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定的規定方案
2013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家衛生計生委「三定」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規定全文: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
2.取消全國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國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3.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4.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5.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下放省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5.將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組織制定葯品法典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3.將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葯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准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准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准,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葯品法典。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國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提出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法制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准,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司(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全國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局。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國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基層衛生司。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司。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准和規范,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司。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三)綜合監督局。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
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完善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以及國家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葯品法典。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司。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司。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八)宣傳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為加強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司局領導職數7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國家衛生計生監察專員10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二)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准制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完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理事會制度。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國家葯典委員會,制定國家葯典。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⑵ 培訓計劃方案一般包括哪些部分
培訓計劃方案一般包括八部分:
1、進行培訓需求分析
2、工作崗位說明
3、工作任務分析
4、培訓內容排序
5、描述培訓目標
6、設計培訓內容
7、設計培訓方法
8、設計評估標准
⑶ 基層黨建規范化建設三定四抓工作法是什麼
「三定」,即堅持定責任清單,明確基層黨支部書記、黨建專干為所在單位的「抓黨建促脫貧」責任人職責;定目標清單,機關黨組織圍繞落實「三會一課」等基本制度,明確工作要點和創建目標;定標准清單,機關黨組織圍繞組織體系規范化、班子建設規范化、黨員管理規范化等目標,制定黨建規范化標准。
「四抓」,即抓素能培訓,集中培訓全局職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抓對標創建,機關黨組織制定各自規范化建設方案,認真開展創建工作;抓典型引領,全面推廣典型事跡,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抓考評問效,每季度考核各機關黨組織黨建規范化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通過「三定四抓」工作法的開展,有效推進新城辦黨建工作的開展,進一步夯實黨建工作基礎,促進我市黨建工作快速發展。
(3)培訓與三定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建設三定四抓工作法的啟示:
一是加強黨員學習教育,不斷提高黨員的整體素質。
要進一步確立黨員隊伍是最寶貴的政治資源和人才資源的觀念,以黨的先進性建設為主線,抓好黨員教育工作,不斷提高黨員隊伍素質,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將黨的隊伍優勢、資源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二是必須把促進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提高職工生活水平作為黨建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根本目標。
推進黨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不能就黨建抓黨建,要將是否促進了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解決了職工群眾的實際困難作為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評判准則,真正解決黨建和改革發展「兩張皮」問題。
三是必須加強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緊緊抓住支部建設這個關鍵。
黨支部是黨的最基層組織,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的最基礎單位,是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帶領群眾完成黨的任務的重要保證。
⑷ 從三定方案中,交通運輸局的綜合股的職能有哪些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直屬事業單位,受部委託組織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機構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運營事務,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基礎性、技術性、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一、職能調整(一)劃入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發[1998]50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承擔:1.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2.衛生部原全國公費醫療事務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涉及職工醫療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3.民政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承擔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4.人事部原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5.原勞動部就業司承擔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收繳的統計工作職能。6.在以上職能基礎上,因按國家規定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而增加的職能。(二)劃出的職能。1.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建設全國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為主承擔。2.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擬定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及受理投訴舉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承擔。(三)需要強化的職能。1.對社會保險基金及事務的統一管理,協調運作。2.對社會保險經機構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內部自律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導。