳熟勞動法律規章的法律顧問,對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持企業團隊精神和士氣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上述不能囊括法律顧問的全部的工作范圍,其實下列小故事最能說明法律顧問作用了。
魏文王問名醫扁鵲說:「你們家兄弟三人,都精於醫術,到底
哪一位最好呢?」
扁鵲答說:「長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問:「那麼為什麼你最出名呢?」
扁鵲答說:「我長兄治病,是治病於病情發作之前。由於一般
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鏟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只有我們家的人才知道。
我中兄治病,是治病於病情初起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
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氣只及於本鄉里。
而我扁鵲治病,是治病於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看到我在經脈
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葯等大手術,所以以為我的醫術高明,名氣因此響遍全國。」
兵法雲「殺敵一千,自損八百」,訴訟並非是解決糾紛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於未然,企業法律顧問正是起到了這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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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
內容提要 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並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 行政聽證程序 基本原則 公開,職能分離 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徵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上就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聽證是專門適用於行政機關的程序制度。在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決定前,有義務告知相對人決定的理由和獲得聽證人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有權就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接納,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正確實施行政行為的目的。
行政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國家都不同程序地採用了聽證程序。在普通法國家,聽證程序淵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它是"支配行政機關活動的程序方面的規則",也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則",它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1)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他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①前一個程序規則就是聽證規則。在美國,聽證不僅是普通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而且也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要求。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就是公正行使權力,行政機關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②美國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聽證義務。在大陸法國家,依法治國理論,特別是依法行政理論的完善,為這些國家的行政聽證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礎。德國行政聽證程序雖然沒有憲法的直接依據,但被認為是法治國家不成文法的重要原則。③1976年通過的德國《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了聽證程序。此外,奧地利1950年的《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958年的《行政程序法》,韓國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規定了聽證程序。
我國1996年公布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聽證程序,它是引進國外先進法律制度和經驗的一次有益嘗試,在我國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我們能夠從中國憲法精神中找到聽證程序的法律基礎,如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但聽證程序畢竟不同於一般的"走群眾路線"、"傾聽人民意見"的工作原則,它具有自身特殊規則和適用范圍,能夠發揮十分獨特的作用。為了進一步了解聽證程序的本質特徵,全面認識聽證程序的重要意義,本文結合國內外聽證程序的基本理論與立法實踐,對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期有助於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之所以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聽取意見"、"兼聽則明"等工作方式,就在於它是由眾多特別法律原則支持的一種程序。這些原則和制度既是聽證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決定聽證區別於其他程序的根本准則。盡管各國對聽證原則的認識和表述不盡相同,但具有共性的原則大致有以下幾個:
一、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的目的是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怎樣才能保證當事人的意見被充分如實聽取呢?最重要的是在聽證開始階段就應當向當事人公開有關材料,允許他在決定作出之前為自己辯解,避免被調查人"處於黑暗之中"。④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群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不為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聽證程序公開化不僅可以保證行政決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觀,而且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社會和輿論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正如英國弗蘭克斯委員會在行政裁判所和公開調查的報告中所說的,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動必須以三個原則為指導,即公開、公正和無偏私。在這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列為第一位。⑤
當然,公開原則也不是聽證程序的絕對要求。凡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可以不公開聽證,這是很多國家的習慣做法,有些國家的法律甚至規定了聽證不公開舉行。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一般應當不公開進行,但聽證主持人認為公開聽證也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聽證也可以公開進行。"⑥德國《行政程序法》也規定,"言詞辯論採用不公開原則","在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前提下,聽證主持人可以准許其他人員參加"。⑦當然,不公開聽證畢竟是個別國家的做法,而且"少數不公開的聽證是例外,那是為了保護有關的私人利益而存在"。例如,美國正式聽證必須公開,對非正式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一定採取公開方式。通常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公開聽證的請求,是在考慮了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並平衡各方面利益後,作出是否允許的決定。⑧
二、取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⑨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職能分離原則來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主張"每個人不能作為自己
案件的法官",它不僅適用於司法職務,也適用於行政職務。《英國行政法》一書對此作了較全面的介紹,"公民在其權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決定不利影響時,不僅有權為自己辯護,而且有權要求他的意見必須由一個沒有偏見的行政官員決定。一個行政決定不能由和該決定有利益牽連的人作出,這是自然公正原則對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
事件同時作為追訴人和裁判官,因為這種情況也是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⑩
當然,行政機關不同於司法機構,它不是專門的裁決機構,鑒於行政機關處理的問題涉及較復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為了提高效率,避免增加財政開支,立法不可能要求行政機關內的追訴調查職能與聽證裁決職能完全分開,由獨立的機構行使。能夠做到的只是內部職能分離,即在同一行政機關內部,執行調查追訴職能的人,不得主持聽證和參加裁決。這也是很多國家聽證程序的具體做法。各國立法之所以如此重視職能分離,是因為事先進行調查追訴的人如參與裁決,必然著重以他所調查的證據作為裁決的基礎,而忽視當事人所提出證據
與反駁意見,甚至調查追訴人秘密調查沒有經過當事人對質的證據,也可能作為裁決的基礎,這對當事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事先調查和追訴的人,對於案件的處理很難處於一種超然的客觀心理狀態,而這種心理狀態是公正的聽證和裁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果調查和追訴人員與主持聽證的人員和裁決人員合一,即使主持聽證和裁決的人沒有偏見存在,也難以使當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決。(11)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體現了職能分離原則,但此規定過於原則,因為"非本案調查人員"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可以是負責案件調查部門的其他人員,也可以是機關首長,還可以是本機關其他部門的人員。《行政處罰法》公布
後,很多行政機關