3.對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組織、指導。二、主要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經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社會保險經機構管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三)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四)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法,指導社會保險經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五)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范,指導社會保險經機構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六)在部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全國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參與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工作。(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八)按照部的統一規定,擬定社會保險經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准、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范和內部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九)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主《中國社會保障》雜志。(十)在部的統一管理下,開展社會保險經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社會保險經機構的涉外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和專業培訓。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內設13個處級機構。(一)公室擬定中心行政事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執行;承擔中心各項公務活動的協調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中心相關會議的組織和實施;負責中心安全保衛、保密、機要檔案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財務、政府采購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外事聯絡、協調、接待及組織出國考察和培訓工作,承中外社會保險協議的相關事務;負責中心的來信來訪工作。(二)綜合計劃處負責中心各類公文審核和文電處理,組織部內外徵求意見文稿的答復;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年度擴面征繳計劃並督促落實;擬定年度社會保險經工作要點和中心年度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險經業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落實;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編發《社會保險工作信息》。(三)調研處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經管理的綜合性調查研究,為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擬定社會保險經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負責起草領導講話和各類綜合性重要文稿;參與社會保險立法的有關研究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計劃,組織經系統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宣傳工作經驗;指導《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四)系統建設處負責指導經系統開展經管理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不斷完善經系統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制定各項綜合管理和業務服務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擬定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系統開展行風建設。(五)城鎮養老保險處組織指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規范基本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參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的實施法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落實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六)農村養老保險處指導和推動擴大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指導經系統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經管理服務工作,擬定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經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民工和農村養老金發放工作;參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清理整頓工作。(七)醫療保險處組織指導擴大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醫療、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操作管理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待遇審核等法;建立醫療、生育保險運行分析、監測和評估體系,組織開展運行分析和評估;擬定醫療、生育保險管理服務標准,建立服務信息資料庫,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指導經系統開展醫療照顧人員等特殊群體的醫療保障工作。(八)工傷保險處組織指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相關業務管理及操作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工傷保險企業浮動費率核定程序和法並指導實施;建立工傷保險運行分析體系,組織開展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參與擬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等相關服務標准;指導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和工傷康復評估工作。?(九)失業保險處組織指導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和管理操作范圍並指導實施;擬定失業報險個人繳費記錄管理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失業保險基金的歸集和調劑工作;指導經系統落實失業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等政策。(十)基金管理處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體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與管理;組織經系統逐級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組織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表。參與研究制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和預算管理制度,並督促落實;測算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支狀況,參與各項社會保險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定期組織對全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檢查,參與基金審計檢查和監督工作;組織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電算化軟體的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工作。(十一)信息處負責人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匯總編制社會保險統計報表;負責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重要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報告,建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資料庫;組織社會保險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參與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指導經系統信息指標體系和業務流程標准化建設以及各類應用軟體的開發、升級和維護運行等工作;指導和規范經系統社會保險數據的整理與整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分析體系並開展數據應用。(十二)稽核處擬定社會保險稽查工作規范和業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查,糾正瞞報、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擬定經系統內部控製法和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對經系統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擬定社會保險待遇審核規程,指導經系統審核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開展反欺詐工作。