在制定相關實施辦法時,大多將聽證主持人定位於本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盡管如此,仍難以避免這類人員與調查人員的接觸及受到影響。特別是在法制機構人員本身作案件調查人員時,更能以避免這種情況。為了保證職能分離原則的真正落實,必須確立聽證主持人相對獨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美國這方面的經驗可資借鑒。1946年前主持聽證的人員只能行使機關授予的職權,無特殊地位,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了聽證審查官制度,1972年後改為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具有獨立性質,不受行政機關首長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務委員會所規定和確認的正當理由,行政法官不能被罷免。行政機關無權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從文官事務委員會所確認合格的人員名單中選擇任命人員。他們在編制上是所在機關職員,在任免、工資等方面,不受所在機關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範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門內設立行政聽證局,行政法官根據聽證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機關服務。
與聽證公開原則一樣,職能分工原則也不是絕對的。特別在行政機關的高層,職能融合仍是被允許的。(12)而且在某些特殊領域,職能分工仍有若干例外。如在對申請原始許可證的決定程序,涉及價格的正當性與選用的程序,或涉及公用事業、公共運輸的設施和經營活動的程序中,也不可能做到職能分離,應當允許相對融合。(13)
三、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所以,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很多國家的法律原則和程序法包含這項聽證原則。根據英國自然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必須聽取對方意見的原則包含三個內容:(1)公民有在合理時間以前得到通知的權利;(2)公民有了解行政機關論點和根據的權利;(3)公民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其中前兩項內容就是有關事先告知原則的體現。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處分時應在事先留出相當期限,書面通知該不利處分的相對人。書面通知應當包括:(1)作出的不利處分的內容以及有關法令條款的依據;(2)構成不利處分原因的事實;(3)聽證的日期和場所;(4)管轄聽證事務的組織名稱和所在地。此外,美國、德國的行政程序法也規定了較為詳細的告知原則。該原則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告知的對象。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當將聽證事項及時間地點告知相對人。相對人的范圍,即告知的對象則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界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將其界定為"當事人",即受處罰人,美國法律則界定為"利害關系之當事人",即"因聽證的結果,而權利義務直接受影響之當事人"。德國《行政程序法》則將其界定為"相對人或關系人"。由於聽證的目的是聽取利害相關人的意見,不僅限於受處罰人或當事人的意見,所以,聽證告知的對象應當比當事人更廣,包括相對人和其他利害相關人。
(二)告知的時間。聽證前告知的目的是便於利害相關人出席聽證會或准備陳述意見和辯論,所以在告知聽證權利和聽證時間內,應當給利害相關人預先留出一定的准備時間,即告知與聽證之間的時間,不宜過短,否則會影響有關人員的准備,但也不宜太長,以避免耗費時間、精力。時間長短視當事人及關系人的住所遠近及案情復雜性而定。(14)各國立法規定須"適時"(timely)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或在聽證之前"一定期間"內發出通知(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條)。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為7日,至於其他行政行為的聽證的告知時間目前尚無規定,須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明確。
(三)告知的內容。聽證前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的大致內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項以及聽證時間、地點、聽證機關等。我國《行政處罰法》對此未作詳細規定,各地和各部門在有關聽證的實施辦法中對此進一步細化,增加了"當事人的姓名、名稱、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15)
(四)告知的方式。聽證前的告知通常採用三種方式:一是書面直接送達,二郵寄告知,三是公告送達。我國《行政處罰法》未作規定,但各地及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辦法除規定上述三種送達方式外,還包括委託送達,口頭告知(但要記入筆錄)等。
四、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定:"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但沒有規定聽證筆錄在決定中作為唯一依據,甚至對該筆錄在處罰決定的作用也隻字示提。各地各部門的聽證實施辦法對此作了一定補充。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26條規定:"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16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不得以未經聽證認定的證據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目前爭議的問題是:聽證筆錄在行政決定中的作用是什麼?一種觀點主張應全面借鑒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則,特別是吸收其精髓,"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應是當事人所知悉並經其辯論的;如果行政機關採用聽證筆錄以外的事實和證據,應當提供當事人知悉和辯論這些材料的機會"。(16)