(十三)精算處建立和更新社會保險精算模型,定期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情況開展精算分析和預測,提交精算報告;適時就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對基金運行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決策提供數據支撐;開展人口、宏觀經濟和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相關指標的預測,為相關部門編制計劃提供數據支持;指導經系統開展精算工作,建立基金預警制度,規范模型設計、分析方法及實務操作。(十四)社會化服務處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系統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拓展工作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參與指導推動地方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基層工作平台開展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推動經系統開展退休人員公寓建設,擬定管理法,並組織開展適合退休人員需求的老年護理服務。(十五)人事處綜合管理中心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考核、調配、獎懲、工資核定和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等事務管理;擬定中心內部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黨組織建設、黨員政治理論學習、廉政建設、思想教育和工、青、婦組織工作;承部人教司、機關黨委和紀委交的其他工作。(十六)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社負責《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及廣告經營工作。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5名。其中司級領導職數5名(含專職黨委書記或副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
⑸ 「三定方案」與「三定規定」有什麼區別
具有一樣的效力,只是用於不同的機構,政府的機構稱「三定規定」;政府以外的機構(例如:黨校)稱「三定方案」。
⑹ 三定方案指什麼
「三定方案」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提出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該「三定方案」內容包括:銀保監會為正部級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下設辦公廳、政策研究局等26個部門,並單設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
2018年8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三定」方案印發,並於當日開始施行。
(6)培訓與三定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三定方案,國家醫保局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設一室六司(辦公室、規劃財務和法規司、待遇保障司、醫葯服務管理司、醫葯價格和招標采購司、基金監督司、人事司)。共設有機關行政編制80名,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國家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和法規司。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和標准,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醫葯服務管理司。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葯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五)醫葯價格和招標采購司。擬訂葯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擬訂葯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采購平台建設。
(六)基金監管司。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范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⑺ 國地稅合並三定方案對人員超編怎麼接排
有傳言稱地稅與國稅人員的分流合並工作將於全國"兩會"後啟動,關於地稅與國稅拆分合並的話題再次引起關注。
對此傳言,人民網財經記者向多方求證,國地稅內部人士對此事持不同看法。基層地稅工作人員均表示不知情,且多認為地稅部門有存在必要;而國稅部門相關人士則認為,國地稅合並的可能性很大,但年內應無變動。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國務委員王勇受國務院委託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折疊編輯本段頂層設計
此前有媒體報道,某市地稅人員已經開始填寫分流意向表。人民網財經記者聯線多位地稅基層工作者了解到,北京、天津、浙江等地的基層員工並未接到任何關於國地稅拆分合並的通知,也並未填寫過分流意向表。一位基層地稅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這邊動都還沒有動"。另一位基層地稅工作人員表示,"一切要根據頂層設計來安排。目前沒有接到有關通知。"
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體改處工作人員對人民網財經記者說,"從來沒聽說過國地稅合並的事情"。他表示,重大機構改革程序上需要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機構改編方案,遞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然後遞交國務院,最後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決議。
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第二點(關於國務院其他機構調整)第十一條(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明確指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該方案已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討論,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國務委員王勇受國務院委託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折疊編輯本段難取消
一位在浙江財稅系統工作近30年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就稅收徵收而言的確沒有必要分國地稅兩套機構,但他個人並不認為地稅部門短時間內會被取消、並入國稅。
他形容國稅地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當地2002年以後新成立的企業向國稅部門上繳企業所得稅,之前的則向地稅部門上繳,而企業所得稅又屬於中央和地方的分享稅種。他說,信息化建設後,上繳的稅收由系統自動按分享比例入庫,"地方很難再有什麼小動作。"因此,相比兩套徵收班子的費用,對企業來說,一套比兩套好。
但他同時表示,盡管地稅部門稅務徵收的范圍有所減少,但費用徵收的業務卻在擴大,如需代替社保管理部門徵收社會保險費等。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基層地稅工作者也持類似觀點。他說,一個企業要交的稅種很多,幾乎所有的企業都要向地稅報稅。盡管"營改增"試點正在擴大進行,但"營改增"改掉的只是一小部分,基本不影響他們工作。他同時談到,有傳言稱到2015年當地將全面完成"營改增"。該工作人員表示,"到時候地稅業務萎縮的程度我們還沒有預估",也沒有考慮過自己未來的職業發展。
折疊編輯本段未來趨勢
對於"地稅與國稅合並",稅務領域的學者表示這是長期趨勢,"營改增"或許是國地稅合並的其中一個助推器。
"長期來看,不需要這么多人。這些人可以去做別的事。"清華大學財政與稅收研究所所長百重恩教授說。他表示,"營改增"試點並未觸及中央與地方稅收分成的比例,改變的只是地稅部門和國稅部門的工作量。他表示,隨著"營改增"試點行業和城市范圍的擴大,地稅部門的工作量確實會相對萎縮。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表示,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稅制要改革,稅務機構也要改革,相應的稅務人員的工作也理應隨之調整。他說,"有些地方政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人員對'營改增'有不同看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項改革畢竟會涉及地稅局的征稅范圍、機構職責和人員安排。但是從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減輕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負擔,降低稅收征納成本等角度來看,還是應當按照精兵簡政的原則合理設置稅務機構和安排稅務人員。"他強調,"'營改增'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中國經濟、稅制發展的需要並借鑒外國稅制建設的經驗作出的重要戰略決策,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都要服從這個大局。"
他表示,根據發展市場經濟和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稅收不應當再採取"畫地為牢"的原始辦法。他認為將來的發展趨勢很可能是一些稅基流動性比較強的主要稅種、大的稅源劃歸中央政府,由財政部按照基本公共產品均等化的要求,通過科學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中央集中的大部分財力合理地分配給各地,即配套改革財政收與支的方式。這就意味著,地方財政收支、機構和人員安排等可能都要隨著上述財政收支管理制度的改革而調整。