也就是說,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決定的主要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因為聽證之後補充的證據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依據,當事人也可以不提交有關證據,因而無法做到聽有證據都必須在聽證中出示並經過質證後確認。特別是在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情況下,要求所有證據在聽證會上質證,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中也做不到。從我國目前聽證制度的適用現狀看,一方面,聽證筆錄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視,行政機關作為程序的發動者和終結裁判者,在使用聽證筆錄方面仍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未經聽證的證據和事實仍然對行政決定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這與聽證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則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聽證筆錄是行政程序的階段性產物,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決定並不是最終決定,還要接受司法審查,所以為了達到聽證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們同意將聽證筆錄作為行政決定主要依據的觀點。
以上是聽證程序的主要原則和制度,除此之外,還有迴避原則、禁止單方面接觸原則、案卷閱覽原則、委託代理原則等。這些原則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前述的四項原則,只是由於它們多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且為人們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詳細論述。
①⑩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頁,第153-154頁。
②(美)傑羅姆·巴倫,托馬斯·迪羅斯著:《美國憲法概論》,劉瑞祥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頁。
③參見(台)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查委員會編印:《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第168頁。
④Margaret Allars, lntroction to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 1990,at 265.
⑤⑨(11)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頁,第437頁,第438頁。
⑥⑦章劍生:《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頁。
⑧楊惠基主編:《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頁。
(12)參見(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頁。
(13)參見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
(14)(16)劉勉義、蔣勇:《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頁。
(15)參見《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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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生涯規劃: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一、前言
猶記剛剛踏入大學時,輔導員就要求我們進行一個職業生涯規劃,並要求我們在假期的時候對自己選擇的職業進行深入的調查。初入大學的我,對一切都還自信滿滿,懷惴著對律師這項職業的嚮往,自然而然的把自己的職業理想定位於做一名律師。
但通過假期的深入調查,我深切的感覺到自己的理想遠沒有自己想像的那樣輕易可以實現。隨著公檢法單位人員的飽和、法學畢業生人數暴增等,法學就業的寒冰期已然到來。這個學期選修了周老師的法律職業生涯規劃的課程之後,我開始重新審視自己,「沒有計劃的人會被計劃掉」,所以一個好的職業規劃是非常重要的。思而後行的行動才更有方向,更有價值。因此,我就以下幾個方面來規劃自己未來的職業生涯。
二、自我分析
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這也許是世界上最難回答的問題之一,很多人的一生都在無窮盡的做著對自我的探索卻仍然無法准確的回答這個問題。但是自己卻又是這個世界上最了解自己的人。在這種矛盾中,我試圖找到一個最本初的自己,不斷的完善自己,從而更好的規劃未來的職業生涯。
我是一個比較外向的人,有些時候甚至有點小瘋癲;外向的性格使我很容易和別人進行交流,很容易融入一個團隊,具有較好的溝通能力與團隊合作能力。但有的時候會顯得不夠穩重,很難讓人信任。
而且我喜歡和不同的人打交道,尤其是喜歡和有能力的人打交道,從別人成長的歷程,成功的經歷里吸取經驗教訓。但是在遇到比自己能力強的人時候會很容易產生一種自卑感,不夠自信,因此若與他們一起做事的時候,就會不敢表現自己。
有時也會比較喜歡發呆,變得有些內向而不願講話,有點小小的多愁善感,會喜歡在安靜的夜裡聽悲傷的歌,會喜歡臨窗聽雨,會喜歡在暖暖的午後捧一本書安靜的讀,會喜歡不停的寫字。多變的我,也有時會給人一種陰晴不定的感覺。
我是一個對事認真的人,力求把自己做的事情做到最好,好勝心強,但是有的時候會因太偏執而不能靈活處理事情,做事情顯得有些呆板而缺乏創新意識。
大多數時候邏輯性比較好,組織能力較強,但執行力較差,很多時候有想法卻久久未能實現,只能空等想法變成空想。
至於價值觀,之前一直覺得這是個比較空泛的詞語,但是我一直都認為,女子未必不如男。現實生活中,我也很厭煩那種男權主義,厭煩只想依賴男人、婚姻而獲得錢或地位的女人。正如我經常對媽媽說的那句話:我只希望將來,無論我想要什麼,一個冰淇淋也好,一幢別墅也罷,我都可以不依靠任何人,只憑自己來獲得。
我希望自己是獨立不受拘束的。
三、法律專業就業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就業方向
法律作為一門人文學科,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就業方向是比較廣闊的,高校法學畢業生主要有以下幾個就業方向:
1、 通過考公務員進入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2、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進入律師行業,典型職業道路為律師助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3、 從事教學科研工作,至少需要碩士以上的學位。
4、 公司法務,典型職業道路為助理→主管→高級法律顧問。
5、 做法律「邊緣人」如做媒體跑法律線的記者,在知識產權公司做知識產權業務代理,銷售類或者外貿類的工作。
(二)前景分析
隨著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建設也處在一個迅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
時期,特別是我國「入世」以來,社會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各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尤為突出。法學專業作為朝陽學科,從社會需要來看是大有發展前景的。從法律系畢業生就業現狀來看,他們擁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能夠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就業前景非常廣泛。但不可否認的是,相對於經濟類、財經類等一些專業就業難度來說,法學類就業出路較窄。甚至是重點大學的畢業生,也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進入法律系統的。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社會對法律人員素質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法院、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法治部門無法接受這樣大批的學生湧入,多數學生畢業後只能轉行。
法學類專業對人才素質、學歷需求較高。他們不僅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質,還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背景和跨學科的行業知識。隨著近年來對法學人才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法學類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就業情況並不樂觀。但高學歷的法學專業研究生,特別是與經濟、國際交往相關聯專業的研究生,就業前景廣闊。
法律專業的學生其職業發展方向就是在轉行時,大多數也選擇在與「法」相關聯的行業,或在企業任職做法律顧問、或做媒體的法製版編輯、記者等。有的根據其個人性格特點、專業特長轉換專業,在「法」崗位對其緊閉大門的時候,他們沒有擠獨木橋,而是獨僻蹊徑,在企業、公司的商務部任職,他們的專業知識在商務合同的簽訂、談判、維護企業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而比專門從事管理、銷售的人員更具有任職優勢。
四、職業選擇分析
(一)職業選項與實現路徑
在詳細的查閱了有關法律專業的就業方向和前景並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我在職業選擇中第一目標定為涉外律師;第二目標定為公司法務;第三目標定為公務員。
在確定了目標之後,我充分認識到這三個目標的實現難度都比較大,前兩個目標對專業的要求極高,不僅需要系統完整的法律知識,嚴謹的邏輯思維,還需要十分靈活的機變能力,熟練駕馭語言的辯論能力,以及其它的專業知識。無論是涉外律師還是公司法務都需要極其豐富的經驗,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達成的目標。
而第三個目標公務員,眾所周知,近些年來,公務員考試人數日趨增多,公務員職業因其穩定性得到越來越多畢業生的青睞,據報導2009年國家公務員報名通過審核的人數創紀錄地超過了105萬人,各職位平均競爭比例為78:1。競爭可謂異常激烈。
本科畢業生在擴招的浪潮中,早已不再是時代的寵兒,本科的知識也不能夠完全的滿足職業的需求,所以我選擇出國留學深造或者繼續讀研。
由於選擇了涉外律師這個目標,我初步的計劃是留學讀國際商法的項目。初步計劃是加拿大的YORK UNIVERSITY。
(二)決策理由及因素(主要運用SWOT分析對第一職業選項進入分析)
優勢(S)
1、喜歡與人交流,團隊合作比較好
2、做事比較認真,踏實肯干,有毅力,好勝心強
3、英語的基礎比較好
4、喜歡寫作,寫作能力不錯
5、家庭條件不錯,可以負擔出國留學或讀研等繼續深造的費用
劣勢(W)
1、 有時不夠穩重,比較急躁
2、 執行力不強
3、 英語口語一般
4、 專業學習成績一般,學習深度不夠
5、 知識面比較窄,對經濟類、管理類的知識不夠多
機會(O)
1、中國入世,法制逐步完善,人才需求大
2、首都的信息資源比較豐富,學習、實習機會比較多
3、對這個行業比較了解,可以更好的融入
也有例可循
4、新興空間大,就業通路多
威脅(T)
1、法律類人才的擴招
2、同地區競爭激烈(例如,北大,人大等)
3、司考通過率低,律師行業入行門檻高
4、整個社會的就業形勢比較嚴峻,法學專業更是近幾年來就業率較低的專業。
5、「公檢法」用人需求趨於飽和
另外,我個人性格比較不喜歡太過安定的生活,不喜歡太過理論的東西,所以研究性的工作並不適合我,也不能激起我的興趣。
涉外律師是高薪職業,社會地位比較高,能夠滿足我自身對未來生活的期許。
雖然這是一個比較難實現的目標,但是目標必須具有一定的難度,才更能激起奮斗的意志,才更有可追求性,實現的時候才更有成功的快感。而且我覺得就我自己的能力和目前的情況而言,這並不是一個不可以實現的目標。
(三)涉外律師的工作內容(資料來自於網路知道)
涉外律師主要指從事以下兩方面業務的律師:一是為中國公司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法律服務;二是為外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投資經營提供法律服務
其具體的工作內容有:
代理國內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