其實,上海市已經實行了"准國地稅合並"的方式。如果你撥通上海市稅務局的電話,會聽到總機小姐告訴你:"這里是上海市稅務局"。據稱,上海市是國內唯一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沒有實行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稅務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現實的情況是,上海在稅種方面劃分向來清楚,在全國一直是一個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稅收一直名列全國榜首。
上海人對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們總結稅務不分家有三大好處:一是機構精簡,辦事效率高。二是納稅成本低。企業不需要同時跑兩個地方交稅,不需要接待兩個稅務局的檢查,不會接受兩個稅務機關的培訓。因此,上海本地的財務人員對於哪些是屬於國稅,哪些是屬於地稅,不會去刻意劃分。三是稅務機關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在其他地方出現的'賣稅'現象上海就從沒有過。"在最近幾年內,上海的稅收顯示出十分強勁的增長勢頭。
人民網財經記者從國稅總局相關人士處得知,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已開展關於國地稅合並的相關調研工作,並表示國地稅合並的可能性很大。另有某直轄市分管稅務的負責人向人民網財經記者表示,"'營改增'試點期間暫時都不會動。起碼過一年再來談(合並)這個事。"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時紅秀強烈支持合並。他認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從節約行政成本的角度,該合並就合並。"中國稅收成本在全世界幾乎是最高的。這部分人轉移到其他行業還能為社會創造財富,現在都成為了國家的負擔。"他建議:"現在國家治理的趨勢,一是法制,二是求助於市場與社會組織的力量。我們的市場機制與網路系統已經夠發達,可以考慮將稅收的上繳劃撥工作交給金融系統或是中介機構,稅務監管機構和財政系統負責抽查監管。"
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第二點(關於國務院其他機構調整)第十一條(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明確指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該方案已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討論,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國務委員王勇受國務院委託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⑻ 結合編辦三定方案怎樣優化流程,簡化審批程序
一是科學制定實施方案。根據中央和省市簡化優化公共服務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我辦迅速貫徹落實,結合雨花實際,及時制定《雨花區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工作實施方案》,按照服務便民利民、辦事依法依規、信息公開透明、數據開放共享四項基本原則,明確了編制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積極推行「互聯網+公共服務」三大核心任務。
二是聯動推進清單編制。為加快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的編制進度,我辦協同區政務服務中心、區電子政務辦等牽頭部門,採取面對面、條對條的方法,對全區29個涉改部門逐一開展業務培訓,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228項公共服務事項逐條予以核對,對申報報表及申報程序進行逐一講解,為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編制和集中審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是嚴格把關審核程序。我辦嚴格按照部門全面梳理上報、牽頭部門集中審核、審定確認和公示公布四個步驟,對單位提交的公共服務清單事項名稱、實施依據、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法定時限、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准、承辦機構、辦事指南及相關報表逐項審核,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單位溝通,指導其修改完善,確保填報事項的准確性和規范性。
四是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按照「服務便民利民」原則,我辦對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流程進行全面清理,要求各涉改部門填報《公共服務事項非政策性支持的蓋章證明摸底表》,對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堅決砍掉各類無謂證明,進一步簡化優化辦事流程,縮減公共服務辦理時限。
⑼ 陽西縣科學技術協會三定方案
陽西縣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縣科協)是縣委、縣政府領導 下
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是國
家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1)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制訂科技政策、規劃;參與地 方
性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促進決策科學 化、
民主化。
(2)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 作
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3)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 動
自主創新。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開展科普 工
作,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 方法;
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 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5)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科學技術人才。
(6)開展科學論證、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 學
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鑒定, 參與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7)開展國際、港澳台地區的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發 展
同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8)組織各類技術培訓和科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9)負責對所主管的有關學會、協會進行監督管理;對 全縣各鎮科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0)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科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⑽ 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號)
部機關各司局,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三定」方案》經審核同意,現予印發。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三定」方案
一、性質和主要任務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是國土資源部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是:
1.按有關規定承擔各類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
2.承辦各類礦產勘查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技術標準的擬定、修訂工作。
3.承擔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推廣和培訓工作。
4.開展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服務。
5.開展與上市礦業股份公司有關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業務。
6.承辦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下設三個處室:
(一)評審—處
開展能源、水氣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和閉坑報告的評審業務及上市礦業公司礦產儲量評估業務;承擔能源、水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技術標準的擬定、修訂工作;承擔與能源、水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新技術、新方法研究與推廣、培訓工作。
(二)評審二處
開展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和閉坑報告的評審業務;承擔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技術標準的擬定、修訂工作;承擔與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新技術、新方法研究與推廣、培訓工作;開展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服務。
(三)辦公室
負責評審中心行政事務、文秘檔案、財務、資產及人事管理工作等。
三、人員編制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人員編制1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其他事項
1.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2.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由儲量管理經費列支,實行專項補助的預算管理。