提供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參與WTO爭端解決;
代理參與各類涉外訴訟及仲裁,並與海外律師行合作,策劃、參與國際訴訟及國際商務仲裁;
負責外商在華投資項目的法律論證;
幫助外商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和三資企業,起草、審查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文件,並協辦報批手續;
為外商投資企業重組及參與國企收購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提供包括外匯、稅收、勞工、購銷、進出口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咨詢;
代表企業或銀行參與國際銀團貸款、項目融資、融資租賃及涉外債券發行等各類涉外債務性融資項目;
代表境內企業參與海外股票上市、股權轉讓及吸收風險投資等涉外權益性融資項目;
協助建立中外合作基金及外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為境內企業的境外貿易、投資項目進行法律論證及協調;
為外貿企業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信用證及托收等國際支付、提單及國際風險防範等提供咨詢,並協助外貿企業進行海外賬款追收。
(四)涉外律師需要具備的素質和能力——更好的認識自己的不足
目前中國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根本不足以應付日益緊缺的需求,至少需要5倍於現在的人才規模才能緩解緊缺的現狀。我國的律師從整體上講,由於歷史原因,專業程度還不高。很多涉外律師一般是由律師助理發展而來的。
1、熟練掌握並運用法律的能力,一般要求國際法、國際私法或國際經濟法等相關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並獲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
就目前的學習而言,我的專業學習遠遠達不到一名涉外律師,甚至是一名普通律師應有的水平。大學里輕松的環境讓我沒有放太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關注自己的學習。學習的內容不成體系,沒有完整、連續的法律思維。而且只是理論學習,很少去接觸案例,使得學習變成了空中樓閣。基礎的不扎實導致我的學習呈現出一種邊學邊忘的狀態。
2、敏捷的思維,具有非常強的分析、處理、應變及解決法律問題工作能力。在這一方面,我雖然自認為有比較不錯的處理問題的能力,但是我覺得我分析能力不夠強,不能很快的清晰的認識到事物的本質,思維不夠敏捷。這就提醒我遇事一定要多思考,從而鍛煉自己的思維。
3、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創新能力。根據資料,涉外律師區別於普通律師,涉外律師的團隊合作比較多,因此必須有較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我覺得這方面我做的還不錯。但是我是個思維懶惰的人,有時做事略顯呆板不靈活,因此,從現在起我要勤思考,多學習,多提出自己的意見。
4、扎實的公文寫作能力與外語能力。我雖然熱愛寫作,但是對公文寫作的接觸不夠多,所以在今後的學習中,我一定要發揮自己寫作的優勢,力求把公文寫作掌握好。另外我的英語基礎比較好,但是離熟練的交流和閱讀英語公文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也必須改進。
5、豐富的知識。從涉外律師的工作內容可以看出,涉外律師的工作不僅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比較豐富的經濟、管理類的知識,所以我應該在日常的學習中對這類知識更加關注,了解其基本的體系。
6、豐富的經驗也是很重要的,各行各業無不如此。因此我應該多尋找實習的機會,即使只是在律師事務所端茶倒水,整理資料,也可以更近距離的接觸到律師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等。從一點一滴做起,羅馬城不是一日就可以造就的。就如做一名律師,也要踏實的從律師助理做起,在實踐中積累經驗,為自己的騰飛做好准備。
五、未來三學年的學習計劃
(一)時間安排
大二上學期,這個學期已經過去一半的時間了,就目前自己的狀況而言,大二上學期的主要任務就是學習好民法和刑法。在學習民法和刑法二的時候,有計劃的將民法和刑法總論復習好,建立起完整的民法與刑法體系。並在課余的時間多做一些司法考試的實題,多接觸案例多思考。
定期購買一些和法律相關的雜志、報紙,瀏覽與法律相關的網站,讓自己視野變得開闊,不是只局限於課本。並且讓自己習慣用一名律師的思維去思考問題。
大二的寒假,利用春節前的時間去新東方進行雅思的補習。利用春節後的時間鞏固。
大二下學期,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新東方的課程,如果認為基本可以,就去報名雅思,如果認為還需要再學習,就繼續新東方周末的雅思的課程。另外需要利用課余時間進行英語四級考試的准備。
大二的暑假,去律師事務所實習(已經聯系好),在實踐中獲取經驗,鞏固自己學習的內容。同時利用這個假期,通過一些中介和網上資料去了解更多的留學的情況。作物質和心理的初步准備。
大三的上學期,一部分時間用來復習英語六級。另外一部分進行雅思的最後沖刺(前提是如果之前沒有通過),並且開始向鍾意的學校投放OFFER。並適當的准備考研。
大三的下學期和暑假,主要利用這段時間進行司法考試的沖刺准備,並利用全面復習之際適當的對專業知識進行梳理,為考研也作初步准備。
大四主要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實習機會的尋找,若沒有拿到國外學校的OFFER,就進行考研的最後沖刺。
(二)態度轉變
要改變之前鬆散的生活狀態,讓自己緊張起來,努力把專業課學好,整理體系,多預習多復習,多去上自習,爭取拿到獎學金。
理論聯系實踐,多接觸時政,課余的時間多學習一些關於經濟、管理的知識,讓自己的視野開闊起來,勇於把握機會,踏實的把每一步走好。
有人說:「計劃不如變化快」,的確未來是多變的。但一個人一旦有了方向,就有了前進的動力。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多說無益,只有努力和汗水才可以見證我們曾經的努力,見證一路而來我們披荊斬棘的堅強。為了未來,奮斗吧,努力吧!
⑻ 法律對旅遊相關論文的參考文獻!
顯然這哥們兒不知道什麼叫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